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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doc

    • 资源ID:3587551       资源大小:72KB        全文页数: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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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doc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106个风险点)一、征税范围:(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二条(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四条(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七条(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照章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按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七)查核油气田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热电厂等单位自产的水、电、热力货物用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职工个人住宅的,是否按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八)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九)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十)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如:查核企业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是否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十一)查核从事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十二)查核承租或承包的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十三)查核企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的如何核算,是否均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税法规定条件是指:委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政策依据:(1994)财税字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十四) 查核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增值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十五)查核企业销售(包括无偿赠送他人)其经营过程中产生剩余材料、下脚料等(如使用过废油、包装物、购进后未使用的材料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有无直接冲减营业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十六)查核企业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应补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十七)查核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十八)查核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是否正确。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101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二、销项税额:(一)纳税时间:(十九)查核纳税人计税时间是否符合基本规定。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十八)查核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是否按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二十)查核企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二十一)查核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合同的约定收款日期的,是否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二十二)查核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是否按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二十三)查核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二十四)查核企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否按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二十五)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除建筑业劳务外)是否按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2009年1月1日前适用)(二十六)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为建筑业劳务的,并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是否按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项。(2009年1月1日前适用)(二十七)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为建筑业劳务的,并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是否按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项。(2009年1月1日前适用)(二十八)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为建筑业劳务的,并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是否按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项。(2009年1月1日前适用)(二十九)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为建筑业劳务的,并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是否按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确认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项。(2009年1月1日前适用)(三十)查核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有无因工程价格、工程结算期限滞后等原因造成未及时确定销售收入未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十二条(2009年1月1日起适用)(三十一)查核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是否正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计税依据:(三十二)查核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按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规定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如炼化企业不符合条件铁路运输专线费。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税函发1996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九条、第十条。(三十三)查核企业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是否全部错征营业税,而未按税法规定对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分别核算的只就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三十四)查核企业是否有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未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三十五)查核企业是否有对以物易物只办理存货之间转账,未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三十六)查核企业是否有以货物抵偿债务,未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三十七)查核企业是否有将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收入,未计收入少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十八)查核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如加工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同类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的,是否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三十九)查核企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是否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四十)查核企业账上销售收入红字冲减的(如因销售货物退回、折扣折让、开票有误、发票对方无法认证等),是否有符合税法规定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否则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应补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失效: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四十一)查核企业已开具并已作废的发票,是否按税法规定收回保存所有联次的发票,并在所有联次的发票注明“作废”字样,否则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失效: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四十二)核查企业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否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并且1年内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折合率。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四十三)查核企业销售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等产品的销售计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公开市场价格,有无销售给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的定价不一致,少计销售收入,少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四十四)查核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工程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是否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四十五)查核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并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一并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四条。(四十六)查核存续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成品油、水、电、气等商品、劳务;提供给所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济、第三产业等单位相关商品、劳务;向油气田附近的乡村、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上述商品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四十七)查核油气田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例如天然气、成品油、水、电等)或提供劳务;历史原因造成的长期低价供应征地农民、居民用气等是否按内部价格结算,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少计收入,少提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四十八)查核合作开发(风险作业)的小油田是否有以按原油比例分成方式替代应支付的采油费用,未视同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四十九)查核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天然气同时提供管道运输劳务,取得混合销售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五十)查核油气田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过程中的甲方供料是否记入销售收入;工程结算后是否按工程全部价款记入销售收入。有无未计提销项税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五十一)查核油气田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或一般贸易形式出口货物,是否存在将不予退(免)税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办理退(免)税,应计提而未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对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未按规定进行补税;是否存在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五十二)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是否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五十三)查核价外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五十四)查核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是否调整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五十五)查核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正确计算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五十六)查核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五十七)查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缴纳是否正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三)适用税率:(五十八)查核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五十九)查核企业(不包括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包括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是否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失效:财税2002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加: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六十)查核旧货经营企业(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旧货(包括就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失效:财税2002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六十一)查核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是否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一经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失效:(1994)财税字第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六十二)查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是否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经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1994)财税字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六十三)查核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它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销售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是否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经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1994)财税字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六十四)查核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是否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经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六十五)查核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是否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经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失效:(1994)财税字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增加: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六十六)查核企业销售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是否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六十七)查核油气田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是否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六十八)查核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是否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2009年1月1日前适用)(六十九)查核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在劳务发生地按3%(新疆按5%)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97号第二条(2009年1月1日后适用)(七十)查核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三、进项税额:(七十一)查核企业2009年之前购进的、属于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固定资产及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否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政策依据:财税200032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七条。(七十二)查核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税法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以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七十三)查核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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