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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课件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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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课件全.doc

    经济法序言一、课程性质地位二、教学内容结构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四、学习目的要求和意义五、学习方法 序言思考题:为什么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法 灋 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一、经济法性质地位(一)专业基础课:本课程是农林经济管理、会计学、金融学、土地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和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管理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二)新兴的的边缘交叉法律学科: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们新兴的、重要的边缘交叉法律学科(三)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教学内容结构本课程讲述基本的现代经济法理论和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及其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应用。具体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金融法、会计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内容涉及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保障法、经济程序法等方面。二、教学内容结构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公司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合同法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章 会计法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法律基础:是本课程的先修课,它为经济法奠定基础,本课程的很多基本原理来源于上述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原理等:应先修,有利于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功能,正确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制度四、学习目的、要求和意义(一)经济法治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二)了解: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现状和经济立法趋势,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三)熟悉和掌握: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制度规则,构建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结构,培养学生良好的经济法律意识(四)技能: 能应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经济和管理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在社会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实践中守法、用法、执法的自觉性五、学习方法(一)案例分析法:基本方法 经济关系-法制化-法治化(二)逻辑推理法:演绎方法与归纳方法(三)对比法:多角度对比(四)模拟经济法庭法(五)社会调查法等 章节教学课件思路基本知识重点规则案例分析基本知识和重点规则对照表思考题讨论1、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部门2、传统法律部门调整经济关系的局限性3、市场经济孕育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4、 市场缺陷:无形的手会导致不完全竞争、经济外部性、 信息不完全、非效率与不公平等市场失灵国家用有形的法律手段干预5、辨证看待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决定了国家必须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管理经济:见后(矛盾分析)商品二重性市场经济二重性-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总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队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制度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1.1经济法概述    重点掌握 1.1.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1.3经济法的体系   1.1.4经济法的特征    1.1.5经济法的形式  1.2经济法律关系 掌握 1.2.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2.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2.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2.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2.5 经济法律事实1.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3.1法律责任的概念 1.3.2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掌握 1.3.3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1.3.4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总论)w 重点问题:w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w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w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w 经济法的特征w 经济法的渊源w 经济法律关系1.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理论概念的提出(政治社会意义和自然法意义) 1、1755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摩莱里自然法典 2、1771 法国重农学派学者 博多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 3、1842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德萨米公有法典 4、1865 法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家 蒲鲁东 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点评:§ 经济法理论启蒙意义: 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 调整范围有限: 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没有立法实践二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产生形成的时间和国家: 19世纪末20世纪初 德国2、表现:德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1)经济法学: 20世纪10年代和20年代初赫德曼为代表(2)经济立法: 1896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10 钾经济法 1915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16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9 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经济法由理论变为实践;§ 经济立法实践突破了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法律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等,力求把私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结合起来,重在维护社会利益。三、20世纪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w 战时经济法 德国 日本w 经济危机对策法 美国 日本w 经济协调发展法 德国 日本 美国 意大利 法国四、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w 阶段:计划经济法治阶段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法治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阶段w 成就: 经济法制 经济守法 经济司法 经济法教育 经济法治w 经济法学现状: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策学、伦理道德学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思维科学。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w 经济法的概念:百家争鸣,国内影响较大的三种学说:w 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等w 国家协调说:杨紫烜 w 等w 纵横统一说:潘静成等w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市场宏观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组织关系 经济活动关系(流转与协作)点评: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一、需要国家干预说w 代表人物:李昌麒w 观点: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 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二、国家协调说w 代表人物:杨紫烜 徐杰w 观点: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 调整对象: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关系 市场宏观调控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三、纵横统一说:w 代表人物:潘静成 刘文华w 观点: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统一体(总称)w 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组织关系 经济活动关系 (流转与协作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综合说(参见教材)w 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w 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        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六部分:v 一、市场主体法 v 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 v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 v 四、市场经济监督法 v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 v 六、市场经济程序法一、市场主体法 1、含义:指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和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应包括: 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法、 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股份合作企业法 、破产法等二、市场运行法w 1、含义:指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 2、应包括:两部分w 1)市场主体规则法:合同法、证券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 、 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 w 2)市场管理规则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三、市场宏观调控法1、含义:指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应包括: 产业政策法、农业法、 国家预算法、 税法、 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期货法、票据法等)、 对外贸易法、自然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反补贴法与反倾销法、价格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四、市场经济监督法w 1、含义: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经济监督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 2、应包括:审计法、 会计法 、 注册会计师法、统计法、 财务法等。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w 1、含义: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保证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w 2、应包括:w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 社会保障法等。六、市场经济程序法 1、含义: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处理解决经济法主体之间因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法。 2、应包括:经济诉讼法、 经济仲裁法 、 经济行政复议法 、劳动仲裁法等。1.4 经济法的特征w 含义: 除具有法的一般特征(行为规范性、阶级意志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性)外具有的特点。特征:w 1、国家干预经济性(政府主导性)w 2、经济性和效益性w 3、政策性w 4、综合性w 5、奖励和惩罚性1.5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注意理解:w 含义w 效力w 制定者w 层次w 经济性的w 政策和习惯w 学理w 判例我国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九种):w 1、经济性的宪法w 2、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w 3、经济性的法律w 4、经济性的司法解释w 5、经济性的行政法规w 6、经济性的部门规章w 7、经济性的地方性法规w 8、经济性的自治条例w 9、经济性的地方政府规章1.6 经济法律关系一、w 概念和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四、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五、经济法律事实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w 概念:w 主体资格: 相应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w 类型:w 1国家w 2国家机关w 3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w 4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w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w 概念:w 经济权利:w 1经济职权w 2所有权w 3法人财产权w 4经营管理权w 5债权w 6知识产权w 经济义务:四、经济法律关系客体w 概念w 种类:w 1、财物w 2、经济行为w 3、智力成果w 4、经济信息五、经济法律事实w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前提:三个经济法制度、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事实w 概念:w 种类: 1、事件(不可抗力) 2、行为1.7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行政法制度w 法人制度w 财产所有权制度w 债的制度w 代理制度w 民事行为制度w 诉讼时效制度w 物权制度w 仲裁制度w 行政复议制度w 基本运用1.8案例分析思路w 案例类型:分论相应的案例w 分析思路:w 1、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w 2、认定:合法 与非法w 3、处理:以经济事实为依据,以经济法律为准绳追究当事人的 行为和财产后果w 案例示析:判断分析w 1.1 A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接受A公司的委托去购买一批香烟,甲到B公司进货,为了从中获取回扣,甲以A公司的名义从B公司购进一批假冒名牌香烟,A公司发现后责令甲退货。甲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责任自负。