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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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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合同范本.docx

    保理合同范本 篇一: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 额度合同编号: 平银 字第( )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乙方:平安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3.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7.完整转让: 指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8.信用风险: 指在买方并无任何交易纠纷之主张或抗辩,且甲方与买方间之交易及应收账款之本质均无任何瑕疵情形下,乙方无法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全额收回该应收账款所产生的风险。 9.融资款: 指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甲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和授信。 10.保理费: 指甲方因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而支付给乙方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11.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2.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应付至如下账户: 回款账户户名:平安银行 分行 账号: 开户行:平安银行 分行 支行/营业部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平安银行 分行 支行/营业部 甲乙双方明确如下: 甲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接受乙方委托收取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并以上述回款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回款的唯一账户。 上述回款账户仅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出须经乙方同意。 双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扣收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甲方在乙方的融资或者将该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甲方在乙方编号为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包括进入上述回款账户的非来源自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款项。 保证金不计利息; 自划转或交存之日起,保证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中的以下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保证金交存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具体计结息方式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计结息的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同意,该账户的资金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 上述回款账户明确后,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更改或确认回款账户。若甲方未与买方协议变更为上述应收账款回款帐户或者回款帐户内资金被第三方查封、扣划,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13.银行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 保理额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 币 元的保理额度。 2.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乙方在额度有效期内,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调整、取消或中止保理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 4.额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需要继续使用额度的应重新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另行签订保理额度合同。 5.额度有效期内,甲方需要调整针对各个买方的保理额度时,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理费用 1.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保理费: 按实际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乙方逐笔支付保理费。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完成日向乙方支付保理费。 以年费方式按保理额度金额支付 %/年的保理费。甲方已支付年费的,转让应收账款时无须另行支付保理费。甲方以以下具体方式支付年费: 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元; 每季度支付元; 每月支付元。 2.本合同项下额度出账前甲方须按保理额度的%向乙方支付额度占用费,该项费用为占用乙方授信额度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授信出账后,乙方不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后续服务以及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义务,且不因甲方提前还款或者其他原因而退还该费用。 第四条 转让应收账款条件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商务合同合法有效且甲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甲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务合同执行的纠纷; 甲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买方不是甲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 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完整; 单笔应收账款金额在 万元以上;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受让,对于已经受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保理费或融资利息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平安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或利息。 第六条 应收账款的回收 1.应收账款正常回收期到期前,甲方应协助乙方督促买方按时付款至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2.不管买方是否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买方仍将应收账款支付给非甲乙双方于第一条第12点约定回款账户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收到买方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上述约定的回款账户,并通知买方在其后的付款时纠正。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 3.如乙方拟采取仲裁或诉讼程序向买方追索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就买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出相反的证据。 第七条 甲方承诺及保证 1. 甲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甲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乙方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事项。甲方保证与买方不存在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同一集团的成员等关联关系。 2.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有关债权及其它必要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3. 甲方需变更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当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交易行为,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交易符合乙方凭以核准的相关信息中所涉及的甲方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甲方承诺其对要求乙方收购的应收账款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其他人的权利和要求,除了商务合同中明确由甲方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折扣外,应收账款不能用来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 甲方保证乙方享有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 5.甲方保证忠实完全地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避免因此与买方产生纠纷,影响乙方按时收回应收账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商务合同进行修改。 第八条 违约救济 甲方拖欠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甲方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甲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买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拒绝支付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 连续出现两笔以上买方付款予甲方,非经由甲方与乙方约定之回款账户受领支付之情形; 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收回的其他事实或行为。 2.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违约救济措施: 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应收账款保理额度; 解除本合同; 乙方依法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第九条 转让登记 1.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保管有关转让登记文件的正本。 2. 甲方须书面告知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过去四个月内甲方所有有效的法定注册名称,并承诺在上述法定注册名称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甲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 3. 