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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精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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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精选ppt课件.ppt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目录,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现状三、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职责四、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六、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七、其他服务单位 八、建设各方的关系,目录,九、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十一、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十二、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十三、项目建设实施十四、生产准备十五、工程验收十六、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八个阶段。,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现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和运作的制度。现行我们正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1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于2000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 20号),指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使各类投资主体形成自我发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建设和运营机制,使各类投资主体成为从项目建设到生产经营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2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市场买卖双方的一种主要的竞争性交易方式。项目法人在招标工作中必须按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同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签定合同。,3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新模式,它是以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咨询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建设监理制强调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增加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4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合同的管理者依据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合同各方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行为。在建设监理体制下,项目法人对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可以委托由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对有监理工程师管理的合同,项目法人不仅自己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还要对合同以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有效的管理,但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就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完成。,三、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职责,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精神,项目法人是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组织。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组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目前法规文件中的建设单位等同项目法人,有关的合同条件又称为发包人。在叙述上一般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视为同一级组织,按法规文件和合同条件原文叙述。,国办发(1996)16号(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 20号),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 水建管200174号,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民法通则规定,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征地、移民)。,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项目法人的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四、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作进一步的约定,标准合同条件对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相应的约定,因此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编制选择合同范本时就确立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质量角度对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作一些解释。,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有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项目的主管部门、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和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其他服务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项目稽察、审计机关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等;其他服务单位包括质量检测单位、安全鉴定、咨询机构等依据相关的合同及执业要求为项目建设服务。,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抓建设程序中五个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实施开始)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发改委),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中央投资和中央、地方合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1)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要征求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政策投资银行的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2)审查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务院审批。(3)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后评价。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自评、行业评价的基础上,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复审。,2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通知),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3项目稽察,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4审计机关,项目实施的过程正是建设资金大量使用的过程,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或聘请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一般指审计事务所,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5水行业主管部门,(1)水利部1995年4月21日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2)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3)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六、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1项目法人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5设备材料供应单位,1项目法人,1995年4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规定,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准公益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从隶属关系上划分、或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1)中央项目,(2)地方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1)大中型项目,(2)小型项目:大中型项目以外的项目。,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是由项目法人组建的专门从事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的工作班子,是项目法人的办事机构。它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建设单位是负责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单位,它代表项目法人,就项目建设直接向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把建设项目的管理委托给监理单位以后,项目法人应多负责“外部”的联系与协调,提供工程建设条件和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主要精力就应当放在积极创造实施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方面,包括组织建设资金到位,订购有关材料、设备,办理征地拆迁,做好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与通讯,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变更,以及与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毗邻群众、新闻媒介等的联系与协调。此外,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应作好施工准备工作,如:生产管理机构组建、人员培训、生活福利设施准备、生产工器具准备、产品销售途径和签订销售合同等。,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工程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等重大问题的工程变更。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以及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依据变更规模,各工程变更类型的批准权限:,1)、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项目法人,由设计审批机关审批。2)、一般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经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约定审查同意后,报项目法人批准。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仍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建设项目规划和勘测设计活动的各类勘测设计单位。它可以是具有综合规划、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独立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和设计任务,也可以是具有某方面专长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所承担的设计任务通常由项目法人委托或通过投标承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的主要任务可以:(1)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流域规划;(2)根据项目法人要求和资源条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文件;(4)派出设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设计交底和设计修改等设计服务工作,参加负责设计的工程验收工作。,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项目建筑安装活动的各类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社会服务性企业,“监理”是我国特有的称法,西方国家承担社会监理任务的是工程咨询公司、工程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等。建设监理是一项制度,对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和行业管理与一般的工程咨询有所区别。监理单位则多负责项目“内部”的监督、检查控制与协调。,5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指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或制造企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可以向承包单位提供,也可以直接向项目法人提供。,七、其他服务单位,其他服务单位包括质量检测单位、安全鉴定、咨询机构等依据相关的合同及执业要求为项目建设服务。,1安全鉴定,安全鉴定是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必须履行的工作,水利部对水库大坝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进行专门规定。,(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必须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2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3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属于智力服务性行业。它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金融、贸易、政治、法律、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工程咨询公司可以按照客户的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出谋划策,提出公正合理的有关建议,先进而经济的工程方案,以及对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其它各方面的服务,力求使客户的建设项目加快建成并投产,以节约资金,提高效率,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工程咨询公司通常由不同的工程业务专家组成,内部分专业组,分别承担不同专业的咨询服务项目。