案例分析12w A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A公司的业务活动一直由甲同B公司联系。后来,A公司告知B公司,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由乙取代甲同B公司联系,但是A公司因其它原因并未实际授权乙同B公司联系,而此时乙以A公司的名义同B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乙本人负责。案例分析13w 案例 甲、乙、丙三人拟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拟定了公司章程,并按规定出资,由于不了解申请登记手续,于是委托丁律师办理,丁律师将准备好的全部文件资料带到该市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公司正式设立。该案涉及哪些经济法律关系?市场主体法企业法(2-7章)企业法概述第二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第五章 公司法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章节学习思路基本知识重点制度规则案例分析2、0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2、0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三)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一)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的企业法体系 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构成: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十个法律、法规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一)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企业: 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三)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这里的“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四)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五)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合资股份(六)个人独资企业(七)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八)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的和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与非上市的)(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章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2.2.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2.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2.2.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掌握2.2.4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2.2.5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重点法律问题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案例分析2-1w 某市一钢铁厂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998年初,李某经厂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管工业局批准,担任厂长。同年4月,该市举办文化节,主管工业局要求该钢铁厂提供部分非广告性赞助,李某代表厂方予以拒绝。同年8月,主管工业局又要求钢铁厂出资承担其办公用房的装修费用,又被拒绝。主管工业局看到李某几次不听从上级指示,研究决定免去李某厂长职务。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w (1) 李某拒绝提供赞助,拒绝承担主管部门办公用房装修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w (2) 工业局免去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及设立条件(一)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基本法律法规: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全国人大 1988.8.1施行)2、全民所有制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国务院1992.7.23施行)3、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1998.7.3施行,2008年被代替)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务院2000.3.15施行)(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w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特点1、经营权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与所有权的概念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不能是国家,也不能是集体单位,更不能是个人。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 拒绝摊派权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厂长负责制(二)职工代表大会(一)厂长负责制1、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对企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负有全面责任对外:法定代表人2、厂长的产生方式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注意: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3、厂长职权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除外。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二)职工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组织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开会期间选出的主席团以及工会委员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2)工作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一)稽察特派员(二) 监事会(一)稽察特派员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 稽察特派员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派入企业的监督人员,稽察特派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的经营管理活动2、 稽察特派员的职责。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料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3、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要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要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要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4、稽察特派员工作管理机构1)在国务院设有稽察特派员总署,工作机构设在人事部,其主要任务是协调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2)设有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该办事处由一名稽察特派员和若干名助理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3)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5、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1)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3)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4)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5)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w 1、性质: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w 2、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与稽察特派员的职责及工作方式基本相同案例分析2-2某企业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1998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刘某为该企业厂长。(2)刘某上任后,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了改组和重新设置,并任命其亲属王某为企业副厂长,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3)因刘某、王某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1998年11月,经企业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4)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刘某厂长职务、王某副厂长职务,并选举陈某为企业新厂长。要求:评论上述各要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2-2答案第要点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可以采取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方式产生。第要点中,刘某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改组和重新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刘某任命王某为企业副厂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聘任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也就是说,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厂长无权直接任命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第要点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第要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对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无权罢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罢免厂长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罢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3.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掌握3.1.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3.1.2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主要法律理解3.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3.2.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3.2.3 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3.2.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3.2.5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律规则: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债务责任3、善意第三人合法交易的保护规则4、禁止受托或者被聘用管理独资企业的人员实施的行为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法定顺序6、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规则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w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3、分支机构登记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一)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三)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履行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禁止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实施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w 1、投资人决定解散;w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w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w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财产清偿顺序:“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w 5、注销登记案例分析3-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0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0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问:问题:(1) 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请予改正。(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 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 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案例分析3-1答案(1)好味企业属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应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两处。一为个人独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从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好味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好味食品加工厂或好味食品加工部等。(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无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但是,本案中的第三人甲企业与吴某串通,提供劣质物品,损害投资人王某的利益,不属善意第三人,故此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应为无效。(3) 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吴某的关联交易行为,即同受聘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须经投资人王某的同意。因吴某未经王某同意暗中进行交易,故其关联交易行为不合法。(4) 好味企业首先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有权要求甲企业和吴某从事的无效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还有权要求吴某因违法的关联交易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该两项赔偿并入好味企业。如果好味企业的财产不足的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依法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其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王某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乙公司在五年内未向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分析3-2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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