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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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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docx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黄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后的缺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设备的所有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证书与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外币和汇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暂定金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风险与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责任的限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不可抗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关税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通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争议与仲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开工日期”是指下列日期中最迟的日期: 序言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商收到下列付款或通知的日期; 支付条件中可能规定的开工之前的预付款; 为开始履行合同所需颁发任何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合同生效所需的任何法律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作为开工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1.1.2“条件”是指本合同条件的序言以及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3“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条件、规范、业主的图纸和承包商的图纸、已标价的和填完的价格表、投标书、中标函以及中标函中明确编入的附加文件。 1.1.4“合同协议书”是指记录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文件。FIDIC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附有一个合同协议书的样本。 1.1.5“合同价格”是中标函中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那笔金额。 1.1.6“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承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1.7“承包商的图纸”是指承包商根据第6条提交的所有的图纸、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 1.1.8“承包商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9“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37.3款定义的风险。 1.1.10“缺陷责任证书”是根据第30.11款由工程师颁发给承包商的证书。 1.1.11“缺陷责任期”是指一年或第二部分规定的移交工程后的时间段。在该期间内,承包商根据第30条负责修复好缺陷和损害。 1.1.12“业主”是指序言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业主的任何受让人。 1.1.13“业主的图纸”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 1.1.14“业主的风险”是指第37.2款定义的那些风险。 1.1.15“工程师”是指业主任命的为了合同目的作为工程师去工作并在序言中被指定的人员。 1.1.16“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任命的工程师的任何代表。 1.1.17“最终支付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3.10款向业主颁发的证书。 1.1.18“不可抗力”具有第44.1款赋予它的涵义。 1.1.19“外币”是指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货币。 1.1.20“严重读取”是指承包商违背最基本的勤勉之则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该规则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同样的地位和同样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 1.1.21“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对投标书进行的任何调整或变动。 1.1.22“履约保证”是承包商据第10.1款为恰当地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 1.1.23“工程设备”是指按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1.24“进度计划”是指承包商根据第12.1款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批准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1.1.25“暂定金额”是指根据第36.1款所述的那笔用于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金额。 1.1.26“风险转移日期”是指根据第38.1款将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的日期。 1.1.27“价格表”是指由承包商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的已填完并且已标价的价格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上述价格表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1.28“区段”是指合同中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1.29“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或使之可用的、承包商工作所在的或运人工程设备的那个或那些场所以及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施工涉及到的、在工程周围的那部分场所。 1.1.30“规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以及根据第31条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 1.1.31“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或是经工程师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1.32“移交证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9条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 1.1.33“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送交业主的标有价格的报价书。 1.1.34“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在工程递交给业主之前进行的检测。 1.1.35“变更命令”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1.1款向承包商颁发的任何书面命令或被认为是书面的命令。 1.1.36“工程”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及进行的工作。 标题和题名 1.2本条件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词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书面通讯 1.4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话和传真发送。 通知、同意和批准 1.5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批准时,该同意或批准不得被无故扣压。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批准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作出相应解释。 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6凡按照本条件承包商有权得到费用支付时,该费用应为恰当产生的费用,并应包括合理分摊到该费用上的任何企业管理费;但不包括利润。任何应得利润应按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增加到费用上。 时段 1.7本条件中,“日”指公历日,“年”指365天。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 2.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如果要求工程师在履行任何这神职责之前须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的所有细节应在第二部分予以阐明。