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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公司)劳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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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公司)劳动管理制度.doc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管理,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维护劳动者和本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并结合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公司系统(含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两类劳动者以下统称为“职工”。本公司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及经济外包涉及劳动者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公司人事劳资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行使劳动管理职能,负责本公司人力资源的整体规划、宏观管理;本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行使对职工具体劳动过程的管理职能。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维护职工和本公司双方合法权益。2、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3、效率与公平并重。4、以人为本,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第二章 职工招用第五条本公司招用职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本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六条本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招用职工:(一)行业上级和地方政府交流到本公司的干部;(二)接收行业上级分配的行业内外调入的劳动者;(三)统筹计划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士官;(四)择优录用的本公司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五)直接面向社会招用的劳动者。第七条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四)、(五)项招用职工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有计划按需招用;(三)严格条件择优招用。 第八条管理部门统一行使本公司招用职工职责。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由本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本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本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本公司应停止用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在与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前应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第十条本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本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本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本公司与劳动者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且不超过五年,一般为三年。2、续签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五年且不超过十年,一般为八年。(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本制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荣获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者在三年内两次荣获本公司级先进个人称号的;4、本公司关键岗位职工和核心人才。(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本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发放岗位通知书和岗位说明书等文书,岗位通知书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岗位说明书界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职责等。第十三条 本公司与劳动者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四条本公司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直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二)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上级对本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合同内容作出新的规定;(三)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指组织架构调整、业务流程优化以及因应行业上级或者企业发展需要新增或减少或合并有关部门和岗位等;(四)职工在本公司组织的专项绩效考核、阶段性绩效考核或年度绩效考核中不合格、不称职或处于末位;(五)实行聘任制的管理岗位,由于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六)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变更的。在上述情形下,职工应接受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一)本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1、本公司或职工就劳动合同内容提出变更意见;2、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双方相应变更有关文书(如岗位通知书等);3、双方履行新约定的合同内容。(二)本公司直接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1、本公司就劳动合同内容提出变更意见,并通知职工;2、双方相应变更有关文书(如岗位通知书等);3、双方履行新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本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1、五年内两次或者累计三次被强制戒毒、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3、本人参与直系亲属非本职正当工作以外的卷烟经营活动,经劝阻拒不改正的;4、连续旷工超过三日或者一月内累计旷工六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二日以上的;5、使用暴力对本公司其他职工威胁、恐吓,侵害其他职工人身权利或者扰乱企业工作秩序的;6、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从事本职工作业务之外的行为,致使本公司经济利益或名誉受到损害的;7、受待岗处理的职工拒不接受本公司安排工作岗位的; 8、伪造或盗用本公司印签的;9、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全省(全行业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本公司造成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10、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1、违反烟草行业内规范经营管理规定,通过设虚拟客户、搞拆单分摊或者张冠李戴等方式入网销售,影响恶劣的;2、在专卖执法检查、案件查办中,为被检查(查处)的对象通风报信或者对其袒护包庇的;3、对查获的非法烟草专卖品私自放行的;4、在专卖执法活动中,违反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和执法纪律,徇私舞弊或乱扣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专卖执法活动中,私分暂扣罚没钱物的;6、在专卖执法活动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致使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7、泄露本公司技术、商业机密、内部重要信息或者利用本公司技术、商业机密、内部重要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对本公司造成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8、违反法规政策,滥用职权,挥霍本公司财物,给本公司造成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9、违反安全规定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10、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全省(全行业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给本公司造成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1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批准送劳动教养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本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本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本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本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本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本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签订协议书。(二)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本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本公司)。(三)本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管理部门或职工所在使用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管理部门将报告呈送工会,本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履行下列手续:(一)本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三)本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公司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二十七条 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出现后,本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如有需要,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三)本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一方与本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本公司订立。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 第三十条本公司对部分经济项目实行外包。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本公司与职工进行协商或者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与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2003年1月1日以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以及2003年1月1日之后以干部身份交流到本公司;(二)2003年1月1日之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且执行人事代理制;(三)2008年1月1日之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且不执行人事代理制。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原则上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原则上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两日。部分岗位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后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由于经营管理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休息;职工经使用部门审核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婚、丧、产、探亲或者年休等假日。(一)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公司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本公司负担。 (二)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十天。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本公司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三)婚假职工结婚给假三天(如不在同一地工作可另给路程假);属于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四)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三天(如不在同一地可另给路程假),职工配偶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一天。(五)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章 工资第三十六条 工资管理原则 (一)效率和公平并重。(二)向关键岗位、向绩效突出者倾斜。(三)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调整机制,职工工资随着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和薪酬管理制。