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docx

    • 资源ID:3391574       资源大小:25.82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docx

    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建设标准河南,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标准化工作落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统筹构建全省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H)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四)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五)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奖励;(六)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八)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推动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融合发展;(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H)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健全金融、信用、人才等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和产业技术优势,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二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省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立项指南,公开征集省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可以提出省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对省地方标准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说明,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材料。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研究协调后,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制定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对省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省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省地方标准草案修改完善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组的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重点对省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属于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H)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专家审查组审查时应当采取表决形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的视为通过。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省地方标准修改完善后形成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省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发布和备案。第十八条省地方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H)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省地方标准需要复审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地方标准需要修订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省地方标准实施满20年的,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仍未修订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废止。第十九条支持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合理处置专利信息披露、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问题。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团体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将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和被采用情况,纳入社会团体等级评估工作,提升社会团体标准化水平。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地方标准要求的,可以转化为地方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复审等,由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报送备案。第二十五条本省推行“河南标准”标识制度,推动河南品牌建设。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河南标准”标识。“河南标准”具体评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一)合同约定采用的;(二)企业明示采用的;(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第二十八条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鼓励企业通过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式,方便公众查阅产品或者服务所对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执行的产品、服务标准的功能、性能指标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中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页面明示执行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保障措施,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参与标准化活动。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积极引用标准,应用标准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第三十二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标准化工作奖励或者政府质量奖评选等方面予以激励。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建设,持续优化省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提供便利的标准化公共服务。第三十四条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比对分析,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服务。第四章标准的创新第三十五条坚持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的理念,按照技术创新化、创新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要求,建立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推广支撑机制。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标准创新:(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制度;(二)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三)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四)对企业标准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予以优先支持;(五)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贡献但未纳入前四项激励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保障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研发,对创新技术与成果依法申请专利进行保护。第三十八条支持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推动专利与标准相结合,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标准体系,促进创新技术转化为高标准的产品与服务,实现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协调发展。第三十九条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加强技术标准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培育标准创新性企业。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河南。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专家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国(境)外相关团体、企业共同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四十一条以企业为主起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主导起草的地方标准,可以作为认定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根据自身需求和特色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鼓励加大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推动标准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度融合。第四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鼓励高等院校等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化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企业标准化工作人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第四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起草单位未能及时完成起草任务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执行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特点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抽查、比对研究,并公布有关信息。第四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制定市地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法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第五十一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建筑节能方面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编号。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者行政约束力的文件。(-)“领跑者”标准,是指拥有自主创新技术,核心指标在同类可比范围国内领先,对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可供全行业采用的技术标准。(H)企业联合标准,是指同行业企业或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共同推进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联合制定并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将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为加快标准河南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建设标准河南的意见和关于支持标准河南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快建设标准河南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为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最新要求落实落地,将2021年1月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在工作原则、创新奖励、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标准化条例十分必要,从而为标准河南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二、起草过程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标准河南建设的安排部署,省市场监管局在衔接中央和我省最新精神和要求,并吸收北京、浙江等多省经验做法基础上,对2021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查。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条例(送审稿)后,结合我省实际,立足建设更高水平的标准河南,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在完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以及加强对标准创新奖励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省市场监管局充分沟通,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管理体制。明确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第三条至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协调机制、地方政府以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在其他条款中对推进标准化战略,加强对标准创新奖励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关于标准的制定。细化标准制定程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条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作出总体要求,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激发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活力,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新业态、新领域标准空白,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推行“河南标准”标识制度等进行了规定。(三)关于标准的实施。为提升标准实施水平,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对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如何公开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四)关于标准的创新。为推动标准创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坚持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的理念,建立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推广支撑机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推动标准创新的具体措施,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加强合作交流、支持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内容。

    注意事项

    本文(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