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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同意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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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同意书.docx

    土地使用同意书聯絡人:地 電 址:話: 臺中市用戶排水設備(納管用戶)申請表 v 建築物類別 既有建物 新建建築物 (含新建、增建及改建) v 污水下水道系統接管地區類別(可複選) 已公告使用地區 已完成尚未公告地區 已埋設分支管網但尚未通水地區 已完成污水管線規劃但無法提供接管地區 污水管線尚未規劃地區 屬於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指定之區域 v 申請類別 套繪 設置 竣工查驗 變更設計 案件編號: (首次申請者免填) 建照字號: (既有建物免填) 申請人(單位)名稱: 傳真: 100.04.01版 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套繪申請表(TS-T01) 申請人 連絡電話 (市話) (手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既有建築物 ; 新建建築物(尚未取得建照;已取得建照) 建築物類別 其它 _(建照字號: 字第 號)附地籍圖或建照 臺中市都市計畫區 臺中市都市計畫區 區域位置 廍子區段徵收地區 其他_ 地址(或代表地號) 建物或基地 位置 基地臨公共巷弄或 _(區) _ 道路名稱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 基地面積 生活污水; 事業廢水 (事業別 : _,請勾選下列選項), 廢(污)水類別 事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單獨設置;事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合併處理 戶 計畫處理 計畫處理人口 人 污 水 量 附水量計算表 預定開工與竣工日期 開工日期:民國 年 月 竣工日期:民國 年 月 最大時( 噸/小時) 平均日( 噸/日) 附位置圖、委託書 是,比例_; 否 審查結果(以下由審查單位填寫) 公告使用地區;已完成但尚未公告使用地區; 已埋設分支管網但尚未通水地區 接管區類別 已完成污水管線規劃但無法提供接管地區 ;污水管線尚未規劃地區 屬於臺中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之公告指定區域。 是否辦理現場勘查 是(日期 ) ; 否 第 頁共 頁 100.04.01版 1.屬於用戶排水設備(納管用戶),已指定排入人孔之參考位置,污水可排入。 2.屬於用戶排水設備(預設用戶),已指定排入之人孔或管線預留位置,用戶排水設備需有切換裝置,污水不可排入。 3.屬於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已指定排入之人孔或管線預留位置,需有切換裝置,污水審查意見 不可排入。 4.本地區非屬公告指定區域,免申請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但達專用污水下水道規模者,依規定辦理。 5.資料不全、不同意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其它(需說明)。 (原因:_) 審查機關: 說明: 1.本資料提供建築物申請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使用,無污(廢)水排水設施之建物免申請。 2.新建物基地位置請用色筆框選,並加繪公共雨水溝之排水流向。 3.為避免多人申請同一基地位置之套繪,審查人員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書等證明文件。 4.由於本市逐年辦理用戶接管工程,申請人需自行注意申請套繪之日期、後續申請設計審查之日期及新建物預定申請使用執照之日期等,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實物為準。 5.本申請表套繪結果,有效期間為審查機關核發日起6 個月。 6.各類附件採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並用印。第 頁共 頁 100.04.01版 臺中市用戶排水設備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申請書(TS-T02) 一、本申請案件為:用戶排水設備(預設用戶) 用戶排水設備(納管用戶) 專用污水下水道 套 繪 屬於新建建築物,領有 貴府 年 月 日府都建建字 第 號建造執照在案。 屬於既有建物並位於公告使用地區,申請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需另檢附納管名冊TS-T03) 。 屬事業用戶申請納管。 二、設置位置(地號或地址): 臺中市_區_ 三、擬申請項目 設置。 第 次變更。 竣工查驗。 管線套繪。 四、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乙式肆份。 五、敬請准予備查。 