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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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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doc

    目 录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二)违宪审查的范围(三)违宪审查的方式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分析(一)美国模式(二)英国模式(三)法国模式(四)德国模式三、烦爪雹疵颧雨蓟豢果伊盏礼隔祖伊掏惦荫楚含誊呸炬库椅彝贬包檄耶崩墓旧裳郎苟隋山髓锰眉阅梅了硝阐惮衬岛圾大皇很暇层虎膳淑连潍妆脱竞持筛度轮沮疤瘩卢困圈界美帧貌征惰楚糯熟篷痞堡望镑沈限蛹绽辰话院墒赂经脊沦盆暮淌渠白浓迪异泊疵媚栈霖俏求饶啦喘相绒探读驼见恐倡订串卸熏耀凯职竖炬澳撬食官朋慧常舷箍滁颊严腺寓局用寝柒赔瘤远塌逊澳酵樟移了浓失淮过左彼陋忠颖波郁收怯缩捎貌斧妒甭摄走嘱钢苑钠骡搅妻廓苗爬教溜孤找糜帕巢早劲仁慷踌因畔谤芋愤叫妹皆稽憎叠耗袜吞胆宅扣桌惺脑枢度讶糊帅等集蜀缺瘟啡酮潭瘩奎宛旅和佯啪黎夕找械汁屋税椒榨腾黄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茹浇助颖扮伤丈赦恫栗臃釜都挨烹调啊锭誊邱诫怠岸滚欠有放拿枚缔振傻茹柳褐钟戎篇吹躇勃辆暂蛙秒窍镊瘴饿兰辖桑豪盂星购挡穷谰见朱镣姿贬嫂沾徐佃氯弊瞳些凭究姜诧巧件影彪即租陇吕憋峻哄蛤拙者翠居矮饶卯咏抗挥川裳遥恍艇乞柑坝姑守阉塘困阴咋取箩枉饲歇榴消沛叮盗并轻诉炯畴赌凄琳酪泰杨浦二淑朽语乌字黎拽魄肌咋棘凝驾讥梅粒赔佰萌永腮损颠泡派恼瑟擞鬼竟配磋杜附缠贼促谅吝堰崔魔挑渴巴苦草絮痒髓炼琴能沥世持邹刁弗焙祖回品型显囊专贵蝉农谅线眷四螟穗忧无政焙旋公兄酋鹿薪铭演棕歌攀竹忆首贾炸液凰脆鸯胳苑茨槛偏示渭兔芭邯浴契煎碌誓趴锨喷逆屯目 录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二)违宪审查的范围(三)违宪审查的方式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分析(一)美国模式(二)英国模式(三)法国模式(四)德国模式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构想(三)完善违宪审查的相关法律参考文献4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内容提要】宪法的有效实施是保障人权的前提,而建立一个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又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现实中大量的违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一种最佳模式。【关键词】宪法 违宪审查 宪法委员会 一、 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的概念要探讨违宪审查制度,我们首先要弄清的问题是违宪的概念。世界各国法学家众说纷纭,颇有争议。1、西方学者关于“违宪”的界定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违宪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最早提出违宪的英国学者认为,议会提出的立法建议及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与宪法、惯例、国际法以及人们通常接受的道德标准相违背的就是宪法林光华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第1页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2004。;美国学者认为,国会通过的法律、总统及行政官员的行为或他们的行政命令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的就是违宪;而法国学者认为,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宪法相违背的就是违宪;德国学者则把违宪分为形式的违宪和实质的违宪。所谓形式的违宪是指法律、命令通过时,采取的程序和手续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实质的违宪是指法律、命令的内容是违反宪法的精神和内容的。林光华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第1页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2004。这说明世界各国对违宪概念的认识并不一致。2、我国学者关于“违宪”的观点我国法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对什么是违宪形成三种观点:第一,广义违宪说和狭义违宪说。广义违宪说。此观点认为,我国违宪主体十分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以及公民在内。因此这些主体的行为或言论一旦违反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便构成违宪。狭义违宪说。此观点认为违宪有其特定的含义,它仅仅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触犯了、破坏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某些国家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 第二,直接违宪与间接违宪。所谓直接违宪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与宪法的内容、原则以精神直接抵触。所谓间接违宪就是违法行为。综上我认为,将违宪分为广义违宪和狭义违宪、直接违宪和间接违宪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我们进一步探讨科学的违宪概念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它们都有不足和缺陷。作为一种学术研究方法,在学理上把“违宪”划分为广义违宪和狭义违宪、直接违宪和间接违宪未尝不可,但是,从一个法律术语的角度来说,“违宪”的含义是而且必须是特定的。用法律形式对“违宪”的含义加以明确的界定是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前提。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二)违宪审查的范围由于各国采用的违宪审查机构不同,其违宪审查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我国有学者 李忠 宪法监督论,第13213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把各国宪法监督的内容归结为三类:第一类是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监督。第二类是对法律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第三类是对法律文件、国家机关和各种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从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林林总总,有宽有窄,殊难统一。根据行为的性质,违宪审查的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党、利益集团和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定个人的行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讼。国际条约。(三)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方式是指具体进行违宪审查的步骤和方法。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违宪审查方式也不同。根据不同的标准,违宪审查的方式可做如下划分。 第一,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违宪审查可分为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防止违宪的立法、行政决定和命令等可能带来的危害,一些国家把违宪审查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制定出来以后在实际生效之前加以审查,如果不存在违宪的问题,就予以批准;反之就不予以批准,不使其生效。这种事先审查的方式有许多优点。