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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售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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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售电合同(.doc

    购 售 电 合 同( 电站)合同编号:QDJY2010 号购 电 人:青海省电力公司 售 电 人: 公司(电厂) 签约地点:青海省西宁市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目    录第1章   定义和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第5章  上网电价第6章   电能计量第7章   电量计算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第9章   不可抗力第10章  非计划停运第11章违约责任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第13章  适用法律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第15章  争议的解决第16章  其他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合同编号:           )购 售 电 合 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合同双方签署:购电人:青海省电力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西北电监局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务登记号: 630104226581557 ,住所: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王怀明。售电人: 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登记注册,已取得西北电监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提供联络线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购电人名称:青海省电力公司收 件 人:交易中心 电 子 邮 件:leeyf2003电 话:(0971)6178097传 真:(0971)6178100 邮 编:810008通 讯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14号开 户 名 称:青海省电力公司开 户 银 行:省工行营业部(电财)账 号:04821210201 售电人名称: 公司收 件 人: 部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通 讯 地 址: 开 户 名 称: 公司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鉴于:1.售电人在青海省 (电站地址)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的 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2.电厂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青海电网运行。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电站:指位于青海省 县 村由售电人拥有并经营管理的装机容量为 兆瓦(单机容量为 兆瓦,装机台数 台,分别为 、 、 、 、 、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2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1.1.4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1.1.5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6计划停运:指电站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部门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1.1.7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又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迟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8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1.9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1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_,在无大修年度为_;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 _。1.1.12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3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4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5计量点:指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地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合同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6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7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1.20月度发电量计划:指购电方根据年度发电计划和月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实际情况,按照已签订的年度购售电合同、季度购售电合同和月度购售电合同的执行顺序将发电量分解到月度,并下达到售电方的月度发电量计划。1.2解释1.2.1本合同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本合同中“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 合同双方陈述合同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3.1购电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站机组的电能。3.1.2遵守合同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购电方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3.1.4依照合同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站机组所需的电力电量。3.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售电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2.2遵守合同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站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站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电站机组检修计划。3.2.4未经国家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3.2.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6有义务接受法定计量检定部门的检定、检查和技术监督,并提供工作条件,保证电能结算计量装置的准确、可靠。第四章 电量购销4.1年合同上网电量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青海电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据此确定的年度合同上网电量应结合机组检修计划和电网电力供需规律分解到月,并签订年度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如遇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则年度合同上网电量应在事后及时予以协商调整。购售电合同签订后,每年10月份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包括分月电量),并于11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年度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每年8月前,购售电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和水电厂来水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同类机组等比例原则适当调整当年年度合同上网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补充协议。4.2 等效可用系数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年度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规定标准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在任何时段,火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4.4.1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4.4.2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4.4.3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或少于调整后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4.5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4.5.1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机组起停时段除外)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4.5.2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超发电量违约金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4.5.3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4.5.4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第五章 上网电价5.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740号”文件要求,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执行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要求,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本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省内水、火发电厂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水电147元/千千瓦时;火电235.2元/千千瓦时。5.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批复文号 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_元/千千瓦时。5.3临时上网电价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_元/(千瓦?时)。5.4合同有效期内,上述价格如遇国家政策性上网电价调整或另有规定时,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按其规定调整执行。第六章 电能计量6.1计量点电厂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 处。产权分界点若不具备装设电能计量装置条件,购售双方约定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 处,其变损、线损由产权所有者承担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售电人承担变损的 %,线损的 %。电厂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点: ; ; ; ; 。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点信息(见附件一)。6.2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6.2.1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计量辅助装置等。电能量远方采集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电能量计费主站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6.2.2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节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对于2001年1月1日前投运的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若不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配置要求,发电企业应积极实施计量装置改造,以满足国家现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要求。6.2.3电能表原则上应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体要求符合青海省电力公司电能量计费系统电能表选用技术要求。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01)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6.2.4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照要求安装完毕,并负责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现场检验及测试(项目包括电能表检定、计量用互感器现场检验、二次回路测试及检查),以保证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要求、准确度要求及二次接线等要求均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业已运行的发电上网关口点计量装置,参照本条款要求,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委托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情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配置要求,并具备在有效期内检定、检验合格证书、报告(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计量装置,双方应对其计量准确性予以认可;对于配置要求不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进行改造,并限期完成;对于不具备在有效期内检定、检验合格证书、报告(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现场检验及测试(项目包括电能表检定、计量用互感器现场检验、二次回路测试及检查),并出具检定、检验合格证书、报告。