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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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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第十六条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第三章预 算 管 理第十七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第十八条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学校总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九条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第二十条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部门: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第二十二条预算审批程序: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预算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第四章收 入 管 理第二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六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省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种非学历教育的辅导班、进修班及培训班收费等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项目,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标准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第二十九条除法人实体外,全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也不得在缴交学校财务部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承担返纳或代学校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单位,其收入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折旧费、住宿费、房租费和条件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包括学校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校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累计超过5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收取的现金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可在收到款1周内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上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处以05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学历及学位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杂费由财务主管部门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年3月和9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月和12月份向未交齐学杂费学生发催收单。 第三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收入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各类办班收费工作应在开班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收款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五章支 出 管 理第三十七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1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的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5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校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困难补贴、学生医疗保险费和学生活动费等。7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8其他支出,是指学校按规定从事业费中支付给校办产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三十九条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第四十条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第四十二条各单位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四十四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一)校内经费支出实行切块管理,学校重大开支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各分管校长或书记负责所管辖部门预算内特殊项目支出的审批。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确定本单位项目审批负责人,并将审批人名单及时报送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第四十六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第四十七条事业经费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第四十八条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四十九条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各级财务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必须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认收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及时结转,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十一条结余分配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各项活动需求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财务校长同意并提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五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五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一)修购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款项等)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等资金。(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三)学生奖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等资金。(四)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金。第五十四条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第八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第五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全过程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监督。第五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基建投资预测、决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以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为依据,执行、控制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五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建活动中所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归集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拨入和使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定期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第五十八条基建资金管理(一)学校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二)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总投资和年度计划等资料编制基础财务计划,作为资金申请、拨入、调度的依据。(三)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基建财务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四)基建资金的拨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第五十九条基建支出管理(一)基建支出是指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六大类。各类支出的核算内容按财政部有关基建财务规定执行。(二)基建支出的管理原则: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支出;监督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节约建设费用。(三)基建支出应认真组织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和乱收费,乱摊派。加强“三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第六十条基建项目竣工时应认真做好竣工项目验收后的有关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完工后,符合验收标准的,学校基建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做好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有关工作。第六十一条基建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并做好投资效果的分析评价工作。检查分析计划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年度基建财务活动和投资效益情况。第九章资 产 管 理第六十二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六十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二)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账户一律纳入校内结算中心管理。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下属企业的银行账户必须由二级单位统一管理,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四)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企业的各种周转性质的资金。借出款项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五)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的暂付款和借出款,每年至少两次。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告批准核销。各级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六)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药品等。(七)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的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八)建立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固定资产分类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分管校长批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核销。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审批权限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六)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不具有实物形态又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一)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二)各单位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以“中山大学”名义)对外合作与投资必须严格按中山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重大合同须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冠用“中山大学”或“中大”的名称对外合作办学或办企业。(三)学校无形资产转让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第六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后勤及产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投资。(一)学校对后勤及产业单位的投资在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各法人单位的对外投资,按照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实施;学校派出董事须在投资决策前向主管部门汇报,重大投资项目须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二)学校对其他单位投资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学校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四)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相关规定上缴学校。(五)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六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资产使用单位占有、使用学校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二)学校对转为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资产使用单位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三)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产占用费。第十章负 债 管 理第六十八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六十九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一)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1根据谨慎原则,所有借入款一律由学校统一对外。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向外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2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章外 汇 管 理第七十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校外汇收支业务。各单位组织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办理存款、留本或结汇等手续。