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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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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研究.doc

    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研究摘 要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形成的,由多种类型不同的知识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内容上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设计、宗教仪式、生产技艺等知识、技术及经验。传统知识对于其创造者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以及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已在国际上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关键词:传统知识,民间艺术,法律保护ABSTRACTSTraditional knowledge is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form, by a variety of different types of knowledge consisting of an organic whole, the content including language, literature, music, design, religious ceremonies, production techniques and knowledge, technology and experience. Traditional knowledge to the creator and the entir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the importance, as well as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is necessary already in the world gets more and more recognition. KEY WORD: Traditional knowledge, Folk Art, Legal protection目 录前 言1一、传统知识的定义2(一)传统知识的概念2(二)传统知识的分类2二、保护传统知识迫在眉睫4(一)传统知识普遍存在的现状41、国际现象42、国内现象5(二)传统知识为人们带来智慧跟财富6三、我国保护传统知识的立法、实践8(一)我国传统知识的立法现象及措施8(二)知识产权法保护下的传统知识91、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最佳方式92、专利保护主要用于遗传资源103、商标保护期通过续展不断延长以及商标权可以为集体所有10四、对我国保护传统知识的建议12(一)保护模式的选择12(二)权利的行使131、确认主、客体132、确定权利内容133、确认传统知识行政主管机关13(三)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14五、结 语15致 谢16参考文献:17前 言传统知识这一名词的由来,首先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保护传统知识的议题。这是由于作为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恰恰是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大丰富的地区。为完成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8至1999年进行的调研任务,WIPO秘书处使用了 “传统知识”概念,其后,对于传统知识和技术秘密(指狭义的传统知识)的技术形式以及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艺表达这两方面,由于其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和政策问题,引起了WIPO工作对此更多的独特关注。2002年5月,在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委员会的构架下,对在一系列国际论坛和进程的范围内能够和已经归于术语“传统知识”的各种含义,WIPO秘书处进行了全面的总结,见于“传统知识实用术语和定义”。我国虽说历史悠久,但法律体系成熟较晚,在对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方面更是捉襟见肘。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立法都比较早,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可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如泰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该法针对传统的泰医药制定了专门的保护制度;秘鲁在2002年公布了为原住民建立源于生物资源的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该法律确立了与生物资源相关的原住民的集体知识的特别保护制度;菲律宾在1997年分别通过了1997传统知识和替代性医药法案和原住民权利法,并在2001年通过了社区知识产权保护法草案,从而很大程度的对传统社区和传统民族进行了法律保护;印度在1994年就拟定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社区知识产权法案,2002年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案,2004年又制定了生物多样性规章,这些制度对传统知识有关的专利授权、新颖性、创造性要件以及专利的撤销条款作了相应规定,为传统知识被不当利用提供了直接有效的保护。一、传统知识的定义(一)传统知识的概念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在这一定义中:(1)“基于传统” 是指,某种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且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演进;(2)传统知识的种类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包括药品和治疗方法);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品、设计、传说和艺术品等形式);语言元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一些其他信息、财产和物质,如墓地、语言、精神信仰和人体遗骸,由于不是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智力活动的成果,被排除在上述“传统知识”的范畴。当今,传统知识的概念被广泛地用来指具有悠久传统的知识或知识系统,并且,在相当大的意义上,这种知识或知识系统与“本土居民”有着密切关系。事实上,传统知识这一概念仅是人们近年来针对“传统的知识”所形成的多种概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另外一个较为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此外还有“本土和地方社区知识”、“本土遗产”和“本土文化和知识产权”等。(二)传统知识的分类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知识的定义来看,传统知识包括以下三类:(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造,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主要包括:文学的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诗歌等; 音乐和戏曲的表达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动作的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杂技艺术等;有形的表达形式,主要是民间工艺品,如民间绘画、民间剪纸、民间雕塑、民间服饰、民间蜡染、民间刺绣、民间编织等;(2)基于传统而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医药知识及治疗方法等;(3)与传统社区的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联的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二、保护传统知识迫在眉睫(一)传统知识普遍存在的现状1、国际现象虽然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作用与价值可能并不比现代科技低,对于某些社区及地方而言,其甚至比现代科技更重要;即便是在被视为高度文明的现代都市,文化、艺术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对传统知识的了解和借鉴。