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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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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大学章程.docx

    台湾大学章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以下简称本大学)依大学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订定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大学以追求真理、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人群为宗旨。 第三条 本大学得视需要分设校区、分校、分部。 第四条 本大学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得与其它大学校院组成大学系统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依前项规定成立之大学系统或跨校研究中心,其组织及运作方式等事项,由本大学与参与之大学校院共同订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五条 本大学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得与其它大学校院合并。 前项合并计划应由本大学与拟合并之大学校院共同订定,经校务会议通过,报教育部核定后施行。 第二章 组织 第一節 校长、副校长 第六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负校务发展之责,对外代表本大学。 校长之资格,依有关法律之规定,并得由外国人担任之,不受国籍法及就业服务法有关国籍及就业规定之限制。 校长任期四年,得续任二次。 第七条 新任校长应依本规程之规定,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并报请教育部聘任之。续任之校长,应于任期届满一年前由校务会议议决是否同意其续任。 校长任期届满,不拟续任者,应于任期届满十四个月前向校务会议表示,并依本规程之规定,办理新任校长遴选事务。拟续任者,应于任期届满十四个月前,报请教育部进行评鉴。 校务会议开会讨论续任同意案前,校长应向校务会议提出书面校务绩效报告,并应回避续任同意案之讨论及表决。 校长第一次续任案,应有校务会议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同意,第二次续任案,应有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为通过。校长未获同意续任时,应即依本规程规定办理新任校长遴选事务。 校务会议议决校长续任同意案时,应参考教育部评鉴之结果。 本规程修正施行前已聘任校长之续任,应依本规程之规定为之。 第八条 本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应于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成立。 校长遴选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一人,由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九人、学校推荐之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九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组成,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之。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由校务会议另订之。 校长遴选委员会应于校长任期届满日之三个月前或出缺后七个月内,完成校长遴选程序。 第九条 校长应于就任后之该学期校务会议,提出四年工作计划。就任后之第二学年起,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之校务会议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条 校长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者,得由校务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联署提出解聘案,经校务会议代表总额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报请教育部解聘之。 校长因故出缺或依前项规定经教育部解聘时,依校长职务代理人顺位代行校长职权,并应即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依本规程办理校长遴选。 新任校长不能就任时,依校长职务代理人顺位代行校长职权,并由原遴选委员会继续办理新任校长遴选事宜。 第十一条 本大学置副校长二至三人,由校长聘任之,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应具备本大学专任教授之身分。 副校长之任期以配合校长任期为原则。 副校长应于新任校长就任时去职,不受任期之保障或限制。 第二節 学术单位 第十二条 本大学分设学院、学系(科)、研究所,并得设跨院、系(科)、所之学位学程,其设置详如本规程附表一国立台湾大学学院、学系(科)、研究所及学位学程组织系统表。 第十三条 本大学增设、变更、合并或停办学院、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应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并报请教育部核准后为之。本规程附表一应于教育部核定后随同变更,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学院、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之增设、变更、合并或停办之申请程序,由教务处拟订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学院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学系(科)置主任一人,办理系(科)务;单独设立之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办理所务。学位学程置主任一人,办理学位学程事务。 学院、学系(科)及研究所依本大学员额编制表配置职员。 第十五条 各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经校长之核可,置副院长一人: 一、学院系(科)、所总数四个以上。 二、学院所属专任教师一百人以上。 三、学院学生总数一千人以上。 各学院除符合第四款规定条件者外,符合下列任二款条件者,得再增置副院长一人: 一、学院所属系(科)、所总数八个以上。 二、学院所属专任教师二百人以上。 三、学院学生总数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务繁重或其它特殊情形,经行政会议认定为必要者。 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经校长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长一人: 一、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所属专任教师三十人以上。 二、学生总数五百人以上。 三、因学务繁重或其它特殊情形,经行政会议认定为必要者。 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所属专任教师六十人以上,学生总数一千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长一人。 学院、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依前四项规定设置副主管,因情事变更而不符设置之条件者,经校长核定,自次学年起停置副主管。 本条副主管设置及变更,应修正本大学员额编制表,报送教育部核定后为之。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各学院组成选任委员会,公开征求推荐人选后,选任新任院长,报请校长聘兼之。 新设立之学院院长,由校长聘兼之。 学院院长应具备教授资格。 学院院长任期以三年为原则,得连任一次。 学院院长选任委员会组织运作、及有关学院院长选任、续聘、解聘之程序及其它遵行事项,应依上开各项规定于学院院长选任办法定之。其办法由学院院务会议订定,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学系(科)主任与研究所所长,由各学系(科)与研究所组成选任委员会,选任新任系(科)主任与所长,报请学院院长转请校长聘兼之。 