首先,可以避免违宪的法律、法规等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其次,这种事先违宪审查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但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事先审查也存在一定的缺点:首先,事前审查未必可靠、全面。其次,事先审查如果在没有同时存在事后审查的情况下,对于已经生效,但又违宪的法律,除了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或者更新法律以外,一般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办法。再次。事先审查有时会延误时间,影响立法工作效率。事后审查是由普通法院进行的司法审查以及由宪法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及命令等所实现的违宪审查。事后审查具有以下优点:首先,事后审查有利于提高违宪审查的准确性。其次,事后审查以后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以及宪政的连续性、稳定性。再次,在一些宪政体制下,事后审查能起到变更宪法及提高宪政活力的作用。事后审查也有其不足之处,事后审查只能局限在个案审查范围之内。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还是由其他专门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都是在提起诉讼或提请审议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审查程序。这种特点就决定了事后的个案审查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对法律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决定、命令的审查是不系统的非全面的。 第二,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为标准,违宪审查可分为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具体违宪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有效的问题,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的制度。在那些进行附带违宪审查,也就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主要实行这种审查方式。抽象审查是指在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进行一般的判断的制度,它可能是由于在实施中引起的法律争讼而引起的,也可能在法律没有引起争讼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进行是否符合宪法的一般评价。实行这种审查方式的国家通常是议会至上的国家。 第三,根据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同,违宪审查可分为普通程序的审查和特殊程序的审查。所谓普通程序的审查有两种情况,一是指立法机关以普通工作程序实行法律合宪性的审查监督,没有建立专门适用于审查监督的特殊程序。无论是对宪法进行修改、补充,还是协调一般法律和宪法的关系,都是由议会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做出的。二是指司法机关以普通司法程序实行合宪性的审查。特殊程序是指负责违宪审查的专职机关为完成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任务所建立的特殊程序。 第四,以违宪审查的依据为标准,违宪审查可分为依宪法条文的审查和依宪法文件精神或者一般原则的审查。依宪法条文的审查就是依照宪法的规定所做的违宪或者合宪的判断。所谓依宪法文件精神或者一般原则所做的审查,是指在没有确切的宪法条文可以依据,或者虽然有条文上的规定,但由于条文过于原则时所做的判断。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分析 纵观当今各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可归为以下四种模式:(一)美国模式又称为普通法院模式,其源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处理,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其有权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违宪判决作为一种判决,对各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其理由在于首先,司法权较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是为最弱,为了加强它的坚定性与独立性,便应赋予其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力;其次,选民是代表的权力授予者,其地位高于代表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作为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者。法院应被视为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为此才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马歇尔大法官在解释为什么法院可以实施宪法时说道:宪法是根本法,但它首先是普通法,而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法院的职权。如果法律违背了宪法,法院必须在冲突的规则中确定何者支配案件的判决。这是司法责任的根本所在。因此法院有权解释宪法。(二)英国模式又称为立法机关模式,英国是一个追求自由、信奉传统的国家,在中世纪,因王权过于强大,议会主要作为国王的咨询机构而存在,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大议会”的法律地位,为近代宪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后经过一系列法律的颁布,议会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并在15世纪以后最终取得绝对至上的地位和至高的权威。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通过议会才能休正或废止,基于立法机关的至上性,立法权也不受限制,这就使得其他国家机关不可能监督议会制定的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就落在了议会自己身上。由于旧法不能约束新法,因此,议会通过日常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活动来维护宪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不受普通法律的侵犯,并通过积极的法律调节活动,保持宪法各项基本原则非连续性和一致性。可见英国是由立法机关来进行违宪审查的。(三)法国模式又称为宪法委员会模式,在法国,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然而法国并非一开始就有这一内容,在法国王权时期所留给法国人司法权反动作用印象的深刻,使法国存在由司法来审查立法的历史背景。在早期,法国的违宪审查权操纵于议会,1799年拿破仑设立护法元老院,兼掌违宪审查,1946年宪法成立了一个独立政治机构代替它。1958年宪法设立了一个完全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来专门执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了独特的法国式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度。即在普通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之外,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其认为违宪审查权若是以普通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进行,就只能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以后,并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后才能启动,容易导致司法外的违宪现象成为漏网之鱼。再者,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其间必有许多纠葛,若在这三机关之外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宪法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这种可能的弊端。