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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唐县行政权力清单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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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唐县行政权力清单环评报告.doc

    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表一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9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唐县环保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法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承诺时限:报告书5日、报告表2日、登记表1日无0900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唐县环保局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无09003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唐县环保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无0900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唐县环保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5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无09005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唐县环保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无09006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唐县环保局办公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无表二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处罚0910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4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5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6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7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多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8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09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4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5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6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7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8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19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0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1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2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或者对泄露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3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4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5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6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3个月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7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8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29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0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1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3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6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7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8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3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0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1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3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4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5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7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8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49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0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以上的。第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4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5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6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8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5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1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2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3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6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7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8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69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行政处罚0917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相对人一般不超过3个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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