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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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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论文.doc

    大庆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系别 、 专业_研究 方向_学生 姓名_学 号_指导教师姓名_指导教师职称_年 月 日目 录 1、简易程序的概念32、简易程序设立的意义3、43、简易程序的特点4、5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5、65、简易程序的规范适用6、76、参考文献8摘要: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结的。目前,我国对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许多人的观念,往往把简易程序理解为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的简易程序,其实简易程序种类繁多,不仅仅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才设有简易程序。本篇文章主要是从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意义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介绍民事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关键词: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Abstract: Simple procedure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ing civil cases, the majority of civil cases in the world are concluded in this way. Currently,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simple procedure is still relatively weak. Many people often think the simple procedure is the one of specified in Civil Procedure Law. Actually, the simple procedure has a wide range, it is not only exists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is article mainly focus on the concept of Simple procedur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in Civil Procedure Law.Key words: Civil action Simple procedure Scope of application在以公正与否、效率高低为标准来衡量审判质量高低的今天,民事简易程序的确立,体现了对不同案件区别对待的个别公正,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其意义重大。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在我搜集到的资料中,对于简易程序的概念有以下几种概括:1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也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具有简便易行的基本特点。 谭兵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二、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 我国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体现就是简易程序的设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日趋增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更有利于司法机关贯彻执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便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人民法院审判任务不断加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审判质量。而设立简易程序来审理那些简单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民法院办案压力,有利于人民法院以更多的精力去处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威信。(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知识普及不够。这给人民群众通过正式而严格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简易程序在操作上则相对简便易行,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三)有利于诉讼机制的合理构架。合理的诉讼机制,要求审判程序的审理要有针对性,即对不同性质的案件,使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解决。这样,既能提高审判质量,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设立,就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将简单的诉讼案件与一般、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区别,使我国的审判程序机制更趋于科学。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的效率。因此,在简易程序的构建上,在程序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的制度方面都反映了简易程序简便易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判组织简单。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无须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庭制度。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所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是相适应的,这符合民事诉讼机制理性的要求。(二)、审理程序简便。简易程序简化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当事人起诉时,审判人员对起诉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可当即通知原告,对起诉予以受理;反之,则可当即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简易程序的受理没有普通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限制。而且,在简单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三、)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在简易程序中,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不受必须用传票传唤或书面通知的限制,也不受须在开庭前3日之内进行传唤或通知的限制和其他参与人表示接受的限制。(四)、经被告同意可以当即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同事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机关请求解决纠纷,或者原告起诉后,被告经人民法院传唤到庭,如果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而不必一定要经过审理前准备这一阶段。但是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或捺印。(五)、简易程序强调诉讼效率,因此对调解方式特别重视。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的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需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协议调解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如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六)、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能够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再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就可以审结。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是简化了普通程序,程序简单,从当事人起诉的方式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和审结案件的期限,都有所简化。并且便于群众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易于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时候,不能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混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尽管简化了诉讼程序,但同样要保证办案质量。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中,哪些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哪些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潘剑锋主编,民事诉讼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版(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说的派出法庭,既包括设立在乡、镇的固定人民法庭,也包括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派出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所进行的审判活动,与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审判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包括当事人就简单的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缺一不可。 根据审判实践,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结婚时间段、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另外一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简易程序规定)中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为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以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被告下落不明,意味着其不能参加诉讼,不能出庭从那家法庭调查和辩论,不能表达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此案的法官仅凭原告一方的陈述,不足以确定此案是否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因而适用简易程序是不妥当的。 2、发回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涉及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诉讼程序方面有错误,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发回重审后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而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这类案件因诉讼主体的人数较多,彼此间关系较一般诉讼复杂,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因此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关系到错误法律文书的纠正和当事人权利的特殊救济,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属于非讼程序,用于解决非讼案件,显然不能适用于处理诉讼案件的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此外,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五、简易程序的规范使用(一)、起诉要求 与普通程序一样,简易程序中的起诉方式分为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的,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二)、送达的强制性 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求法律文书的“送达”能够正常完成。司法实践表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够、流动性大等多种因素,经常造成送达上的困难,妨碍了诉讼的及时性。为此简易程序规定大大加强了送达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 1、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如当事人仍然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被告人是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以其户籍中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意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证明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3、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限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限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4、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简易程序只是有关诉讼程序的简化,绝不意味着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简略”。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得以适用简易程序为由,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以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根据。 人民法院要即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但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知道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四)、庭审笔录的完备性 庭审笔录的完备性,这对于保证简易程序的规范适用,防止滥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书记员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审判人员关于的那个诗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宣告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五)、裁判文书制作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简易程序是减轻当事人诉讼累,提高审判人员诉讼效率的重要办法。加强简易程序的作用,以便将我国特定阶段的改革和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潮流相协调,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是·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年版2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3谭兵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4夏蔚、李爽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5潘剑锋主编.民事诉讼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版6吴汉东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7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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