此致 臺中市*建設處 申 請 單 位: 負 責 人: 地 址: 第 頁共 頁 (單位用印) (簽章) 傳真: 第 頁共100.04.01版 年 月 日 頁 電 話: 中華民國 聯絡人: 地 址: 電 話: 100.04.01版 臺中市既有建物申請納管名冊(TS-T03) 茲委託 向 貴處申請座落於(代表地址): (詳下表清單),共 戶既有建築物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設置申請相關事宜,並同意履行有關規章之規定。 此致 臺中市*建設處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人 自來水表號 地 址 簽名及蓋章 第 頁共 頁 100.04.01版 說明:本委託書僅適合既有建物位於公告使用地區之用戶,委託辦理申請設置納管使用,申請竣工查驗時免附。 第 頁共頁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預設用戶 申請表(UDF-T01) 案件編號 (本欄申請人請勿填寫) 100.04.01版 納管用戶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本案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 已於_年_月_日向 貴府申請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套繪 ; 未申請管線套繪。 已檢附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檢核表(UDF-T02) (與UDF-T01一併申請) 已檢附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自行檢核表(UDF-T03) (辦理竣工查驗用) 已檢附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資料卡(UDF-T04) (辦理竣工查驗用) 建造(使用) 發 照 日 期 年 月 日 執照號碼 ( 建案名稱 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或所有人) 申請類別 設置 ;竣工查驗 ;變更設計(第 次) 建築物用途 住宅;商業;住商混合;事業或其它 ( ) 工程類別 既有建築物; 新建建築物(新建; 增建;改建) 姓名 (代表) 設置人 (起造人) 公司 姓名 建築師 (既有建物免填) 聯絡 電話 姓名 專業技師 聯絡 電話 姓名 承裝商 聯絡 電話 地電地電址 話 址 話 用印及簽章事務所名稱 用印及簽章事務所地址 事務所名稱 用印及簽章事務所地址 公司商號 名稱 公司商號 地址 用印及簽章第 頁共 頁 行政區 地址 建 築 面 積 總樓地板面積 計畫使用人口數 100.04.01版 m2 m2 人 建築地點 地 號 房屋概況 共 計筆 接畫/實管戶際 數 戶 土地使用分區 築物 層用途 幢 棟, 地上 層, 地下 層,共 層 戶 計畫污水量 (CMD) (平均 流量) (尖峯 流量) 建各 無需辦理調查。 管線埋設通過 巷道連接管埋設路線,經調查非屬私有土地,已檢附地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佐證。 私有地之調查 管線埋設於用地範圍外屬私有土地部分,已檢附地籍謄本、土地登記簿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變更設計 (含竣工修正) 說明或附註 說明: 1.新建物屬於專用污水下水道者,請依臺中市專用污水下水道申請程序辦理。 2.新建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起造人為設置人,既有建物則由所有人為設置人,可委由建築師/專業技師/承裝商申請辦理(委託內容式詳TS-T03)。 3.建築師、專業技師及承裝商欄位,詳程序手冊說明,並依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檢核表 (UDF-T02)之規定,確實檢核無誤再送審。 4.新建物應於取得建築執照後,開工前,向下水道機構申請設置;完工後經下水道機構竣工查驗合格,才可以取得使用執照。 5.除建管單位核准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副本)乙式乙份於審查後退還外,設置、變更及竣工申請書圖需送四份,審核後退還業主二份。 第 頁共 頁 100.04.01版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申請檢核表(UDF-T02) 建案名稱 (或所有人) 預設用戶 納管用戶 聯絡人姓名 及電話 申請類別 設置 ;竣工查驗 ;變更設計 (第 次) 工程類別 既有建築物; 新建建築物 ( 新建; 增建; 改建) 1.檢附臺中市用戶排水設備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申請書(TS-T02) 2.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表(UDF-T01) 3.建築師資料 (會員證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 );免附 4.專業技師資料 (會員證影本; 執業執照影本) ;免附 一、 基本 資料 5.下水道承裝商 (公司_ ,電話:_ ;公司資料影本 (起造人非營利事業單位者免附)。 8.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影本; 各類附件採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並用印。 