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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监管执法文书制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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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监管执法文书制作手册.doc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 导 手 册武 威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 导 手 册(内部参考资料) 武 威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前言 2010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7号发布了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根据本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从而进一步规范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了与各位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学习、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并在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编写了这本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手册。 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是餐饮服务监督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记载着餐饮服务监督执法的行为轨迹。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一经按法定依据、程序制作完成后,就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用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的效力,反映餐饮服务监督执法行为合法性、公正性。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介绍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础知识,下篇介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所附的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格式。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我们在本书中每章节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各种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适用范围,制作内容及方法、制作注意事项,还提供了相关文书的统一格式及范例,并在书中附录中收集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便餐饮服务监督执法人员查阅使用。 自从国药局187号文下发以来,各级领导一直十分重视餐饮服务监督执法文书的规范化培训工作,为促进和帮助餐饮服务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应用和制作餐饮服务监督执法文书,特编写此书。本书在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许多领导、同事的指导、关心与支持,特别是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监科席凤兰科长的审定。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由于编者知识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不准确、不全面和错漏之处,敬祈专家和读者斧正。 编者 2010年10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甘食药监食2010167号_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文书格式自行印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七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_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第三章制作要求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篇: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础第一节 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概念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餐饮服务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是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制作的法律文书。这一概念的内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要素:一、制作主体。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主体只能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作或代为制作,否则视为越权或无权代理。二、法律效力。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它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制作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执行,不得私自制作,不得伪造和编造。三、依法制作。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四、针对性强。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书,而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和事,并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文书,只对特定的对象产生法律效力。第二节 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各级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必要的法律工具,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具体地讲,该文书具有下列特性:一、法定的强制性。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以食品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等为依据而制作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特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文书代表国家意志,这种强制性的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一经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即使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也不能由当事人与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进行调解。二、适用的特定性。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没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某一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它所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对某一食品违法生产者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对该违法者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人无效。因此,文书中所记载的事实不能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特定的,所引用的法律不能笼而统之,应该有具体的条、款、项。三、制作的合法性。其文书合法性具体体现在:(一)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主体只能是各级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如食品检验所、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等)均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二)制作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同样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因此,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餐饮服务监督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三)制作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程序必须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听证程序规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该文书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四、固有的专业技术性。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往往需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来提供科学依据,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常常会出现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这些专业性、技术性特征要求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知识,而且要熟练掌握各种食品专业知识,把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和素质。五、形式的规范性。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既是国家公文,又是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要求制作合法,而且在形式上也要规范,以方便制作和统一、有效地施行。其文书规范性表现在:(一)格式统一。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名称、文号、内容、文字表述、适用对象等,必须规范、统一、标准化,不能随意制作。(二)结构固定。绝大部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都可划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具体内容将在本篇第五节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格式中予以介绍。(三)用语规范。经过餐饮服务监督工作实践的总结,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用语在很多情况下已形成了规范,表达准确、简明、统一,尤其是填写式法律文书,一些已经固定的语言表达是不可能随意改变的。六、效力的时限性。 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时限性,一方面体现在制作上的及时,这是由行政执法高效性决定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反餐饮服务管理法律规范行为,就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制作相应的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例如,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必须在其危害可能出现或危害扩大之前发出,否则就失去了该文书的意义。另一方面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时间效力相对规范性文件要短得多,不能永远有效。在文书的法律效力实现后,其执行作用也随即消失。如受罚者如数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即行终结。第三节 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一、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的必备手段。法律的制定和公布在于实施,否则便是一纸空文。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餐饮服务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必然产物,也是实施法律的必备手段以及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通过使用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就能依法监督管理相对人履行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处理各种违反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法律、法规行为,保证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二、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的忠实记录。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需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每份文书的作用不是孤立的,一系列的文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案卷。一种文书既是对前一段餐饮服务监督执法工作的总结,又是制定下一文书的重要依据。可见,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为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所必需,也是施行法定程序的必要载体和重要保证。通过这些文书可以了解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同时文书制作水平也可以反映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也是人民法院审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字凭证和书面记录,使用于执法活动的每一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忠实地记录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是了解办案情况、指导办案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理的重要文字材料。三、适用法律的重要工具。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文书起着不可缺少的工具作用。一方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揭露需要执法文书予以记录并得以作为证据;另一方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也离不开执法文书作为载体。尤其是在具有处置性、执行性的执法活动中,执法文书更是直接保证法律法规得以适用的不可替代的工具。四、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目的在于使用。该文书作为餐饮服务监督的手段,可以强化管理相对人理解和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某一条款具体内容,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尤其在处理违法行为时,那些涉及实体问题的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如: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有什么违法行为、什么原因导致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叙述,对管理相对人是最具体和最生动的教育。通过揭露违法事实,对违法当事人具有惩戒教育作用,对于教育人们不要重蹈违法者的覆辙,提高人民群众主动向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五、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历史档案。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各项审批、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按程序制作使用的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忠实地记录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查阅到一个违法案件何时立案、何时采取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何时终结、委托何人作为听证代理人等过程,不仅记录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证据、认定结论,也记录了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情节、性质、法律后果如何研究及具体意见等。案卷中的全部执法文书,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全貌。因此,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重要的档案材料,是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对我们查阅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历史,研究总结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完善和发展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也真实地反映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因此,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也可作为考核任免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有以下几种分类:一、以用途为划分标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可分为:(一)执行类文书。该类文书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办理案件时操作的法律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等。(二)证据类文书。该类文书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各种证据材料时形成的法律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三)工作类文书。主要是指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决定适用何种行政程序、研究讨论问题而形成的文书,如内部的请示、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以及提请局长审批的各种意见书等。该类文书主要供内部研究工作,一般不对外使用。二、以制作方法为划分标准。餐饮服务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可分为填写式、表格式和叙述式文书。(一)填写式文书(或填空式文书)。是有固定的内容和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使用时只需根据不同的案件,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制作单位公章即可。如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二)表格式文书。也是有固定的内容和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使用时只需把相关内容填入相应的表格中即可。如()物品清单、查封物品处理决定书等。(三)叙述式文书(或制作式文书)。该文书不是表格式,而是根据需要统一段式的法律文书。叙述式文书虽然其段式也是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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