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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背景下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策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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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背景下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策初.docx

    互联网+背景下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策初“互联网+”背景下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策初探 当前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当代的时代特征,互联网在人民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的概念应运而生,所谓“互联网+”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比如,互联网+传统集市有了淘宝,互联网+传统银行有了支付宝,互联网+传统通信有了即时通信,互联网+传统交通有了快的滴滴等等。然而,“互联网+”在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无穷便利的同时,却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目前,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安防控出现了诸如国家、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等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防控体系存在漏洞,执行力不足,网络舆情引导不力等因素是造成各种防控问题形成的主因,*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应从完善立法、体制创新、监督检查、推进“大平台”建设等方面狠下功夫,解决目前社会治安防控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切实推进“互联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给公众一个安全的互联网新时代。 一、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得益于现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传输的速度大大加快,同城化、全球化特征不断显现。使过去人与人由于地域限制而导致的交流沟通不畅问题得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地理边界被大大缩短。当网络成为当前最重要的传播媒介,网络的资源共享性、高速的数据传输速度、网络边界的无限性使当今社会的开放程度极高。在这个自由、广阔的平台上,进入的门槛极低,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能够参与进来,这也使“互联网+”背景下的互动交流异常活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这诸多的便利背后,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安防控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矛盾凸显,且亟待解决。从社会治安防控层面分析,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治安防控领域扩大。随着各类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创新,衍生出更多新兴领域,在新事物不断发展的同时,治安防控领域必然进一步扩大,而不单单局限于传统的现实社会,进而表现在网络媒体、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等领域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本人所在的永安洲派出所十年之前是落后的农村,治安防控停留在防盗、防火、防天灾上,如今永安洲镇飞速发展,各大企业单位、各类场所行业林立,治安形势日趋复杂,防控领域不断扩大,如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问题,征地拆迁、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网上造谣煽动上访事件,“实际神”等邪教组织破坏国家统一等方面的问题。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领域,必须将防控范围扩大,落实防控措施,否则违法犯罪行为的迅速增加将不可避免。 治安防控对象增多。在诸多新兴产业不断涌现的过程中,资源配置不断调整,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现象,成为了社会治安防控新增的对象。而且,由于现行防控机制滞后于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条件。比如,日益增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日渐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来源;时下“微信”圈里流行的微商正营销着不少假冒伪劣商品;各村、社区中不起眼的破屋也许在掩护着恐怖分子的暴力计划。 新生问题层出不穷。在日新月异的今天,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社会治安防控也在不停地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让目前的治安防控体系应接不暇。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当前犯罪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速度更加迅猛、手段更加多样、范围更加广泛。比如,网警整理出来的网络诈骗类型就达42种之多,且还在不断新增中。另外,社会情绪的网络扩散已经成为社会治安防控的当务之急。一些负面情绪通过网络传播放大效应,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被一些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行歪曲事实的炒作和渲染,蒙蔽广大网民,使这些负面情绪的破坏性和负面影响力不断放大,原本一些很正常的事件和问题,经过网络的“洗礼”,谣言四起,完全背离了原本的事实,以致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新因素,给社会治安防控带来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比如,企业的劳资纠纷、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经网络一渲染,就可能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治安防控监管不足。“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不同于传统的社会治安防控,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技术必须符合更高的要求。对监管人员而言,不光要具备法律、侦查和社会治安管理的业务知识,更要能够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严格意义上说应该是具有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公安机关,大多数县区级公安机关虽然设有网监部门,但是既懂公安业务知识又懂计算机技术的人才比较少。对监管技术而言,目前的通讯技术日新月异,全社会已步入4G时代,微信、陌陌、QQ等交流平台软件竞相发展,然而公安机关虽意识到在这一块的监管上存在缺失,但面对侦控滞后现状采取的措施却未曾得以体现。 治安防控难度增大。由于防控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问题不断出新,监管不足,加之相关法律滞后,以及人们防范意识和责任义务感的淡化、道德的滑坡,部分民警的素质在还未适应“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情况下,还要不断面对从未遇到过的新问题,比如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无限放大的失真网络舆情等等,导致防范力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难度日益加大。 二、“互联网+”背景下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面对上述社会治安防控严峻的形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亟待完善。然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而不是单靠公安机关就可以完成。要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建立健全立体化防控机制。对“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安的防控,出于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只有健全现有防控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和动态性的防控。一是完善情报信息的搜集、共享、研判、预警机制。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情报信息的搜集、共享、研判、预警,能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队伍的快速反应和整体战斗能力,从而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把问题有效解决在萌芽状态。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信息情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信息联络员、信息员及信息责任人。二要规范情报工作。各部门实行逐层逐级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并对搜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集中研判,发布预警,并跟踪督办,对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三要落实奖惩制度。对在情报信息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和工作不到位的,要分别给予奖励和责任追究。四要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情报信息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行环境。二是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对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特别是突发的重大事件、案件、安全事故、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能够快速掌握,迅速反应,并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统一指挥、井然有序。