工程咨询公司的服务内容主要有:(1)投资前研究。主要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拟建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供项目法人决策。(2)项目建设准备。主要是对项目进行资金估算;拟定工程方案、总体计划和建设工期;进行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说明书;编制招标文件,拟订工程施工发包和设备采购计划,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招标、决标、合同签订等工作。,(3)工程实施管理。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项目管理。(4)技术服务。向项目法人、承包商及其它项目参与者提供项目建设领域各种专业服务,如编制工程计划,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订立规章制度,培训专业人员等。,4法律咨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有的经济关系都要通过合同来联系,并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项目的实施会影响到项目所在地和项目周边的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使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法律咨询,为项目的实施保驾护航。法律咨询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承担。此外还有项目咨询与评估、资质认证、争议评审与调解、资产评估公司等社会性协会或组织,这些机构组合形成一完善的项目服务体系,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各类服务。,八、建设各方的关系,要实现建设项目的目标需要建设各方的合作,建设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人按照监理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人的权力和职责。这里需要说明目前在项目管理中包括法规文件和标准的合同条件对建设各方的名称还没有统一,在这里作一解释,项目法人,也有称建设单位,发包人(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也称承包人或承包方;监理人,也称监理单位;设计人,也称设计单位。,这里主要介绍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模式。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依据国家关于项目法人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者,应对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参建各方依法订立合同,可以说除分包合同的分包商以外所有参建各方与项目法人之间都是合同关系,主要包括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项目法人与监理人的监理合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施工承包合同,项目法人与咨询机构的咨询合同,项目法人与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合同,项目法人与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若项目所需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项目法人直接采购,项目法人还要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依法签定材料或设备供应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形成合同关系。项目法人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此外,项目法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接受投资人对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对有些盈利性项目,项目法人与投资人之间也有合同关系;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投资人一般为国家或政府,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并依据国家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和义务,行使项目法人的权利或权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实施后依法接受国家或政府赋予稽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文件规定,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政府的质量监督是依法对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与项目法人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的质量监督与其他参建各方的管理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九、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可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等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水建管1998479号)的精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等级分别由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更不得以行政命令指定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外部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意向性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及审批权限:技术审查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及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属中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一)按照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利枢纽、堤防等防洪工程设计技术审查的有关规定如下:1、水库枢纽工程总库容大于10亿m3(含10亿m3)的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总库容小于10亿m3、大于1亿m3(含1亿m3)或坝高大于70m(含70m)的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规总院负责并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小于1亿m3涉及省际水事利益矛盾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或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在一省内小于1亿m3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2、堤防工程一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初步设计由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报告可根据项目属性由流域机构会同水规总院或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级堤防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会同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七大江河干堤和涉及到省际利益矛盾的江河湖泊的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报告由流域机构会同水规总院组织审查。它是以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咨询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3、病险水库加固及改扩建工程水利部确定的重点病险水库加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报告,当总库容大于10亿m3(含10亿m3)时,由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审查;总库容小于10亿m3、大于1亿m3(含1亿m3)时,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当总库容小于1亿m3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4、其他工程由流域机构委托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大型水利枢纽和堤防工程的前期各阶段设计报告均由水规总院组织审查;上述1至3条规定之外,由国家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枢纽和堤防工程的前期各阶段审查由水利部具体委托水规总院或流域机构办理。,(二)上述前期各阶段设计报告审查以后,按现行规定,凡属大、中型或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将审查意见附件以及需说明的问题上报水利部,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经水利部综合考虑,对于需要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的设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技术经济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原则上由水利部直接批复。,(三)根据国务院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属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在审批之前,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意见,同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公司的意见和咨询公司的评估意见,国家发改委从建设总规模、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投入的可能、外部协作等方面综合考虑再进行批复。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审批。,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基本相同。属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直属设计院、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办文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规总院,地方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或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文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抄送水规总院及流域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意见和上报单位的初审意见。根据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增加招标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规总院技术审查后,水利部依据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工程投资资金筹措及外部建设条件等综合考虑,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专业银行部门的意见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意见,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工程区的发展规划,资源优化配置、资金的可能以及外部协作条件等综合分析,对工程建设任务、规模及其重要指标、总投资、工程总工期等重大问题进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般不能随意修改、变更,确因水文、规划指标、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策上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重大变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复审同意方能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条件和文件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2)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3)资金筹措方案,或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方法;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定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5)项目的其他外部协作协议6)依据有关规定附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附有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8)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的评估意见;9)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意见;10)投资机构的意见;11)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的意见。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实施)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因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定在开工前办理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查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立项;,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4)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的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十一、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中央直属项目,由直属院、流域机构按规定要求办文,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上报水利部,并送水规总院;地方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文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规总院及所在流域机构,文后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及上报单位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初审意见。受水利部的委托,水规总院或流域机构,对上报水利部的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将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后,水利部依据国家计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从资金来源、资源合理利用、建设布局等综合考虑,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备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与审批权限技术审查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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