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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建议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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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建议毕业论文.doc

    目 录摘要2关键词2Abstract3Keywords3前言4第一章做市商制度的概述4第1.1节 做市商的概念4第1.2节 做市商模式的选择4第二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第2.1节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4第2.2节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5第三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分析6第3.1节 英美的做市商制度及其发展趋势6第3.2节 亚洲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7第3.3节 世界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变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8第四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面临的问题10第4.1节 缺乏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机制10第4.2节 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立法障碍10第4.3节做市商资格问题10第4.4节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监管障碍11第五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建议11第5.1节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11第5.2节 不断完善规避风险机制和工具,赋予做市商特有的权力11第5.3节 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做市商运营监管制度12第5.4节加强做市商自身建设12结论13参考文献14致谢16附录16文献综述16参阅外文文献资料18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做市商的概述、分析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分析以及讨论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面临的问题。比如有缺乏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机制和市场结构,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立法障碍等等问题。最后为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可行性的建议,有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为做市商;不断完善规避风险机制和工具,赋予做市商特有的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做市商运营监管制度等有效建议。关键词: 创业板市场 做市商 市场结构AbstractOverview of market makers is mainly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in China is analyze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ntroducing market-making system, for the world's majo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market-maker system comparison analysis, and discussed the gem market introducing market-making system in China are faced with the problem. Such as the lack of perfect the reasonable structure of capital market and the market, introducing market-maker system problems legislative hurdles, and so on. Finally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market makers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ility Suggestions, are actively cultivating and developing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become market makers;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isk aversion mechanism and tools, giving market makers peculiar power; Formul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erfect the market-making oper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etc. Effective Suggestions. Keywords: gem market market makers market structure 前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设从提出到正式推出经历了十余年的,创业板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较好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比较小、资金少等特点,这就造成了创业板很容易被操纵,风险比较大,价格不稳定等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不同的制度,但成功的无疑是选择做市商制度。我国做市商制度由来已久,本文主要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运用不同的方法主要研究了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创业板市场带来的影响,通过对外国做市商制度的比较,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几点建议。第一章做市商制度的概述第1.1节 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是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起源,其全称为“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柜台交易市场是由批发商、零售商和同时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三类证券公司组成。零售商从一般投资者手中买入卖出证券,然后再从批发商手中卖出买入相同的证券,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代理人的作用。批发商则对其主营的证券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随时交易该证券的需要。就其执行的功能而言,批发商已经具备做市商的雏形。第1.2节 做市商模式的选择对于模式的选择要考虑以下因素:混合交易体制是集中了竞价交易体制和做市商制度的优点,互补了他们的缺点。这种体制的特点是解决方法比较单一,这是可以解决的。现在,世界上都是以混合交易体制为主。当前世界几大证券市场中, 无论是NASDAQ市场,还是纽约证券交易所,都实行混合交易制度,此外还有日本的 JASDAQ、香港的港交所等。他们的成功可以被我们借鉴。第二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2.1节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对于创业板市场来说,做市商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也需要有良好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其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第2.1.1 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我国现行的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方式逐渐呈现多样化,透明度也就不同。引入做市商制度,虽然缺乏委托的汇总机制,但是由于做市商制度有着对市场信息敏锐的嗅觉,了解市场的信息量远远的超过了普通投资者,对于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报出充分反应市场信息的价格,避免了中小投资者报价的盲目性,从而提高了市场透明度。