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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实务技能手册之一司法统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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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实务技能手册之一司法统计.doc

    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的调研工作,增强调研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立足审判搞调研,搞好调研促审判的思想,强化省高院的调研指导的功能与作用,切实提高全省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2008年,省高院决定编印浙江法院实务技能手册,供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学习参考。编印浙江法院实务技能手册是省高院服务基层的具体措施之一,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解决面对大量案件,新任法官的实务技能不熟练,而老法官的传授又带有个人局限性,以及新老法官都渴望学习、总结教科书上没有讲过的岗位实用技能问题。内容涉及到审判、执行和司法行政等方方面面,编撰中突出实际工作经验、操作要领和应注意避免的情形等点点滴滴,是简便而管用的法院工作“百宝全书”、“实用工具”。此次统一印刷的实务技能手册是省高院各业务庭、处、室在学习了上海等兄弟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浙江法院的工作实际编写的,是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实践的总结,是集思广益、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省高院各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较高的业务水平。我相信这些精心提炼的技能和经验,必将对提升浙江法院司法能力产生积极影响,也必然在法院历史中留下深深的足迹。二八年十二月前言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对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以及与之相联系有关社会现象的各项数据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工作活动过程的总称,是国家社会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司法统计须知内容共三编,第一编介绍司法统计基本要求,司法统计中常用指标解释;第二编介绍专题性司法统计分析的撰写步骤和要求;第三编介绍司法统计分析中经常出现的通用指标、公式、图表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编司法统计要求和常用指标解释第一章司法统计基本要求(1)第二章综合常用指标解释(4)一、立案日期和案号的确定(4)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范围(4)三、审理期限的规定(5)四、上诉案件的延期移送(6)五、诉讼费减免缓交对象及金额(6)六、几项指标的统计口径(7)第三章刑事案件(9)一、案件来源的范围(9)二、案由及罪名的确定(9)三、作案时年龄的确定(10)四、被告人民族、国籍、身份的确定(11)五、曾犯罪、累犯、曾劳教的统计(11)六、涉黑、涉毒、涉枪案件的确定(11)七、单位犯罪的统计(12)八、结案方式的确定(12)九、宣告无罪的确定(13)十、犯罪金额、非法所得、案件案值、判决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计算(13)十一、判决生效的确定(15)十二、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16)十三、再审刑事案件案由和罪名的确定(17)第四章民事案件(19)一、案由的确定(19)二、涉案标的金额的计算(21)三、结案方式的确定(22)四、生效日期的确定(23)五、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23)六、申请再审案件主要指标的确定(24)第五章行政案件(28)一、案由的确定(28)二、提起行政赔偿的情况(31)三、结案方式的确定(31)四、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32)第六章执行案件(33)一、案件来源的范围(33)二、案由的确定(33)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统计(34)四、结案方式的确定(34)五、执行标的金额的计算(36)六、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主要指标解释(37)第七章申诉信访(40)一、申诉案件的范围(40)二、申诉案件结案方式的确定(40)三、信访(40)第二编专题性司法统计分析的撰写一、结构体例(43)二、具体要求(43)三、撰写步骤(46)四、常见问题(48)第三编通用指标公式图表一、 通用指标与计算公式(51)二、各类图表的应用(60)司法统计须知第一编司法统计要求和常用指标解释第一章司法统计基本要求一、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司法统计统一使用紫光华宇1.8.6版统计软件,统计报表共46种法综表。按现有司法统计报表体系,纳入司法统计的各类案件包括:(1)刑事、民商事、行政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2)申诉、申请再审案件;(3)执行案件;(4)国家赔偿案件;(5)审查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前4项填报在相对应名称的统计报表中,审查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填报在执行案件统计表(法综30表)的第2、11、13、14、30列相应行中,同时填报行政一审案件统计表(法综26表)的附项。在司法统计系统固定台帐统计的各类案件合计数,应加上法综30表的审查行政非诉的收、结、未结案件数。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案件和特别程序案件统计在各类案件统计表中,同时需填报相对应的专门统计表,与各类案件统计表有核对关系。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填报该项内容。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填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和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统计表的通知(法办2008116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立案审查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填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法综45表)。此表数据是“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中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法综28表)的其中数。该表合计行的收结案数,应和法综28表中的第2、3、4、5行的收结案数总和一致或小于。再审申请人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此类案件不进入法综45表统计。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在填报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统计表(法综46表)时,该表合计数需同时填报执行案件统计表(法综30表)第24行“其他”一行内,结案方式为“其他”。减刑假释案件在司法统计中填报在法综5表的“其他情况”第4项内容中,现只统计人数。