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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doc

    • 资源ID:3014711       资源大小:16.50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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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doc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162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有利于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倡导树立诚实守信的诉讼观念。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受案范围以及一审终审制度,但对于小额诉讼是否强制适用、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鉴于小额诉讼在审判实务的广泛适用,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研究,本文重点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转化机制、审判程序简化等重要问题做出浅显分析,以期将小额诉讼程序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实践,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涉及受案法院和受案范围两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该条款又从三个方面限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一是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必须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必须是一审案件。(一)案件类型基于对浙江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意见、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等省市相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意见的文本考察和实务中的经验观察,笔者认为以下案件类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合同纠纷;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6.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小额诉讼的禁止适用情形。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可僵化地以诉讼标的额单方面的标准决定适用小额程序。如果出现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有较大出入,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存在原则性分歧,即便诉讼标的额符合了上述标准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以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3.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4.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二)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性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并没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立法也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合意方式排除小额诉讼的适用。探求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动因,小额诉讼程序应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基于司法便民、减轻诉累的考虑,只要是符合民诉法的小额诉讼适用规则,那么小额程序的适用应当是强制的,不宜给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司法实践中常见有小额债务的债务人拒绝出庭的发生,如果赋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势必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闲置,无法启到该制度设计的应有作用。因此,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可根据小额诉讼的标准选择强制适用。同时,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开庭前应当向当事人发放小额诉讼须知,以书面形式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诉讼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被告可以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如经法官审查异议成立,则应当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二、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对于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只宜单向转换,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宜转为小额诉讼程序,若逆向转换不利于法院控制审限。(一)小额诉讼与调解从理论渊源上看,小额诉讼来源于“接近正义”的第二次制度设计潮流,而第三次浪潮中得到推进的是“强制调解”,即法定前置性调解。调解前置与小额诉讼的有机结合,更有助于定纷止争。从目前江苏省的试点情况来看,小额诉讼案件的调撤率达 98.04%,诉前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诉前调解作为小额诉讼的前置程序。(二)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由于小额诉讼的受理条件与简易程序仅在标的额度上有所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势必产生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衔接问题。基于速判速裁的立法本意,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应当限定在一个月内。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应当终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如经审理发现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应当终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转换,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同时,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转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以及小额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更换审判组织。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后,是否必须更换独任审判员,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程序转换的原因不同,发生转换时所处的审判阶段个案也存在差异,再加上审限约束,这就需要审判人员视具体情形、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也需要今后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司法解释或相关司法性文件予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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