新设立之系(科)主任、研究所所长,由学院院长报请校长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长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资格。 系(科)主任、所长任期以三年为原则,得连任一次。 系(科)主任、所长选任委员会组织运作、系(科)主任、所长之选任、续聘、解聘程序及其它遵行事项,应依上开各项规定于系(科)主任、所长选任办法定之。其办法由系(科)、所务会议订定,经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学位学程主任由校长自共同设立学位学程之学院、学系(科)、研究所之院长、副院长、系(科)主任、所长或教学中心、室主任中择一聘兼之。 第十九条 学院副院长、学系(科)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长及学位学程副主任分别由该院长、系(科)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提请校长聘兼,并应随同该院长、系(科)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去职。 第二十条 本大学设进修推广部,其组织办法由校务会议另订之。 第三节 行政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设置下列行政单位、主管: 一、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掌理招生、注册、课务、师资培育、教学发展及其它教务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置学生事务长一人,掌理学生生活辅导、课外活动指导、军训、学生就业辅导、侨生辅导、卫生保健及医疗、心理辅导、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学生住宿服务及其它辅导事项。 三、总务处:置总务长一人,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营缮、保管、采购、经营管理、教职员住宿服务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研究发展处:置研发长一人,掌理学术研究之规划、推动、研究计划、技术移转、产学合作及其它研究发展相关事项。 五、国际事务处:置国际事务长一人,掌理国际合作交流事务之统筹管理、外籍生之招生及辅导、外籍聘任人员之协助等事项。 六、财务管理处:置财务长一人,掌理财务规划、资金调度、募款及新事业开发、管理、投资等事项。 七、图书馆:置图书馆长一人,办理搜集典藏教学研究数据,提供信息服务等事项。 八、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办理议事、公共关系、校友联络及综合业务等事项。 九、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十、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办理任免、考训、退抚保险及其它人事业务事项。 十一、计算器及信息网络中心:置主任一人,负责提供教学、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计算器设备、网络及通讯服务等事项。 十二、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负责出版学术著作及期刊业务等事项。 十三、环境保护及职业安全卫生中心:置主任一人,负责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及职业卫生等业务事项。 前项所定行政单位,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经校长核可后设置副主管。 本大学因协助教学、研究、推广业务之需要,得经校务会议决议设各种行政中心。 第二十二条 前条第一项所定之行政单位主管,除会计室会计主任、人事室主任外,由校长遴聘教师或研究人员兼任之。但图书馆馆长、秘书室主任秘书亦得自职员中择派之。 会计室及人事室主任、副主任之派任,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行政单位副主管由该单位主管自教师、研究人员或职员中择定,报请校长聘兼或派任之,并应随同主管去职或改派。 第二十三条 由校长聘(派)兼之行政单位主管,除经校长予以免兼外,任期四年,得连任一次。 校长卸任时,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研发长、国际事务长、财务长应于新任校长就职时,提出辞呈。 第二十四条 本大学各行政单位得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职员若干人,其分组名称、分工、人员资格等,另以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单位组织运作要点订定,经行政会议通过,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第三節 附设机构、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大学及学院设置之附设机构如附表二国立台湾大学及学院附设机构组织系统表。 本大学及学院增设、变更或停办附设机构,应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并报教育部核定后为之。本规程附表二应于教育部核定后随同变更,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第二十六条 本大学及学院之附设机构各级主管,依各该附设机构组织规程规定聘任之。 第二十七条 本大学设共同教育中心为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置主任一人,教师、职员若干人,负责本大学通识教育课程之规划、审核,共同必修课程之审核及体育教学等相关事项。 因应体育教学与研究、体育活动、体育场地设备管理及其它体育事项之需要设体育室,置主任一人,教师、运动教练、职员若干人。 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于必要时,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经校长核可后增置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主任,由校长自本大学专任副教授以上教师中择聘之;副主任由该单位主管于教师中择一报请校长聘兼之。 主任任期四年,得连任一次。 副主任应随同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主任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大学及学院设置之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如附表三国立台湾大学及学院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组织系统表。 本大学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得增设、变更或停办各种校级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各置主任、馆长、所长、主任委员一人。必要时,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经校长核可后增置副主管。 学院所属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应受相关学院院长指挥监督。 第三十条 校级研究中心主任由校长自本大学专任副教授以上教师或相当等级之研究人员中择聘之;副主管由该中心主任于教师或研究人员中择一报请校长聘兼之。 学院级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之主任、馆长、所长、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自本大学专任副教授以上教师或相当等级之研究人员中择一送请校长聘兼之;副主管由该主管于教师或研究人员中择一送请院长报请校长聘兼之。 副主管应随同主管去职。 第三十一条 附设机构、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与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之组织运作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经行政会议通过,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大学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校级研究中心得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职员若干人,其分组名称、分工、人员资格等,另以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单位组织运作要点订定之,经行政会议通过,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本大学依法令规定,设各种委员会。 