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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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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docx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 -以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为视角 第一章 绪论 21世纪是高科技时代,是信息时代。在21世纪知识产权资本化是非常引人关注的现象。而公司中用知识产权出资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我国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完善,经历了出资比例从多到少,直至可以全部用来出资的路程。当我国法律完全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的时候,对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是由于当下我们这处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出资对一个公司而言对其经济活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当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限制成为历史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应该立即引起我们的注意及重视。我们不仅要分析其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影响,而且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出资概述 一、知识产权出资概念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新的公司设立时,经过评估的适格知识产权被出资人用于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以此来获取公司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出资人以适格知识产权来出资,这样就可以获得与其价值相对应的公司股权,从而成为其所出资的公司的股东,而且可以获得由于其股权而享受的非常多的权利。例如: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决议发行债券、审议报告等权利。 二、知识产权出资特征 知识产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形式,相对于货币出资形式,知识产权有非常多的自己本身所拥有且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就具有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独有特征。 地域性 知识产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随之知识产权出资也受到其地域性影响具有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若要用于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必然需要在该国法律上得到承认。然而,由于地域性的影响,当一项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法律保护时,在我国不一定会得到承认。所以,要想在中国境内作为注册资本,就需要得到中国的法律认可,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我国法律承认的范围内,在公司出资中才可以用到该知识产权,反过来,不能在公司中把它当作知识产权来出资。在专利中,只存在着“德国专利”、“中国专利”等,并不存在“国际专利”;在商标中,只有注册后的商标才会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商标要通过我国商标局的核准注册从而成为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才能够被经过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所拥有,并且在我国法律的保护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到注册商标是深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而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因此,以商标权出资时最好不要使用未在该国注册的商标。 价值不确定 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不同的法律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对专利权而言,有待批准的专利与已经批准的专利其价值是不同的,专利的权利类型、专利是否快期满以及专利有无牵扯到诉讼等,这些都导致专利价值的不同。对商标权而言,该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过,其他人对商标权有无异议以及商标权是否临近续展期等都影响商标价值。对著作权而言,著作权是否已经接近保护期终点,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是原创作品还是二次作品,是否已经在我国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等都可能致使著作权价值变动。可见,知识产权显现的法律状态不同,其显现的价值是不同的。在出资人用他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进行出资时,有关部门一定要审查清楚该知识产权当下处于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状态。 评估难度大 首先,知识产权会因时间不同而发生一定变化,这体现在知识产权与那些没有时间限制出资形式不同,它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随着知识产权所受到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变化时,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价值也产生了变化。因此知识产权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是非静态的。 在现实生活中,要想根据知识产权所处的时间阶段来评估其价值可谓难之又难。其次,知识产权所享有的特征还包括专有性,而知识产权种类是纷繁复杂、差别巨大的。用知识产权来出资是跟我们平时的实物出资所不一样的,是不同于那些土地、房产等实物出资的,因为其评估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和市场价格。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也仅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一定的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这就导致可能出现评估不一致的现象,甚至有的难以进行评估。最后,知识产权还具有与资金等有形性相反的特征,即其具有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不能够像实体性劳动成果一样根据投入劳动力的多少来评估其价值。因为其价值不一定随着劳动力的投入而增加。在对其进行评估时,知识产权还容易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例如技术发展程度、市场流通状况等。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大。 三、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按照我国公司法中最新的修订,从此不会再对股东出资时出资金额中所包括的货币量作限制,例如:不能够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而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完完全全的从我国的历史舞台上消失。这是我们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的变革,一个重要的发展。 第三章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取消后的意义 一、符合经济发展趋势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被运用到公司中,被重视,被作为生产要素,被用来出资,更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出资是公司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其市场价值是非常高的。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知识产权含量是其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因此,知识产权出资限制从历史长河中消失后,意味着公司在出资时可以100%都用知识产权,大大增强该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顺应了经济发展趋势。 二、有利于促进就业 近年来,我国每年高校毕业生高达上百万,毕业人数的众多与就业岗位所需人数的不对等,导致了每年我国毕业大学生的就业成为一个重大的难题,就业形势很严峻。为了让就业难的程度降低并使大学生就业成功,我国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有效的行动措施。然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有的大学生也拥有着一部分技术。