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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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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doc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二、实施范围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外,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另行规定办法。 三、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聘用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一般要从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政策、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负责推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方案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要在职代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科学设岗。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分类、岗位评价、岗位责任目标等。(三)人员招聘。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用外,聘用和招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应优先选聘;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直接招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工作中获得相应奖励的,在安置上要体现优先照顾的原则。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各类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内人办字199827号)实行人事代理。(四)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党政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首先要明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其次要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所聘用的三作岗位。7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内人发200032号)的规定,进行合同鉴证。8对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以及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招聘程序可以简化。(五)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经本人申请并确能完成岗位职能所要求任务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聘。(六)回避。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七)把实行聘用制度与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结合起来。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要配强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真正把素质高、事业心强、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配备到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来。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按照以下办法执行:1、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2、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生产、任用。3、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四、聘用合同内容(一)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工作)纪律;4、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福利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应约定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项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四)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应聘意愿,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五)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专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八)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九)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4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十)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未经单位许可,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合同:1旗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2从事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期内的;对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十二)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与实际履行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时间确认。(十三)聘用合同当事人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十四)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五、解聘辞聘(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4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机关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5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6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7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的。(六)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合同。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有关终止条件出现的;3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八)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和转移手续。(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为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聘用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4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5经相关法律部门确认,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对被解聘人员除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要坚持合理配置、合理安置和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尽量使未聘人员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予以安置。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时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推向社会。继续探索多种安置渠道,鼓励未聘人员自行安置,并对年老体弱人员应实行特殊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一)鼓励内部安置1各系统、各行业和各单位要积极采取转岗聘用的办法。实现系统、行业和单位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合理流动。2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组织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贫困地区或技术短缺岗位开展智力、技术服务。3对未聘人员实行待聘制,并积极实行再就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以参加应聘。4对于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在推行聘用制度中待聘的人员,在培训和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在事业单位没有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前;待聘期间第一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从第二年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在此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应先调整档案工资,然后按现行比例计发本人工资。实行医疗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已交纳失业保险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实行聘任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实行聘任制度中被解聘的,其工资按照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办法执行。(二)积极争取社会吸纳1鼓励未聘人员辞职自谋职业,积极探索多种合理配置与合理安置未聘人员的渠道。2对于用非所长、年富力强并有特殊才能的未聘人员,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应聘,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合理利用。3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政策上、资金上、技术上、智力引进与项目开发上,积极支持行业和事业单位依据自身特点创办产业,推进事业单位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拓宽未聘人员安置渠道。(三)其他安置渠道1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除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或继续工作的人员外,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2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如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政策。内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实行医疗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3经同级工作(劳动)鉴定机关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其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4事业单位自行借调和雇佣的人员,除聘用的高新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外,要坚决予以清退,腾出岗位最大限度地安排未聘人员。 (四)保障措施1建立和完善自主择业机制,完善人才市场功能,建立人才信息库,为未聘人员提供择业信息和知识培训,为未聘人员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2允许对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到边远地区创业的未聘人员,制定特殊优惠的政策,以减少未聘人员再就业的风险,降低再就业的难度。3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解决未聘人员的后顾之忧,保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稳步实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继续交纳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都要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专当事人如在辞聘、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八、加强组织领导(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积极协调,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成立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领导机构,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创新思路、形成合力,共同搞好聘用制度改革工作。(三)要严格聘用程序,实行规范操作。要按照宣传动员、学习培训、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聘后管理、检查验收、总结评估等规范程序开展聘用制度改革工作。九、其他 (一)自治区以前下发的有关聘用制度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本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三)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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