第2.1.2 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流动性流动性是指在保持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买卖成交的速度,或者说是市场参与者在既定价格水平上入市或者脱手的可能程度。流动性的缺乏会导致市场交易额的萎缩,使投资者缺乏对市场的信心,也就会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严重的流动性丧失可能导致市场被迫关闭。做市商持仓做市,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因此,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的联结点之一就在于交易效率。还可以消除创业板市场流动性不足。在大宗交易中,做市商可以及时以自己的库存证券或者资金作为对冲盘,与大宗交易指令即时成交;这样就可以使投资者没必要等待市场上出现对冲盘,就可以直接达成交易,交易的效率就会有极大的提高了。第2.1.3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稳定性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稳定性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浓厚,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彻底改变。我国创业板市场也难免会出现大量投机行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创业板市场很有可能面临跟风炒作的热潮或者无人问津的局面,这种过冷或过热的局面显然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做市商能够通过收到的买卖指令掌握市场动向,避免危险的发生。就可以让操纵者不仅得不到利益,还有可能承受损失。操纵市场的行为可以通过做市商制度消除,有利于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第2.2节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第2.2.1 我国机构投资者基本实力增强,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资本实力的增强,为做市商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投资者资本实力的增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通过自身的重组改制还有我国政府的注资,再加上券商盈利能力的增强,使得实力逐步增强的券商可能在创业板市场成为合格的做市商。二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做市商的主体很可能就是实力逐步增强的券商。首先,他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其次,基金管理公司有较高的技巧和丰富的经验;最后,证券基金出台是以引入新的投资理念,稳定市场为目的。因此,做市商的重任证券投资基金完全有能力担当起。第2.2.2 国内金融市场推出的做市商报价制度具有先行经验国内一些金融市场推出的做市商报价制度具有先行经验。在2001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做市商制度的金融市场。2007年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准入标准被央行降低了,重新确定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利于增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促进市场价格发现,这就提供了可运作的成功经验。此外,天津股权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可以为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提供经验。第2.2.3 国内相关立法实践为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了法律借鉴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就在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1990年11月6日颁布实施了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TAQ)系统上市交易规则。此后不久,1991年8月16日当时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执行委员为了完善上述规则又做出了一份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2000年4月30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实行做市商的运作模式,他的标志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明确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上述一切的法律条文都为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了法律借鉴。第三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分析第3.1节 英美的做市商制度及其发展趋势第3.1.1节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发展状况美国 NASDAQ 市场采用的是做市商交易制度,但在 NASDAQ 市场上,还存在着诸多辅助性交易商,最重要的就是下单公司(Order-entry Firms),其功能在于协助散户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由于散户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 NASDAQ 市场,因此必须通过下单公司完成交易;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单公司进行交易,也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与做市商完成交易。1997 年新的指令处理规则的实施,使得纳斯达克市场具有了报价指令双重驱动的特征。余晓林, 完善我国的保荐制度J. 经营与管理.2011,(08)而这种将竞价制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做市商报价的主观因素,更好的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据统计,得益于纳斯达克的新交易指令处理规则的实施,做市商报价中的买卖差价平均缩小了 40%。邵明飞:关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设想,载于特区经济,2010 年 11 月。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长期运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规范做市商创设了许多法律规则和制度,而纳斯达克市场通过长期实践,也赋予了做市商融资融券权、卖空权等一系列特殊的权利,保证了做市商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从而使其能够积极地参与和组织市场交易,发挥应有的制度效能。第3.1.2节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在 1997 年引入 SETS(Securities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系统之前,伦敦证券交易所基本上是一个竞争性做市商市场,国内股票主要通过 SEAQ(Securities Exchange Automate Quotation)系统进行交易。1997 年开始引入竞价交易制度。到 2003 年 11 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又引入了 SETSmm 系统,该系统作为一种混合交易系统融合了 SETS 系统的竞价交易方式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长期以来的做市商交易方式,充分发挥了两者的优势,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做市商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委托披露规则;延迟披露成交信息。法定责任豁免,主要是指豁免注册做市商的一些法定义务。税费豁免,主要是规定注册做市商可以豁免的税种。SETSmm 启用一个月后,对市场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指令簿的价差平均下降了 40.1%,股票换手率下降了 9.2%。第3.2节 亚洲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第3.2.1节 日本的做市商制度在日本,创业板市场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其前身即为柜台市场(OTC,也称店头市场)。二战后,日本股票交易都集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的股票被限制进入证券交易所。但证券公司的会员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日本证券公司,成为上述企业股票的柜台交易场所。1991 年 10 月,正式成立了日本证券经纪商自动报价系统,即 JASDAQ。