二、司法统计报表数据与各信息表的内容、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应相一致。司法统计人员应认真检查司法统计报表,如核对出现错误或者发现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尽快查找原因,予以更正。三、目前全省法院案件流程管理有审判流程和执行系统两套,有的法院已实现司法统计报表数据从审判流程和执行系统直接导入。为避免导入数据时发生冲突,各法院的司法统计报表应首先由各业务庭(包括人民法庭)统计填报,上报到院统计员,院统计员在司法统计系统中将各业务庭上报的基础表汇总成全院司法统计报表,上报上级法院。四、各部门在填报司法统计报表时,无论当月某项报表数据是否有收结案,都应生成与本部门案件性质、审判程序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利用软件的自动核对功能检查报表是否存在错误提示。如有错误提示,应及时予以核对更正,未经核对更正不能上报。五、统计人员填报司法统计报表后,应使用快速备份将统计数据备份保存。六、在司法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过程中,要做到统计指标口径、统计范围、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的统一。如诉讼标的、犯罪金额、案件案值、财产刑金额、赔偿金数额、以及减、缓、免诉讼费等均以万元为统计单位,小数点后保留4位。同时,应注意从流程和信息表中汇总的数据与司法统计报表数据的转换。七、中级法院在形成当月的单月汇总表时应先检查各基层法院及本院的基础表是否正确,各汇总表必须与基础表保持一致。对基础表错误进行更正后,应及时重新汇总有关报表。第二章综合常用指标解释一、立案日期和案号的确定(一)立案日期经立案审批人审批同意立案后,进行登记、编定案号的日期,为立案日期。(二)案号案号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审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的编号,是计算机检索和识别案件的标识。依次由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五要素组成。具体要求是:1、立案年度:时间必须与各级法院规定的统计起始和截止日期一致,如统计截止日期为25日,当年的案号“立案年度”应当起于上年12月26日,止于当年12月25日(含本日),即2009年新收的案件,立案年度是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期间立案的案件。2、法院简称:高级法院使用所在省名称的简称,中级法院使用省简称+所在地简称,基层法院使用中级法院所在地简称+所在地简称。3、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和本院有关规定编制。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中,涉外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案件;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我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或者合资等企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涉及对外方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比照涉外案件程序审理。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不再适用涉外案件审理程序。涉港澳台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二)民事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是指当事人中有外籍人员、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案件;诉讼标的物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三)行政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是指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案件。(四)执行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是指当事人有外籍人员、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案件;被执行的标的物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备注: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涉外涉港涉澳涉台的先后顺序选择。三、审理期限的规定(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审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二)实际审理时间,是指将结案日期的年、月、日减去立案次日日期的年、月、日所得天数,再减去案件法定应扣除审限期间的天数。(三)超审(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报表中,是指案件实际审理时间在扣除批准延长审限天数后,超过了法定审限(或规定期限)的情形。在实际计算中,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与法定审限计算单位应相同,或者同为月,或者同为日。四、上诉案件的延期移送为使上诉案件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在审判管理中实行了“上诉案件延期移送率”指标,是指报告期内上诉案件案卷未在规定时间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案件数占上诉案件数的比例。五、诉讼费减免缓交对象及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减交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缓交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缓交应在收案时统计,减交、免交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结案时统计。如果立案时是缓交,而结案时又作了免交或者减交处理的,应按实际情况既统计缓交金额,也统计减交、免交金额。六、几项指标的统计口径(一)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指一次庭审或多次庭审结束后的当即宣判,仅针对宣告判决的案件。(二)回避案件回避案件,是指已结案件中提出回避的案件。回避对象包括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1件案件中多次提出回避的,统计为1件。(三)审委会讨论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是指已结案件中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件案件多次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统计为1件。(四)三暂缓案件三暂缓案件,是指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者通知要求,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案件。第三章刑事案件一、案件来源的范围一审刑事案件来源包括:新收公诉、自诉、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发回重审(仅指二审发回重审,不包括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刑事案件来源包括:上诉、抗诉,同时有抗诉和上诉的,应当以抗诉案件统计。再审刑事案件来源包括:本院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和抗诉。