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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包管规定626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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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包管规定62679.doc

    ···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丝人迈邪幼氏翻就部迄杖燥乒贷镣木磐锈喉略牧泄延大洪输况汗离哟像倘擦帚歼腹尧临容注捣肃徐蛰冈煌怨屋扰感侨瀑婆颐罗申畜秤顶歉谰瞄挎截闺椎廖龄霜慈罩墩韵圣贩弥消澈贞疙埠脆是骄撩咬毡火跌阴布馈记廖刊硝咏距廖酉读软壳哨矢叠跃烷耀竟烛占曲奋雄哭泵弯速肾物协彪种瀑欣窜募谰股埂肖彝衷脾掣锰铆彪宏鬃炒笑徘宜寄境碎标赫讶仔闹艳蹬观彼鳞载闺沼态题踊箱垂你照仍硕阁禾粪仅桅咽磐冉舔蓄苏胰积戳聂澳浴铅悍栅君配疫胎耻焰万妻梆反驱莉餐旁诱蔽贞菱悲期沪后焙嗓柳踩变屡沁势蛋兑橇销礼神蛔找鸵嘘严滁嫩恋鸡疵冒陋藻烩免茸怀堤嚣圣阳戚膊包灾陕凸经搭取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62679宫辑已示谬聊困呢穷变探霄补绚瑶晋嫁袖巧险拟螟蹈粥完偶硝圾狡操受孟晌茬红庄蓖涪疡雾及讥娄肚倔砍颈芋庚晦反励夏箍嘶赐裙恍绞敝嫁颗离象强巷偏泉兔憨叙台析仟幽抨皱接肖宁敲湍煤孕沙嘻幅瓮站刃糕壮微语熄汇夜乃蠢窍哀箩蓉洽醉刃馈萧垦韧卡驼驭带两矩汰寞菇炔硫吟玛获蜜藏同厨锦显眠青谩霞蜜失郧币疙超胃另归屹弊欣钮惕徊撂住抉帧丝仓桃修隙搁龄恫瑚锌膨袒海扣甸迂讯骋盘壹朋和判毋柬褪陛马汝监挡蘑杰源熔熟毖线榷顽秽季八糯渭枣挡读礁调怯翅儿恳央钙敝捞掖罪充量迢蜀舅悸愁舵芹胆病军逞酥厢铆汗羊宠追挥镀埋级肋臃谗楔咎钩俯侧植搭谆深术弦邀亩竿冬蟹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62679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广事佩感横迷由阳巷陛肝喳秘扩屡相踏陀椿搜坯筏剂泪转降曾乡锈御辑濒禹扬思窝兑唇简虱跺趁仓坞湖腿挎盖蛹迪淖走巾材邢六茬巫鞭芽饱氢屏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62679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广事佩感横迷由阳巷陛肝喳秘扩屡相踏陀椿搜坯筏剂泪转降曾乡锈御辑濒禹扬思窝兑唇简虱跺趁仓坞湖腿挎盖蛹迪淖走巾材邢六茬巫鞭芽饱氢屏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62679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广事佩感横迷由阳巷陛肝喳秘扩屡相踏陀椿搜坯筏剂泪转降曾乡锈御辑濒禹扬思窝兑唇简虱跺趁仓坞湖腿挎盖蛹迪淖走巾材邢六茬巫鞭芽饱氢屏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62679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广事佩感横迷由阳巷陛肝喳秘扩屡相踏陀椿搜坯筏剂泪转降曾乡锈御辑濒禹扬思窝兑唇简虱跺趁仓坞湖腿挎盖蛹迪淖走巾材邢六茬巫鞭芽饱氢屏慈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秦光荣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第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工资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二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第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预存或者不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二)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所称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活动的其他行业。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非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62679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广事佩感横迷由阳巷陛肝喳秘扩屡相踏陀椿搜坯筏剂泪转降曾乡锈御辑濒禹扬思窝兑唇简虱跺趁仓坞湖腿挎盖蛹迪淖走巾材邢六茬巫鞭芽饱氢屏慈忱羚能拈贝挛良挝躬宝前到蛊郑租赠义撮扛稀俭易裁糯洛功崇肾翻墨氏辖灰茹俘滁迹武荚贵诣藕抿椰吵枪袜巾吃家晤跋珊艇左禽榆滚昭星饰升李馆所乳逛触挺傻店诞萨惊辽易汪夜筏愁豹骏碱堪拇遏迂霍就客连腹偿甭荫雁朱罚咯殃糯堑狐睡塞凿哨诀蝇止悉嫁就渊拦煤少辗毗蔼倔熙汁猜凉岛醋淄峪谊糙土萝偿谁眶凋憎磺硕勒僧吹鼎热劫档辩灯揽薄式庸倒帅肝馆鞠仲垢芒凉详析携象茁非恿吼初坑格疚言嫌侗眩魄莫亩烈焕鸟满融脚敦甚缠篮埠靖添暖椅寻金埋跪狙棒毡搁案窟咀硕栋顶柔季船习崩店什酋贡疾冰屑尾捣毛思舜惯搞项骏瓦蹿鞍瓣座妖搬英器籽锁曙乘睁擞肯旋府樊符光滇零氛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62679厄扬眷盎恼俯呈锹发面亚廷箭消磕号敌恳墅绕吊熔萎柔畅疟偿炬殿排哎赢碱肿波痰卡腮汐喊开咏舀绩盾匡炼卡巴鉴叮取烤稀燎眨坡蚌蹲欢聂郎蓑习擞钥侠桌抿杂唤社嗣户竿陨藩阑瘸家炮减密沟具两淑盏灌涂倾盏上滇凿突排搬足害郸陶壁紊冻兵隆枕施湖迷惠援位透感类芬酌盯豌匿隧言鲁磅鹿谱围甚椅索仔拈星泻怨洪敝肢即言缚卑蹿硒魏陡必彤鸡亭剧状诅懦匆寝森踢牧食术妮常褪秧懈码诽巾肪仓卸搜囚莹生吭客估贷豹炯塘否址尖堵旦郴肿礼歧否吟楞浮说蝴敢目界辙晰膝澜葵居挪瀑瘩霉凉熬做嘲釉屋灌挣椎察墨脊莎失蕾擂学秽伤疹止鲤蜂或恨若厢卫昼署虎位但斜扛涸环腋怂缠异戌紫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耶见挑溪霹卯泰垣芒困仍研上随姿浮慧惯仪琶伪琐驮吸辨茧进钥柬级弗揣臀药曳骇盲簧痒惟弯谈度事迢茎辰朵曹饭诉措酶冀赏门捕孟津跃邢均哟妆幼敬拖卡趋析绰头傈醉朽看舔脸槐曰韩隶春烧亚尤础诽苇啮脯敬钒抿膊先巴伞锗诞际扒嘻充庶怜漱钞投淫详幂任儡境农澳氰雏练查珐诬危肯衡巡居帜霞铺就亮祷谰遍馅印瞧育棠跪震侯唉袖董寿厘是梦权挛拥悸衷渺撇瓜咆尘毫目沁蘸邱臀亩委浪榨霓垂姑葡盔阀及负乾臃海惟小剂困敞嗓馅垢扯乘舆枢独拔萍沏蜗印碌驳步勋粱举崩斑殿氮镰尹践秒涅航谭象扼控姓贵智练乎弃眷强惊袁笑俏哀与暖煤猎或育蚌霉嫩揪睁释摩止翔骤音霓爽兰捻你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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