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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培训专业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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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培训专业知识讲座课件.ppt

    目 录,目 录,公,司,多数人,管理,公司是多数人管理的,本质属于社团法人的,企业法人,是股东盈利的工具。,公司具有独立性,体现在:人格独立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一、民事主体的形式及分类,法人,法人:是.的组织。,一、民事主体的形式及分类,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目 录,公司法立法宗旨,二、公司法宗旨,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二、公司法调整的几种公司类别,公司法第2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四、公司的开始,公司法6-16条,五、禁止行为,公司法20-22条,禁止股东行为“刺破公司面纱”,禁止关联交易追究损害赔偿,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重要的原则,二、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概念?,1、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二、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公司法第04条,公司法第34条,公司法第35条,公司法第43条,公司法第98条,股东权利的内容:“十二大权力”,二、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二、股东的权利,二、股东的权利救济,公司法第152153条,二、股东的义务,股东权利滥用及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股东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出资差额的补足义务,出资不实或不足引发的法律责任,第20条,第31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36条,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148条,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及赔偿,公司法第149150条,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是股东盈利的工具,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然而,何为法人财产权?,立法中提出了法人财产权。,其性质是什么?,它的使用有没有限制?,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补充财务知识:,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对外投资的限制!,担保的限制!,借款的限制!,三、有限责任公司三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三会”是什么?,“三会”由哪些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三会”的义务,公司法第151条,目 录,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使自然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 公司住所,公司法2324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不足的补充;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法26条,公司法27条,公司法28条,公司法31条,公司法32条,公司法33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3、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会职责,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以上人员报酬(非职工代表)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7、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债券做决议;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3738条,对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记录上签字。,公司法第39、40、42条,公司法第41条,设有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有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其不履行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通过职工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新任董事未就任,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公司法第45-46条,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增资、减资及发行公司债券;7、制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方案;8、内部管理机构设置;9、决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任聘任、解聘,报酬;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法第47条,制定需董事会批准的方案,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议事方式和表决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公司章程约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公司法第48-49条,执行董事议事规则:,规模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不当然为法定代表人,需要担任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法第51条,监事会的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小规模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应该有职工监事:通过民主选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产生,不能履职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与主持;董,高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52条,监事的规则及职责:,任 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公司法第53-54条,职 权:,监事会的会议制度:,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章程规定;会议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制作记录,出席监事应签字。,监事行使职责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56-57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提请聘任或解聘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法第50条,董事会决定经理的选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列席董事会,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日常管理,人事管理,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一人公司的概念:,只有一个股东(可以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名后备案。每个财务年度应编制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58-64条,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的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国资委决定,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65-67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监高:,董事会,国资委委派,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任期不超3年,可连任,成员中应由职工代表。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监事会,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1/3,具体章程订;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高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公司法第6871条,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7条,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8条,发起设立:,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承担筹办事务,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方式:货币 实物 发起人先书面认购股本,并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法第7984条,公司法第82条,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形式,董监高,结果,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少于总股本的35%,另有规定除外;需有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募集的股份,应由证券公司承销,银行代收;募足后,验资机构验资,发起人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未召开创立大会的,需加利息一同返还认股人。,公司法第85-90条,募集设立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91条,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出资不足应该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募集设立发起人的责任,公司法第9295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公司法第9697条,股东大会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职责(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99101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主持,公司法第102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一股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法第104105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选举、委托,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公司法第106108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董事会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法第109110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另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及公司约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公司法第112113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公司法第114117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由副主席代;副主席不履行,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公司法第118条,监事会职权(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一致)。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公司法第119120条,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场内交易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在一年内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企业的表决,该董事不得对其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该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121125条,目 录,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外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强制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放弃。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其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记载。此章程修改不需表决。,(用脚投票制度)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盈利符合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存续的。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通过之日起90日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375条,公司股票概念,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的特征,公司法第126条,公司股票性质,股票是一种出资证明;股票可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可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股票发行按票面金额也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公司法第128条,公司股票分类,1、按股东权利分类,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2、根据上市地区可以分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3、根据业绩也分为:ST股、垃圾股、绩优股、蓝筹股。,公司法第130条,公司股票作用,1、不可偿还性,2、参与性,3、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4、流通性,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公司股票流通的场所,1、主版市场,2、中小企业板,3、创业板,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3.产权交易所,公司股票股票的 发行,公司发行新股,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1、新股种类与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至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量。,公司法134条,公司股票股票的 发行,由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权协议。,公司法135条,公司股票股票转让,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场所: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公司法138141条,发起人董监高 转让股票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IPO之前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总数的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142条,公司股票股票转让的限制,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月内)(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支出,不超过5%,一年内转让)(4)股东因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6月内),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143条,公司股票记名股票丢失的救济,第144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交易;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依法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诉讼,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公司法145146条,公司股票上市及信息公开,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公司债券概念,债权:公司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这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它与股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融资成本低、发行程序简单、不稀释公司股权(可转换公司债除外)等特点。,公司债券种类,公司债券发行的种类:一般的公司债券发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债券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公司法157条,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公司财务制度概念,财务制度: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公司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公司管理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提供公司财务信息的活动。,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164条,公司财务报告,附 注,公司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公司利润 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公司财务制度利润分配顺序,公司财务制度公积金,公司财务制度公积金主要用途,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增资,公司的减资,公司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两种合并形式,公司法173 条,A+B=A,A+B=C,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程序,签合并协议,编财产清单、编资产负债表。,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30 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可以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各方债权、债务由后公司承继。,公司法174175条,公司分立,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1、派生分立,公司以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2、新设分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公司法176-177 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注册资本减少也称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公司法178 条,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注册资本增加也称增资,是指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后是注册资本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的行为。,途径1:吸收外来新资本;增加新股东或追加投资;途径2:公积金或利润转投资。,公司法179 条,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法180 条,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流程表,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有限:2/3以上表决权股东;股份:股东大会股东持表决权2/3以上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法181条,公司法182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应在事由出现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法院应该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与组成,公司法184条,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法184 条,清算组的职责与责任、申报债权、清算程序,破产申请、公司注销,公司法185-187、190 条,公司法188189 条,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财产,编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清理未了义务;3、清理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通知债权人:6、处理清偿后的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公司法185条,清算组成员的业务与责任,1、清理组成员应忠于职守;2、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90条,清算组发现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被宣告破产的,也要实施破产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告终结。,公司法第188、第191条,公司法第189条,清算程序:,1、清理组清理财产,编制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2、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3、按先后支付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清偿债务、股东分配。4、清算期间,公司继存、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法第187条,申报债权:,1、清理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质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45日内,申报债权;3、申报债权时提供证明,清算组应进行登记;4、申报期间,不得清偿。,公司法第186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主管机关;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审批:国务院另行规定;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法第192条第193条,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1、必须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2、向分支机构拨付资金;3、资金最低限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中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备置总公司章程。,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194条第196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的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合法权益受保护。,该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进行清算,为清偿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到境外。,公司法第197条第198条,目 录,公司法第199条第219条,Your partners in business growth!,宏成律师事务所,你事业成长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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