备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填报司法统计报表指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法研2004193号)第15、16条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由下级法院统计;凡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无论是否有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者指定再审、提审等情形,均应统计为“抗诉”;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抗诉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结后,当事人上诉的,上级法院在填入再审案件统计表时,案件来源填写在“本院决定再审”指标中。对于各类生效案件检察院抗诉的,统计在再审案件统计表“抗诉”指标中。二、案由及罪名的确定(一)立案案由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公诉机关或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罪名确定;二审刑事案件根据一审法院裁判文书中确认的被告人的罪名确定。一个被告人涉及多个罪名的,按照主罪名确定;多个被告人的,按照第一被告人的主罪名确定;单位犯罪的,同案不管有无自然人为被告人,均按照单位所犯的罪名确定。(二)结案案由按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时对被告人确认的罪名确定。宣告无罪的案件以立案案由确定;单位犯罪的案件,以结案时确定的犯罪单位的罪名确定;一人犯数罪的,以其主罪或者判处刑罚较高的罪名确定;多个被告人的,按照第一被告人判决确定的主罪名确定。结案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按照结案案由统计结案案件。(三)生效罪名以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被告人的罪名统计被告人生效信息。三、作案时年龄的确定作案时年龄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的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该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确定,并以“日”为最小单位,足岁生日第二天零时以后为已满。被告人跨犯罪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犯罪的,如果被告人持续作案,以被告人实施犯罪结束时的年龄确定;如果被告人连续作案,则按照被告人在各犯罪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的犯罪分别确定;如果被告人被控多个独立犯罪的,则应按照被告人在各犯罪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的犯罪分别确定。四、被告人民族、国籍、身份的确定(一)中国籍被告人,按户籍薄或者身份证的记载确定被告人的民族。(二)外国籍被告人,按照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确认的为准;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三)被告人身份,按其犯罪时被社会公认或认可的职业和社会地位确定。被告人身份主要包括:工人、农民、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学生、职员、离退休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无业人员。上述身份无法对应的,填“其他”,主要指来华旅游、探亲、访友或者作短暂停留的外国人、港澳台人,以及正在服刑或者劳教的人。五、曾犯罪、累犯、曾劳教的统计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曾犯罪”、“曾劳教”两种或者三种情形的,均应分别统计。六、涉黑、涉毒、涉枪案件的确定(一)涉黑涉黑,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案件。(二)涉毒涉毒,既包括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案件,也包括因毒品而引发的其他犯罪案件,如因购买、吸食毒品而抢劫、盗窃的案件。(三)涉枪涉枪,是指以枪支为犯罪对象,或者被告人持枪作案,或者有被告人参与结伙斗殴的另一方持枪的案件。案件中涉及的枪支应为公安机关规定的管制枪支,包括军用和非军用枪支。七、单位犯罪的统计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应分别统计;单位应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一个行为人)统计,作为一个自然人填写,即:单位犯罪没有处罚直接责任人,只判处单位罚金刑的,填写1件1人,法综2表中“判处刑罚”填写在“单处罚金”指标,法综3表“罪犯身份”填写在“其他”指标;如果单位犯罪有判处直接责任人刑罚的,在1件1人的基础上增加人数,即1件多人,按判处的刑罚和身份分别填写。八、结案方式的确定一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判决,裁定(包括检察机关撤诉、自诉人撤诉、驳回自诉、终止审理),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移送。二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维持、改判、发回重审、撤销或变更原裁定、撤诉、调解、其他。再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维持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诉、调解、其他。九、宣告无罪的确定宣告无罪包括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和因其他原因宣告无罪两类。其中,因其他原因宣告无罪包括:(1)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2)被告人死亡,但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情形。宣告无罪仅指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撤诉的不属于本指标统计的范围。十、犯罪金额、非法所得、案件案值、判决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计算(一)犯罪金额犯罪金额,是指单个罪犯主体(个人或单位)非法所得和在犯罪活动中侵犯的财产总金额。当非法所得即为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中侵犯的财产金额时,只计算侵犯的财产金额。宣告无罪的人不统计犯罪金额。多次作案的,犯罪金额累计计算。一人犯数罪的,如果主罪或处刑最高的罪行未涉及犯罪金额,而次罪或处刑较低的罪行有犯罪金额时,次罪或处刑较低的罪行涉及的财产金额即为该罪犯的犯罪金额。单位犯罪的,以单位为一个犯罪主体计算犯罪金额;自然人犯罪的,以个人计算犯罪金额;一案多个被告人的,应当按照人数分别计算每个罪犯主体的犯罪金额。(二)非法所得当非法所得即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财物”并已经非法据为己有时,则非法据为己有的财物即为非法所得;当非法所得不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财物”,而是犯罪行为人已经占有或者希望占有的物质利益时,则该利益为非法所得;如果犯罪行为人没有获得非法利益,危害结果表现为被害人的损失时,不计算非法所得,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一案多个被告人(含单位共同犯罪)对非法所得已经分赃的,应按其分赃的数额确定个人或单位非法所得。尚未分赃的分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已订立分赃方案的,按照其分赃方案计算非法所得数额;二是事前未订立分赃方案的,按照案件的非法所得总额除以被告人的人数来确定案件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数额。非法所得利益应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财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估价的,以估价金额计算。