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并应仅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根据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工程师可随时将赋予工程师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工程师代表,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授权。 任何授权或撤回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将其副本送交承包商和业主之后方能生效。 由工程师代表根据此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或批准应具有与工程师发出的决定、指示或批准相同的效力,但: 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上述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指示要求对其修正的权力; 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上述决定或指示予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2.4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师按下述方式行使他的处理权: 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表示满意,或批准; 确定价值; 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力和义务的行动。 工程师应在合同条款的范围内并兼顾所有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 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 2.5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根据本条件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书面确认 2.6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工程师的任何非书面的决定或指示。承包商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工程师。在承包商收到书面确认后,此类决定或指示方能生效。 对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 2.7如果承包商对第2.5款所述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或者是对第2.6款所述的书面确认提出不同意见或存有疑问,他应在收到上述决定、指示或书面确认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陈述自己的理由。 工程师应在下一个28天期限内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对上述决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同时说明理由。 如果任一方对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持有不同意见,或如果工程师在规定的28天内没有对承包商的通知作出答复,且上述问题又未能友好解决,则这一方有权在50.1款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合同将这一向题提交仲裁。 工程师的替代 2.8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业主不得任命任何人替代工程师行使职权。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 转让 3.1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他的义务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收取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款项不应视为转让。 分包 4.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但承包商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工程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 系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件 主导语言 5.1如果合同版本是用几种语言编写的,具有忧先权的版本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该版本的语言称为主导语言。 日常通讯 5.2日常通讯使用的语言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中标函; 2.序言; 3.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 4.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 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文件应相互解释 5.4在遵守第5.3款的条件下,合同文件应被认为可相互解释。任何含糊或歧义应由工程师解答,他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 如果承包商认为遵循工程师的指示将导致他不可能合理预计的费用,他应随即通知工程师,并附上全部的详细证明材料。此时如果工程师批准,他将为上述的合理费用连同适当的利润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反之,如果遵循上述指示导致承包商费用低于他合理预计的费用,在考虑适当的利润之后,工程师应开具证明,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 承包商的图纸 6.1承包商应将以下材料提交工程师批准: 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可能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图纸、样品、模型或资料,并按规定的份数; 在工程进行中,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工程总体布置图及详图。 工程师应对上述材料表明批准或不批准。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或若无时间规定,在收到材料的28天内,如果工程师没有表明批准或不批准,上述材料即被认为得到了批准。 获得了批准的图纸、样品和模型应由工程师签字或表示认可。 承包商应接合同规定的格式及份数提供获得批准的图纸的附加副本。 不批准承包商图纸的后果 6.2工程师未批准的任何承包商的图纸都应立即予以修正以符合工程师的要求,并应再次提交。 获得批准的承包商图纸 6.3除第31条的规定外,获得批准的承包商的图纸不得被违背。 对承包商的图纸的检查 6.4在合理的时间内,工程师有权在承包商的基地检查工程任何部分的全部承包商的图纸。 有关安装的资料 6.5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供图纸,说明工程设备如何安装,以及以下情况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准备合适的基础或其他的支撑方法; 为将工程设备和任何必要的施工设备送往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地提供合适的现场通道; 与工程设备必要的连接。 操作和维修手册 6.6根据第29条移交工程之前,承包商应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修建工程的图纸。这些资料应足够详细,以使业主能够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的所有部分。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手册和图纸应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主导语言以及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份数提供。 除非另有商定,在上述手册和图纸提供给业主之前,不能认为按照移交要求工程业已竣工。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图纸 6.7业主只能为完成、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之目的使用承包商的图纸。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图纸 6.8业主或工程师提交给承包商的业主的图纸、规范以及其他资料仍应为业主的财产。除非是为了合同的需要。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这些资料或将之传递给第三方。 设备制造图纸 6.9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问业主或工程师披露承包商的保密的设备制造图纸、设计、技术秘密或制造工艺、工序或作业方法。 承包商图纸中的错误 6.10承包商应对其图纸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除非它们可归因于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本正确的业主的图纸或其他书面资料。工程师对承包商图纸的批准不应解除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由于承包商拖延提供其图纸和其他资料或由于图纸资料中存在他对之负责的错误或遗漏而可能导致的任何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承包商对他负责的、因上述错误或遗漏所必须进行的任何更改或修补工作,应自费处理,并据之修改承包商的图纸和其他资料。 承包商履行本条中规定的义务应视为对本条中承包商责任的全部清偿,但不应解除第27.1款中他的责任。 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 7.2业主应对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业主的图纸和其他书面资料负责,并对由其中任一方指定的特定工作的详图负责。