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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论文法与文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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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论文法与文学.docx

    期末论文 法与文学法与文学期末作业 从法律角度看窦娥冤 姓名:杜瑞雪 学号:0104149356 学院:税务学院 序号:20 摘要:关汉卿的代表作窦娥冤是元杂剧终悲剧的典范之作。本文试图从法律视角分析了其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考察其中涉及的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寻找文学作品对于理解法理学问题,理解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问题的可能性和意义,通过这种方式,证明并初步探索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理解法律精神的角度从文学的角度寻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关键词:窦娥冤 法律视角 文学 一、文学中的法律问题 文学是抒发个人情怀、叙事达意的想象性表达方式,主要通过读者的想象来延伸坐着的表意空间,实现情感上的呼应诉求,文学通过真实情感的流露,为法律孕育了生动,也就成了法律解读寻求突破的视角和资源。因而法律也多了一个为人们所知的传播渠道。在文学的世界中,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被忽略的人性的多重性和丰富性得到了生动的拓展和表达,让法律略感无能为力的人性的复杂和多样性得到了彰显。 二、窦娥冤中法律问题的表现 元代文学成就最高的是元杂剧,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是关汉卿的窦娥冤,取材于汉代东海孝妇的故事。内容是本孝敬婆婆的媳妇竟被官府处以死刑的冤狱故事。它在反映元代社会法律现象上的成就很大,下面就该剧中涉及到的法律制度逐一分析。 债务问题 元朝建立以后,元世祖忽必烈至元三年:“钦奉圣旨:债负止还一本一利,虽有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并不得将欠债人等强行扯拽头匹,折准财产。如违治罪。”但是高利贷之风依然盛行,屡禁不止,这一点我们从窦娥冤的描写中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证实。 蔡婆说:“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向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后来窦天章无力偿还,只得把女儿窦娥折准了四十两银子作蔡婆的媳妇。另外,蔡婆还向赛卢医放债十两银子;赛卢医也说:“在城有个蔡婆婆,我向他借了十两银子,本利该还他二十两;数次来讨这银子,我又无的还他。”说明当时高利贷是非常盛行的。 在窦娥的悲剧命运史上,高利贷如同狡猾的恶魔引诱她一步步走向绝路。除此之外,元代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高利贷但对于以婚姻作补充的典雇子女的现象采取容许态度。大元通制有这样的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昕。”依这一规定,蔡婆的违法高利贷一变而成为合法的“典雇”童养媳。这种矛盾的现象既是生活的复杂性的表现,也是元代立法上的自相矛盾的漏洞的表现。 在法律的视野中,女性在社会和婚姻中的地位极其低下,不具有人的基本权力,却负有诸多“理所应当”的义务。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贯的观念问题,在作为社会主要力量意志的法律中更是这样,窦娥冤。所昭示的这一法律思想相当深刻。 另外,赛卢医赖债杀人、张驴儿父子以救命恩人自居而逼婚,体现的是违法的高利贷诱发出另外的违法现象,是使社会生活处于紊乱的恶性循环的一个祸根。可见因高利贷引发社会混乱,造成无视法律的情况古已有之,不胜枚举,早该严厉禁止。 酷刑 “以威行刑”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以贯之”的传统史。随着政治社会的演进,这种“威刑”逐渐法律化、制度化。一方面,在实体法上推行严刑峻罚;二方面,在程序法上实行刑讯逼供;三方面,吏治的腐败更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大肆泛滥。对此窦娥冤有极为深刻的揭露。讨论如下。 1.审判仪仗。所谓“喝撺厢”,也叫“喝堂威”,就是在官府开庭审案的时候,两厢的衙役大声吆喝,以达威吓原告、被告之目的。所以就官方而言是显威就原告被告而言则是威畏。 2.不打不招。元代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拷讯,不得辄加拷掠;严禁惨毒刑具,滥施酷刑。窦娥被屈打成招之后,桃杌判道:“既然招了,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赴市曹典刑。”然则,窦娥对这黑暗腐败的司法的控诉却是震撼人心的。她说:“这都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她还说:“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冤哉!” 