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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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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docx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考 生: 指导老师: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但在构成要件上,仍以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前提,其成立条件也有别于单独犯罪,即必须是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的行为。正确认识共同犯罪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助于加深对共同犯罪的理解。 关健词: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 身份 认识错误 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为处理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要深刻理解共同犯罪,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共同犯罪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性。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三是共同犯罪的类型、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其违法便不同。共同犯罪有二个以上的共犯人,但 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犯人行为的有责性不 同,因而需要区别对等。 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有关系 通常共同犯罪,仍以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前提,即“二人以上”是符合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某种犯罪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所以从构成要件上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但是,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生、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生、违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例如:16周岁的甲应15周岁的乙的要求,为乙入室盗窃望风。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甲乙成立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甲具备有责性,因而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由于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乙不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对二人以上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例如:甲教唆乙在路边抢劫,而乙在接受教唆后入室抢劫的,在抢劫的故意与犯罪行为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只是对甲乙适用的法定刑不同。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人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1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必须有共同故意 1.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具有意思联络。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的发生。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就有差异,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值得研究的是“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 2.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 具有更大的法益侵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客观上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在现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二人主观上没有过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摩托车。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时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时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按照通说,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佐作用的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A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即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B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的加减规定也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事实上,除了身份以外,对于其他特定的主观要素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也应按上述结论处理。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相当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还没有展开研究。如果共犯人具有法律认识或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适用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也存在特殊之处,下面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例一,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这是一种共同正犯,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有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杀人未遂的共同犯罪,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故已不成立该罪的共犯。甲的行为又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故对甲实际上只能以杀人未遂论处。 例二、部分共同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时,应当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由于甲具有杀人故意与杀人行为,对甲应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再如,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的教唆内容,破坏了军用通信设施。由于甲有教唆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有故意与行为,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教唆犯,乙在此范围内与甲成立共犯。但由于乙的行为另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构成条件,故对乙的行为认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 例三,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损坏了丙的贵重财物。甲与乙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分别实施了杀人的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乙的实行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但刑法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才成立犯罪,故对该行为不能独立定罪。 例四,甲以为乙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唆使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盗窃 行为。如果刑法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则必须确定甲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尽管我国刑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对于教唆犯,但在是否成立共犯的意义上说,仍然有必要分清甲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甲成立间接正犯,有人主张甲成立教唆犯。根据刑法原理,应在违法性与有责性对应的范围内,将甲认定为教唆犯。在相反的情况下,即以为对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教唆,实际上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务的,也只能在违法性与有责性相对应的范围内,认定为教唆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时,该犯罪属犯罪未遂形式,该行为人是未遂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时,该犯罪属犯罪中止形态,该行为人是中止犯;依次类推。但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同一共同犯罪中可能有的共同犯是未遂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这是因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在客观上存在共同点-没有发生特定的法益侵害结果。而之所以没有发生特定的法益侵害结果,相对于部分共犯人而言,是基于自动中止,相对于另一部分人而言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确定为不同的犯罪形态。但是,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未遂与中止、预备与中止的场合。换言之,只要共同犯人中没有人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则基本上是统一的,例如,如果共犯人中一人的行为导致既遂,则其他共犯人均成立既遂;其他共犯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共犯人必须区别对待。因此,研究同一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还是既遂犯,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共同犯罪与预备、未遂、既遂的关系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例如,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犯罪而共同预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部分人的行为未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以既遂犯论处。如上所述,共同犯与中止犯的关系则比较复杂。 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是均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为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中止。因为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丙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甲、乙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既然甲、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或者说已经既遂,丙理当对甲、乙的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丙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当然,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罪行为或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 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仍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在各共犯的犯罪形态相同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与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具有一致性;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况下,就难以确定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当前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剧烈变化的今天,共同犯罪也象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不断在发展变化,刑法和司法解释远远不能包含所有的共同印罪的情况,要想准确、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就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与之相应的法律思维,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从社会热点问题中发现和理解包括共同犯罪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譬如最近在网上热炒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和苏某打人案对我们理解共同犯罪就很有帮助。根据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在此案中,由于李天一只有15周岁,在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之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苏某由于已年满18周岁,因而成为故意伤害这一刑事案件的从犯,此案很有可能出现主犯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从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局,我们拭止以待,相信法律的公正。 通过写这篇论文,让我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更增长了法律层面的知识,这对我以后的工作,肯定有很大帮助。 最后,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他在百忙之中还是抽出时间细阅我的论文,认真修改并及时指出不足,让我的论文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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