而这部分大学生可能没有资金,找不到投资人,导致他们不能将自己的技术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但是,当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中不在出现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法条时,这部分大学生就可以拿着自己所拥有的技术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更加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可以完全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来进行创业,有力地促进了大学生就业。除此之外,对于拥有知识产权而没有足够资金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而言,可以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中,寻求一条新的出路。 三、有效减轻公司货币负担 每一个公司缴纳税额,是根据该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定的。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很重视,尤其是其中一些国家所重点扶持的,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都有一些公司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从而减轻缴纳税额的负担,也可以减轻公司的货币资金负担,腾出部分的货币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转中去。另外,当公司出资时如果全部都是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那么该公司中所包含的高科技一定有很高的技术含量,这也是在无形之中就提升了公司的形象和实力,为公司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自身的风险问题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易受有效期限的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护的,但是这个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著作权中,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x月x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保护期限只有五十年。如果一些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一旦超过了保护期限,就是过了五十年后,那出资人该怎么办?在专利中,发明专利我国只保护二十年,一旦过了二十年,公司中用它来出资时,该怎么办?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易受时间影响。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会失去在公司中的投资价值。对于快临近保护期终点的专利权与著作权而言,其投资的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对于的商标而言使用时间越长久其价值往往越大。但如果企业延误或没有对注册商标进行续展的话,商标价值会随着有效期限的届满而消失。因此,知识产权极易受有效期限的影响,从而影响出资。 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易变 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易变导致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前景存在一定的风险。知识产权出资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股东在公司中进行投资的行为,注重公司收益,看重其未来的前景,这就使其可能具有非常大的变动。例如,商标的价值一般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价值也随之提升,但是中间也会有价值上下的波动,一个公司良好品牌的建立是需要经过一段漫长时间的,但是毁灭则是非常快的。美国的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品牌,其价值已经高达几百亿美元,然而受市场的变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价值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我国的三鹿奶粉曾经也是一大品牌,就因为三聚氰胺事件,导致其价值瞬间毁于一旦;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某些专利技术,可能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出现贬值。 知识产权易受到地域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体现在当将一项知识产权用于投资时,就要考虑是否符合该国的知识产权等法律的规定。例如:外国某公司运用其知识产权来我国进行投资时,需要考虑到其所投资的知识产权不仅要符合其本国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我国也要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其在我国将不能作为知识产权进行投资。例如:每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都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之后再依法授予专利权。如果没有得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认可则是不能作为专利出资的。因此,只有被该国认可的知识产权才能出资,易受地域的限制。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不确定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是不确定的,股东既可能通过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出资,也可能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还可能用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来出资。我国专利法中只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那么,既然可以转让,其是否可以用来出资呢?这个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专利权的申请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如果申请成功,那么可以作为专利来出资,如果申请失败,将无法作为专利来出资。这是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所以,对此会产生很多问题,影响股东出资。至于使用权和所有权出资,看似很简单的出资形式,却是要通过国家法律严格规定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来实现转移。投资人将知识产权投入到自己成立的公司后,就相应的获得了公司股东应有的职权。但是,知识产权拥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特点,这使得在理论上和实物上公司制度中的注册资本规定与之有很多不同之处,其中也不乏冲突的地方。就比如公司一个公司成立时仅仅用知识产权使用权进行出资时,当发生公司破产,需要以公司全部资产来偿还公司应付的债务时,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主张其权利就是一件很复杂、很困难的事情。 二、公司设立面临的问题 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给客户传递的信号问题 公司法取消了投资人用知识产权出资时的比例限制,使得投资人可以实现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来成立公司。这从侧面上看,正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机制,激励着高新科技在公司中的应用,鼓励人们树立产权意识,保护知识产权,重视知识产权。但是身为客户,如果要将该公司作为将来的长久合作伙伴,肯定会更加重视该公司的经济实力如何以及未来前景如何。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其财产的真实性以及稳定性对公司信用的建立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公司的成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资本。而大陆法又规定了公司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用法条明确规定,但是却贯穿在公司法中。其中资本维持就是指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应该与注册资本相一致。而一个100%资产有来自于知识产权的公司,其可能在评估中出现高估或低估现象,从而导致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所以,客户要慎重决定是否与其合作。除此之外,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其资本肯定是不稳定的,是存在着一定风险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容易被确定的,它是随着时间的变动而发生变化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法律状态显现的价值是不同的。