第五节 职员及工友 第三十四条 本大学各单位组织依员额编制表配置职员。 员额编制表应依相关法令之规定,报请教育部核定后施行,并函送考试院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大学各单位所置职员、工友,其职称如下: 一、一般人员:主任秘书、馆长、副总务长、副馆长、主任、会计主任、副主任、副会计主任、专门委员、编纂、秘书、技正、组长、主任(分馆)、编审、专员、辅导员、社会工作师、组员、社会工作员、技士、兽医师、助理员、技佐、办事员、事务员、书记。 二、医事人员:医师、药师、护理师、营养师、医事检验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放射师、谘商心理师、临床心理师、护士。 三、工友:技工、工友。 运动教练、稀少性科技人员及专门职业法律所定专业人员之聘用,得不受前项职称之限制。 第一项所定职称之职等,依考试院所定职务列等表规定。 本大学各级附设机构职员职称,依其组织规程订定之。 第三章 会议 第一节 校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大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校务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研发长、学院院长、系所及非属学院单位主管代表、教师代表、研究人员代表、助教代表、职员代表、工友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之。 前项各类代表之名额如下: 一、系所及非属学院单位主管代表:由学院及非属学院单位各推派所属系所主管或单位主管总额之三分之一出任。如有小数,四舍五入计至整数。 二、教师代表:应为校务会议代表总额之二分之一。由各学院及非属学院单位之教师,依各学院、非属学院单位之教师总额比例选举产生。 三、研究人员代表一人。 四、助教代表一人。 五、职员代表八人。 六、工友代表一人。 七、学生代表:应为校务会议代表总额十分之一。除学生会会长、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研究生协会会长为当然代表外,其余名额由各学院及进修推广部学生会会长中产生,若尚有学生代表法定名额,由学生事务处订定办法选举产生。 系所及非属学院单位主管代表之推派及教师代表之推选办法,由各学院院务会议、非属学院单位订定之。但系所主管代表之推派与教师代表之推选,以每教学单位至少一人为原则。 本条所称之非属学院单位,指共同教育中心、体育室、凝态科学研究中心、师资培育中心。 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应占教师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 校务会议代表总额,应为符合第二项规定之最小额。 第三十七条 校务会议之教师代表分别依各学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讲师之人数,按比例分配各学院,由各学院教师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得连任二次。 非属学院之教师代表由非属学院之教师,依前项所定程序产生,任期一年,得连任二次。 研究人员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员(含附设机构)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得连任二次。 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得连任二次。 职员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别由全校职员及工友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得连任二次。 学生代表之产生方式依前条规定,除学生自治团体代表外,其余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得连任二次。 第三十八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二次 校务会议应有校务会议代表总额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 经校务会议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校务会议之决议,除本规程或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应以出席校务会议代表表决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由校务会议另订之。 第三十九条 校长得指定相关人员列席校务会议。 第四十条 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划及预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校区、分校、分部、学院、学系(科)、研究所、学位学程、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研究中心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合并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它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学评鉴办法之研议。 六、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校务会议设立之各种委员会及项目小组如附表四国立台湾大学校务会议各种委员会及项目小组系统表。 校务会议必要时,得经大会之决议,增设或停设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办事项。 第二节 其它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大学设行政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研发长、国际事务长、财务长、学院院长、进修推广部主任、图书馆馆长、秘书室主任秘书、人事室主任、会计室会计主任、计算器及信息网络中心主任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议决本规程所定事项及其它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于必要时得指定其它单位主管、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议决该学院教学、研究及其它有关事项。 学院院务会议之组成、审议事项与议事规则,由各学院订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各学系(科)、研究所及学位学程设系(科)务会议、所务会议、学位学程会议,议决该学系(科)、研究所、学位学程之教学、研究及系(科)务、所务、学位学程重要事项。 系(科)务会议、所务会议、学位学程会议之组成、审议事项与议事规则,由学系(科)、研究所、学位学程订定,报经所属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进修推广部设部务会议,议决该部之重要事项。其组成、审议事项与议事规则,由进修推广部订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大学设教务会议,由教务长、副教务长、学生事务长、学院院长、进修推广部主任、研发长、国际事务长、图书馆馆长、计算器及信息网络中心主任、学系系主任、学位学程主任、研究所所长、教务分处主任、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主任、学生会会长、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研究生协会会长、各学院及进修推广部学生会会长组成之,教务长为主席,讨论教务重要事项及教务相关章则。 教务长得邀请其它单位主管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教务会议由教务长召开,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章 教师、研究人员分级及聘用 第四十七条 本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等工作。各级教师之聘任,依相关法令规定,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本大学研究人员分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从事研究工作,其聘任准用教师规定。 