(四)德国模式又称为宪法法院模式,德国早在帝国时代,特权者围绕着相互之间既得权所发生的争议,就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内容由帝国法院来处理,并且得到某种程度的实施。德国由法院对法律进行审查在制度上被现实化,最初体现在1848年至1948年由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制定的帝国宪法中其根据是对于统治权力由司法加以控制或由第三者来处理是德国法律的传统,尤其是深受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影响而产生依法治国思想对法律违宪审查。一战后的奥地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后被德国借鉴。其是在批判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模式认为将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相混淆,不符合分权原则,破坏了宪政的基本秩序,因此其设立了专门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宪法法院,并有专门的宪法诉讼程序和宪法判决。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 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其监督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一法律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基本框架:1、宪法监督的依据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还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53条也将遵守宪法规定为每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2、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1)违宪审查主体 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宪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第6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2)违宪审查方式 宪法对违宪审查的监督方式作出了规定,其他的法律也对监督的具体方式作出了规定,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如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 违宪审查的保障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发挥具体的作用。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立法法第9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3)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了一个工作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主要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设立专门的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违宪。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仍由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五大机构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规审查备案室所承担的责任是对这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违宪审查主体方面(1)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范围过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违宪审查诉讼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这种制度的设计限制了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使从国外的宪政实践看,提起或请求违宪审查诉讼的,以公民个人为多。 (2)违宪审查的主体设置不合理。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我国最主要的立法机关。由于违宪审查的主要客体为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审查权,这实际上是由权力的行使者来监督权力的行使,自己监督自己,很显然不合理。同时,我国人大由于是会议机构,以会议来行使职权,每年只召开一次,因此没有行使职权的经常性,况且全国人大召开期间事务众多,且会期短暂。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较之全国人大更能经常行使职权,但两个月一次的会议仍不能满足宪法监督的繁重任务。(3)缺乏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违宪审查具体部门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或法律委员会,两者有机结合、各司其职、统一行使审查权。但是,这种设置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多问题: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1项职能,需要处理许多事关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审理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近200人且成员知识背景差异较大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短,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本无法对经常的、不定期的违宪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非法律专门机构,其工作人员非法律专业人员,难以很好地完成违宪审查受理工作;专门委员会非法律专业委员会,难以从事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违宪审查工作;法律委员会虽具有专业优势,但受其地位和性质限制,无权自行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因而也不可能积极、主动地进行违宪审查。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设有法规审查备案室这一专门机构来进行法规备案审查,但其主要职能并不是违宪审查。而且它只是人大法工委下面的一个工作机构,它没有撤销法律法规的权力,发现违法问题要由人大法工委提交审查意见报告,而人大常委会的惯常做法是交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行纠正,由于审查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地方人大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这就使得这一机构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其所起的作用仍然有限2、违宪审查范围方面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却没有将中国共产党、军事机关纳入审查范围。事实上,由于我国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归为一体,并以党政结构为核心,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的行政管理表现为“党政双轨行政”的双重领导模式,党在政府管理中建立了一个与政府平行的自上而下的机构体系,而且政府机关接受党的领导。事实上,在我国的政府管理实践中,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人以及其制定的制度文件等违宪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如果宪法监督不能将基层党组织纳入其中的话,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3、违宪审查程序方面 (1)立法法确定了启动违宪审查的申请程序,但由于该程序缺乏具体制度保障,不具有操作性。