再者,我认为严刑峻法,刑讯逼供与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特殊途径和思想观念也密不可分。值得注意的是,战争与法律的这一特殊关系最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深层理念的形成,其中之一就是一个“威”字。“威”字含义和形成有赖于中国古代特殊的生活样式,尤其是政治和法律生活样式。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里蕴涵着一个“威”的精神实质。于小民百姓而言,法律似乎就是“威”“恐怖”的象征和体现。因诧中国古入对于法律也就缺乏一种亲近的感情。他们所感到的。只是一种深深的“畏”“惧怕”。其实不然法,律是调节入与入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对于每个或大或小的集体都起糟平衡的作用,因而对于每一个成员的保障和限制都是相对的。基于这种认识,对法律应该有一个观念更新的进步。 天人感应与法律观念 天人关系实是中国古代思想史制度史、乃至文化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朱勇先生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根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灾异赦宥制度对于人命案件的处理。适用以命抵命原则,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从窦娥冤看这种颇为独特的天人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冤狱谴告.依据“天人合一”或“天人感应”思想观念,“天道”是自然和谐的,人类社会也应与之保持和谐。这样一旦出现冤狱,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平衡就遭破坏。此时就会出现“灾变”以示谴告,这是一种惩戒的体现。所以窦娥相信冤:“枉事天地知。”因而窦娥在临行刑前设誓三桩:如系冤枉,则“刀过处头落,一腔热血休半点儿沾在地下,都飞在白练上者。”如系冤枉,则“身死之后,天降三尺瑞雪,遮掩了窦娥尸首。”如系冤枉,“从今以后,着这楚州亢旱三年。”这里窦娥的理据就是:“你道是天公不可期,人心不可怜不,知皇天也肯从人愿。”因为在窦娥看来,作为臣民父母的官吏,必须上格天心,下恰民意;现在却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从而破坏了天人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因此上天必有所表示,必降灾祸,只有平反冤狱方可平息天谴天灾。可见这一思想观念颇为流行。 2.天道公正。中国古人相信,“天”具有赏善罚恶的品格。因而也是公正无私的。这一点我们在窦娥冤里同样能够读到。窦娥说道:“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气口难言。”向“天”诉怨,实质上也就表明这个天是公正不欺的。且剧本的推进的确应验了窦娥临刑前的立誓三桩,从文学角度看,这只是剧情的需要,缓解看戏人的情绪,从法律角度理解,“天”是当时小民百姓的寄托,是一种高于人定法的法律信仰,也是一种意义上的宗教。 三、法律和文学的关系 窦娥冤只是组成WY一般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一滴水花,在庞杂而秀美的文学库中绝不是首屈一指的文学代表,但是就反映法律制度的深刻性和完整性而言,窦娥冤算得上是一部以法律制度也即社会制度为主题的典型代表作品。一直到今天,法律的很多是是非非都可以在文学作品中找到影子。因此,法律和文学之间存在着一言两语无法说清的关系。法律与文学的相互影响,还可进而相对独立地分为法律对文学的影响和文学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对文学的影响可以归结为文学现象,表现为文学事实,显示着直接、明显、巨大的特征,以致于仅凭直观思维就可以发现其中的某些景观。 法律给文学的第一个影响是提供了描写的广阔天空和丰富内容文学中的法律涉及到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对罪犯的定罪、量刑、改,造法律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心理、美学文学等,意识形态的关系等是对法律的相当全面系统的认识和反映。因而形成的法制文学乃是人类整个文学遗产中的自成系统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朱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中国教育网。 2.徐道邻著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 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年。 4.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年版叶。 5.元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6.关于“天人合一”问题的研究,近年来的主要研究成果参见季羡林、张光磷编选东西文化议论集,经济日报出版。 7.朱勇“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载中国社会科学。 8.关汉卿感天恸翘宾娥冤,元杂剧选编入民文学出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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