*部门要专门成立指挥中心,针对各部门上报的情报信息,发布指令,视情况决定交由主管部门处理,或统一调动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比如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集体上访由党委、*指挥调度,信访、纪检监察和公、检、法及有关部门参与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要有民政、宗教、610等部门参与处置等等。各级部门要严格明确责任制,杜绝推诿、不主动现象。问题发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深入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加强综合治理,以防类似问题发生。三是建立完善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当今“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同于传统社会。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面对面的,各种要素能为人所感知。而在互联网为主导的世界中,大部分都是匿名、隐蔽的,这无疑给治安防控带来各种难题。这些难题不光是方式方法上的,更是理念观念上的。此外,在当下社会治安的管理中,涉及包括信息产业、公安、文化、工商、教育、新闻出版等在内的多家*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自为政,缺乏有效沟通和配合,管控难以形成合力,无法实现综合、常态管理,经常出现令出多门的情况,管理效果不甚理想。因此,社会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个职能部门要立足全局,高度认识,工作上加强联系,推进中加强沟通,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党委*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联动工作格局,有节有序地共同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四是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公众等等,各种社会力量大都具有自身独特的专业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应引入公共治理的理念,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让社会全员共同应对治安防控问题。要发挥好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在社会动员中的作用,从基础抓起,从社区入手,通过政策支持、经费资助、税收减免、购买服务等措施,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其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联系居民的纽带作用,以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地投身到社会治安防控中来。 全面严格落实各方责任。首先,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党委*在这一社会工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要统一领导社会各阶层、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落实相关责任,实行综合治理,处理好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党委*必须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的影响,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期。其次,社会各部门,如禁毒办、维稳办,电商、食药品监管等,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部门自身为主力军,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实施各项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措施。再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单位内部保卫部门的作用,不断提高自防、自治、自卫和自控的能力和水平。第四,公安机关应发挥好全社会治安防控的参谋助手作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敌情、社情,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向党委*汇报社会治安防控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协助党委*推动落实社会治安防控的各项措施,同时要确保各项治安防控工作落实到位,必须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指导并监督社会各部门落实好治安防控工作。第五,公安机关各个警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规定各岗位职责,同时要树立整体作战的观念,打破区域和警种、部门界限,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共享,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治安防控工作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第六,*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网络传播媒介有时因为*提供的公共信息太少,凭空想象,杜撰出所谓的事实真相,以达到其新闻轰动效应。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他*管控部门应改变过去“瞒、堵、封、删”的做法,积极与新闻媒体、网络传播媒介及其他社会舆论沟通联系,实现“疏”,向他们及时发布一些敏感事件的真相和调查情况,借他们之手抢占话语的制高点,还事物之本真,防止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进一步完善防控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我国为适应网络时代的到来,先后扩充或颁布了诸如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制订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或规章。即便如此,其仍存在问题,一是立法存有空白,我国法律存在着诸如泄密问题、市场准入制度、诚信缺失、网络货币兑换、虚拟资产遭盗窃等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覆盖所有领域。这种现状导致*相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管控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无法可依、无律可循;二是立法调整滞后,立法尤如杀毒软件的研发工作,本身就具有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体现的尤为突出。目前网络世界飞速发展,日新月异,这就使我国原本就不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更加跟不上技术和时代的发展,导致调整滞后。在立法工作上,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性的国家法律法规,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涉及经济、社会保障、公共事件、医疗等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新生问题纳入新立法的范围。确立新型违法犯罪具体的侦查、立案标准,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提高整体管控效果。尤其突出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弥补立法上的空白,改革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应根据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新情况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 全面强化和规范专业警种训练。公安机关要适应新时期“互联网+”背景下的工作环境,就必须大力强化各警种的警务技能训练,提高民警的实战技术水平,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当前,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平时没有严格的训练,即使有训练大多也是符合程序的要求,并没有明确训练的目的,对成绩要求不高,导致训练流于形式;二是岗位职责不明晰,对什么样的警种采取什么样的课程进行训练,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以致各警种之间训练的内容大致相仿,差别不大,失去了训练的价值与意义。所以,我们必须要规范公安机关各类警种的教育训练。首先,要根据不同的警种制定专门的训练课程,聘请专门教育人员对刑警、户籍警、交警、巡警等各警种进行不同类别的培训,大力强化技能训练,努力提高警员素质和能力;其次,要丰富教育训练的内容,不要把警种教育训练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授课和体能训练层面上,要将实战与当前社会的治安环境结合起来,模拟多种情境,训练干警们现场处置和应急反映的能力;再次,教育训练的时间周期不宜过长,应根据社会治安防控需要,经常开展警种轮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最后,要加大教育训练的资金投入,挖掘优质师资队伍和提高教学环境条件,为公安干警提升工作能力提供保障。 进一步强化防控体系建设的机制保障。社会治安防控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工作,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来支持运作,不能初期热情高涨,大力投入建设,到了后期却消极被动,缺少维护更新,那样必定无益于社会治安防控。一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成立专门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相应政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二要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各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治安防控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引进先进做法,并对社会治安防控方面有贡献的予以奖励,促进防控与金融的结合。三要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互联网时代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与高等院校合作,致力于专门研究社会治安防控问题,建立研发基地。四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各部门将治安防控工作情况纳入日常考评机制,不能工作做与不做一个样,对积极先进的做法要予以褒扬,对消极懈怠工作的在考评中应予以扣分。以上述措施来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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