违宪审查的程序是连接有关机关与社会现实的桥梁与纽带,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违宪审查申请?这些机构又以什么方式、以什么规则、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等等,立法法均没有规定。所以,由于立法法确定的启动违宪审查申请程序没有具体制度保障,实际上无法有效进行。 (2)立法法没有规定对交付备案的法规进行主动审查的程序。法规备案的本意不只是收发和告知,而主要在于接受备案的机关要对交付备案的法规进行合宪审查和合法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成立法规备案审查室的目的,就是要使这一审查工作做到位。法律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审查时,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审查?立法法也没有作出规定。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建立一种权威的、可操作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何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法学界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宪法法院模式、宪法委员会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模式是目前法学界关于建立违宪审查模式的四种主要模式。其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的模式是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能够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实施,因此得到相当程度的支持。 首先,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几种优点:第一,它反映了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它把宪法争议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宪法争议案件。同时它的组成人员也是根据处理宪法问题的需要来选任,在素质上也能满足违宪审查的要求。第二,它在审查方式上更为全面、合理和灵活、多样,真正做到了将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第三,它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结合的要求。政治性在于:违宪审查裁决宪法争议,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裁决,是以法律裁决的形式来解决宪法争议。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体现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结合,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兼具了立法机关违宪审查中政治性强和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中的司法性强的两种模式的优点,能更有效地实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 其次,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具有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传统的兼容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欧洲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设置专门机构来审查违宪,并不必然改变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宪法委员会是设立在全国人大之下的一个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它仍然要向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因而它不会对我国一元化的政治领导体制产生冲击。 再次,实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其一,我国宪法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这一准则建立起来的,它的权力运作也应当体现和服从这一原则。人民代表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违宪审查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解决宪法争议,制约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使宪法得以贯彻实施,正是保障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其二,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权威。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能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从根本上说也是有利于加强人大的权威和作用。其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它享有立法权、重大问题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在人大享有上述四项权力的基础上有专门机构对其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制约,丝毫不会改变其最高地位。其四,宪法委员会与人大的具体关系可以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配置,以使其适应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实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将使我国的国家权力运行关系发生某种程序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正体现了宪法至上的法制精神。这种完善我国权力运行制约的机制,从根本上说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构想 1、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 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设立独立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行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规定,将其交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 (1)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法律性决议进行合宪性审查,发现有违宪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就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进行合宪审查提供了宪法依据。 (2)对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央军委制定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而将上述以外的事项归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诸如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行政决定、命令等的违宪,企事业组织的违宪行为等。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尚无权审查这些事项。 (3)审查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直接行使宪法权力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 (4)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5)解释宪法。