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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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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doc

    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 法庭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法庭下达指令或对特定事项作出裁决的正式的书面请求。再审申请书也属于一种法庭申请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再审申请人杨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已经自认20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_也自认20_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_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再审申请人杨_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0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_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为该房屋权利人(20_年7月12日杨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_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a href=/xuexila/fanwen/shiji/ target=_blank>事迹鮛_的自认),并由王_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20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财产权益。20_年3月7日王_起诉再审申请人杨_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杨_于20_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_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_与王_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x申请日期:_年_月_日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3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一)_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_年3月11日。”(二)_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_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_年9月12日。”(四)_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4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_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此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X20_年9月14日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5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_,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_县_乡_行政村_X村。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县人民政府,住址:_县_路。法定代表人:王_,县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_,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县_乡_行政村_村。再审申请人吴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行终字第_号行政判决、_县人民法院(20_)_初字第_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行终字第_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_县人民法院(20_)_初字第_号行政判决。3、依法撤销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用(20_)第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4、判决_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县_乡_行政村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颁发_用(20_)第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用(20_)第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_年再审被申请人_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县_乡_行政村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_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三、所谓的_行政村_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再审被申请人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颁发_用(20_)第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_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字第_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_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用(20_)第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X_年_月_日程序错误再审申请书范本(文库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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