客户在与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合作时,一定要审查清楚该知识产权当下处于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状态。也正因为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在评估知识产权时,一旦出现价值高估的情况,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客户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指由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使用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考虑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要想实现公司以知识产权来出资,必不可少的就需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公司进行评估时,不能够高于其价值,也不能低于其价值。要合理、适当的进行评估。还有,知识产权的评估重要性也日益提升日程。而且,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我国公司需要评估时,要通过我国具有一些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相对而言是比较严格的。 但是,当公司用知识产权出资不在受到我国公司法的限制时,使得知识产权评估日益重要的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知产出资限制不在出现在公司法中后,公司中用知产出资的股东将可能增多,这意味着需要专家进行评估的知识产权会增加。当涌现出大量需要评估的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可能出现紧缺现象。一方面是进行评估时,缺少进行评估的专业评估人员,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评估人员评估质量的缺失。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评估人员年龄老化、从事的领域狭窄、评价时投入的资金不足等。有的评估人员仅仅拥有专业水准,只能对技术的优劣进行评价,但谈及其价值时存在不足之处。有评估权力的评估机构评估将用于出资的知产时,在该评估机构中不一定就有该领域内非常专业的评估人员。如果交给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来评估,可能会导致最终的评估结果有很大的差距,从而影响投资人的权利,甚至关系到公司是否可以成立等。另外,现实生活中,有的评估人员可能会有不遵守职业道德,有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程序过于简单化,这都造成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时使知识产权出现高估或低估现象。 对知识产权出资评估肯定是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的,而且其无论是在公司刚刚设立时股东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出资,还是运营中的公司以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都需要承担评估费用。而我国的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是由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来进行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加重了企业的设立成本和程序的复杂性。评估所需的费用肯定是从公司资本中抽出的,这样导致的结果肯定无形之中加重了公司的资本负担。而对于其所用的资金数量不强大的公司而言,其用于评估的费用投入如果过少,则可能出现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做不到全面的进行评估,甚至严重影响公司的诚信度等。如果强制要求其知识产权评估投入达到一定的额度,可能会严重超出公司预算,加重了公司的财产负担,不利于公司的建立进程或发展路程。 三、公司运营面临的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在公司中出资比例的限制,使得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会越来越多。所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被运用于公司中时,其就具有了商业化程度,就在公司运营的动态中产生了作用。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会越来越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会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放到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关系到一个公司的成功与失败。有的比较注视知识产权的公司,往往把重点都放到知识产权的静态归属与产权,导致忽略了公司运营中知识产权的动态化与优化。在公司运营中,公司缺乏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同时,对于主管知识产权的优秀员工也比较少,知识产权布局时缺乏一些战略。这致使知识产权不能在公司运营中发挥其应该可以发挥的作用,阻碍公司前进的步伐。 对以知识产权出资公司的监督问题 我国法律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主要表现为对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法律追究的主要是虚逃出资、抽逃出资等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这就是我国对知识产权出资公司从外部进行的监督。然而对于监督问题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公司章程不完善即内部因素不健全可能会导致股东监督不到位,内部监督存在不足之处时,外部监督可能不能及时监督到这处不足,从而影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公司章程不完善意味着对股东的监督力度会下降,使得对股东的约束会减少,股东可能存在不竭尽全力进行监督的情况。 第五章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法律制度 明确知识产权出资形式。知识产权出资形式不确定,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100%全部用知识产权来出资从而成立公司,所以要明确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有两种途径可行。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资,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但是要不允许使用专利申请权在公司中进行出资。在地方,我国湖南省在全国首例进行了尝试,不仅仅是湖南省科技厅参与,还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入,另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也参加了该规定的出台,即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其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即入股比例不受限制。我们国家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在公司出资时,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其性质要明确、要清楚,规定具体的适用情形,建立统一的立法体系。 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受到时间变化而发生变化,而知识产权一旦作为公司中的资产出资这就形成了矛盾。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可以在保险法中增加一些用于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知识产权投资特点的保险品种,当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服务。这样就可以缓解知识产权在公司中被作为财产以所有权出资与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矛盾。无论知识产权是否超过保护期,该公司倒闭与否,股东、债权人及客户的权益都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强公司管理 强化法律意识 知识产权在现代公司进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说国家、还是说公司甚至是说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公司不仅仅要加强宣传,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公司要促进每一位员工都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步步上升,更上一个台阶。通过宣传与培训,可以使员工意识到知识产权是该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在我国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合法垄断权利。 重视知识产权管理 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就要把知识产权管理放到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公司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招录优秀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各事业部门同等级别,归公司里最高管理层直接进行管理。