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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法律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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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法律汇总.doc

    商业贿赂法律汇总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业务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文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文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321号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文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9第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商场以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文件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文件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62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医院代理推销保险并收取保险公司劳务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2000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无论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帐,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二年七月十七日 文件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2000第246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推销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二年十月十八日文件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借助学校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代办费”及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一并调查处理。二一年八月六日文件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248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二一年九月五日 文件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湖南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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