9.計畫使用人口數及污水量計算表 (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簽證部份可由建築師/專業技師(擇一)辦理;建築師/專業技師應對送審文件逐頁簽名蓋章,建築師應對新建建築物有關地籍圖、污水處理設施位置圖及面積計算之建築書圖部分也需逐頁簽名蓋章。 1.經衛生工程科審查之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套繪申請表(TS-T01)影本 2.建造執照影本 (新、增或改建時檢附) ;使用執照影本(既有建物納管時檢附) 3.現況位置圖:圖面應註明四周相關道路,建築基地至污水下水道連接口位置,標示指北符號及比例尺,已埋設之公共污水管線配置情形(含人孔底部高程)、重要位置高程(如道路、水溝底等)。 4.地下室及一樓雨污水分流排水設備設置平面圖(需標示與道路之高程關係)。 5.二樓至頂樓雨污水分流排水設備設置平面圖、屋頂平面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既有建物免二 、 設 置 階 段 附)。 6.圖例及說明。 7.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書,已依照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臺中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逐條檢查並依規定辦理。 8.已檢附巷道連接管管線水理計算,且經過路線無地下結構物影響施工;免附。 9.採雨、污水分流,且出建築物外之用戶排水設備採橘紅色管。 10.採密閉式鑄鐵蓋,並以自設污水標示,以釐清維護之責任。 11.有前處理設施及採樣陰井 (事業單位及下水道機構指定適用);免附。 12.油脂截留器計算資料;免附。 13.變更設計檢附建管單位核可變更之建照副本(含建照變更申請書及副本圖);免附。 14.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資料影本;免附。 15.至公共下水道之預埋管位置,已詳繪施工圖,並註明預埋管施工時應拍照存證。 16.建築物污排水設備圖說之樓層平面設計圖上已書寫建造執照號碼,並加註本平面圖與建管單位核准之平面圖相符。 17.其他經下水道機構指定之文件。(文件名稱: ) 第 頁共 頁 100.04.01版 三、 1.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自行檢核表(UDF-T03) 2.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資料卡(UDF-T04) 竣工查驗 3.設置階段經審查核可退還之設置申請書圖或變更設計書圖(一份)。 檢附項目 4.竣工書圖(與設置審查核可圖書不符處需以雲狀圖標示)。 5.其他(文件名稱:_)。 其他補充 申請圖說應為彩色列印。 事 項 本案資料經本人(專業技師或建築師)逐項檢核無誤,並符合規定。 (公司、商號、事務所) 第 頁共頁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竣工自行查驗表(UDF-T03) 納管用戶 建案名稱 (或所有人) 聯絡人姓名 及電話 預設用戶 100.04.01版 本專用污水下水道設置申請經 貴府審查同意在案,並已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施工完竣,經設置人、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及承裝商會同查驗紀錄如下表。 查 驗 項 目 一、建築物內部廢(污)水管路已有防臭氣逆流裝置,並有排氣管路,以免臭氣逆流進建築物內部。 二、門牌編釘證明影本、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 三、建築物排水系統採雨、污水分流。 四、現場用戶排水設備及污水處理設施與設置申請圖說內容一致,或變更事項未達需事先申請變更設計者,於竣工圖採雲狀圖標示變更位置。 五、出建築基地外連接公共污水下水道及陰井、人孔等設施內部已清理完畢。 六、事業預先處理設備及採樣陰井,並檢附完工後照片。 七、既設事業單位申請納管,已檢附符合納管標準之水質分析檢測證明文件。 八、採密閉式陰井或人孔鑄鐵蓋,並以自設污水標示區分。 九、預埋或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雨水下水道銜接處,已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損壞公共設施部分已修復。 十、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已預留污水切換裝置及連接管線至公共巷道,並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切換開關上應附掛標示牌,並正確標示水流方向及名稱。) 十一、已檢附設置竣工資料卡(UDF-T04)及照片冊,其電子檔已檢附於資料光碟片(需為照片或pdf格式) 十二、污(糞)管一律採橘紅色管,並標示水流方向。 十三、其他下水道機構指定事項 是否符合規定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免設置 免設置 免設置 免設置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免設置 免設置 免設置 免設置 免設置 是 否 免設置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免設置 免設置 免設置 申請設置人 用印或簽章 承 裝 商 用印及簽章 第 頁共 頁 專業技師(建築師) 簽 章 100.04.01版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註:1.