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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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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docx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 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 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3、监视居住 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4、刑事拘留 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至项 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5、逮捕 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6、提请批准逮捕 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7、 移送起诉 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8、 撤销案件 适用范围:六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至项 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9、释放 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条 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呈请逮捕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第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呈请搜查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不应当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超过法定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项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四)项 告诉才处理的; 第(五)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项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呈请扣押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呈请发还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呈请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释放文书的法律适用 凡是未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释放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凡是己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又未被批准逮捕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凡是己刑事拘留期限内,检察院又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0条; 凡是己被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后,又发现不应当逮捕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 凡是公检法三家无论在那一个环节对嫌疑人、被告人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的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也是变更条款; 凡是在诉讼侦查阶段一、二审不能办结的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4条; 凡是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需释放或变更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5条; 凡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已被逮捕的应当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如何填写释放文书内容: 一、 不构成犯罪; 二、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 撤销案件; 四、 羁押期限届满; 五、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 释放是指立即释放,不是指在批准释放后24小时内释放。释放<<通知书>>要向被释放人宣读,并让其在附卷联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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