本大学得设讲座,由教授主持,其办法由行政会议订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本大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协助之,助教设置、管理及申诉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本大学得延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其聘任作业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本大学得以校务基金进用编制外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协助教学研究工作,其进用实施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之聘任分为初聘、续聘、长期聘任三种,其聘任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 教师之聘期,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第二次以后均为二年。不予续聘时,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教师获长期聘任者,得聘任至年满六十五岁止,各单位另有更严格之规定者,从其规定。长期聘任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教师之新聘应于传播媒体或学术刊物公告征聘信息。 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初聘、续聘、长期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续聘,准用教师之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大学设校、院、系(科、所、学位学程及非属学院单位)等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本大学教师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续聘及资遣原因认定等事项,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 本大学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方式及运作规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研究人员评审委员会之组成及运作,准用前项规定。 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得依职权或受评审人之申请,给予受评审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系(科、所、学位学程及非属学院单位)、院、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关于教师解聘、停聘之裁决,应经全体委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五十条 学院、系(科)、所得推荐教学研究贡献卓著之退休教授,聘为名誉教授,其致聘要点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申诉 第五十一条 教师、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就解聘、停聘、不续聘、不予升等或基本权益决定不服者,得以书面向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二条 职员就本大学所为之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条件之处置认为不当,致影响其权益者,得向职员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工友就本大学违反劳动基准法及其它劳工法令规定,致影响其权益者,得向工友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职员、工友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章 学生之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大学学生应依大学法、大学法施行细则、本规程及依本规程所订定之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大学设学生辅导委员会,负责学生事务规章之研修、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之辅导,并督导学生奖惩等相关事宜。 前项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总务长、学生事务长、各学院院长、进修推广部主任为当然委员,以各学院遴选教师一名、心理学系、社会工作学系各遴选教师一名为委员,与学生会会长、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研究生协会会长、各学院及进修推广部学生会会长共同组成之,以校长或校长指定之副校长为主席。 学生辅导委员会得设各种工作小组及委员会,其组织及会议召开等事项,由学生事务处另订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学生辅导委员会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前项各委员会及小组应有学生代表出席。 第五十五条 本大学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其组织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后施行,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第五十六条 本大学学生得依本大学相关规定成立各级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本大学学生为各级学生自治团体之当然会员,并依其章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学生自治团体组织章程由各学生自治团体自行订定,经学生辅导委员会所设相关委员会或小组核备后生效。 本大学各级学生自治团体应依相关办法选举代表出席或列席校务会议、院、系(科)、所务会议、教务会议及其它与学生权益相关之会议。院、系(科)、所务会议应于其组织规则中规定学生之出、列席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本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经费来源如下: 一、自治团体及社团成员缴纳之会费。 二、学校编列预算补助。 三、其它收入。 前项第一、三款经费之收取、筹募及分配运用,由该自治团体或社团于其组织章程中明订之,由学生事务处辅导并稽核;第二款经费由学生辅导委员会订定办法后,交由学生事务处管理及稽核。 本大学受学生会委请代收会费时,其收取方式、金额、管理及稽核等办法,由学生事务处订定,送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七章 校园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大学为维护校园安全及安宁,设置驻卫警察。其设置及管理,由总务处依相关法令为之。 第五十九条 除本大学驻卫警察外,军、警未经校长委请或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但追捕现行犯者,不在此限。 校园安全维护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十条 本大学场地之使用,应依本大学或各单位所订场地租借使用办法申请之。 各单位所订场地租借及使用办法,应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大学各级行政主管、职员及工友应依法令支持教学研究及服务,并秉持行政中立原则执行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修正,应由校长或七分之一以上校务会议代表之提议,出席校务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修正通过后,相关办法应即检讨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经校务会议通过,报教育部核定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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