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大学课程 婚姻家庭法全册ppt课件.ppt

    • 资源ID:3019414       资源大小:2.78MB        全文页数:407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大学课程 婚姻家庭法全册ppt课件.ppt

    大学课程课件,此ppt下载后可自行编辑,婚 姻 家 庭 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首先,男女双性的结合才符合婚姻的自然属性,其次,男女双方在结合的时候必须要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这一特征使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其他非婚同居关系区别开来。最后,婚姻还必须具有公示性。所谓“公示性”是指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周围的群众所知晓。,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家庭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费的职能。、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1、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名称惯用婚姻法,实质上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说我国当前逐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婚姻法为主干,由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配套,其他部门法规范和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关于婚姻法名称,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种契约关系。(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自学P39-49),(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发展旧中国婚姻家庭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指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同时受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及夫权的联合支配。,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一)封建包办强迫婚姻(二)一夫多妻 多妾(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五)男子有出妻特权,(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1、清末婚姻家庭立法2、北洋军阀时期立法3、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1年12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条例共7章23条。1934年4月8日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2、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婚姻立法 具有时代性与灵活性。具有地区性特点。,(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走向成熟。,2、1980年婚姻法,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共计6章51条。修改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完善离婚制度;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三、我国婚姻法的法律渊源,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如下:(一)宪法与法律(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个实行和六个禁止,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非法干涉。(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和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一方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婚姻当事人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二)基本含义 1、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和制裁。,(三)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一种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不共同生活,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者主观上故意的,构成犯罪。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姘居。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婚外恋,虽不是犯罪,但应受到道德谴责。,三、男女平等原则,(一)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二)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三)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保障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 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前沿讨论,什么是“家庭冷暴力”?如何化解家庭冷暴力?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我们俗称为“家庭冷暴力”,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夫妻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后的受害者,两败俱伤。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今日说法案例:十个月的黑色婚姻 http:/,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主要措施是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三胎。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案例讨论,案情:张某与刘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不和。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解后撤回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如果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张某不得有如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张某于2003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主张该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违法,应属无效协议,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分割财产。刘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女儿的抚养权。问题: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评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实质上是被告以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原告提出离婚的权利,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违反婚姻法首要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的典型案例,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自由的限制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因此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掌握婚姻法的概念、调整的对象及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与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正确理解与掌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建立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小 结,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分类和范围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第三节 亲系、辈分和亲等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重点内容与目标】,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了解亲系的概念和种类;灵活运用亲等的计算方法;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亲属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种类和范围,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关系的人,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属主要是在狭义概念的范围之内。,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注意: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三、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纵横交错,可从不同角度分类。如按照亲属间的联系中介、亲疏远近、辈分、亲属关系发生原因等标准有各种分类。,(一)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内亲:包括出自同一祖先父系男性血亲,该男性血亲之配偶,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或者“大归”的父系女性血亲。外亲:包括以母亲血统联系的亲属,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所生后代,旧律称“母党”和“出嫁族”。妻亲:指妻子娘家的亲属。,(二)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1、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韩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2、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2)按血缘关系远近,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3)按辈分的不同,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尊亲属。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为卑亲属。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等。,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具体来将又可分为三类。(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四、我国法律上亲属的范围,婚姻法:禁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亲子、兄弟姐妹、祖孙。继承法:配偶、亲子、兄弟姐妹、祖、孙及晚辈直系血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之丧偶的儿媳女婿。民法通则:配偶、亲子、兄弟姐妹、祖孙。,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一)发生:因结婚而发生,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时间。(二)消灭: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因夫妻离婚而消灭,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一)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因且只因出生而发生;因一方死亡而消灭,自然血亲不因任何人为条件(如双方协议、一方声明或法院判决)而消灭。,(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消灭:,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收养解除而消灭,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因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并且继子女受继父母扶养教育而发生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未成年的继子女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并终止了继父母的扶养教育;协议解除、诉讼解除抚养教育关系等而消灭。,思考:如何确定继父母子女关系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199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诠释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2)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的。,(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现行法并没有规定姻亲关系的消灭,各国立法差异很大,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习惯,姻亲关系应当因离婚而消灭,而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是否消灭应当尊重第三人自己的意思。,第三节 亲系、辈分和亲等,一、亲系(一)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亲系可分为父系和母系、男系与女系,宗亲与外亲等,但现代法采取男女平等原则,亲系只有直系与旁系之分。,(二)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除自然直系血亲还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旁系血亲:指除直系血亲外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不论全血缘还是半血缘亲属。,(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直系姻亲: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公婆、岳父母、女婿、儿媳等。旁系姻亲:指配偶的旁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小姑子、嫂子等。,二、辈分,(一)概念辈分又称为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辈分按照世代划分,以一世代为一辈分。(二)意义按辈分的不同,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我国古代素来讲究亲属间的尊卑次序,但在现行法上并无实益。,三、亲等,亲等是衡量亲属间亲疏远近的指数和尺度,亲等越多亲属关系越远。亲属的远近直接关系到伦理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的社会及法律关系。以下介绍几种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方法。,(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1、罗马法的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不计己身),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为二亲等,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为二亲等,以此类推。如祖孙之间为二亲等的直系血亲。,2、罗马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自己上数到同源的直系尊亲属,再由同源的直系尊亲属接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数以确定亲等。