然而,就在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的同时,全球范围内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也在经历着相当严重的问题。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准备的一份资料归纳,传统知识保护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整个社会都表现出了对传统知识的轻视和不尊重。传统持续的创制与维持者没有得到如同现代科技创新者一样的尊重和荣誉。在相当一部分人看来,只要相关的信息不是在类似于无菌的外科手术室一样的环境中被开发出来的,它就是“劣等的”。因此,那些靠世世代代人的口述及手工制品传承下来的知识、技能、习俗等,都没有给处于这一传承过程核心地位的传统知识拥有者带来与其掌握并被社会利用的知识相适应的承认与回报。第二、尽管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传统知识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但却已有许多商家在利用传统知识牟取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那些依靠世世代代的努力与追求创制、维系并发展传统知识的所谓“非正规创新者”并没有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当代法律制度使得拥有现代技术及掌握现代市场经济命脉的“正规创新者”处于一种更加优越的法律地位,因而发生在他们与传统知识持有者之间以传统知识为标的的交易自然就成了一种“一边倒的交易”。第三、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法为传统知识提供适当保护,因而虽然国际社会早已经认识到了为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但至今仍未就保护谁、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基本问题达成哪怕是最起码的一致。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在自己的版权法中加入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规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曾于1982年拿出过一份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但在过去的时间里,相关的问题显然并未得到解决。2、国内现象我国是个传统的多民族大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这么一个历史悠久、包罗万象的国家里,随着时间衍生的传统文化知识更是多不胜数,但,流传至今并且被人们津津乐道的却少之又少。身为中华儿女的子孙后代,肩负建设现代主义强国的青年,我必须在这里做深刻的反思,为什么我们优秀的传统知识没有良好的传承下去?为什么现在的青少年不注重传统知识的普及?为什么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逐步提高物质生活条件,却一步一步降低了精神文化层面的品质?对于我国传统知识的流失现象,我列举以下三点:第一、洋节日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胜过我国传统节日。现代社会的人们喜欢也乐于过一些外国的节日来庆祝,如情人节、愚人节、圣诞节等,作为一个青年人,我熟知在现在的青少年心中基本已经没了过我国传统节日的快感,充其量是为了放几天假,更有甚者或许连我国传统节日的日期都无法表达出来。这是一个可悲的现象,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我国传统节日缺乏可玩性,人民缺乏关注度。众所周知,我国传统文化教育我们讲道德、论谦和、谈修养,是以儒家思想为本的重礼仪的国家,因此,我国传统节日多为纪念友人、思念亲人,但也有具备可玩性的,如端午节,吃粽子、赛龙舟、喝雄黄酒等都是可以创造很多玩赏价值的,但我国对其的关注度呢?很惭愧的说,连我国的近郊国家都申遗成功了端阳节,然而我国却对此没有过多的重视。第二、戏剧、相声等表演形式日渐消逝。一谈及我国的国粹,很多人都能说的上来,如京剧、国画、中医、武术等,但现在最普及的却是麻将。现代社会,人们更看重经济实效性,因爱好而择业的情况已经慢慢变少,像京剧、国画、中医、武术等需要时间去淬炼的行业,要成为大家,绝非易事,或许拼上了自己半辈子,却没有得到理想的回报。为什么说麻将却得到了普及,甚至深得老外喜欢,因为它过程简单,上手容易,基本不用付出劳动力,就可从中得到乐趣,需要的空间不大,需求人数少,心怀贪念的人甚至可以用它日获万利,当然,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个人对麻将颇有成见。相声是一种民间说唱曲艺,源于华北,流行于京津冀,普及于全国及海内外,始于明清,盛于当代。主要采用口头方式表演。表演形式有单口相声、对口相声、多口相声等。是扎根于民间、源于生活、又深受群众欢迎的曲艺表演艺术形式。但如今,曾经一枝独秀的艺术正在没落凋零。我们不是不爱听了,而是听得机会少了,现在若要听个相声段子,基本就是网络搜索,北京尚有德云社等相声表演舞台可供大众欣赏,可见我国对相声表演这门艺术的关注及帮助并不大。第三、人们对中国礼仪的认知和普及相当匮乏。前面叙述过,我国是个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浓厚,传承千年的礼仪之邦,相传在3000多年前的殷周之际,周公制礼作乐,就提出了礼治的纲领。其后经过孔子和七十子后学,以及孟子、荀子等人的提倡和完善,礼乐文明成为儒家文化的核心。西汉以后,作为礼乐文化的理论形态和上古礼制的渊薮,仪礼、周礼、礼记先后被列入学官,不仅成为古代文人必读的经典,而且成为历代王朝制礼的基础,对于中国文化和历史的影响之深远,自不待言。随着东亚儒家文化圈的形成,礼乐文化自然成为了东方文明的重要特色。毋庸置疑,要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就必须了解中国礼仪文化。中国的礼仪文化以其平和、中正的特征,对人们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可能是万世一贯的,而只能与时俱变,弃其糟粕,取其精华。优秀文化的因子,往往历久弥新,长久地存活在历史的长河中,持续地影响着民族的精神和面貌。中国几千年文明铸就的礼仪文化,原本可以成为旅游经济的强项,可是,许多行业成员连"对不起、谢谢、没关系、您请"十个字的礼貌用语都说不好,遑论其它。尽管眼下宾馆、酒店等越造越华丽,而服务质量却始终是旅游业发展的软肋,令人长叹。此外,近年出境旅游的国人与日俱增,但举止粗俗,缺乏礼仪教养者不乏其人,海外舆论的批评时见报导,使人们这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民族形象大受损害。(二)传统知识为人们带来智慧跟财富传统知识是一个民族在生活繁衍过程中一点一滴慢慢积累的智慧成果,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传统,有的大致相同,有的差异很大,其直接原因是理解力和思维模式以及表达能力的不同,这就产生了生物的多样性。好的先进的知识被我们所吸收,同时我们也不能丢弃我们常用、惯用的生活常识,要保持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现代科学和传统知识是我们现代青年应该有的姿态。世界上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由农民根据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种选择和土地利用习惯而保持的,并为当地带来了其他利益,如食物多样性、增加收入、稳定产量、保护环境、减小虫害、疾病和风险,增加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等,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而且,传统知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可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尽快摆脱贫困状态。