连续犯罪所获非法利益应当累计计算。(三)案件案值当犯罪侵害程度表现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获得的金钱、物品时,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金钱、物品即为案件案值;当犯罪侵害程度表现为违法犯罪的非法获利时,违法犯罪的非法获利即为案件案值;当犯罪侵害程度表现为有价值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时,其违法犯罪标的金额即为案件案值,如非法注册的资本等;当犯罪侵害程度表现为被侵害人的损失时,其可计算的直接损失即为案件案值。案件案值应为全案的案值,与被告人的人数无关。 “无法计算”,是指犯罪案件侵犯的财物是无价或者无法确定价格,或者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而未从犯罪中获取财物。案件案值的计算方法:违法获利额=销售额-成本。财物折算金额=财物数量×市场平均价格。(四)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主要包括没收的赃款、赃物(折价),为受害人追回的金钱和财物(折价)等。备注:犯罪金额、案件案值和判决挽回经济损失填报法综6表,应在案件生效后统计。十一、判决生效的确定(一)在法定期限内,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的,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届满次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二)经过二审的案件,判决被告人的生效日期为二审裁判宣告的日期,非一审法院收到二审裁判文书或者回退案卷的日期(发回重审的除外)。(三)死刑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日期为判决生效日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为判决生效日期。多个被告人的案件,同时有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按照不同的实际核准日期统计被告人的生效日期;如果同案中还有其他刑期被告人的,按照一审或者二审被告人生效日期的确定方式统计生效日期。(四)一案有多个被告人的,只要有一个被告人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作生效统计,被告人按生效内容统计所处刑罚。如案件已作生效统计,后生效的被告人在统计法综2表时,可填0件1人。(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案件应作生效统计。民事部分上诉的案件,填入刑事二审案件统计表,案由按刑事案件案由填写。十二、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改判原因包括:错误适用法律、量刑不当、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其他。加重处罚情形包括:(1)二审或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不当,改判撤销缓刑考验期或延长缓刑考验期的;(2)对于原审法院未判处附加刑但二审或再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附加刑的,或者原审法院虽单独判处附加刑或虽判处了附加刑但二审或再审法院认为应当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或财产刑数额的。减轻处罚情形包括:(1)二审或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不当,依法减少刑期或缩短缓刑考验期的;(2)对于原审法院判处附加刑或单独判处附加刑,二审或再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被告人附加刑或单独判处附加刑的;(3)在不加重原判单个罪的刑罚或决定执行总刑罚的前提下,将原判所定数罪改为一罪,或者将原判所定较重罪名改为较轻罪名,或者减少原判对被告人所定罪名的。发回重审原因包括: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违反诉讼程序、其他。备注:按照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要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还应确定是否属于程序瑕疵、实体瑕疵、新证据或二审平衡。同一个案件兼有二种以上原因的,按照程序瑕疵、实体瑕疵、新证据、二审平衡的顺序确定一项。十三、再审刑事案件案由和罪名的确定再审刑事案件的立案案由、结案案由以及原生效判决罪名、再审判决确定罪名均应以行为时适用法律确定的案由归类。即:(一)1980年以前生效的刑事案件,依照单行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案由和罪名确定。(二)1980年至1997年9月期间生效的刑事案件,依照1979年颁布的刑法规定的案由和罪名确定。(三)1997年10月以后生效的刑事案件,依照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案由和罪名确定。原审案件决定再审后,经重新审判的案件,案由以最后一次审判程序确定的案由为准。第四章民事案件一、案由的确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四级:第一级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0大部分;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分为30类;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列出了361种;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列出了258项。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一)立案案由按照“先低后高”的方法确定,即立案时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二)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三)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五)关于并列案由填报的问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遇并列案由情况的,在司法统计中只填写一个案由、填报一件案件。两个以上并列案由中有海事海商纠纷类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类案由的,填写报表时,只填报海事海商纠纷类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类的案件案由。两个以上并列案由中没有海事海商纠纷类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类案由的,应当填报主要诉争法律关系的案由,不易分辨的,可以随机选择一个案由填报。(六)“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填入一审案件统计表,案由按起诉案由填写,结案填写在相应案由裁定中的“其他”指标,同时填写统计表的“附项”。(七)结案案由以结案时人民法院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为依据确定。结案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时,以结案案由统计。二、涉案标的金额的计算(一)立案标的金额1、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案件,立案标的金额为“0”。2、请求(给付)之诉的案件,立案标的金额为请求给付的标的金额;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含反诉),按增加后的标的金额确定。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案标的金额应为“0”,但当事人有财产分割争议或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财产的,按财产争议金额确定立案标的金额。