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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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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42号)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将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2月9日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任务)为深入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以创新价值、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本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工程、农业、工艺美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体育、公共法律服务等中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的系列(专业),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适时调整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价管理方式。第三条(综合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的统筹规划、评审政策发布、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第四条(行业管理)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学教育、宣传文化、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组织实施)本市相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负责本行业(专业)、区域、单位内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组建单位)中评委组建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当设立中评委办公室、建立专家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七条(职责定位)中评委是负责评议本市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学术评议机构。中评委对组建单位负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二章中评委组建第八条(规划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职称系列(专业)分类设置中评委。支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根据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置中评委。本市原则上不组建跨系列、跨专业类别的综合性中评委。中评委实施核准备案制。第九条(命名规则)本市中评委名称一般为“上海市某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O第十条(组建单位要求)组建单位应为具有承接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能力的市级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不含人力资源公司)、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第十一条(学科专业设置)中评委学科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经相关专家论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学科专业设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按程序确定。根据各行业、领域、区域发展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第十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本市工程系列中评委在机械和电气类、电子和计算机类、化工和材料类、生物和医药类、建设和交通类五个大类下设置学科专业。区级组建的中评委一般为通用型专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中评委侧重新型专业、复合型专业。各中评委评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基本标准,同一专业大类的中评委评价标准应保持相对平衡。质量技术监督、水务水利(海洋)、绿化市容、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中评委,一般由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建。第十三条(组建条件)申请组建中评委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行业(专业)、区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二)专业技术人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具备评审能力和水平的专家。(三)有专门机构承担中评委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工作。(四)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评估)根据需要,组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组建中评委的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中评委名称、学科专业、受理范围等。第十五条(核准备案)各区设立的中评委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评估要求核准组建,市级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中评委由市级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评估要求核准组建。中评委组建单位将组建文件和中评委专家库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备案材料设置中评委编号,纳入全市职称评审管理体系。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中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专业指导。中评委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按程序核准备案。第十六条(办事机构)中评委办公室是承担中评委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中评委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长期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第十七条(建立专家库)中评委组建单位应建立专家库,可下设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中评委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构成,成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中遴选。专家库遴选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要求(见附件)执行。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通知发布)各中评委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当在当年度内完成。中评委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行业、区域、单位实际,拟定年度评审通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外发布。第十九条(申报受理)中评委办公室应及时开通申报通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审材料,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提交的评审材料应按照精简、便利、通行的原则确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评委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对象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二十条(报送审核)中评委办公室向组建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工作准备情况,书面提交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同意后,申报人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对未达到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予以退回。第二十一条(执行中评委抽取)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组建单位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11人以上的执行中评委,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占2/3以上;在各学科组专家库中抽取7人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占1/2以上,学科组负责人应由当年度执行中评委委员担任。由区域或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中评委抽取执行专家时,外区域、外单位专家应不低于13j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中评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执行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左右。第二十二条(会议召开)出席执行中评委会议的专家人数应达到执行中评委专家数的3/4以上,且不少于11人,方能进行评审。中评委办公室不得无故撤换专家。如确需调换个别专家,需在会议召开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组建单位抽取专家替补。中评委办公室对2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专家,应予以记录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会议管理)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第二十四条(辅助评议)中评委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采取水平测试、学术理论水平评价、面谈答辩等方式开展辅助评议。稳步探索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职称评审面谈答辩,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畅通,保证评审质量。第二十五条(评议内容)执行学科组(含答辩组)评议侧重学术技术和专业能力,对评审对象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执行中评委评议侧重学科组内的分歧意见以及不同学科组之间的平衡。执行中评委对执行学科组绝对多数票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的,一般可不再详细讨论。鼓励中评委在评议过程中对申报对象专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参考建议,并反馈本人。第二十六条(投票规则)执行学科组和执行中评委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际出席评审会议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推荐或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工作完成后,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第二十八条(回避)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公示)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由各组建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中或者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者异议的,中评委办公室或组建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自收到举报或者异议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结果通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或者其组建单位下达评审结果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制作职称电子证书,并提供网上查询。第三十一条(无效条款)中评委须在备案的领域、专业、人员、条件等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评审程序的,评审结果无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管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巡查监督。组建单位是中评委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中评委的政策指导、工作管理、机制建设、专家培训,负责解答咨询和处理投诉。第三十三条(处理措施)对未如期开展或违规开展评审、跑风漏气、擅自降低标准、超越评审专业和范围、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等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组建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本市逐步建立中级职称评审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评审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和检查。组建单位可从同级人大、政协、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邀请部分人员旁听评审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中评委按照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评审费标准。中评委专家库专家和评审辅助工作专家代表中评委执行本市职称社会化评审的职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组建的中评委,可将执行中评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评审辅助工作专家的评审费用列入本部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评审费用一般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的授课老师讲课费标准。第三十六条本市中级职称评审统一纳入本市职称公共服务体系,实行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示等网上办理。本市建立职称公共服务体系,在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设立职称公共服务专窗;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职称咨询受理工作,对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员开展相关培训,重点服务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第三十七条中央在沪单位中非主体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确需委托本市评审的,由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主管单位(一般相当于厅局级)人事部门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向中评委推荐报送。未经同意擅自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第三十八条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评价结果,合理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要求附件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要求一、专家库人数要求。主任委员库应由本系列(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关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一般为5-6人。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应由本系列(专业)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占比应达到2/3以上。区域组建的中评委专家库中市级行业专家和外区专家占比应不低于1/3,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中评委专家库中外单位专家占比应不低于l3o二、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社会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职称,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四)具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意愿、时间和精力。三、入库专家特别条件。下列人选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审核并同意后,方可进入专家库:(一)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中评委,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推荐1名分管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学术技术水平的负责人进入专家库。(二)对个别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留任、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专家,经批准可留任一届专家库,占中评委专家比例不超过10%o四、专家库平衡条件。根据各行业、领域、区域、专业的特点,不断优化专家库结构。积极选拔优秀青年专家进入专家库,40岁左右的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专家总数的30%以上。主要面向基层的中评委中,来自非公领域、基层一线、中小企业的专家应占适当比例。根据需要可遴选个别跨专业、复合型、管理型高层次专家。积极吸纳科技型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含职业院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女性、民主党派、少数民族等各领域、群体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五、遴选程序。专家库按照以下程序遴选:(一)组建单位根据需要,统筹考虑行业、专业、区域、所有制、年龄、性别等因素,按本办法向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发出推荐专家的函。(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基本条件和各中评委设定的专家具体条件,向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并盖章。(三)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后,确定中评委专家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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