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授权乙方从甲方帐户中扣收并代缴。 4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造成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或因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事实导致登记失效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篇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银 字/第号 国 内 保 理 业 务 1.0版 2014) 合 同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转让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国内保理业指甲方将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由乙务” 方提供保理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 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原债权人” 指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商务合同,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的卖“债务人” “次债务人” “商务合同” “转让日” “转让后续期” “回款专户” “应收账款本 金” “回购” “有追索权保 理” “无追索权保 理” “保理融资” 方,即本合同项下的甲方。 指基于与甲方之间的商务合同,从甲方处购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经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其负有支付商务合同项下款项的义务。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为:指依据商务合同、商务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分销合同对甲方负有担保义务及/或付款义务的第三方。 指作为原债权人的甲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的商务交易合同及附件。 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上的落款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转让日无效。 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应收账款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为应收账款的收款专户。 指在商务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甲方因提供商品、服务而有权从债务人处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款项、甲方与债务人依据其交易条件所认可的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金额、孳息、定金、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其他款项。 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受让乙方向其反转让的应收账款的行为。回购价款包括未偿还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甲方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乙方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指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信用限额” “信用风险” “不可抗力” “商业纠纷” “已核准的应收 账款” “担保付款” “关联方” “日” “工作日” 指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坏账担保的最高限额。信用限额具体可分为两类:循环信用限额和单笔信用限额。循环信用限额是指在合同期间内,在信用限额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单笔信用限额是指在合同期间内,在信用限额内,仅适用于某一笔商务合同/订单项下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额度。具体信用限额金额及种类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国内保理信用限额核准通知书为准。 指债务人由于自身状况的缘故,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但不包括债务人因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拒付的风险。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等。 指债务人因对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是指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限额内,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所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应收账款。 对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约定向甲方进行付款。 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下的各方。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指自然日。 指乙方正常的对外营业日。第二章 应收账款转让 第2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自转让日起移转于乙方享有。 本合同所称“应收账款”均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 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 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及其自转让日起产生的孳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向债务人直接收取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 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 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在应收账款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应收账款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 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 对应收账款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 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 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 益。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第3条 甲方在叙做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拟办理保理业务的不同种类向篇三:保理协议(原) 保理协议 立和同人:客户 保理公司 兹因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卖方同意以其对经保理公司选定之特定买受人,基于卖方与买方间之销货契约或劳务契约采赊销结算方式,致卖方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给付一定金钱之应收账款债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将前述之应收账款债权转予保理公司。 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各条款之约定: 第一条:应收账款转让 一、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应交付或依保理公司要求而交付其所有相关买方之应收账款信息予保理公司,供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用。 二、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后,即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予卖方,买方信息详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必须将对所有经保理公司选定之买方之所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保理公司。 三、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后,以保理公司同意之书面方式明确通知买方有关甲、乙双方之债权转让事宜,并以书面告知保理公司,且应以保理公司认可之方式,证明其已对买方为债权转让与之通知。 四、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保理公司得随时重新选定卖方之特定买受人,卖方应提供其最近之特定买受人信息供保理公司重新选定用。对经保理公司重新选定增加之特定买受人,卖方仍应依前款约定办理。 五、如保理公司依前款约定为重新选定时,对重新选定前已成立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效力不生影响。 六、卖方应于出货后十日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复印件或正本、买方签收单、债权文件、确认之订单、证明债权之文件、各债权之担保及从属权利及保理公司要求之其他文件交付于保理公司,并应告知主张各个债权所必要之一切情形,并填具让与明细表或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明细表。 七、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保理公司不得将卖方与买方间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它债权契约之内容告知其他第三人。但*机关行使之权利不在此限。 第二条:应收账款管理 一、卖方同意各笔回笼之应收账款金额为该应收账款金额扣除卖方与买方依其交易条件认可之销货折让或销货退回金额或预付款等费用。 二、卖方应指定下列账户供保理公司支付款项用,且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之。xx商业银行 分行支行 户名: 账号: 三、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负有担保责任时: 1、若遇买方因破产、倒闭、重整、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且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买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卖方或保理公司有商业纠纷或其它争议,保理公司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赔付卖方,惟保理公司最高赔付限额不超过保理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同意书中所记载的承保额度。 2、保理公司定期针对买方信用进行评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卖方。若发生买方信用风险评价等有下降之虞,保理公司得出具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予卖方,重新核给承保额度。