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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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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好中选优,严格把关。"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可以采取委托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培训、考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方法进行;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领导带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合同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的合同(信用)管理人员、采购销售人员应经过专门举办的合同法规培训,其他管理人员60%以上参加过合同法规培训。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没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成效显著,受到过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 (二)企业运用计算机管理合同,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企业是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重点扶持企业的。第七条 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一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推荐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推荐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第十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五条 企业首次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进行认定前的辅导、培训,辅导、培训内容应包括合同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与信用管理规范等。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可以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七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其有效期续展三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认定机关报送合同信用状况报表。 合同信用状况报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企业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第十九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回访、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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