罗浩,刘志葵:做市商制度文献综述,载于合作与经济,2012 年 5 月号下加斯达克沿用主板市场的交易制度,采用指令驱动的竞价制。但日本加斯达克市场的部分上市股票流动性不强,使其对证券投资者缺乏吸引力。随着市场的发展,加斯达克单纯竞价制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1998 年 12 月起,自做市商制度实行以来,日本加斯达克市场实行做市商交易的股票范围逐步扩大,现已达到 160 多只,占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 20%左右。涂春辉: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前景,载于财贸经济,2011 年第 12 期通过引入做市商制度,实现了活跃加斯达克市场的目的,做市商显示出其在增强市场流动性方面的巨大优势。同时,日本加斯达克市场也形成了做市商制度与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第3.2.2节 新加坡二板市场交易制度新加坡的二板市场又称证券交易自动报价板,其市场定位是为经营业绩未达到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融资渠道,该二板市场设立于 1987 年,并于第二年实现与“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的联网,实现了二板市场的国际化。新加坡的二板市场也被称为希斯达克(SESDAQ)市场,其交易制度也是由做市商驱动,做市商对所负责的股票进行连续的双向报价,以此来组织和参与市场交易,并负责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在其每次报出的买卖价格上,至少保证2000 股以上的成交能力。其运作模式和监督管理规则均与纳斯达克模式类似。随着英美对做市商制度的改革,新加坡二板市场的交易制度也发生了类似的变革,在原有的做市商制度基础上,形成了指令撮合系统的做市商,融入了竞价制中的指令撮合模式,使其交易制度也呈现出混合型的发展趋势。第3.3节 世界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变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第3.3.1节 国际创业板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比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创业板的交易制度,我们可以看出,英美国家的创业板市场原来多采取做市商制度,而亚洲国家在传统上倾向于竞价制。但是随着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不断发展,单一交易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英美国家率先进行金融改革,通过建立新规则,在原有的做市商制度基础上,引入竞价制,使竞价制所形成的价格与做市商的双向报价进行直接竞争,限制了做市商报价的主观性因素,防止了多数做市商串通报价的危险,有利于弥补做市商制度的固有缺陷和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受到英美国家改革的影响,亚洲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单一的竞价制在增强市场流动性、缓和价格异常波动方面作用不大。于是,一些亚洲国家也在原有的竞价制基础上,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发挥做市商活跃市场、缓和市场异常波动作用的同时,又以竞价制限制了做市商的消极因素,从而保证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态势。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主要国家创业板的交易制度都向混合型发展,即兼容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而这种变革的途径,都是在保留原有交易制度的同时,引入另一种制度,但这种引入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通过创设新的规则,使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结合并形成直接的竞争,而非相互隔离。例如美国 NASDAQ 就创立了限价委托显示规则,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则让做市商的报价与客户的委托指令一同参与竞价,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了两种制度的融合互补,能够更好的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 第3.3.2节 国际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给我国的启示国际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给我们的启示是,单一交易制度的缺陷性无法避免,混合型交易制度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同时也以看出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这种形式下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市场流动性、缓和市场异常波动和处理大额交易能力是单一的指令驱动(竞价制)具有无法保证的。单一的做市商制度也存在报价受主观因素影响、有串通报价的危险等不足。混合型交易制度是这两种交易制度的互补,因此朝这个趋势发展是难免的,“由于混合交易制度显示出来的优越性,目前越来越多的创业板市场采用此种交易制度”。宋旭,张蕾: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对策,载于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 1 期。二是,越来越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发展趋势,使得大多数的国家接受一些成功的制度和规则设计。随着美国 NASDAQ 和日本 JASDAQ 等国际知名资本市场所进行的交易制度改革和融合,很多国家开始关注和论证引入做市商制度或者竞价制的问题,且不乏积极的实践者。我国也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来完善我们自己的做市商制度。第四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面临的问题第4.1节 缺乏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机制缺乏证券存货的调整市场,无法很好的满足做市商通过融通证券的信用交易方式规避存货风险的要求,制约了做市商调节存货的行动空间;再一个我国的卖空机制存在不足,“卖空”交易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证券市场都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因为在投资者进行卖空的时候.他并不拥有他所“卖出”的股票,他需要从拥有股票的人那里借入,而最终归还股票是要按现价,卖空机制也有扰乱市场的负面作用,但它能维持价格的稳定,因此成为做市不可缺少的手段,所以它也应该是不可缺少的市场机制之一;缺乏做市商的避险工具市场,我国的金融工具过少,股票期权交易等避险工具还未推出,因此不利于做市商借助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掉期、对冲等操作,以抵消证券头寸价格变动的风险。第4.2节 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立法障碍我国现行证券法(2005)第 47 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法(2005)第 77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证券法(2005)第 86 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几条的规定都对于引入做市商制度造成阻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都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做市商的行为。因此,在现阶段下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立法障碍。第4.3节做市商资格问题做市商制度是一个规范化的证券交易方式,因而只能选择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市场信誉卓越、自营规模较大、熟悉上市公司和二级市场运作、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券商作为市商。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是市商制度实现功能的前提条件,从文中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未来创业板市场做市商的主体券商仅仅达到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初步要求,亟待提高其规模和资信水平以适应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要求。第4.4节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监管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规则中缺乏与做市商制度相配套的机制,包括做市商的成交报告制度,“卖空权”行使的限制和监督。