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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C担保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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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C担保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docx

    CSC担保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附1: 16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印制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张秀琴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 现住址 ;邮编: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 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 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 18 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 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 19 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20 篇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附1: 16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印制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 现住址 ;邮编: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 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 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 18 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 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 19 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20 篇三: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 自XX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第十四条”规定交各有关方面留存。 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均应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本部:北京朝阳门北大街六号,新中港万泰大厦七层,电话:65544467/68/69/70/71,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业务三部: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电话:82663758/59/60/61,传真:82663754,邮编:100080。 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指导。 留学人员个人办理协议书公证手续时,应带两名丙方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XX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同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切记: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留学人员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有关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资助总经费平均标准,两位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资助总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 位:人民币/元 留学期限 一类国家 二类国家 二年 25万 16万 一年半 19万 12万 一年 13万 8万 半年 8万 5万 三个月 5万 4万 在办理签约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联系,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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