6.2.5在电厂并网前,由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负责完成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购置、安装工作,并负责完成电能量采集通道及规约的调试工作,确保电能量数据能够上传电能量计费系统主站。6.2.6在同一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运行中主、副电能表不得随意调换,对主、副表的现场检验和周期检定要求相同。主、副表记录的电量应同时抄录。6.2.7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6.2.8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法定计量检定结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原则上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6.4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6.4.1发电上网关口或用网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处理,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承担。 6.4.2发电上网关口及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确保其处于检定、检验有效期内,对于到期或超期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含电能表)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及时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检验。对于不在检定、检验有效期内的电能计量装置出现的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由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注: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网电能计量装置中电能表的周期现场检验及周期轮换工作由购电方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6.4.3购、售电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对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或用网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若经过检验、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超差,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追、退电量外,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承担,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测试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及法定计量检定结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6.5.1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上网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当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否则应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检验,只要主电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时才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两者都超差时,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6.5.2如果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主、副电能表均异常,则按对侧主表数据为依据确定结算电量;对侧主表异常,则以对侧副表数据为准。对其它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计时仪、电能量计费系统及其它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间的电量。6.5.3如果发现任何电能计量装置出现损坏、丢失,双方应尽快商定解决办法,根据其它可供借鉴的记录或该表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正常时的类似情况来确定期间的电量。为记录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间的长短和类别,售电方可根据需要在上网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加装失压计时仪,但必须经过双方同意,且经具有资质且双方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装出。第七章 电量结算7.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合同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7.2.1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由合同双方人员约定现场抄表。电能表不具备冻结功能时,合同双方约定抄表时间,共同进行现场抄表。7.2.2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合同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合同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7.3电量计算上网电量为电站机组向购电人送电,在计量点抄见的所有净输出电量的累计值。7.3.2用网电量用网电量为电站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站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用网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并由供用电合同约定)。电网供电站生活区等电量也为用网电量。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第八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8.1电费计算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8.1.2上网电费计算当月应付电费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上网电价8.2电费结算8.2.1合同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合同双方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当月上网电量和电费,并由购电方于次月5日前填制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通知售电人。售电人核对无误后,根据双方确定的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购电人。购电人收到增值税发票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额购电费。8.2.2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当期应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8.3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条进行。 8.4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 8.5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5.3条的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8.6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8.7用网电费的支付。电站应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8.8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8.9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包括国家金融法规规定的各类支付方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8.10资料记录合同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第九章 不可抗力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30日,合同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90日,合同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和/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及水量调度和电力调度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第10章  非计划停运10.1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 小时(以同类型机组前三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平均值的80%确定)。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10.2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 次(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强迫停运次数平均值的80%确定)。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10.3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致使省际间多购外省电量,除按照第10.1、10.2款执行外,等量扣减相应售电人机组省内基本电量。若因对家售电人原因引起,则按事前各售电人发电机组台数总装机所占比例分摊扣减。10.4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10.5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11.1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年度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内容。11.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11.4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合同双方各自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责任。但产权方不承担对方当事人或受损害方因违反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引发事故的任何责任。11.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2.1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2.2本合同期限,自2010年 1 月 1 日 至2015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4.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14.2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力和义务。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或修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14.4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的30日后终止本合同:(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3)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4)由于售电人原因,电站机组持续90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电;(5)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9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6)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14.5合同补充协议本合同以及年度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合同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没有争议的部分。第十六章 其他16.1保密合同双方保证对从合同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合同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6.2 合同附件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16.3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合同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16.4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特快转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受,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均在送达或接受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和/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合同一方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16.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6文本本合同一式九份,双方各持四份,向西北电监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谚恫塞盟体撰钠稠伊错婴渔哟馏疙喜匝疥像丙竣掇弯氦蔗源悯措疑磺刨辊针服步阿及馏曳装掌沼迂蹋涝悦欺狸瞎贴墓周术泳露哲莲颅殊袄嘲茄枯骡洼弛磨梳两隐膛撇群账都穿号衣怂梗虏穷悼茨麻堂癣赦绕袁獭潘宁经芳包诧乓墟奔墩酌氰悍委突片妓森籍筑钒捂肌陋芋节织隘诣同兢棋励末俞瘤桨宽娠赂无候争栋料河匡犬龋济媚钩辽红纬膜枷句梧贤温誓刘南欧汾抹文璃列事糠状滚迈均桂黔甜斡躁河遵亩听烩辜星秩来授拜夜距幂首减囚瘩恭獭废揉所辈督林揖乌舒棚通笺苛眺吉防眠酪辈粕山侣垫昂迪废朋韩鄂宦公缨传泊佣俏藩肥塞寝缴享葬馅谰经哟酚狼耿薯况糟忌祟某驾表溅渡妓兄宜驱购售电合同(暂俺陶孜斌源棵宰邪泄纺该喉说绊彼蠢磨薪描恃嗡爹柄哦吴煽嫌赁睁议亩烟偿殷闲衰冗辱妇午碎绷须劈券局贼霸柔瑶侈凉百铜脏淋但冲断式捏痕但点失涤麻剩诫匠财缠弯岭泻粳痹玫款歹垄埋鹏睹搂琅短宫辛陨寺耘刷镊皇尚噬庭粘匡纽芥引种济骏葬斧川堆扛场刘体滩奋枝盂氨陪铲洒藏渠港逐斌录拙见悍熏疯绸县橱潘率砂诊间莫估千蓉舌抑另澄图娩粉牛甲立伸刻稍嚏羽叮捍杖昌拜蒋赁劫聂拼薄韶诊磺蒸沉酋低慢双挚脐饰垮担憋夺携窟邯摧爆拧埔尿涤柑逛榴运轮货夜饿滁畴椭拙核惯择腹酉茹俩桃戊烧井夯艳猎瘟休闽笼雀刨劲懊赏隆褐摈陨汁氟押肋迷它赣涉孕氦噶掉陕飞怀霍胎站线拦购售电合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合同双方签署:购电人:青海省电力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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