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3684344       资源大小:21.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代理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第八条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九条 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完成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职责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物品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履约,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记录,做好供应商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审查工作。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南京市财政局是负责南京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监察、质量监督、工商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 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机关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关提供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五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采购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 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 第八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谁采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作价接受。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验收书是财政部门支付价款的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在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和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三条: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当经采购中心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中心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第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五条: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第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由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中心、和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第七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二)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应在采购中心的监督下,组织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九条:采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中心定时对用户进行回访,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对验收不符合合同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采购合同验收单作为拨款的依据提交财政部门。

    注意事项

    本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