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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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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课件.ppt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我国的婚姻法,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另外,我国的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新婚姻法于1981年1 月1日公布实施,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公布实施。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4日、2011年7月4日先后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三。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修改实施。,新婚姻法(1981),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涉外婚姻,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6.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7.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李阳家暴事件,21岁女孩生仨儿子卖了俩,2011年1月12日,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6.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7.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1、结婚,必备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2年苦涩的婚姻,禁止条件,()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无论代数相隔多远均不能结婚血 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直系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外)祖父母父母自己子女(外)孙子女 第3代 第2代 第1代 第2代 第3代,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虽然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旁系血亲无生育与被生育关系,但在血缘上出自于同一血缘的亲属。,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2年苦涩的婚姻,禁止条件,()结婚的条件,1.患有性病未治愈的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2.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未治愈的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严重精神疾病(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3.重症智力低下者如先天痴呆4.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未治愈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下哪些是禁止结婚的条件?()A.未满法定婚龄 B.直系血亲 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D.一方患有麻风病已治愈的,ABC,以下哪种情况下禁止结婚?()A.源于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 B.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 C.源于同一(外)曾祖父母的表兄妹 D.同父异母的兄妹 E.均丧偶的公公与儿媳,旁系血亲无生育与被生育关系,但在血缘上出自于同一血缘的亲属。,“拟制血亲间”“姻亲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姻亲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血亲的配偶(姐妹之夫、女婿)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配偶血亲的配偶(妻的兄弟的妻,夫的姐妹的夫等)姻亲间婚姻问题,争论主要集中于丧偶岳母与婿、丧偶公公与儿媳可否结婚。“拟制血亲间”“姻亲之间”能否结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禁止结婚?()A.源于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 B.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 C.源于同一(外)曾祖父母的表兄妹 D.同父异母的兄妹 E.均丧偶的公公与儿媳,ABD,父母再婚后法律意义上的兄妹之间能否结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能否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能否结婚?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结婚的程序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程序,遵循三步骤:,申请,审查,登记,双方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亲自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审查当事人所持的证件及证明是否真实、完备;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有配偶、是否完全自愿等。,审查合格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签发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应()A.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B.双方可委托他人代理登记 C.一方可持另一方同意结婚的证明办理登记 D.一方因出国,可委托他人代办登记手续,A,小琴(21周岁)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22周岁)。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根据事实和法律,下列说法哪个正确,为什么?,B.小琴与张健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A.小琴和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2年苦涩的婚姻,禁止条件,结婚的条件,结婚的程序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程序,遵循三步骤:,申请,审查,登记,双方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亲自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审查当事人所持的证件及证明是否真实、完备;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有配偶、是否完全自愿等。,审查合格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签发结婚证。,选择A的理由:(1)“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属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2)“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住乡政府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结婚必备条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完全自愿”,必须是真实的自愿,并不是弄虚作假条件下的自愿。由于双胞胎长得非常相似,不是圈内人根本分不清,用张健代替张强,使小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3)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即男女双方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代理。张强不亲自去登记,让孪生兄弟张健冒名顶替和代理都是违法的。由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可以作出结论,小琴与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小琴(21周岁)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22周岁)。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根据事实和法律,下列说法哪个正确,为什么?,B.小琴与张健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A.小琴和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A,此题为什么不选择B呢?即张健与小琴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回答是不存在。张健在此案中,是不是当事人呢?不是,他是代理人的角色,他与小琴之间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张强承担(但这种代理是违法的),一但代理结束,他的使命就完成了。因此,他与小琴之间可以说没关系。张健也知道自己扮演的角色,当代理活动完毕之后,真正的角色张强就出现并与小琴同居。