严禁各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境外,凡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外汇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第十二章财 务 报 告第七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第七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第七十五条校内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第十三章财 务 监 督第七十六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第七十七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第七十八条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经济责任职责,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措施,堵塞漏洞,杜绝隐患。第七十九条学校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第八十条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四章附则第八十一条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后勤经营性实体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并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八十二条附中、附小和幼儿园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第八十三条附属医院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并结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四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将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八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的发文之日为二五年四月七日)中山大学会计报表编制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5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为了完整、准确地编制学校的会计报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收入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基本数字表等报表和校办产业资产负债表、校办产业损益及利润表、会计人员情况表等附表以及财务收支情况说明书等。第三条学校按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按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学校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第二章会计报表的编制第四条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收入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等,根据高校会计制度所作的编制说明,按完整的、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后逐项、逐栏填列。基本建设类收入支出总表,根据基建财务提供的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相关数据分析填列。第五条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主要从价值量和数量两个角度分别反映学校每年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一)各类固定资产价值量增减变动情况,应根据固定资产总账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分析填列。(二)学校的设备及物资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与交通工具、占地面积、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等重要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统计数据。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编制报表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数据来源,力求准确无误。第六条基本数字表是反映学校教职工、学生人数和事业成果等主要基本情况的报表。本表的指标不属于以货币计量为主要特征的会计指标,但它对分析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状况,研究教职工队伍和学生构成情况,分析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及促进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十分重要。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五大类:(一)学校基本人数,包括学生人数和教职工人数两大类,每类人数应包括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年末数、全年平均数。1在校学生人数及构成。学生人数为当年在校生人数,按层次分为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按生源分出来华留学生;按类型分为夜大、函授生、网络教育生,其他学生等。此类数据应由学校相关教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提供,并作必要的说明。2教职工人数及构成。教职工主要分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专家、临时工、借调人员等。在职人员还需按职工构成分类,分为教学人员、业务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校办产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分类,分别统计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的人数。此类数据应由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和学校外籍专家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提供,并作必要的说明。(二)办学成果,包括教育和科研事业成果两部分。1教学成果数量和质量指标表现为毕业学生人数(按层次分为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和教学获奖数;2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指标分别表示为科研项目数、获奖数和论文数。此类数据应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提供,并作必要的说明。(三)其他资料,包括藏书数量、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学科数量。此类数据应由学校图书馆和学校规划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提供,并作必要的说明。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编制报表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数据来源,力求准确无误。第七条校办产业资产负债表和校办产业损益及利润表分别反映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情况。该表的数据应由学校产业集团以其下属各校办企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基础合并编制。第八条会计人员情况表,是反映学校财务人员队伍情况的报表。学校会计人员总数应涵盖学校所有部门(包括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医院等相关二级部门)的会计人员。本表对会计人员性别结构、年龄结构、财会工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学历层次结构等多方面进行统计。本表数据应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提供。第九条学校后勤集团、附属学校等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需与学校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合并,以便大口径、完整地反映全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第十条各部门应建立报表或统计数据的备查档案,其内容可包括:报表数据统计的时间范围(时点或时段)、报表相关数据统计的范围、取数方式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以确保所报出报表或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若统计口径发生变化,须作文字说明。各部门报送的报表上需有填表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第十一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一)月报(含季报)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出。(二)第三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中 “学校基本人数”(包括在校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的相关数据,应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和学校外籍专家主管部门于季度(或年度)终了后13天内报送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再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汇集后编制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年度决算报表中有关学校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藏书数量、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等数据,应由学校有关教学主管部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图书馆、学校规划与发展主管部门于年度终了后13日内报送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再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汇集后编制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四)年度决算报表补充资料所需校办产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校办产业销售收入、税后利润、上缴学校利润等相关数据,由学校产业集团按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五)年度决算报表需合并后勤集团、附属学校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后勤集团法人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并入企业类报表编制。上述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13日内将相关数据报送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合并报表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六)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表按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按时分别报送相关部门。第三章内部会计报告制度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下列内部会计报表:现金库存表(日报)、银行余额调节表(月报)、定期存款情况表(月报,注明期限、到期日)、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统计表(按需)、校内预算套表(年报)、收费项目及标准统计表(年报)、银行存款日报表(日报)、一年以上暂付款情况表(半年报)、学费收费、欠费情况表(按需)、学校财务快报套表(月报)、贷款建设项目情况表(半年报)、结算中心财务快报套表(月报)。第四章财务收支情况说明书第十三条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说明书,是以文字、数字和图表等形式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资金结余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收支情况说明书中有如下内容:(一)学校各类人员(在校学生、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外籍专家、临时工等)增减变动情况及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的对照表;(二)年度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对照表;(三)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照表;(四)学校主要的财务评价明细指标分析(详见附件1);(五)财务发展潜力指标分析(详见附件2)。第五章会计信息的披露第十四条会计数据对外披露应按规定程序审批。(一)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需由主管校长审阅,学校正式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二)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出具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明细表(复印件)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向税局申报纳税等,须在报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三)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出具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明细表(复印件)用于申报研究项目,应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报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发文之日为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中山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大财务20054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单位:(一)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附属学校。第四条产业集团等法人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非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建立本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部分中山大学财务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严格执行工作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规定。货币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核算中心设置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工资薪金等管理岗。第七条各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定期轮岗,原则上期限两年。第八条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张数相符。严格控制赤字支付。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在填制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第十条审核人员要依法履行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核责任,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复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赤字支付等。凡有上述问题的,复核人员有权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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