例如己身与堂姐的同源直系尊亲属为祖父母,己身到祖父母为二亲等,祖父母到堂姐为二亲等,合计之,己身与堂姐间亲等为四等。,3、罗马法的姻亲亲等计算法:姻亲以配偶为中介,其亲等计算方法与血亲的方法相同。即姻亲的亲等数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数为依据。如公婆与儿媳的亲等,因丈夫与公婆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因此儿媳与公婆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同理,侄子与伯母为三亲等的旁系姻亲。,(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1、寺院法的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一个世代为一亲等。,2、寺院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己身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尊亲属,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尊亲属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相同,则该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3、寺院法的姻亲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似。其亲等计算方法与寺院法血亲的方法相同,即姻亲的亲等数也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数为依据。如侄子与伯父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侄子与伯母即为二亲等的旁系姻亲。,(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我国古代实行以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疏制度,当时是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分为五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穿丧服的亲属为有服亲,其余亲属祭奠时只穿素服,尺布缠头,故称“无服亲”,或“袒免亲”。礼记大传,其中提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四)婚姻法“代”的计算,婚姻法中使用“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代即世代,以一辈为一代。1、直系血亲的“代”的计算: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如己身与祖父母即为三代的直系血亲。,2、旁系血亲的“代”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代”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相同,则该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代数。,习题(分别用罗马法、寺院法和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计算)1、己身和叔叔的亲等数;2、己身和表妹的亲等数;3、己身和堂侄女的亲等数。,祖父母,姑,伯、叔,父,姑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兄弟,外祖父母,母,姨,舅,姨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自己,姐妹,子,孙,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义务继承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禁婚效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二、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民法上的效力:,监护和法定代理权效力申请宣告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宣告近亲属失踪或宣告死亡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三、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刑法上的效力:,某些犯罪构成以亲属身份为要件:如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和解效力:不告不理”;以上犯罪,即使告诉,除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外在法院判决前,还允许被害人与加害人自行和解或原告撤诉。,四、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权和代理权上诉和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案例讨论,案例: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5年登记结婚。结婚时李女士已经有了儿子小亮,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女士于2000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妈妈走了,小亮却得到了王先生的悉心照料,不论是生活和教育,都照顾得无微不至。李女士回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亮,王先生也同意离婚,但并不希望离开小亮,而小亮也非常喜欢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爸爸”。问题:王先生能否取得小亮的抚养权?,评 析: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本案中,小亮长期受王先生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李女士离家出走对小亮不尽抚育义务,母子感情已经疏远。小亮自己也提出要求由王先生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王先生也表示愿意抚养小亮,故小亮由王先生抚养比较有利。从保护小亮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小亮由王先生抚养是恰当的。,第三章 结婚法,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第三节 婚约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第五节 事实婚姻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重点内容与目标】,了解婚姻的概念和性质;了解结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结婚制度历史沿革;了解有关婚约问题;掌握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掌握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一、结婚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重要法律行为。,二、结婚的法律特征,(一)结婚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二)结婚行为目的是建立夫妻关系;(三)结婚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方式进行;(四)结婚行为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在人类婚姻漫长进化过程中,存在四类主要的结婚方式。(一)掠夺婚(二)有偿婚 1、买卖婚;2、交换婚;3、劳役婚。(三)聘娶婚。聘娶婚是指男子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四)共诺婚(自由婚)。是指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实质要件,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均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当代各国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结婚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男女结婚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三个:(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有结婚的合意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2、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3、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法定婚龄的概念;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3、正确认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关系;4、对婚龄的特殊规定。,(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修正案)第2条、第3条也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与以往的婚姻立法不同的是,在婚姻法(修正案)中第3条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第1项规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关于禁婚亲的范围。(1)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2、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与意义。(1)基于伦理道德要求;(2)基于优生学的原理。,案例1:20岁的成都姑娘小玉爱上了比自己大整整28岁的曾经抚养她七年的继父,母亲去世后,小玉能嫁给他吗?,解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的限制,也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来看,都应属于禁婚的范围。,对于成年的继子女而言,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二)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采用概括性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二种情况是足以危害对方和子女后代健康的疾病。,案例2:弱智女能不能结婚?某女经医学鉴定患有精神发育轻度迟滞症。她背着父母,自作主张与金某登记结婚,她的婚姻有效吗?,解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疾病:1.在传染期内指定的传染病。如性病、麻风病等。2.发病期间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3.重症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法律实务(P85-87),1、不生育后代的表兄弟姐妹是否可以结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规定:国外大部分国家,如德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英国等均禁止三亲等(罗马法计算法)的旁系血亲结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3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堂兄弟姐妹结婚,而不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澳门民法典规定为“禁婚亲属范围是直系血亲及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香港地区则禁止三亲等的旁系血亲结婚。2、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第三节婚约,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婚姻预约。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1、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予以提倡。3、解除婚约不需通过任何法律手续。一方要求解除婚约,通知对方即可,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三、关于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婚约存续期间一方通常要向另一方赠送订婚礼物及礼金(俗称彩礼)。在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庭审观摩:庭审现场-夺命彩礼,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节选),第一条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其中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的财物一般指500元以上的现金或价值5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以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以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都不认定为彩礼,第五条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一、结婚的形式要件概述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仪式制: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 登记制: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的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形式要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三、结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不予登记,申 请,结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 请,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予登记的情形,未到法定婚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五节 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其概念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无配偶,且符合我国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当前立法采取的是狭义的事实婚姻的概念。(二)事实婚姻的特征(1)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4)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和符合法定时间,视频:无奈的婚姻(今日说法案例选),(三)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以及对于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效力从何时起算等立法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1、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采取了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的原则。,2、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符合2001年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按照离婚登记方式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案例5: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下女婴如何定性?(讨论),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卜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结婚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1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案情探讨:1、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2、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重婚?3、女婴是卜某与井某的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为什么?,案例5相关提示:,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注意事项

    本文(大学课程 婚姻家庭法全册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