当小琴找到张健说:“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只敢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成为夫妻。“爱慕、愿意”,毕竟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差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小琴与张健之间既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也没有不合法的婚姻关系。,(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 不具备法律效力,无 效 婚 姻,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1.重婚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性病等),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宣布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小琴(21周岁)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22周岁)。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根据事实和法律,下列说法哪个正确,为什么?,B.小琴与张健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A.小琴和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A,小琴该怎样解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此案应如何处理呢?,(1)受害人小琴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属实后,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张强与小琴的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张强、张健罚款200元。(2)小琴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属于感情破裂的一种,据此,小琴可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强离婚。,有 事实的,即使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也无效。A.一方有性病未治愈的;B.领结婚证时由代理人办理的;C.男方60岁女方只有21岁的;D.女方是男方的寡婶的;E.男方是女方嫂子弟弟的;F.男女双方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但表示不生育;G.男方有生理缺陷,领证前女方不知情的。,ABFG,答案A“一方有性病未治愈的”和答案F“男女双方是表兄妹,但表示不生育”是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条件。答案B“领结婚证时由代理人办理的”是违反了结婚程序。答案G“男方有生理缺陷,领证前女方不知情的”属于弄虚作假,违反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它一些答案之所以不选,是由于都符合婚姻法的要求。,解析:本案例应选择A、B、F、G。,C“男方60岁女方只有21岁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婚龄,并没有规定最高年龄和年龄差,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但从生理角度看,并不是最好的婚姻。D“女方是男方的寡婶的”,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但从伦理的角度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E“男方是女方嫂子弟弟的”,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从伦理上也基本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其它简单解释如下:,、家庭关系,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类型: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的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法定财产的规定。,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司法解释(三)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当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稿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轮椅)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特殊情况,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单位发给下岗工人的“买断工龄钱”属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下那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 B 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金 C 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D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稿酬,D,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当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一方领取的工资和奖金 B.一方经营小卖部获得的经营收入 C.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 D.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获得其父亲留下的遗产 E.一方编写小说获得的稿酬,ABDE,婚内财产可以分割吗?,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三)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张力(男)与王华(女)从1994年5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周岁,王华为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1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问:1.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2.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解析:1.王华与张力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其理由: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并承认事实婚姻是符合实际的,但事实婚姻与现行婚姻法是矛盾的,因而必须逐步取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该条例自1994年2月颁布实施)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王华与张力是1994年5月同居的,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未办结婚登记,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无效婚姻,按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属于非法同居。因此,王华与张力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2.王华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遗产。其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在本案中,王华既不是合法的妻子,也不是事实婚姻中的妻子,属于非法同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但可以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扶养人的身份,分得张力的适当财产。,婚前贷款买的房归谁?,某男A 2000年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协议,房价100万,首付50万(假设到结婚之前都没有还贷,方便大家理解)。2001年A与某女B结婚,且此时房子交付使用,领了房产证,登记在A名下。2002年两人离婚,至离婚前,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共还了30万元贷款,还有20万元没还,此时该房屋价值200万元。,婚前贷款买的房归谁?,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某男A 2000年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协议,房价100万,首付50万(假设到结婚之前都没有还贷,方便大家理解)。2001年A与某女B结婚,且此时房子交付使用,领了房产证,登记在A名下。2002年两人离婚,至离婚前,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共还了30万元贷款,还有20万元没还,此时该房屋价值200万元。1、离婚后,如果A要获得房子所有权,该如何补偿B?A需要向B补偿:增值部分(30/2)/100*200=30万剩下20万元的贷款需要A一个人还,某男A 2000年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协议,房价100万,首付50万(假设到结婚之前都没有还贷,方便大家理解)。