如果上述业主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而且需对工作加以变更时,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由工程师开具证明的修改费用和利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 一般义务 8.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将之运到现场、安装、检验和将其试运行,并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商还应提供全部必要的承包商设备、监理人员、劳务以及除第二部分中规定以外的全部必要的设施。 放线 8.2承包商应按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并为此目的提供全部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错误,承包商应修正上述错误。 承包商应负担修正错误的费用,除非上述错误是由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错误资料引起,或由另一承包商的错误引起,在此情况下,业主应负担费用和利润。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的检查不应解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度的责任。 合同协议书 9.1如果要求的话,承包商应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记录合同的全部条款。该协议书应按所附格式拟定并完成,费用由业主负担。 履约保证 10.1如果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要求承包商取得履约保证时,他应在收到中标函28天内按所要求的保证金额取得此种保证。履约保证应由一当事人按业主批准的格式提供。遵循本条要求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有效期 10.2在承包商按照合同对工程进行施工、完成以及修复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不能根据此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此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按履约保证索赔 10.3不论履约保证的条款是否规定了在业主要求时应予支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业主才能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 承包商不履行合同,并且在收到业主要求其补救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后42天内没有照办,该通知应说明按照履约保证索赔的意图,索赔数额以及所依据的违约事实; 业主和承包商业已书面同意将要求支付的款额支付给业主,而该款额在此后42天内并未支付; 在第50条所述的仲裁中,已判给业主一笔款额,而这笔款额在此判决后42天内并未支付; 承包商已停止清理或业已破产。在上述情况下,业主在索赔时都应送交承包商一份副本。 现场资料 11.1应当认为,投标书是基于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的,这些资料是业主或工程师为投标之目的向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应为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11.2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查清并在其投标书中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可能性; 现场的综合情况; 现场总的劳务状况。 承包商不应对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但要对其从各种渠道收到的信息的解释负责。 外界障碍和条件 11.3如果在现场实施工程期间,承包商遇到了第26.1款规定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他应有权获得由此导致的附加费用。 工程师应为以下各项导致的附加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遵循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商磋商之后颁发给承包商的有关的任何指示; 在无工程师的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 提交进度计划 12.1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以取得他的批准。该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提交和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要的时间; 承包商要求业主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提交任何业主的图纸; 提供通往现场的通道; 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工作; 获得为工程之目的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同意、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之后28天内按序言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计划。 工程师对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或业主的任何义务。 进度计划的变更12.2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不得对进度计划作实质性变更。鉴于第12.1款的规定,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实质性变更须征得工程师的批准。 修改进度计划 12.3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如果要求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不是由承包商负责时,工程师应为编制修改的进度计划之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承包商的代表 13.1承包商应雇佣一名或多名有能力的代表在现场监督工程的实施,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通讯语言。 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应将他们的姓名书面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向承包商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或通知都应被视为已发给了承包商。 对承包商雇员的反对 13.2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后,承包商应从该工程调离他在实施工程中雇佣的任何读取的或不胜任的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承包商的设备 14.1除了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范围外,承包商应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 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在运至现场后,都应被视为准备专门用于工程实施的。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上述设备运离现场,除非: 不再需要该设备完成工程; 工程师已表示同意。 安全预防措施 14.2承包商应遵守有关现场安全的全部适宜的规章。 除非另行商定,从现场开工至工程移交,承包商应提供: 工程所需的围栏、照明、护卫和值班; 为毗邻财产的物主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提供便利和保护可能需要的临时通道、人行道、护板和围栏。 电、水和气 14.3承包商应有权为工程之目的使用现场可能提供的电、水、气及其他服务,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承包商应自费提供为上述使用所需的任何装置。 业主的设备 14.4如果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而要求的话,业主应运行任何可供使用的.设备,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在设备运行期间,业主应对设备有控制权并负责设备的安全生产。 现场清理 14.5在工程进行中,承包商应随时清除和运走所有剩余材料和垃圾。.竣工后,承包商应将全部的承包商设备运走,使整个现场和工程保持清洁并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使工程师满意。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14.6在不阻碍或干扰工程进行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受雇于业主在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商及现场上的合法人员提供所有合理的机会,以使他们完成自己的工作。 承包商还应为业主的雇员提供同样的机会。如果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或任何其他服务,业主应据之向承包商支付。所付款额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之中。 通行权 14.7除非工程师允许,只许可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雇员留在现场。 承包商应随时向工程师及其代表、业主的代表、当局和官员提供视察工程的方便。 