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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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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2023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贝U1. 1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2.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3.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本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省、盟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 4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 组织指挥体系2. 1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相关部门、旗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市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2. 2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3. 灾害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 .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旗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3 .通知市及有关旗县市区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 .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5 .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 .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7 信息报告和发布7.1 信息报告7.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对造成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旗县市区灾情信息,审核、汇总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7.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旗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灾情稳定后,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7.1.3 对于干旱灾害,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 1.4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5. 2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旗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一、二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应急救助工作;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 1四级响应5. 1.1启动条件在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IOoo间或300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6 .符合启动四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5.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委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6. 1.3响应措施启动市四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 .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应急管理厅、市委和市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3 .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4 .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5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6 .根据受灾旗县市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2三级响应6. 2.1启动条件在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1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 .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IoOO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6 .符合启动三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5.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5.2.3响应措施启动市三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旗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 .及时贯彻落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3 .派出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4 .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5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 .指导受灾旗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 .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 .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 3二级响应6. 3.1启动条件在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IOOo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6 .符合启动二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5.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应急管理厅报告。5. 3.3响应措施启动市二级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 .启动应急机制(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县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及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实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4)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5)军分区、武警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三支队市减灾委员会统筹安排或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商请,按要求参加救灾救助行动。2 .受灾人员救助(1)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2)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3)军分区、武警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三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机场公司、火车站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4)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6)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8)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9)市商务局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工作,并组织受灾旗县市区商务局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应急救助工作。(10)市教育局组织受灾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H)市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文旅广电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船只、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12)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13)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4)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15)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16)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援救助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3 .基础设施恢复(1)市交通运输局、火车站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3)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4)国网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5)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4 .灾情信息管理(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2)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受灾旗县市区对本系统灾情信息统计、核查、会商、上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3)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I)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旗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2)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3)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6 .信息发布工作(1)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2)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一级响应5.4.1启动条件在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 .因灾死亡20人以上;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县市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 .符合启动一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5. 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上报应急管理厅。5. 4.3响应措施启动市一级应急响应后,由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 .启动应急机制(1)召开全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4)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5)军分区、武警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三支队根据市减灾委员会统筹安排或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商请,按要求参加救灾救助行动。2 .受灾人员救助(1)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2)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3)军分区、武警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三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机场公司、火车站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4)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5)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6)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8)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9)市商务局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工作,并指导受灾旗县市区商务局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应急救助工作。(10)市教育局组织受灾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H)市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文旅广电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船只、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12)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13)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等情况,协助地方政府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14)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15)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16)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援救助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3 .基础设施恢复(1)市交通运输局、火车站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救灾装备、物资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3)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4)国网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5)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4 .灾情信息管理(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2)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受灾旗县市区对本系统灾情信息统计、核查、会商、上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3)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1)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旗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2)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3)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6 .信息发布工作(1)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2)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8 .5启动条件调整5. 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6. 5.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7. 6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停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8.1 过渡期生活救助8.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旗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专家做好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工作。6.1.2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6.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每年9月下旬开始,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应急管理厅。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6.2.2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6.2.3冬春工作结束后,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做好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6.2.4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各级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6.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旗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6.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6 .3.5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1 .1.1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旗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7 .1.2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7.1.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7.2物资保障7.2.1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7.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7.3通信和信息保障7.3.1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旗县市区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旗县市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7.4设备设施保障7.4.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7.4.2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5医疗卫生保障7.5.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7.5.2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7.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6.1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7.6.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7.6.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7.7人力资源保障7.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气象、水文水资源分中心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7.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7.8社会动员保障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7.8.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7.8.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7.8.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9科技保障7.9.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9.2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7.9.3市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7.9.4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7.9.5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提供全市水文监测数据,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市水务局根据水文监测数据开展水旱防御工作。7.10宣传和培训7. 10.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旗县市区、示范社区建设。8. 10.2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8. 2预案演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8. 3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 4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9. 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8)76号)同时废止。附件:L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1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I、级救助应急响应时,在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气象局、军分区、武警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三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参加。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二、灾情信息管理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局、林草局、地震局、气象局参加。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三、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军分区、武警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三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四、生产生活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教育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妇联、红十字会,银保监分局、火车站、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分公司参加。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五、安全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三支队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六、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七、接收捐赠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外事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海关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检验、统计调拨、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八、宣传引导组由市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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