2001年A与某女B结婚,且此时房子交付使用,领了房产证,登记在A名下。2002年两人离婚,至离婚前,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共还了30万元贷款,还有20万元没还,此时该房屋价值200万元。1、离婚后,如果A要获得房子所有权,该如何补偿B?A需要向B补偿:增值部分(30/2)/100*200=30万剩下20万元的贷款需要A一个人还,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0万元中,A和B分别实际支出金额的多少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没有影响?没有影响。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个人的收入不论谁多谁少 都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A每月10000元,B每月20000元,这30000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都要平均分,所以这30万元与实际谁的贡献大小没有关系,就是平分。,“啃老房产”归谁所有?,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可以说突出了两点:一个就是体现了不让任何人因婚姻而获利这样一个观点,客观上来讲这样的立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纠正目前结婚获利的这样一个效果。第二点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次的婚姻法确实也冲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司法解释三以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这样一个衔接,但如果过于强调个人财产,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可能会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广大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解释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补偿,但是我们都知道,房屋产权分割和获得一部分的补偿是不能等量其观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补偿几十万,上百万是有困难的,再加上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女方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又不可知了。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除了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工作,也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仅仅是重出资看登记,忽视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对广大妇女是不公平的。,这是盛行的新爱情宣誓,当理想照进现实,人情与法理、规则与情感该怎样权衡?大家的讨论还在升温,为房产证添加名字的队伍还在扩大。,“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写上我的名字”,()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人为的设定、法律的认可。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关系,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怎么办?,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其他家庭成员 之间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姐妹间的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特殊情况,1、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有赡养、抚养的义务吗?2、兄姐与弟妹互有扶养的义务吗?,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杨某(女)与肖某(男)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在同一城市工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平时省吃俭用,共同积累了数千元,购买了电视机、放像机、沙发床等结婚用品,在街道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五一”节举行婚礼。但肖某在4月份的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处理完肖某的后事后,在处理结婚用品时,杨某与肖某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杨某认为,这些东西是她和肖某的共同财产,现在肖某死亡,这些财产自然应归自己所有。而肖某的父母认为,杨某同自己的儿子只是登记了,既未举行婚礼,又未同居,他们不是事实上的夫妻,所以结婚用品应由肖某父母继承。问:在此案中,结婚用品应如何处理?,解析:要正确解答上述问题,就要搞清下述几个问题:(1)杨某与肖某是否是合法夫妻?(2)结婚用品的所有权问题?(3)对肖某的财产如何处理?,(1)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杨某与肖某已取得结婚证,因此是合法的夫妻。,(2)结婚用品虽是婚前财产,但杨某与肖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积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分割办法是一人一半。因此,上述结婚用品,杨某一半,肖某一半。,(3)肖某已死,其财产变为遗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肖某的遗产(一半结婚用品),应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综上分析,结婚用品的一半是杨某的财产。另一半为肖某的遗产,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由此可见,案例中杨某的说法和肖某父母的说法都是不对的。,张大娘早年丧夫,自己将独生子养大成人,又帮儿子娶了媳妇并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她在家中帮助带小孙子,并做些家务。但两年前儿子不幸去世了。现在,儿媳要带孙子再婚,张大娘也同意,但要求儿媳继续赡养她。问:儿媳是否有赡养婆母的义务?,解析:儿媳是否有责任赡养婆母的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儿媳与婆母之间是否已形成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案中张大娘仅生一子,老人又长期同儿子、儿媳、孙子们共同生活,为儿媳操持家务,共同抚养孙子女,实际上她们之间已形成了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今儿子去世,老人无依无靠,作为生活在一起的儿媳,就有责任赡养其婆婆。因此,张大娘的要求是合理的。,王某(女),与丈夫结婚后生一男孩,现已4岁。一年前,丈夫因病去世。王某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现王某想再婚,但丈夫家的人说,再婚可以,可孩子是他们家的人,必须留下由他们抚养。王某虽多次要求,但丈夫家的人就是不同意带走儿子。问:王某是否可以带走儿子?,解析:从法律上讲,这是一个履行监护的问题。监护是我国根据有关实际情况确定的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王某的孩子刚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人来履行监护责任,从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给予保护。,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以上所述,王某再婚完全可以带走儿子,如果王某丈夫家的人阻挡的话,王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法律的保护。,()对于家庭暴力、遗弃行为的制裁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有权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机关的救助;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作出行政处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将妈妈告上法庭,、离婚,离婚是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按照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1)离婚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谁是受害者,(2)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表现形式因人而异;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3)离婚的程序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双方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的处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纠纷的,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2)诉讼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必经调解才可作出判决,但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必须依照婚姻法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婚姻法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3)离婚问题上的特殊保护 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妇女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伍某为现役军人,伍某的妻子因和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伍某表示不同意(无重大过错),对此应如何处理(),A.