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依照年度考核分配方案对下属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使用部门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职工的工资。第四十条职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依法向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在规定的发薪日将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者存入职工的银行帐户。第四十三条 以下项目由本公司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一)个人所得税;(二)社会基本保险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三)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个人应缴纳部分;(四)其它应扣缴的款项。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对职工个人的工资信息保密;职工不得对外泄露本公司的工资信息。第六章 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基本保险,并缴纳企业应承担的社会基本保险费用。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效益情况,为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市相关规定及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效益情况,按企业年金方案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职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第七章考勤第四十九条 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公司考勤制度。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职工应当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职工在借用期间的考勤由借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借用单位(部门)按月将该职工考勤情况反馈给其使用部门。第五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一日处理:(一)无故迟到一小时以上的;(二)无故早退一小时以上的;(三)擅离岗位、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当日在一小时以上的;(四)无故迟到、无故早退、擅离岗位或者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一周内累计达两小时以上或者一周内达三次以上的。第五十一条职工请病、事假应提前向使用部门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得到批准的按旷工处理;病、事假起点为半天,两个半天按一天计算。第五十二条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事假半天不扣工资。(一)病假:1、职工每请假一天:工龄十年以内的,扣减日岗位工资的40%;工龄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内的,扣减日岗位工资的20%;工龄二十年以上的,扣减日岗位工资的10%;2、按职工请假天数扣减当月绩效工资;请假十五天以上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3、当月绩效工资被取消的,其月度实发工资按高于当年本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两百元发放;4、职工每年因请病假被取消月度绩效工资未超过三个月的,年度绩效工资按月扣减一半;超过三个月的,年度绩效工资按月扣减。(二)事假:1、职工每请假一天,扣减日岗位工资;2、职工请假一天,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的10%;请假两天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的30%;请假三至五天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的50%;请假超过五天取消当月绩效工资;3、职工月度绩效工资被取消的,年度绩效工资按月扣减。第八章 职工奖励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给予奖励:(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或者节约成本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二)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改革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的;(三)有效地防止或者处理事故,保护本公司财产、维护本公司名誉,使本公司避免或者极大降低损失的;(四)爱岗敬业、自律自强、任劳任怨,受到群众公认的;(五)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种方式。精神激励包括: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激励包括:突出贡献奖、一次性奖金、企业年金或者其他物质奖励。第九章 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第五十五条 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如违反上述规章,本公司将依据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对职工违反规章的处理方式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待岗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等。(一)职工受到一次口头警告的,本公司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月扣减年度绩效工资。(二)职工受到一次书面警告的,本公司从当月开始连续扣发其三个月绩效工资,并按月扣减年度绩效工资。(三)职工受到待岗处理的,本公司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接受培训三至六个月;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本公司安排工作岗位让其上岗;职工待岗处理期间,其月度实发工资按当年本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年度绩效工资按待岗月数扣减。第五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给予口头警告:(一)旷工一日的;(二)不服从正常工作指挥或管理的;(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的;(四)在工作中因工作作风或者态度不好,引起工作往来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营销人员擅自为客户串换卷烟的;(六)在本公司规定的培训中补考不合格的;(七)违反安全规定或技术操作规程,未造成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的;(八)在本公司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九)违反规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给予书面警告:(一)连续旷工超过一日且三日以内的;(二)连续三个月内受到两次口头警告的;(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不听劝告并严重妨碍他人工作的;(四)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妨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五)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无理取闹、打击报复,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六)损毁或者涂改本公司重要文件、信息或档案资料的;(七)在工作中因工作作风或者态度不好,引起工作往来对象不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六个月内两次因工作作风或态度不好遭工作往来对象投诉的;(九)发生捆绑或变相捆绑销售卷烟,影响客户对产品的选择权,造成客户不满的;(十)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客户信息知晓权和正常收益权,造成一定后果的;(十一)本人参与直系亲属非本职正当工作以外的卷烟经营活动的;(十二)违反安全规定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一般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十三)违反规章在本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给予待岗处理:(一)连续六个月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二)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三)向工作往来对象借钱借物的;(四)接受工作往来对象的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的;(五)与工作往来对象进行“带彩”赌博活动的;(六)在工作中因工作作风或者态度不好,引起工作往来对象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七)通过设虚拟客户、搞拆单分摊或张冠李戴等方式入网销售;(八)向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提供卷烟、雪茄烟销售的;(九)通过虚拟客户、拆单分摊等形式套购卷烟的;(十)发生强买强卖行为影响客户自主经营权,引起客户强烈不满的;(十一)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十二)违反安全规定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较大事故的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3(十三)违反规章在全市(全省行业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一)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给予口头警告;(二)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中落岗的给予待岗处理;(三)在月度绩效考核中连续两个月或一年中四个月不合格的给予待岗处理; (四)可参照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待岗处理由使用部门作出处理,报本公司管理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照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由两名本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告知违规职工;违规职工应当签收有关处理决定;如违规职工拒绝签收的,执行告知的工作人员可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字,视为已经告知。第六十二条 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理决定公布十日内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在原处理决定未更改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职工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除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外,还可依照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进行处分。第十章 其他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结合企业发展和职工成长的需要,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培训。第六十五条 岗位管理(一)本公司按照“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的总体要求设置工作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二)本公司执行烟草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和定编标准,以上述标准为依据核定各岗位、各使用部门定员标准;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定员标准。(三)本公司依照因岗择人、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配置人员可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直接调配等方式。(四)本公司实行岗位分级分档管理制度。(五)本公司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职工需持证上岗。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考评标准和方法,对职工的绩效、能力、岗位适应度等进行全面评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制度,使用部门负责制定各岗位考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十七条本公司按时为达到国家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即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聘用期限满十年的女性管理人员为五十五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第六十八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九条本公司建立职工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渠道,职工可通过使用部门的工会、管理层,或者直接向本公司管理部门就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问题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劳动管理实施细则,报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实施中逐步完善。第七十二条核定本制度条款中涉及到“连续工作年限”时,交流到本公司的干部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工在烟草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和部队服役年限可计入连续工作年限。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条款中涉及的货币单位是人民币元;本制度中的“以上” 包括本数,“以内” 不包括本数。本制度中涉及的损失,以违规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办理。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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