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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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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程序.doc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程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对象:拟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机关: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6、湖南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7、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数量:无限制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承诺13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时间),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许可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许可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许可条件:1、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资料: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拟新开办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选址和设计申请及市局对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餐饮服务要求进行的预防性评估和指导的意见;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3、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示意图(消毒更衣间、粗加工间、加工间、贮藏间、餐用具消毒间、凉菜间、蛋糕间等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和周边环境情况的说明;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7、设置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聘书)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复印件;8、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9、采用自备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的证明材料;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11、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1)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验收、记录管理制度;(2)营业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4)人员培训管理制度;(5)加工操作管理制度(如留样制度等);(6)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7)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与处理管理制度;12、一类、五类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连锁餐饮企业总部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包括人员、职责、处理程序);(3)、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等;1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为A4纸打印,一式一份,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公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申请受理电话:0731-28680855 传真:0731-28680855(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权限: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受理株洲市辖区内(不含县)(下同)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高等学校、市直属学校食堂,中央和省驻株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机构改革到位前,市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原区管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原因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受理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及时将申请材料送餐饮服务监督科执法人员。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职责权限: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整的,于4个工作日内填写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现场核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组织2名以上食品监督执法人员,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对拟开办的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制作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记录签字。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需整改复查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后,申请重新核查;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再次组织核查;整改、复核查时限不计入许可期限。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4、出具审查意见:检查、复查结束后,执法人员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对拟办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提出拟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报科长审核。(三)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三、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不同意发证说明理由)。(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四、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上签署同意延期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2、对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五、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及时办结告知。(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六、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审定,对同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交由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4、由“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编制行政许可办理公告并由有关人员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上发布公告。5、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等)。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7962许可咨询:咨询网址:查询网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阳光政务网() 根据受理编号及对应密码查询办理进度。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对象: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机关: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6、湖南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7、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数量:无限制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承诺13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时间),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许可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许可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证号不变。许可条件: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资料: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改、扩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改、扩建选址和设计申请及市局对改、扩建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餐饮服务要求进行的预防性评估和指导的意见(改、扩建餐饮服务场地);2、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书;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4、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的);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改扩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6、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证明(变更地址门牌号);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示意图(消毒更衣间、粗加工间、加工间、贮藏间、餐用具消毒间、凉菜间、蛋糕间等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和周边环境情况的说明;(申请改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为A4纸打印,一式一份,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公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申请受理电话:0731-28680855 传真:0731-28680855(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权限: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受理株洲市辖区内(不含县)(下同)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高等学校、市直属学校食堂,中央和省驻株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机构改革到位前,市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原区管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原因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受理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及时将申请材料送餐饮服务监督科执法人员。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职责权限: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整的,于4个工作日内填写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组织2名以上食品监督执法人员,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对拟开办的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记录上签字。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需整改复查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后,申请重新核查;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再次组织核查;整改、复核查时限不计入许可期限。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4、出具审查意见:检查、复查结束后,执法人员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对拟办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提出拟同意或不同意变更发证意见,报科长审核。(三)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三、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变更发证意见(不同意变更发证的说明理由)。(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四、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上签署同意延期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2、对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五、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及时办结告知。(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六、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审定,对同意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交由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4、由“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编制行政许可办理公告并由有关人员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上发布公告。5、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等)。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 28687962许可咨询:咨询网址:查询网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阳光政务网() 根据受理编号及对应密码查询办理进度。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许可对象: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机关: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6、湖南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7、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数量:无限制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承诺13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时间),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许可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许可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许可条件: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资料:1、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书;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为A4纸打印,一式一份,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公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申请受理电话:0731-28680855 传真:0731-28680855(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权限: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受理株洲市辖区内(不含县)(下同)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高等学校、市直属学校食堂,中央和省驻株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机构改革到位前,市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原区管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原因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受理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及时将申请材料送餐饮服务监督科执法人员。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职责权限: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整的,于4个工作日内填写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现场核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组织2名以上食品监督执法人员,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对已开办的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记录上签字。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需整改复查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后,申请重新核查;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再次组织核查;整改、复核查时限不计入许可期限。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4、出具审查意见:检查、复查结束后,执法人员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对拟办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提出拟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报科长审核。(三)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三、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续发证意见(不同意发证说明理由)。(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四、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上签署同意延期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2、对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五、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及时办结告知。(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六、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审定,对同意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交由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4、由“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编制行政许可办理公告并由有关人员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上发布公告。5、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等)。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 28687962许可咨询:咨询网址:查询网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阳光政务网() 根据受理编号及对应密码查询办理进度。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许可对象: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机关: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二十四条、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6、湖南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7、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数量:无限制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承诺10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许可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许可有效期: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证号不变。许可条件: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资料:1、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补发申请书;2、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后60日内登报声明资料或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证;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为A4纸打印,一式一份,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公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申请受理电话:0731-28680855 传真:0731-28680855(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权限: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受理株洲市辖区内(不含县)(下同)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高等学校、市直属学校食堂,中央和省驻株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机构改革到位前,市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原区管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原因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受理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及时将申请材料送餐饮服务监督科执法人员。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岗位职责权限: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如需要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整的,于4个工作日内填写餐饮服务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出具审查意见:执法人员根据资料审查意见,对补办证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提出拟同意或不同意补证意见,报科长审核。(三)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三、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补证意见(不同意补证说明理由)。(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四、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上签署同意延期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2、对审查(资料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五、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及时办结告知。(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六、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审定,对同意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交由政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2、由“药监窗口”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3、由“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编制行政许可办理公告并由有关人员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上发布公告。4、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等)。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8687962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许可事项: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对象: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的)许可机关: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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