同时,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体裁的文学艺术如音乐、舞蹈、手工艺制品等方面的创作源泉。因此,传统知识是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传统知识的恰当开发和利用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商业利益。如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激活文化旅游产业,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和传统部族的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以土著部落传统知识、传统文化为底蕴的文化旅游,在世界旅游市场具有特别的魅力。据统计,1993年2月和3月,在澳大利亚的国外游客中,约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游客希望亲身领略和感受一下土著部落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本身,如观看他们的图腾、有关器物、手工艺品等。与此相似,在新西兰,1987年到1995年的文化游客从3400人增加到188,000人。估计向外国游客出售的土著艺术品和纪念品的年总收入将达到4.6亿美元。而美国西南土著部落艺术家出售其土著艺术品和工艺品每年也将赚取8亿美元。因此,合理的开发利用传统知识可以创造巨大的利益。 对于不同类别或不同地区的传统知识,其保护目的应有所区别或侧重。例如,对于濒临灭绝的传统知识,“拯救”的意义和紧迫性可能要更大一些;但对于尚有极强生命力的传统知识,如何保护它以利更好地开发、利用和发展则具有更现实的意义,如对于中医药知识的利用和保护。当然,对于得到“拯救”且无灭绝之忧的传统知识,仍然也要面临如何更好地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保护传统知识使之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发展。三、我国保护传统知识的立法、实践(一)我国传统知识的立法现象及措施我国传统知识蕴藏量非常丰富,但与当前国际社会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我们的传统知识及保护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国内涉及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法规甚少,在相关国际论坛上,我国的观念保守和法制滞后,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对传统知识保护上的理论应用。我国传统知识丰富但没有进行有效保护的例子不胜枚举:如蜂王浆最早是我国吉林生产,但在美国却被抢先注册,致使我国蜂王浆在美国的销售行为等效于侵权行为;牛黄清心丸是我国传统中药产品,但韩国人通过专利保护手段抢占了中国国内的牛黄清心丸剂型改进市场,并向专利局提交了对其改进成口服液及胶囊的专利申请,这就意味着一旦通过,我国在国内都无法自行进行研制牛黄清心丸口服液及胶囊;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也被韩国人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为该国的文化遗产。面对如此多的宝贵的中华传统知识财富被各种侵占和掠夺,我们务必要端正我们的态度,积极的关注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此,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补救措施:第一、经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口述作品”、“曲艺作品”和“杂技艺术作品”等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关的作品保护。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若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性和相关研究工作一直未能得到彻底展开,再加上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尚不足,因此相应的立法延迟可以理解。但著作权法规定的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思路是肯定且有效的。第二、1997年已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本条例是一种结合了技术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特别保护手段,其客体是在我国流传已久的具有鲜明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例如景德镇瓷器的制作工艺等。本条例对于我国众多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可提供切实的保护。第三、云南省和贵州省分别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云南和贵州两省为我国的多民族地区,由这些地区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既可对这些地区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提供尽早的和及时的保护,也可为其他地区甚至更高层次的立法积累经验,是很好的尝试。另外,还有与传统知识保护密切相关的文物保护法(2002)。该法律保护的客体是文物,即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的有形载体,也可称为有形文化财产。有的国际组织如WIPO在历史上也曾把此类客体归为传统知识的一种,但本文主张对此加以区分,以便为传统“知识”提供更好的保护。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等;具有重要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可见文物中也包括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这些资料中体现的作品可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或其特别法的保护,而这些作为实物的资料则可同时获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二者的结合就可望为传统知识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二)知识产权法保护下的传统知识参照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部分传统知识可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得到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的保护。1、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最佳方式根据WIPO报告:传统知识的第一类客体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的事物有:(1)(口头)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和民间故事;(2)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3)戏剧和舞蹈作品及其表演;(4)美术作品,包括版画和绘画等;(5)手工艺品,包括手工艺品、编制品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或其他用品的设计和装饰;(6)传统的庆典、仪式和礼节。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事物中的大部分都可获得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形成于文字的文学作品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音乐作品可以作为音乐作品得到保护,戏剧和舞蹈作品可以作为戏剧和舞蹈作品得到保护,美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手工艺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戏剧、舞蹈作品的表演和表演意义上的传统庆典、仪式和礼节等可归为表演而获得表演权等邻接权的保护。