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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成立及样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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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成立及样表手册.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成立示范文本及样表永州市民政局制永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哪些程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备案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内设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事务的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财务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编号:06)。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07)。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更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卸任负责人不必填写此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卸任均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新成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材料报送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序号材料名称报送时间审核情况审核人一、成立登记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加盖公章)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6拟任责任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11从业人员名单二、备案材料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3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4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填表说明1、 本表务必填写真实情况。必须打印装订成册。2、“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表中选择项,请在中打,或涂黑。3、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4、本表要求报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到登记管理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表名称: 住所: 省(市、区) 县(区) 街道 号类型: 法人 合伙 个体所属行业: 教育 卫生 文化 科技 体育 劳动 民政 社会中介 法律 其它业务主管单位: 宗旨:(20字以内)业务范围:(30字以内)开办资金数额:(大写) (小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构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民政局:为了促进_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_(拟成立的单位名称) 。该组织为 法人/ 合伙/ 个体,该组织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特此申请。受理序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年 月 日单位名称住 所邮 编电 话手 机QQ号码联系人手 机电 话举 办 单 位 情 况举 办 单 位 名 称单位负责人签字举 办 者 情 况姓 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 话签 字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务及职称政治面貌电 话理(董)事 成 员 情 况姓 名性 别所 在 单 位电 话监 事 成 员 情 况姓 名性 别所 在 单 位电 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 (拟成立单位的全称)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永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永州市民政局)登记,由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第五条 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永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永州市民政局。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永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永州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 ,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万元(10万元以上)。由 共同出资。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方式资产性质出资比例(%)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永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 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 人。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 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全日制)中短期培训。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全(市、县)招生,培训对象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5-13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名(也可不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九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在本机构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机构董事、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董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国家公务员;(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有多个出资人的培训机构)。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班机构)。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四十条 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第四十九条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第五十条 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 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二条 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 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七)自行解散。第五十五条 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 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九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六十条 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构董事会。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验资证明 (拟成立单位名称) ,活动资金数额: (请在此处粘贴证明资料或将此页附在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后)住所证明 ( 拟成立的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为: 住所来源: 单位自有 租赁 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说明: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下表;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将房产证书复印件附于此页后;住所为单位“自有”,或“租赁”的,请将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粘贴于本页后。(登记管理机关) :(拟成立的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为: XX市XX县(区)XX路XX号 ,由本单位/本人提供。特此证明。(房产部门盖章/产权所有者签名) 年 月 日单位名称登记证号姓 名性 别民族像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 务技术职称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 人 简 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登记表 本人意见:年 月 日本人签字:年 月 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 (拟成立的单位) 担任 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 经审查,同意 设立,并由我单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下登记事项:名称: 住所: 类型: 宗旨: 业务范围: 活动资金数额: 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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