所需簽章或用印人與申請表(UDF-T01)相同。 2.本用戶排水設備項目確無違反法令規定之處,並依照申請設置核准圖表及書件按圖施工、監造,業經專業技師/建築師共同充分瞭解後簽認,特此簽章並依法負責。 第 頁共 頁 100.04.01版 預設用戶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竣工資料卡(UDF-T04) 納管用戶 案件編號 用戶 年 月 代表地址 地號 代表水號 路(街) 段 巷 弄 號 區 段 小段 地號共 筆 電話 電話 電話 建物名稱 竣工日期 民國 建照號碼 使照號碼 日竣工 建築師 號 專業技師 號 承裝商 建字第 使字第 工程類別 既有建築物; 新建建築物(新建; 增建; 改建) 接管戶數 棟地下 登錄 審查 承地上 層共 長 製戶 計卡畫污說水量 明 承裝商平均日 最大時 辦 科蓋章 1.承裝商於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前,詳填竣工資料卡及本卡背面之竣工平面圖,以憑申報竣工與查驗。 2.新建物免填寫自來水水號。 其地他用址 水戶地址及號 地自來水址 水水號 號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第 頁共 頁 第 頁共100.04.01版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頁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路(街) 段 巷 弄 號之 樓之 100.04.01版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預設用戶 竣工資料卡(UDF-T04) 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平面圖 圖例: 人孔 陰井 清除口 清除口(加裝鑄鐵擋土座) 新設管線 既設管線 說明:本竣工圖原則以戶或棟為單位,請依用戶連接管現場實際竣工狀況以1/1001/300比例尺繪製, 第 頁共 頁 納管用戶 100.04.01版 請註明管線位置、管材、管徑,及埋設高程,可依接管戶數逐一繪製並裝訂。 第 頁共頁 100.04.01版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預設用戶 竣工資料卡(UDF-T04) 納管用戶 <工程名稱> 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工程紀錄照片冊 業 主: 建 築 師: 專業技師: 承 裝 商: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索 引 頁次 內容說明 重點:(1)建物外觀。 (2)預處理或採樣陰井前、中、後照片。 (3)採密閉式陰井或人孔鑄鐵蓋,並有自設污水標示之照片。 (4)預埋或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雨水下水道銜接處,已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損壞公共設施部分已修復。 第 頁共 頁 100.04.01版 (5)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已預留污水切換裝置及連接管線至公共巷道,並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1F與地下室之切換開關上應附掛標示牌,並正確標示水流方向及名稱)。 (6)巷道連接管埋設前、中、後照片。 (7)建築師/專業技師(擇一)現場查核照片。 (8)書圖內容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擇一)逐頁簽名蓋章並依據各項法令規章檢核無誤後始可送審。 (9)申請圖說應為彩色列印。 第 頁共頁 100.04.01版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預設用戶 竣工資料卡(UDF-T04) 納管用戶 彩色照片 年 月 日攝 彩色照片 年 月 日攝 彩色照片 年 月 日攝 第 頁共 頁 拍攝內容說明 拍攝內容說明 拍攝內容說明 100.04.01版 一、裝訂方式說明 1.封面填寫:請使用本申請表所附之封面並勾選建築物類別、污水下水道系統接管地區類別及申請類別,並填寫申請單位名稱與案件編號。 2.內容填寫方式:應以打字方式或以正楷書寫方式填寫整齊後提出。 3.編排順序:請將本次申請時之文件名稱及對應表格,依照申請表中之排列順序編排裝訂,將各表格所需之附圖、附件及證明文件等資料編號後檢附於所有表格後,各文件資料大小尺寸以A4尺寸為準,自行整理成A4大小後予以檢附。並請於申請案提出前,先行確認齊全後方提出。 4.裝訂方式:所有申請資料及檢附文件應比照本申請表所附之封面位置打孔,孔距採標準兩孔夾之裝訂要求,並將所有文件放入防水之封面、封底間一併裝訂。 二、專業技師與下水道承裝商辦理範圍 1.依據下水道法第17、21條及施行細則第13、18條規定辦理。 2.新建建築物 (1)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建築師應對送審文件逐頁簽名蓋章。 (2)非屬前項之新建建築物(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則需由建築師及會同專業技師(土木、水利或環工技師)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 (3)專業技師應對送審文件逐頁簽名蓋章,建築師應對新建建築物有關地籍圖、污水處理設施位置圖及面積計算之建築書圖部分也需逐頁簽名蓋章。 (4)申請竣工查驗,需填寫下水道承裝商資料及用印及簽章,並檢附下水道承裝商相關資料(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3.既有建物 (1)既有建物須委託登記開業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 (2)申請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皆需填寫下水道承裝商資料及用印及簽章,並檢附下水道承裝商相關資料(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綜合上述之建物類別及專業技師辦理範圍,整理如表1所列,各階段之書圖內容應由專業技師逐頁簽名蓋章負責,並依據各項法令規章檢核無誤後始可送審。 表1 下水道設備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及下水道承裝商辦理一覽表 委託專業技師或承裝商 申請類別 專用污新建 水下水道 用戶排新建五層(含)以下非供公眾使設計及變更 用 竣工 設計及變更 竣工 建築師 專業 技師 下水道 承裝商 - P P P P P P (P) (P) P - P 1 100.04.01版 水設備 建築(詳說明3) 物 六層(含)以上或供公眾使設計及變更 用 竣工 竣工 P P - - 既有建物(含專用下水道)申請設計及變更 納管 P P P P - P P P 說明:1.專業技師指登記開業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專業技師. 2.合格承裝商指符合內政部98.4.14台內營字第0980802537號令訂定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簡稱下水道承裝商)。 3.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建築師得會同專業技師辦理,由專業技師對下水道法及相關規定部分簽章。 4.新建建築物部分,建築師依法對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相關規定部分簽章;專業技師依法對下水道法及相關規定部分簽章。 三、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套繪申請表(TS-T01)填表說明 既有建築物或新建建築物,不論是否達專用下水道設置規模等,申請的第一步驟即是申請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套繪,說明如後。 1.建築物類別 區分為既有及新建二類,新建需配合建管單位之建照、申報開工及使用執照申請程序,故申請人必需先明瞭申請之建物類別,選擇正確之表單,做為後續申辦流程之準備。 2.區域位置 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區分為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及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前者已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後者僅廍子區段徵收地區已完成分支管網埋設。 3. 建物或基地位置 既有建物已有門牌編號者填寫地址,基地尚未開發則填寫地號及面積,填寫重點在於需將建物或基地四週臨公共巷弄或道路名稱皆標示(含未開闢計畫道路編號)。另填寫土地使用分區,以利判斷是否屬於污水管線規劃範圍。 4.廢(污)水類別 由於下水道機構對事業廢水申請納管採許可制,並訂定有納管標準,因此對於事業單位之申請案,下水道機構依權責審查,若屬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之事業,考量其廢水特性及申請排放量而無法允許納管時,需於審查意見說明,屆時事業單位廢(污)水處理及排放,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申請。 事業類別依環保署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填寫。 5.計畫處理人口 公共污水管線之管徑最小為200mm,配合設計水深及設計流速,審查人員必需試算指定之人孔下游管線是否足夠容納,故必需有計畫人口及污水量之估算。 由於此階段新建物可能尚未取得建照,故下水道機構日後仍依建管單位核發建造執照核定之樓地板面積,及檢附之計畫人口及污水量,作為審查用戶排水設備之依據。 6.預定開工與竣工日期 2 100.04.01版 由於本市持續辦理用戶接管工程中,故申請人對新建物填寫預定開工與竣工日期,有利於審查人員判斷可否提供接管之決定。 7.基地位置圖 圖面尺寸需明顯標示基地所在位置完整街廓及道路(或巷弄)名稱、鄰近建物分布(含違建部分)、雨水側溝位置及排水流向標示等,並有正確比例標示及指北,若現況有計畫道路未開闢,仍需標示計畫道路位置。 8.接管區類別及審查結果 依照臺中市污水下水道建設現況,接管區類別概分為: (1)公告使用地區:表示本區公共污水管線已完成公告使用程序,新建物可排入指定之污水人孔,既有建物需與公告後6個月內申請納管。 (2)已完成但尚未公告地區:表示本區公共污水管線已完成通水測試,但尚未公告為使用地區,新建物可排入指定之污水人孔。 (3)已埋設分支管網但尚未通水地區:本市配合市地重劃業務,預埋許多污水分支管網,但因下游主次幹管未完成,故無法通水使用,此區域可指定排入污水之人孔或預留管之出口位置,但仍需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污水,污水管線需有切換裝置,待日後通水測試完成,再由下水道機構辦理納管。 (4)已完成污水管線規劃但無法提供接管地區:僅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尚無污水管線施工埋設,無法指定排入人孔位置,僅能指定預留管之出口位置或方向,需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污水,污水管線需有切換裝置,待日後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再由下水道機構辦理納管。 (5)污水管線尚未規劃地區:此區域屬於無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或公告免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但達專用污水下水道規模者,仍需依規定申請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 (6)屬於臺中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之公告指定區域,則新建物用戶排水設備,需依規定申請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 (7)不同意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其它:用戶申請納管,不論新建或既有,下水道機構仍得就用戶申請之水質與水量,考量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荷,審查是否同意納管之決定,特別對於已達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事業種類及規模,需特別留意,故勾選本項,審查單位需加以說明原因。 9.現場勘查 申請人應事先詳細勘查基地現況,使送審圖說與現場相符再行送審,而審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前往勘查,或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時間於申請地點一併現勘,以釐清圖面,作為審查判斷依據。 10.申請時注意事項 (1)本資料提供建築物申請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使用,無污(廢)水排水設施之建物免申請。 (2)新建物基地位置請用色筆框選,並加繪公共雨水溝之排水流向。 (3)為避免多人申請同一基地位置之套繪,審查人員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書等證明文件。 (4)由於本市逐年辦理用戶接管工程,申請人需自行注意申請套繪之日期、後續申請設計審查之日期及新建物預定申請使用執照之日期等,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實物為準。 3 100.04.01版 (5)本申請表套繪結果,有效期間為審查機關發文之日起6 個月。 四、臺中市用戶排水設備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申請書(TS-T02) 1.本表格應以申請單位名義申請,以作為日後下水道機構公文答覆之對象。 2.送審文件四份,其中一份為正本,需用印及簽章,另三份以正本影印,以免內容不一致。審查後正本由下水道科存留,二份退還業主,一份轉建管科存查。 五、臺中市既有建物申請納管名冊 (TS-T03) 1.屬於TS-T02之附表,勾選既有建物位於公告使用地區申請納管,需另行檢附納管之申請人清冊,以瞭解同一巷弄是否有集中納管,作為設置審查之依據。 六、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表(UDF-T01)填表說明 1.是否有申請管線套繪及服務區類別勾選,有利於申請者及審查者初步認定應申請類別及審查內容。另外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檢核表(UDF-T02)與本表為一併使用。 2.建造(使用)執照號碼及發照日期 新建、增建或改建者填寫建造執照號碼;既有建物者填寫使用執照號碼,無使用執照者檢附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建物之合法證明文件。 3.建案名稱 新建增建或改建者需與建照相同,既有建物填寫用戶姓名(或代表人)。 4.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熟悉申請表內容,由委託人授權負責與下水道機構聯繫之窗口。 5.建築物用途 若屬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之事業,其事業類別依環保署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填寫。 6.設置人 既有建物需為建物所有人或管理委會主委,新建建築物與建造執照相同。 7.