公司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招录。培养出来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懂得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也要熟练掌握国内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要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创新,建立良好的创新机制。要将知识产权与公司的运营紧密联系起来,创造出更多高科技产品,创造性、能动性地给公司带来利益。 健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设立对于一个公司的成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当然,这其中也包含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取消符合了自由主义观点,即出资比例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商定,这是国家不适宜干涉的,而知识产权出资所带来的商业交易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其他机制建设来避免。例如: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国家法律机制等。但是,当知识产权出资的限制在公司法中成为历史后,以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的风险使得客户对一些公司的信任度降低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这不仅需要自由主义所称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国家法律机制等,而且需要我们重视公司章程的设立。公司章程好比人的一张脸,一个人自己的脸都洗不干净,我们怎么想相信你是一个干净的人。同样,一个公司的公司章程都不完善,客户怎么会信任该公司。 公司章程的设立不仅仅是让客户放心,让客户信任,也是规范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一个公司的成立、运营、决策等这都离不开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都是有股东来决定。可见每一个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中都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股东的权利都不受限制,那么客户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所以,要公司章程更加完美,更加完善,要使股东的相应权利得到限制,禁止其任性妄为,切切实实为公司服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与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来进行出资的股东,要严格审查其加入条件,并且对有欺瞒行为的股东,要比其他出资者更严厉惩罚,这样就可以使每个股东严于律己。同时,加强股东的内部监督,使股东自己加强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行为,使公司的出资得到切实的保障。另外,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一些保护机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除此之外,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该知识产权的性质,使客户更加了解公司状况。对于评估机构已经完成评估的知识产权,并在公司章程规定该知识产权完成转让的时间以及知识产权存在缺陷的补救措施。当公司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客体时,要将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筛选、清理,列出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经过估算考核后,最终确定可以被该公司所接受的知识产权,并组成多种知识产权聚合的知识产权池。加强公司的管理,不可以就任何知识产权随便出资,要有该公司自己严格的一套审查程序。从而,审查出最适合自己公司的知识产权,切实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三、完善评估体制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人才的培养。对公司中知产的评估,该领域的专业人才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在该评估机构中不一定就有该领域内非常专业的评估人员,这会导致最终的评估结果有很大的差距。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时不时的发生,我们就需要扩大该领域人才的培养与招录。从而,使得知产评估中不会再出现非常大的失误以及可能出现的种种差错。第二,针对公司进行评估时增加公司负担现象及现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的状况,目前价值大的知产,要由拥有相应权力及资格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完成评估事项。对于价值相应小,争议不大的知产来讲,可以股东合议,进行出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错误出现,减轻公司负担,使得评估结果更加贴合实际。第三,使评估人员具有非常高的职业道德。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极其重要、及其科学的工作,这需要的不仅仅是严谨的专业知识,更需要评估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职业道德。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大对评估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第四,减轻公司评估时的资金负担。国家对公司中知识产权的评估实行财政补贴。当公司的知识产权评估一旦符合国家规定的财政补贴条件时,由该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即可享受财政补贴。同时,国家也可以用一些钱来建立一个基金,即知产评估基金,增加以知识产权来进行出资的公司。当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减轻公司负担,从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四、加大监督机制 当我们要监督公司时,要重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要进行内部监督,进行外部监督,同时,进行事前监督,进行事后监督。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种类等。并让大家都知道该知识产权的评估结果,可以发到报纸上、电视上等,接受相关部门及其他人员的监督。在公司设立时,要将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筛选、清理,一旦发现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纠纷、保护期限已过等情况时,要将其清理出去,绝不可以盲目接受知识产权。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时,工商局要严格审查公司的申报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逃避法律的行为。对于评估结果是否合理,不仅要接受工商局的监督,还要接受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公司成立后,要通过公司每年的财务报表及公司账簿来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督知识产权的运作效果。同时,股东也要尽职尽责监督到位。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加强本企业的内部监督力度,使得该企业越来越好的发展。 第六章 结束语 通过这次毕业论文,使我更加了解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给公司设立和运营带来的影响。当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限制不在出现在我国公司法中,意味着公司的出资中出现的只有知识产权。这次论文通过对知识产出资概念及特征的介绍,让我更清楚知识产权出资的内容,在我心目中更加清楚、明确。并且,论文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的法律规定及其取消后的意义。之后,文章中阐述了知识产权自身出资的风险问题、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公司设立面临的评估和客户信号问题、公司运营中的产权管理及监督问题。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从设立一直到公司运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以具体化,为完善知识产权在公司中发挥更多的作用做基础。在论文最后从法律、公司、评估、监督四方面提出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解决措施。从而,可以为我国知产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为知产出资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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