为获得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提供信息 14.8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有关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设备的详细情况,以使业主获得所有必要的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遵守法规、规章 15.1在履行合同时出现的一切事宜中,承包商应在各个方面遵守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合法当局的任何规章或细则的规定,并按照其要求发出通知和支付一切费用。 遵守法律 15.2承包商应遵守设备制造国有关设备制造的法律以及设备安装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涉及到制造、安装和工程的运行。 专利权 16.1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受因侵犯任何专利、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索赔,但须以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该索赔或诉讼起因于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 于合同签字的日期在承包商本国或工程设备制造或安装所在国该权利已得到保护; 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了规范中明示的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而使用该工程引起的; 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任何工程设备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配套或联合使用引起的,除非这种配套或联合在投标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 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业主或工程师的设计或指示引起的。 有关专利权的索赔 16.2当业主遭受到本条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引起的任何诉讼。 业主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或诉讼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未去谈判或应诉。 但承包商在向业主提供业主可能要求的合理保证之后方可去进行谈判或应诉。该保证总额应为业主可能负责的且在第16.1款的保障内容中包含的补偿费、损坏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的一项估算款额。 在承包商要求下,业主应为辩驳上述任何索赔或诉讼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并应得到由此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业主对专利权的保证 16.3如果不是由于承包商根据第16.1款负责保障业主的任何事宜引起承包商侵权或声称侵犯任何专利、注册、设计、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则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受为之可能招致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第16.2款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也同样适用。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 进入和占用现场 17.1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允许承包商进人和占用现场,但该现场不可能为承包商独家占有。 业主应按规范规定的范围提供将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运往现场的通行方法。 协助查明当地规章 17.2业主应协助承包商查明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的任何法律、规章、法令或细则以及该国关税的性质和范围,这一切都可能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要求的话,业主应以承包商的费用为承包商设法获得上述文件的副本及有关资料。 现场土木工程 17.3业主钻现场提供的任何建筑物、结构、基础或各种通行方法,在进度计划表所指示的时间内,应适合于工程的接收、迁移、安装和维修。 同意和通行权 17.4业主应在适当的时间获得或给予工程所需的所有同意,包括工作许可证、通行权以及批准。 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17.5在与送交工程设备和工程竣工的时间有关的合理时间内,业主应获得工程设备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 劳务的雇佣 18.1除非合同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自行安排所有劳务的雇佣,以及他们的酬金、住房、膳食和交通。 有关劳务的统计表 18.2承包商应提交详细的统计表,说明承包商以及分包商在现场随时雇佣的管理人员和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数量。该统计表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 工作时间 18.3在现场,承包商应遵守序言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业主应允许承包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现场不间断地进行工作。 在与业主及承包商协商后,工程师可指示在其他时间进行工作。额外费用及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除非上述做法是为了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且应归因于承包商的违约。 对工作时间的限制 18.4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合同有此规定; 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无法避免或必须进行。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已表示同意。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 实施方法 19.1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的制造以及要做的全部工作的实施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公认的良好的习惯做法以恰当和熟练的方法去实施。 封盖工作 19.2承包商应给予工程师充分的机会去检查、测量和检验现场上即将封盖或掩蔽的任何工作。 当此类工作已为检查、测量或检验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他考虑没有必要,工程师没有理由拖延进行检查、测量和检验。 移去封盖工作 19.3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的话,承包商应剥露工程的任何部分,之后承包商应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并使之完好,以使工程师满意。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按第19.2款已被封盖或掩蔽,并被发现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商遵照工程师的指示而招致的费用,包括利润,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 独立的检查 20.1如果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工程师可将对设备的检查或检验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检查员。 应按第2.3款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这种授权,该独立检查员应被视为为此目的的工程师代表。该任命的通知应由工程师发给承包商。 制造期间的检查和检验 20.2在设备制造期间,工程师有权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加工工艺,检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制造过程。这项工作应在工作时间内于承包商的材料场地和加工车间内进行。如果设备在其他的地方制造,承包商应为工程师的检查、试验和检验获得许可。 所有的检查、试验和检验不能免除承包商遵守合同的任何义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20.3承包商应接合同的规定与工程师协商设备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把他打算检验的意图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工程师未按协商一致的时间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指示承包商不必检验,承包商可单独进行检验,该检验可以被认为是在工程师到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递交检验结果的正式证明副本。如果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承认检验的数据有效。 为检验提供设备 20.4凡合同规定在承包商或分包商厂房进行检验时,承包商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帮助、劳务、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检验证书 20.5当设备通过了本条所指的检验时,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一份证书,或为此在承包商的检验证书上签字。 拒收 21.1如果按第20条所进行的检查、试验或检验的结果使工程师认为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他可以拒收该设备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收的理由。