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自送达卖方之日起生效,卖方于生效日后转让的应收账款均适用于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但不溯及既往。卖方并同意日后买方清偿账款时,必须以原承保额度内之账款优先清偿。 3、卖方于保理公司间之应收账款价金超过保理公司所核准之承保额度时,无论保理公司核准的承保额度多寡,卖方仍应将超过额度部分之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保理公司,不得拒绝;有关此一超额转让之债权,其处理方式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方式处理,但卖方须自行负担超过保理公司核准之承保额度上限之应收账款无法回收之风险,且卖方仍应一并授权保理公司处理所有应收账款之管理,且该部分之成本及费用仍由卖方负担。 4、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保理公司得先按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办理。若买方主张拒付之理由无法为卖方所接受,除非卖方与买方于180天内达成和解,或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并于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或再转让日起30天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四、若卖方或保理公司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270日内收到买方提出商业纠纷或争议,且该应收账款已获保理公司赔付,则保理公司有权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之所有管理责任,并将该笔债权反转让于卖方。卖方并同意保理公司之下列管理方式: 1、卖方在接获保理公司上述通知后115日内返还保理公司已赔付卖方该笔应收账款之全部款项,或保理公司得不经通告卖方,径自卖方其他后续应收账款回款中扣除,直至全部清偿为止。其中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赔偿。 2、若自收到纠纷通知起,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且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或卖方与买方于卖方自收到纠纷通知起180天内达成和解,届时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30天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五、保理公司有权为回收账款向买方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程序,保理公司应事先将此一法律程序告知卖方:若卖方不同意保理公司所采取的法律程序,则卖方同意保理公司无条件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并得解除一切法律责任。 六、保理公司因履行本协议之各项服务所致之任何费用,概由卖方负担,卖方同意保理公司得于应付卖方之款项直接抵扣之。 第三条:应收账款融资一、卖方得于各笔应收账款转让后,依照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之约定预支价金成数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 二、上述申请经保理公司审核无误后,于账款到期日前支付予卖方。保理公司支付此一融资款项得事先扣除卖方应付予保理公司之利息及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三、保理公司于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后,保理公司得直接扣除卖方尚未清偿之融资余额以及利息、管理费、手续费或罚款等费用后,余款拨入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卖方与保理公司约定的账户。若买方未能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或未能足额付款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及或第三条第四款办理。 四、若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不负担保责任,或卖方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已超过保理公司承诺之承保额度,此种不在保理公司承担买方支付能力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若于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遭买方无论任何原因致有不能全额清偿之情事者,保理公司应于各笔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起算30天为催收期,若催收期结束保理公司仍未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得融资款,以及自己方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1、保理公司于收受上述卖方返还之款项无误后,得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 2、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五、有关应收账款融资之未尽事宜,祥见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所载。 第四条:应收账款之解除 一、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时,保理公司得不经通知或催告卖方,保理公司得直接解除或终止相关之全部或部分责任: 1、买方签发之票据,因存款不足、拒绝往来或其他原因退票时;或买方受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终局执行等强制执行,或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其或申请重整时。但有本合约第二条第三款但书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对于已转让予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仍可要求卖方重新提供保理公司指定的债权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供保理公司判定:若卖方未能于15日内提供,或经保理公司认定该债权文件有抵触本协议第五条之情事者。 3、卖方依其与买方间契约之给付,买方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 4、买方直接付款予卖方或其他第三人。 5、保理公司认定卖方有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承诺或有信用不良之事实发生者。 6、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卖方未能于接获保理公司之通知后7日内函复保理公司有关其与买方协调情形,或卖方在上述期限内函复其解决条件不为保理公司所同意时。 二、依前条约定解除或终止应收账款管理后,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日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的融资款,以及自保理公司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保理公司应于收受上述款项无误后,将该解除或终止之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第五条:卖方之义务及承诺事项 1、应收账款确无抵销、质押或其他不得转让之情事,且买方绝无足以消灭或妨碍保理公司行使权利之事由或抗辩权之存在。 2、应收账款确实合法存在,且无再转让或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之情事。 3、除有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外,卖方应无条件担保买方履行债务之付款意愿与付款能力。 4、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交易均系正常合法,并业已缴纳完全相关税款、运送承揽人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 5、与买方间无互相投资或其他转投资关系,且买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非为卖方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合伙人或关系人。但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卖方应提供其财务报表、买方之基本数据及双方间往来账目,且无隐瞒地提供买方交易信用、支付能力或其他有关之讯息,以协助保理公司评估买方之财务及信用能力。保理公司并有权随时要求核查卖方之财务数据,及其与买方间往来账目等资料,卖方不得拒绝。 7、卖方保证有关卖方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变更。 8、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与买方间如另有以信用证、支票、汇票、本票、预付货款或现金等方式交易等情事,卖方应将该笔交易之金额及相关事项于该笔交易出货后十日内详实通知保理公司。 9、卖方保证基于本协议对保理公司所签署或发出之任何文档均属合法,且事后不得以违反公司授权、公司章程、附则或其他内部决议为不履行之抗辩。 10、买方有解除或终止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或取消订单或其他延迟、拒绝履行其义务之主张等情事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并叙明原因,保理公司得请求卖方提供买方书函复印件或正本。 11、卖方保证于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就保理公司所选定之买方再向第三人申请办理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之业务。 12、卖方承诺并保证未经保理公司之书面同意,不得私下与买方达成任何有损保理公司权益之债务和解或变更债权转让通知所载之汇款账户。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保理公司依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所为之书面通知,均应按本合约书所载地址为之,如有变更,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否则保理公司即应以最后知悉之住所为寄送、且经通常之邮寄期间后,即视为已送达。 2、若因买方与卖方间有任何纠纷之情事发生,致使买方对保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行为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之,且无论诉讼之结果为何,卖方均应赔偿保理公司所受之任何损失,及负担一切因诉讼所支出之任何费用。 第七条:本协议之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间为自双方签约日起至甲、保理公司任一方通知对方为协议终止之意思表达。 2、本协议终止前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通知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已转让但未到清偿日或已届清偿日而未受清偿之应收账款提前支付卖方的预支价金金额,以及清偿尚未支付保理公司之预支价金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卖方不得拒绝。 3、如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之约定,不影响卖方于本协议解除前出货给买方且未获买方清偿之应收账款。 4、本协议之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第一条第七款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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