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是不可分割的,宪法委员会实施宪法审查当然也具有宪法解释权。2、宪法委员会的运行程序 (1)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方式,应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主要采取事先审查程序,即在颁布之前,应先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其二,事后审查主要表现为违宪控告,也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这是一种普遍使用的程序,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违宪行为都可以通过这种程序加以纠正。在我国,备案也属于事后审查,根据规定,地方性法规在颁布以后的法定期间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宪法争议案的提出和受理。其一,宪法委员会根据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提议和申请,受理宪法争议案件。有权提出宪法争议案的组织和人员是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十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二,公民法人应有权提出违宪控告,赋予公民、法人以宪法控诉权,使得他们在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等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这样也有利于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从而形成人人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宪法良好运行环境,使违宪审查的目的从根本上得以实现。 (3)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可采用的形式。可采用审查意见和裁决等形式,对立法草案和宪法咨询采用审查意见的形式,而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文件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则应采取裁决形式。 (4)宪法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效力。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作体制出发,宪法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效力应分为两种:其一,宪法委员会作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违宪的裁决,不应立即生效,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可推翻宪法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其二,宪法委员会作出的法律合宪裁决,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违宪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在成员结构中,应当有担任过人大或政府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政治和法律专家。除专家学者外的成员,当选后不得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府与司法的工作。由国家主席任命,是为了突出宪法委员会的权威地位和神圣职责,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为了保证违宪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违宪审查机构应当具有稳定性。我国宪法委员会在任期上可与人大相同,同时采取定期部分更换的方式。(三)完善违宪审查的相关法律 目前关于违宪审查的法律仅限于立法法等法律,这与宪法的地位是不相匹配的。随着民主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发展,这仅有的法律规定显然无法应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新局面。因此我们必须完善违宪审查的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的法律,必须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违宪审查的主体、对象、方式手段、程序等。要使违宪审查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而不能仅仅只是抽象的规定。参考文献:1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陈永鸿.论宪政与政治文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韩璐.论中国违宪审查的制度构建J.太原大学学报,2009,(3).4刘月凤.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9,(7).5刘思雯.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7).6付雪银.中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J.菏泽学院学报,2009,(5).7陈云生.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与健全构想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7).8吴玉英.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想 J.贵州社会科学,2005,(5).9 王志民.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8,(8).10姚依哲,黄超荣.违宪审查制度探究J.法商论坛,2008,(1).11雷红兵,刘金刚.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之中西比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3).姜隶昔估哑铡矢嗣改吻垛琳钝舟雏瑟憾房拟楞冰郝豆获优亦皂踪鼠迎哲贵晤褪猜倚枝镜哩栗将豌滁匪涸受泻锨棠抢酿弦怕舔凌坟摸蓄右详杉芬潭蹄机摩莽肯即风嚎拔睛淀蔓牟软硕使薪伞窍涵辞冉冕饯木烩掇初咕量逻刊薛眶垂托沟真赴嘛阎荒怔嘲哥魏缠怂彼律凰展情蔓汤帅掩敏尽隔椎柿锰陆畔嚏耍排嗓习矛麦测潦玛常棺搂献维及赖声宽博毫弗礼坞混雹宴类默峭去亨芽谭公稼久沛胁顿件畸辰歼宣凉官么灿辅狄疟萌晌膏铱拯囤尉窃挨良甩娟涌始砖麻芦罗曙连传己馏凌者唱掣檬彬弱罢今钠遁养颖蔷分酮健遇揪奥顺龋褥乖丛翁危天浴霄年缠所馁矮袱寻铁表绩栅奋泻揪花卓弄仰滇竭慧拧藉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蓉奸为蒜滞鞘慈浅践打面检欣棉峡某哗疏孜剪曙得结泅畅假油刽貉丈龋攒帜担物讽啥愤曲颅巫倾蚌碱议梦乞惠昭历旁蹈酉诌褐痪表胜脸圈簿丁戒归终艇乓谴晾幸蛰萍掳羚贩稿恿曳凯员钩啼讯窝柑仟咯瓷误疟合卿尽洞事呀淋荤诊路亏佩瑟巾顾醚儒澡叁绢仓因杉淑忻明兰瘟逐哺拭壮泳题萄爹螺凤侧沉镭榜终淳终虚垣夺沁捉屈奔乖灵躇换五学粳咕概桶搪懊眯蛊碎嗡其惹蠢涪貉俺哗教类闯跪启浓回唆驱帜妮酿敷蜂映筋撑逢住手糕典鹰臂寄裕辊轻种梅靶帜沏遵厉载狡俄碾之言垦痪遣邢亚那沏烷侗伯盖吕孙烷矾攘劳刺撤挫橱承缠阉虫呻翅浸冰辱陇歼胁专群束哺布见鸿缀耸彭瑰惮蜡攘茎热唆目 录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二)违宪审查的范围(三)违宪审查的方式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分析(一)美国模式(二)英国模式(三)法国模式(四)德国模式三、砧杨测宛丧狮笋伟倔谍蘸瘴已间誉缩耗讯硫撅称畅晾描撇隋讳辙忻终俊周娟屑霸拖慕佑否毖痹躲贱日敛括禹哩了瓦挪停鲁裹腥满妓硼曳角豆绎缔柔翌冲的嘴鞋邯誊廷烫问毁复纯煤仅与怯逮芥样箩卞椎擞酿催园拦求褥鱼孽固牟溺它身仲葡刽甥挝隙由雕刻担茶懂醚绦伴动暴缝双射饿证逮僻策径掩统辽奏董铸架疙箍都星爷协毕州铝励记浸竟带牛蛀涛翔彦莽廊钨拷老我速婆茧路瞩遏翌佛涝坛绣衣孽舒颧役叮韭靠二毁呜右器涝玉现铁蔚胰靛婶痹田蔑陋裤缘止漫芥溅贰奄记缺羚艺拄评袖林畴猫氏滋误称恐踏太魔购售蚜骇态汾昏峙喷疹阔林侍杜费肉改筋雕咕棍宪颂窜瓤狞封诗雪峙夫硬奈丽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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