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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炼油企业 化工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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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炼油企业 化工企业.doc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发布2002-××-××实施2002-××-××发布特种设备管理规定Q/SHCL 10212002Q/SHCL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企业标准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职责24.1 机动工程处职责2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24.3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施工主管单位职责25 管理内容与要求25.1 购置25.2 使用35.3 维修保养与改造45.4 报废46 检查与考核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安全操作一般要求6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安全技术一般要求7表1 特种设备分类目录5前 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公司机动工程处负责起草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迎德。本标准于 年 月 日首次发布。特种设备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职能及特种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保养、改造等管理事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SHCL/QP6.3-5 论生产过程设备管理控制程序Q/SHCL1006 设备更新管理规定Q/SHCL1029 维修工程管理Q/SHCL1030 工程造价管理SHCL12ZD 供应处物质管理制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仅包括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见表1)。3.2起重机械是指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3.3 电梯是指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度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3.4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3.5特种设备大修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的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3.6特种设备改造指改变原特种设备的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4 职责4.1 机动工程处职责4.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4.1.2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包括技术档案、安全操作、购置、维修保养、报检等在内的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检查监督和考核各单位执行情况。4.1.3 建立公司在用特种设备台帐。4.1.4 审批各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改造计划。4.1.5 组织新购特种设备技术协议洽谈。4.1.6 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4.1.7 负责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新增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大修、改造前备案及大修、改造后验收申请。4.1.8 审查各单位特种设备报废申请。4.1.9 协助安环处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4.1.10 参加供应处组织的新购特种设备质量和资料验收。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4.2.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4.2.2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健全包括技术档案、安全操作、常规检查、定期报检、维修保养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并报机动工程处备案。4.2.3 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4.2.4 适时准确向机动工程处申报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维修、报废、更新计划。4.2.5 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4.2.6 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机动工程处和安环处报告。4.2.7 参加新购置特种设备的技术协议洽谈和验收。4.2.8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或向机动工程处报告。4.2.9 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无证人员操作本单位特种设备。4.2.10 协助施工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搞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现场施工管理。4.3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施工主管单位职责4.3.1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证书。4.3.2 负责到岳阳市技术监督局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和完工后质量、安全技术性能验收检验申请。4.3.3 及时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或机动工程处。4.3.4 负责施工现场管理。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购置5.1.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5.1.2 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重要安全部件(装置)有效型式实验的合格证。5.1.3 技术协议由机动工程处负责,供应处、使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部门参加,共同与供方洽谈签订。5.1.4 更新购置计划按Q/SHCL1006设备更新管理规定执行。5.1.5 零星购置计划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5.1.6 采购由供应处负责按SHCL12ZD供应处物质管理制度执行。5.1.7 新增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且不得转包或分包。5.1.8 新增特种设备安装开工前,有关单位必须将下列资料交施工主管单位,由施工主管单位负责到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前备案手续严禁安装。 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5.1.9 安装完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在一周内向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合格后一周内须将特种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和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移交机动工程处,由机动工程处负责到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5.1.10 凡未经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检验合格并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新增特种设备,一律不允许投入正式使用。5.2 使用5.2.1 起重机安全操作要求遵照附录A的规定。5.2.2 起重机安全技术要求遵照附录B的规定。5.2.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5.2.4 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执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5.2.5 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按下列位置要求,通过粘贴、张挂、铆钉等方式进行固定: 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应固定在轿厢内醒目的位置上(一般在操作板上方);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的位置上;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应固定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5.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提前六十天向机动工程处提出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书面申请,机动工程处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编制检验计划统一向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验。5.2.7 下述情况,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 经过暴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5.2.8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5.2.9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由机动工程处统一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维修保养频次和质量。5.2.10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建立台帐,并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特种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产品合格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5.3 维修保养与改造5.3.1 维修保养、改造的计划和施工管理按Q/SHCL1029修理工程管理执行。5.3.2 凡从事公司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5.3.3 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5.3.4 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机动工程处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在未办理备案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拒绝施工单位进场施工。5.3.5 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改造时,特种设备应处于非工作状态,并切断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醒目位置。5.3.6 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先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有关资料交机动工程处,由机动工程处向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经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并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5.3.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维修、改造,均不得结算: 无计划施工; 未经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大修、改造; 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全或未移交给使用单位; 未经使用单位和机动工程处专业管理人员签字验收; 不符合Q/SHCL1030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5.3.8 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存入技术档案。5.4 报废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按SHCL/QP6.3-5生产过程设备管理控制程序执行。6 检查与考核6.1 使用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6.2 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或虽已建立但资料不全,内容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6.3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6.4 安装、大修、改造后,项目主管单位不向使用单位或机动工程处移交技术文件和资料,对项目主管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6.5 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新增特种设备,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6.6 不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表1 特种设备分类目录种类产品名称电梯乘客电梯、客货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其它电梯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如汽车吊等)、升降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等厂内机动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等附录A (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安全操作一般要求A.1 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A.2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短续铃声或报警。A.3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A.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志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方可闭合主电源。A.5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A.6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A.7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位。A.8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表2 特种设备明细表附录B (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安全技术一般要求B.1 有下述情况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B.1.1 超载或物件重量不清。B.1.2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B.1.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支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B.1.4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B.1.5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体情况和指挥信号等。B.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B.2.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B.2.2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B.2.3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B.2.4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B.2.5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B.2.6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圈数。B.2.7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表2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最小距离(m)1.530.01(V-50)+3B.2.8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B.2.9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B.2.10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多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多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B.2.11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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