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没有做市商制度,因此,相关的监管规则尚处于缺失状态,而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和良性运行,又有赖于建立和完善这些监管规则,因此,相关监管规则的缺失,也构成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一个障碍。第五章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建议第5.1节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为了做市商制度能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我们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从投资者结构来看,要想市场的稳定性增强,我们必须加大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这样才会减小做市商的压力。越成熟的证券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都是机构投资者。根据国际经验,只有机构投资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市场才有比较可靠的稳定性。因此我们应该改善机构投资者的结构和规模。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增加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进一步增资扩股,增强实力,发展和吸引融资能力强的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为实施做市商制度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5.2节 不断完善规避风险机制和工具,赋予做市商特有的权力不断完善规避风险机制,我们就必须要了解卖空机制的重要性,卖空机制是不可缺少的市场机制之一。因为维护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是做市商的义务,控制价格的行为就会变得合法化和公开化,而且具有经常性。卖空机制对抑制价格的波动,保持价格的稳定非常有用,因此它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卖空机制是做市商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卖空机制将是完善做市商制度的保障。我们应该赋予做市商应有的权利:自营权利、优惠的手续费和交易优先权利、代理权利、信息披露优先权。完善融券市场,制定券商进入银行短期信贷市场规则,包括信用借款与抵押借款,借款的具体条件(如抵押比例等)由商业银行掌握,监管机构没有必要控制具体的贷款条件。第5.3节 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做市商运营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做市商方面的规定在现有的证券法规中几乎没有,因此修订证券法,把做市商的资格标准和做市商的准入制度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做,做市商制度才能得以运行。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条文当中要明确说明。然后要制定监管体制,并按规则对做市商活动实施监督,完善自律监管机制,实现对市场的高效管理,做市商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第5.4节加强做市商自身建设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专门机构应该对创业板的做市商进行考核,用来作为做市商的必须是一些资信程度高,而且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券商,要严格规定其交易规模、管理、研发水平。其他的,一旦申请主体具备了做市商准入条件并通过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在享有做市商资格期间,必须维持做市商准入的基本条件。2.建立券商的资信评估制度,做市商队伍的素质一定要注重培养,由资信评估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影响证券商的资信状况的内外部因素,对其履行经济承诺能力、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其优劣,定期公布给社会大众。这不仅有利于协助证券商加强自律,同时对于正确引导投资者,营造一个持续、稳定、长期发展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证券商的资信评估建议要从基础素质、经营水平、财务质量、盈利能力、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六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评,具有优良等级的证券商才有资格成为做市商。结论通过以上研究,我们知道了做市商在我国将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们了解了它的定义以及对创业板的影响。在这样良好的前景下,我国要完善做市商的制度,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经验。我们应通过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为做市商、完善融资融券及股指期货市场、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做市商运营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规避风险机制和工具,赋予做市商特有的权力等等手段去改进我们的做市商制度。参考文献1皖君.创业板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2黎志明 宋劲松主编.深圳创业板市场融资与投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3孙云辉,创业板市场流动性风险与创新 J. 财会研究. 2010,(04) 4肖雄伟, 创业板市场需构建良好的退市制度J 河北金融2010,(03)5余晓林, 完善我国的保荐制度J. 经营与管理.2011,(08)6邵明飞:关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设想,载于特区经济,2010 年 11 月。7罗浩,刘志葵:做市商制度文献综述,载于合作与经济,2012 年 5 月号下。8涂春辉: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前景,载于财贸经济,2011 年第 12 期。9 孙晓玲:关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冷思考,载于改革与战略,2010 年第 9 期。10宋旭,张蕾: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对策,载于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 1 期。11PU SHEN AND ROSS M.STARR, MARKET MAKERS ' SUPPLY AND PRICING OF FINANCIAL MARKET LIQUIDITY,DISCUSSION PAPER 2000-28 NOVEMBER 200012Riccard CALCAGNO and Stcfano M.LOVO,Bid-Ask Price Competition with Asymmetric Information between Market Makers,February 1998.13SANFORD J.GROSSMAN and MERTON H.MILLER,liquidity and market structure,THE JOURNOL OF FINANCE·VOL.XLIII, NO.3·JULY 201014AXEL Jochem,International financial-market integration,Zsolt Darvas NATIONAL BANK of Hungary October 4,200215Samnay Das, Intelligent market-making in artificial financial markets,A.B.Computer Science Harvard College.2001致谢学期即将结束,论文也将完成。在此我要感谢所有曾经帮助和关心我的老师们、同学们。在这几年间无论在平时还是整个写作过程中大家一直在各个方面给予了我很大的支持和帮助。另外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在从第一学期至今家人给我的支持和鼓励是我莫大财富,当我遇到挫折时始终是我坚强的后盾。 大学的生涯就这样快要划上句号,但对我说同时也是起点,因为我将带着所学的知识、技去寻求新的增长点。祝愿学院、老师、同学健康顺利,也愿自己学有所用,学有所成!附录文献综述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探究中许多学者做出了如下探究。皖君在创业板一书中介绍了创业板的推出为市场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机会。首先,相对于主板市场,创业板中的多数公司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且由于公司的创新特性,相比一般行业的公司而言,定价更为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市场分歧,带来较大的市场波动性。