工程师不应拒收有微小缺陷的任何设备,只要该缺陷并不影响该设备的营利运行。 承包商随后应迅速修补缺陷或保证任何被拒收的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工程师要求对该设备再行检验,该检验应按同样的条款和条件重复进行。由重复检验招致的业主的全部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对运送设备的许可 22.1承包商应向工程师书面申请运送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至现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其运送到现场。 承包商应负责在现场接收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暂时停工命令 23.1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 暂停工程的进行; 暂停运送在进度计划中规定的运送时间准备运往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 暂停安装业已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 当阻止承包商按进度计划运送或安装工程设备时,即应认为工程师已下达了暂时停工的指示,除非此类阻止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 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处在承包商的工厂或其他地方或现场受到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免受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暂时停工的费用 24.1承包商因对工程或工程设备进行保护、保障和保险,遵守工程师根据第23.1款下达的指示以及复工而招致的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如果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必须停工时,则承包商无权取得任何附加费用。 除非承包商在收到暂停工程进行或暂停运送工程设备的命令后28天内,或根据第23.1款确认暂时停工的日期后28天内,把要求进行该项索赔的意图通知工程师,否则他亦无权取得附加费用。 暂时停工情况下的支付 24.2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工作或工程设备的运送被中止超过28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的支付款项。在暂时停工28天后,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该工程设备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同时,应颁发一份支付证书,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已把这些工程设备标记为业主的财产; 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 持续的暂时停工 24.3如果第23.1款所述的停工持续84天以上,且此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在28天内同意继续实施工程。 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停工视为第31条所述的对停工影响到的区段的删减或如果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终止合同,并且执行第46条的规定。 复工 24.4如果承包商没有根据第24.3款将持续的停工视为删减或终止合同,在承包商的要求下,业主应接受对中止的工程的保护、保管、安全以及保险的责任,中止的工程受到损失或损害之风险从此转移给业主。 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命令后,承包商应在及时通知工程师后,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承包商应补救好工程或工程设备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承包商由于此暂停所合理支出的费用连同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承包商无权获得由于补救因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采取第23.1款规定的措施而引起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所招致的费用。 如果业主根据本款接受了中止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那么在承包商收到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14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承包商。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 竣工期限 25.1工程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并通过竣工检验。 竣工期限的延长 26.1如果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致使或将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期限: 根据第31条书面指示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系包商不可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障碍或条件; 业主或工程师的指示,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的; 业主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 业主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的延误; 根据第23条的任何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除外; 任何劳资纠纷;. 业主的风险; 不可抗力。 承包商应在得知索赔延期的事件后14天内,将其索赔延期的意向通知工程师。通知发出后,承包商应尽快发出附有全部详细材料的延期要求。 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不时地给予承包商预期的或追溯既往的此类合理延长竣工期限的许可。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无论在竣工期限之前或之后出现的延误,承包商均应有权获得此类延期。 分包商的误期 26.2如果分包商的误期是由于第26.1款提到的某一原因,而该误期阻碍承包商按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商应有权进行延期索赔。 提前竣工 26.3业主可在下述条件下要求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花竣工期限之前完成: 业主和承包商应首先商定支付承包商在竣工期限之前完成工程或其中一部分的每日的额外款额; 对未能在提前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承包商不承担第27.1款中规定的责任。 本款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早于规定期限竣工。业主有关提前竣工的要求应满足两个条件: 业主和承包商应在合同中约定应付报酬。约定的应付报酬应为竣工期限前实际完成的部分工程的每日额外款项。 对在约定提前竣工时间内的延误,承包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使业主已要求提前竣工,并且已就报酬问题达成协议,只有在竣工期限到期时,才会出现第27条所述后果。第26.3款的规定是业主要求提前竣工的唯一途径。业主不得援引根据第31条发出的变更命令来改变对第26.3款的执行。 竣工拖延 27.1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业主应有权减少合同价格,除非从出现的事件中能够合理地断定业主不会遭受损失。 业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将其要求减少合同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商。 每日减少的百分比应按序言中的规定,即归因于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每日百分比。此减少应按竣工期限和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 此减少决不应超出序言中规定的、该部分合同价格的最大百分比。 此减少不应包括对有关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竣工,业主所做的任何其他补救,但第27.2款中的规定除外。 进一步的误期 27.2如果根据第27.1款业主有权对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合同价格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他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完成工程。该通知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最后竣工的期限。 如果不是由于业主或其雇佣的某个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承包商未能在该期限内竣工时,业主可再一次通知承包商: 要求承包商完成; 用承包商的费用由业主完成工程,只要他以合理的方式这样做; 终止合同。 如果业主终止了合同,他应有权就他所蒙受的任何损失从承包商处得到序言中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补偿。若没有规定最高限额,业主无权得到超出归因于承包商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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