建築師、專業技師及承裝商 依表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及下水道承裝商辦理一覽表之內容填寫。 8.建築地點 尚無門牌之新建物填寫地號,其餘建物填寫行政區及地址。 9.樓地板面積 依建造執照、或使用造執或建物謄本填寫。 10.計畫使用人口數、接管戶數及計畫污水量 戶數以門牌數為依據,計畫使用人口數、計畫污水量水量需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計算之。 11.建築物各層用途 新建物依建照內容填寫,既有建物依實際狀況填寫。 4 100.04.01版 12.管線埋設通過私有地之調查 用戶排水設備聯接公共污水管線埋設之巷道連接管,若經下水道機構同意自行施工者,施工前,需進行是否通過私有地之調查,並與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 13.變更設計欄位 申請變更設計時填寫,或變更設計可併同竣工查驗一併申請時填寫。 七、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檢核表(UDF-T02)填表說明 1.基本資料 申請設計與竣工查驗皆需填寫,與UDF-T01一併提送,並依勾選項目逐一檢附影本。 2.設置或變更設計階段 設計或變更設計時填寫,由專業技師或申請者自主檢查方式,並依勾選項目逐一檢附相關圖說。 設計階段之書圖內容應由專業技師逐頁簽名蓋章負責,並依據下水道法及相關法令規章檢核無誤後始可送審。 3.竣工查驗檢附項目 包含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自行檢核表(UDF-T03)、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資料卡(UDF-T04)、設置階段經審查核可退還之設計申請書圖及竣工書圖為必需檢附之資料。 竣工圖面與設計階段審查核可之書圖不同之處,需以雲狀圖明顯標示。 4.簽章欄位 由負責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擇一簽名及蓋章。 八、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自行檢核表(UDF-T03)填表說明 與UDF-T04一併使用,基本資料應與UDF-T01一致,查驗項目需檢附照片及光碟片;所需簽章或用印人與設置申請表(UDF-T01)相同。 九、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資料卡(UDF-T04)填表說明 1.基本資料填表內容與UDF-T01相同。 2.竣工日期指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日期。 3.既有建物無安裝自來水者,應填寫抽水機出水管徑或由臺中市*代為安裝水表。 4.竣工平面圖 本竣工圖原則以戶或棟為單位,請依用戶排水設備現場實際竣工狀況以1/1001/300比例尺製,請註明管線位置、管材、管徑,及埋設高程,可依接管戶數逐一繪製並裝訂。 書圖內容應由專業技師逐頁簽名蓋章負責並依據各項法令規章檢核無誤後始可送審。 5.工程紀錄照片冊 檢附照片重點: (1)建物外觀。 (2)預處理或採樣陰井前、中、後照片。 (3)採密閉式陰井或人孔鑄鐵蓋,並有自設污水標示之照片。 5 100.04.01版 (4)預埋或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雨水下水道銜接處,已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損壞公共設施部分已修復。 (5)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已預留污水切換裝置及連接管線至公共巷道,並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1F與地下室之切換開關上應附掛標示牌,並正確標示水流方向及名稱。) (6)巷道連接管埋設前、中、後照片。 (7)建築師/專業技師(擇一)現場查核照片。 (8)書圖內容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擇一)逐頁簽名蓋章負責並依據各項法令規章檢核無誤後始可送審。 十、其他注意事項 1.排放至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污水水質,應符合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 2.未達專用下水道規模且公共污水管線未到達區,下水道機構僅針對進流管線切換至公共污水下水道之預埋管線查驗,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之功能與型式非屬於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審查之範圍。 3.餐廳、小吃店、自助餐等營利性之事業,其廚房廢水未經油脂截留設施,或經下水道機構指定應有前處理之事業,未設前處理設備前,不得排入公共下水道。 4.未達專用下水道規模之建築物內部管線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已達專用下水道規模之建物內部管線與建築物外部管線屬於用戶排水設備部分,其污(糞)管一律採橘紅色管(或塗裝),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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