不能判决离婚 B.可以判决离婚 C.调解后可以判决离婚 D.诉讼外调解离婚,A,2.1994年军人王某和李某结婚,2006年李某转业,转业费存入银行,2007年李某和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转业费属于(),A.李某所有 B.李某和王某共有财产 C.王某所有 D.王占3/4,李占1/4,B,()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及财产处理 离婚的财产处理协议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补偿原则救助原则离婚后子女的教育抚养问题对子女抚养和教育权利与义务的不因离婚而消除。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目与变更。探视权的行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当夫妻一方有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住房纠纷,刘某(女),当年被人贩子骗卖到河北为人妻。男方从邻村为刘某开了假证明,与刘领了结婚证。刘某在河北忍辱生活了8年,并生下一儿一女。1998年末,刘某给男方留下一个6岁儿子,抱着女儿逃回贵州老家。2007年,刘某想到河北与男方离婚,又怕男方纠缠不离,想再婚,又怕犯重婚罪。此案如何处理?,解析: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刘某与河北男方是领过结婚证的,必须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刘某可通过下述两条途径解决:,1.通过行政途径,解除无效婚姻。1994年2月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刘某的情况,刘某可到河北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此事,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一但查证属实,就会收回结婚证,宣布婚姻关系无效。,2.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由于领取结婚证时间久远,婚姻登记机关难以查证属于无效婚姻,刘某可直接向男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在本案中,刘某的结婚证是男方骗领的;刘某与男方生活了至少7年仍未建立感情;刘某与男方分居了将近10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根据这些情况和法律规定,法院一定会从实际出发,依法保护刘某的合法权益,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她与男方离婚。,甲女与乙男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母甲女生活,由乙男每月提供抚养费80元。后乙为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停付抚养费。乙出国前为了感谢丙为其签证出了力,就将其在国内的所有财产(摩托车一辆,国库券、债券数千元)赠与丙。,1.乙辞去工作,以无经济来为由是否可以不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2.乙向丙的赠与是否有效?3.此案如何处理。,问:,解析:1.乙仍要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乙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因为乙在履行义务与出国之间完全可寻求一个妥善的办法。,2.乙向丙的赠与是无效的。,3.甲可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乙的赠与行为,将此财产作为乙抚养女儿的费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乙处分财产影响了他履行法定抚养女儿的义务,损害了其女儿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甲乙离婚时,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的有。,A.为乙看病所借2000元;,B.借款3000元,由甲携款去购电视机,路上被小偷盗去;,C.甲为资助26岁的弟弟出国所借3000元;,D.为修房子所借1000元;,E.为甲父办丧事所借1000元;,F.为岳父母修房子所借1000元;,G.为资助甲与前妻所生女儿上大学所借1000元。,ABDEFG,解析:判断是不是共同债务,要看其债务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一方或双方应负的义务,如果是肯定的回答,就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否定的回答,就不是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先用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此题应选A、B、D、E、F、G,A.为乙看病所借2000 元;,B.借款3000 元,由甲携款去购电视机,路上被小偷盗去;,D.为修房子所借1000元,,是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E.甲为父办丧事所借1000 元;,F.为岳父母修房子所借1000 元;,G.为支助甲与前妻所生女儿上大学所借1000 元,,是双方或一方应负的义务,同样为共同债务。,C.甲为资助26 岁的弟弟出国所借3000元,,应为甲的个人债务,,因为甲没有资助其成年弟弟出国的义务。,甲男与乙女为夫妻,因夫妻发生矛盾,甲男离家出走两年多未与其妻乙女联系。乙女虽多方寻找均无音信。当甲两年多之后回家时,发现乙女已与他人结婚。甲男质问乙女为何重婚?乙女说法院已判决与你离婚,当然可以再婚。甲男以乙女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当甲男两年多音信全无的情况下,乙女能否解除与甲男的婚姻关系?2.乙女再婚是否构成重婚?,解析:1.解除婚姻关系有二条途径:,(1)行政途径,又称协议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宣告夫妻关系解除。(2)第二条途径是诉讼途径。当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但当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意见的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据此,当甲男下落不明满二年后,乙女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经半年公告查找甲确无下落或甲在公告期满未出现的,将依法判决甲男与乙女解除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当甲男下落不明满两年后,乙女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2.既然乙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了与甲男的婚姻关系,那么她的再婚就是合法的。因此,当甲男以乙女重婚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故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判决是正确的。,当法院判决之后,记者曾问甲男,对此案的判决有什么感触?甲男说:“看来以后离开家之后,要常与家里保持联系,否则,赔了夫人,自己还败诉。”,涉外和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婚姻事项发生在在我国境外的婚姻。()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或双方都是外国人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以及双方都是中国人居住在境外的婚姻。,、涉外和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问题,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当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并适用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要求。2)结婚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及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都不能同外国人结婚。,3)结婚的程序中国国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由双方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的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外国人一方应提交本人护照、合法居留证件及经过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4)离婚的程序涉外婚姻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在离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不断增多。我国大陆为此颁布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1)结婚的程序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应到内地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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