其次,由于创业板股票的流通盘相对较小,涨跌幅限制高达20,更容易被各种主力资金相中,大资金的频繁进出将造成创业板股价的大幅波动。而且,这些高科技和成长性企业的题材较主板成熟性大企业的题材更为丰富,因而很容易成为资本市场资金炒作的对象。投资者要在创业板中获取超额的利润,就必须未雨绸缪,早日做好投资的准备,充分了解创业板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掌握适合的投资理念、分析方法和交易技巧。黎志明,宋劲松主编的深圳创业板市场融资与投资揭示了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小企业承担着吸收社会就业的重任,可以说,中小企业发展了,社会就业就稳定了,人民生活就有保障了,社会安定就实现了。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难点,就是融资问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多手段的融资方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既是我国金融界的普遍共识,也是长期努力奋斗的目标。 孙云辉在创业板市场流动性风险与创新一文中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流通性风险的形成主要源于较低的上市门槛,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对冲机制的缺失。基于此,提出了四项防范市场流动性的对策。邵明飞在关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设想分析比较了做市商制度,竞价交易制度和混合交易制度的优缺点。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不仅有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后指出我国创业板市场最佳的交易模式是以自动撮合的竞价交易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为辅的混合交易制度。涂春辉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前景中指出了我国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可有效抑制股价操纵,有助减缓非系统风险冲击,增强流动性)我国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缺乏合格的做市商群体,缺乏做市商卖空的市场机制,先行证券监管体系尚不能满足做市商制度对监管的更高要求,相关配套及技术存在不足)宋旭,张蕾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对策中指出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股价操纵也更为容易,创业板市场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因此,现行的主板市场交易制度并不适用于创业板,有必要对现行的交易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和创新,使其更加适合在创业板市场运行。对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律障碍及解决对策提出了如下几点(加强对做市商资格认定的规定,对做市商数量做出要求,加强做市商的信息披露机制,做市商的惩罚机制,制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措施)罗浩,刘志葵在做市商制度文献综述中从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及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来探讨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应引入做市商制度"当时探讨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我国政府计划推出创业板市场"作为可供选择的交易制度之一的做市商制度是否应该被引入创业板市场就成为了热点问题"这一时期相关作品主要是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做市商制度对创业板市场的作用来探讨该问题"一类探讨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应该引入做市商制度。孙晓玲在关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冷思考中指出中国学术界对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对做市商制度概念,功能,运行机制的介绍而是提高到经济制度的层面。原因是2004年,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中国的二板市场建设也正式起步。作为二板市场的雏形,中小企业板的正式启动,将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也激发了学术界再次探讨中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问题的热情。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必须对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有助于我们规范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投资者行为,揭示其中的政策含义,同时也对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用有着与国外成熟市场截然不同的背景与环境,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改革与发展,本文对创业板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起积极肯定的态度。因此,本文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从多方面进行了探讨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参阅外文文献资料Analyst Recommendations and Nasdaq MarketMaking ActivityStock analysts became celebrities in the bull market of the 1990s. In the bear market that followed, they became the focus of retail investor outrage, especially after regulatory investigations revealed widespread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December 2002, ten of the leading investment banks paid fines totalling $1.4 billion dollars to settle civil claims brought by Eliot Spitzer, the New York Attorney General.This paper looks at another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stock market, the one betweenmarket making activity and analyst recommendations. I find compelling evidence that at many security firms, market making activity is influenced by analyst recommendations. For both 1999 and 2000, I find that market makers tended to accentuate their bid activity in anticipation of analyst upgrades. I estimate the potential profits from this activity to be substantial, approaching $600 million in a group of 47 large capitalization Nasdaq stocks.The academic literature has focused on both the market power and bias of analysts. It has been well known since Womacks (1996) pioneering work that individual analysts do impact stock returns. Analyst recommendation changes not only produce large daily changes in security prices,but these effects also persist, for as long as six months in the case of downgrades. Barber, Lehavy, McNichols and Trueman (2001) also show that there is investment value in the consensus recommendations.Well before the Spitzer investigation, research had documented serious bias in analyst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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