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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doc

    • 资源ID:3014426       资源大小:3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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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doc

    青海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合理、适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法定职权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 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在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访,影响恶劣的;      (八)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二)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三)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严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    第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分情形一律按最高限处罚的; (二)无法定理由随意减轻或加重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而不处罚,或者依法应当不予处罚而实施处罚的;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十七条  随本规则同时下发青海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标准是各级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基准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条  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核审机构应作退卷处理,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责令纠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执行标准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其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发证机关可以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对林业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一次自查;省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情况评查活动。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执行本规则和实施标准的情况,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八条  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青海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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