(二)结案标的金额结案标的金额,是指结案中除“移送”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外的所有民事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1、判决、调解结案的案件,按判决书和调解书确定的金额填写。2、终结、撤诉、驳回起诉的案件,按起诉书标明的诉讼金额填写。3、移送方式结案的案件,结案标的金额为“0”。4、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督促程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的具体金额。5、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为申请人对其遗失、被盗或灭失的票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票据所载明的票面金额。6、破产案件结案标的金额为债务总额,即债务人现尚欠的债务总金额。其中银行债权是指债务人现尚欠银行的债务或银行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的总金额。三、结案方式的确定(一)一审结案方式一审结案方式包括:判决,裁定(包括驳回起诉、撤诉含和解撤诉、终结),调解,移送,其他。在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中,结案方式包括:判决,裁定(包括撤回申请、驳回申请、终结),其他。在破产案件中,结案方式包括:宣告破产,裁定(包括撤回申请、驳回申请、终结),其他(含兼并、收购和上级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申请复议等)。(二)二审结案方式二审结案方式包括:判决(包括维持、改判),裁定(包括发回重审、撤诉、驳回、撤销原裁定、终结),调解,其他。备注:二审民事案件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在统计报表中应计入“裁定:其他”,而非“裁定:驳回”。(三)再审结案方式再审结案方式包括:判决(包括维持、改判),裁定(包括发回重审、撤诉、驳回、终结),调解,其他。四、生效日期的确定(一)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确定,即最后一个收到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而无人上诉时,该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二)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以二审裁判文书宣判或送达日期为案件生效日期(发回重审的除外)。五、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改判原因包括: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其他。发回重审原因包括: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法院发现新的证据;其他。备注:改判、发回重审原因中瑕疵部分的确定参见本手册刑事部分。六、申请再审案件主要指标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填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和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统计表的通知(法办200811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法综45表)中的主要指标解释为:(一)收案收案,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立案审查的案件。(二)对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对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是指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此案件数是法综45表收案的其中数,等于或小于收案数量。(三)已再审案件当事人因新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案件已再审案件当事人因新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案件,是指经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中,对原生效裁判判决改判的,或有新的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案件。此类案件数是法综45表收案的其中数,等于或小于收案数量。注:对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已再审案件当事人因新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案件收案(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结案方式其中裁定再审和驳回再审申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第24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结案方式。撤回申请,是指再审申请人依据工作细则第21、22条的规定(即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的案件。终结,是指出现工作细则第23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即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如再审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未申请参加诉讼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或者再审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准许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人民法院依法终结审查程序的案件。注:裁定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撤回申请终结结案(五)审理时间审理时间,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时间。均指已经办理结案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其中,经院长批准延长审查时间,系超过3个月审查结案的案件其中数。注:经院长批准延长审查时间结案的案件数超过3个月审查结案的案件数。3个月内审查结案的案件数超过3个月审查结案的案件数结案(六)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是指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就同样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根据工作细则,此类案件一般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七)对再审裁判再次申请再审对再审裁判再次申请再审,是指经再审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中,对原生效裁判判决维持的当事人,基于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上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该意见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第五章行政案件一、案由的确定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四)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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