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 资源ID:3617900       资源大小:862.50KB        全文页数:13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问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1年 7月 1日起施行。1995年 10月 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 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 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入 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试行)(建建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 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1996608号)同时废止。 00一年四月二十日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 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吕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4企业近 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700万元以上。4企业近 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4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 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 3年年平均公路工程结算收入 15亿元以上。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 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8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4亿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3台,120立方米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及 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各 1台或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300吨/小时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2)摊铺宽度12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4台;(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5台;(4)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5台;(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5台;(6)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7)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8)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9)50吨以上吊车3台;(10)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11)隧道凿岩台车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5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 200万平方米以上;(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100米或单跨跨度 40米的公路大桥 4座以上;(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项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 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4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l)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台,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2)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 3台;(4)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3台;(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3台;(6)各型压路机1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台八(7)扭矩200千牛·米以上钻机1台;(8)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9)50吨以上吊车1台;(10)水泥混凝土泵车2台;(11)隧道凿岩台车1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1台。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8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 100万平方米以上;(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30米或单跨跨度 20米的公路中桥 4座以上;(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5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 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1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 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 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l)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台,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2)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4)08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6)各型压路机5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2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7)30吨以上吊车1台。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 100公里以上;(2)长度1000米以上隧道2座;(3)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4)编组站1个;(5)单项合同额 5000万元以上铁路工程 2个。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40公里以上;(2)长度 500米以上隧道 3座;(3)长度 100米以上大桥5座;(4)区段站1个;(5)单项合同额 2000万元以上铁路工程 2个。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10万立方米以上整段路基土石方工程 3项;(2)中桥3座、小桥10座以上;(3)中间站3个;(4)单项合同额 500万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 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铁路综合工程及通信、信号、电力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铁路综合性工程施工,包括大型路基土石方、大爆破、特大桥、长隧道、大型枢纽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铁路中 10 公里及以下的综合性工程施工,包括路基土石方、800米及以下的特大桥、1200米及以下的隧道、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和30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所在省、市辖区内铁路的小型路基土石方、小桥涵及5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注:1施工业绩中无标准中所列的工程、无既有线改造、无既有线旁增建二线工程者,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 2铁路桥梁、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专用铁路等铁路工程术语参见GBT5026297 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 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l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沿海 3万吨或内河 5000吨级以上码头;(2)5万吨级以上船坞;(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4)沿海 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9)1ooo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11)单项合同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亿元以上。 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架高50米以上打桩船或200吨以上起重船;(2)1500立方米/小时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2)1万吨级以上船坞;(3)水深3米的防波堤300米以上;()沿海2万吨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8)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10)1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11)单项合同额沿海 4000万元以上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或80吨以上起重船;(2)500立方米小时或4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5万吨级和内河100

    注意事项

    本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