2、专利保护主要用于遗传资源从自然界的遗传结构、微生物和植物、动物或有机体中分离、合成或开发的产品以及利用这些资源的方法可以取得专利保护。基于或来源于传统知识的发明受专利保护,不会阻碍有关社区继续使用该传统知识,因为专利保护侧重的是创新部分。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于大部分传统知识都不是当代的,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在整个群体范围内处于公开状态,显然用专利保护传统知识的操作性并不强。3、商标保护期通过续展不断延长以及商标权可以为集体所有这两方面很适合传统知识的特点,许多传统社区正在需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要求使用这些标记的商品必须是来源于拥有该商标权的社区,或者是按照该社区特有的方法或标准生产的。如为了保护少林寺的名称、名誉权,注册了公司,取得了注册商标的资格,但该公司并不做什么生意。商标法用于保护商标,虽然对于传统知识中符合商标要求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内容不满足注册商标的要求,特别是某些有宗教含义的标志禁止应用于经济活动,即使某些内容注册为商标,商标权的转让制度反而不利于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依据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内容,就不同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并且主张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这类知识成果的主体往往为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权利应当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区享有并主张,还可以成立相应的权利主张机构,建立授权机制,便于民间文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传播,规范此类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行使,保障法定权利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传统知识的完整保存和继承发展。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于保护生物资源及其基因资源的丰富多样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种现有状况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新品种,所以可以采取获得专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还能够申请取得新品种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生物技术专利评估标准以及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范,比如,传统中医药保护可以采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加以保护,而且也可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取得品种权。四、对我国保护传统知识的建议探讨传统知识时,其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概念,包含构成了人类文明与文化基础的所有有价值的知识与其他非物质资源。如同前文叙述的那样,这些知识与资源有多种存在方式,各自发挥作用的机会与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找到一种统一的方法来保护所有的传统知识。在此种情况下,一般意义的私权已不能再为其提供有效的保护;而那些已经失传,仅能通过某些文献的零散记载找到其曾经存在过的痕迹的传统知识,若没有相当程度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投入即不可能再现。与知识产权体系之下的私权保护相比,传统知识的保护更应注重长期的、可持续的利用。任何法定权利的设置都应有确定的客体和主体,这样才能规范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如果相应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不能确定,则根本无从规范法律关系,不仅权利无法设置,即使勉强设置,也难以能够保证其实现。(一)保护模式的选择就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而言,当今国际上大致有四种,分别是合同法保护模式、社区习惯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现我国处理传统知识侵权案件多以知识产权法为参照,也就是说我国的对保护传统知识是偏向于以知识产权法为基准的多元化保护模式。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同质性,虽然二者的客体有差异,但多数学者认为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修改容纳差异性,进而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扩张、将各种传统知识归入相应的制度中去即可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然而,制度上具有种种兼容性,但实际情况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仍存在着许多缺陷,例如: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那么其必须满足产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是无法遵循上述原则的。因此,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并不能有效的解决一些关于特殊的传统知识客体的保护问题,对其强加修改,只能是削足适履,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所以,要结合其他法律来约束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价值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确无法解决传统知识保护的全部问题,也决定着我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不可能采取单一划分。(二)权利的行使1、确认主、客体如何有效的对传统知识权利进行行使,首先一点就是确认传统知识权利的主、客体。就主体而言,传统知识拥有者的集体和不确定性,即很多情况下是群体成员在生活中共同完成的,没有任何单个成员可以认为有单独的创作权,因此保护传统知识主要是保护集体的权利。部落、村庄、社区、国家等都可能成为享有传统知识权利的主体,因此,只有确定了享有传统知识的群体范围,传统知识享有者的权利才会被真正落实和实现。传统知识的客体大多是一些知识片段,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指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的特征在于创造性、知识性和共享性。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标准来看,传统知识似乎是在创造性上无法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事实上,传统知识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知识自其产生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而发展,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充实完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知识也可以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客体。2、确定权利内容保护传统知识,就是根据其艺术或实用等价值,保护其长效性、可持续,保护其不被恶意破坏、侵占等。从保护内容出发,可大致将权利内容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首先财产权利比较好辨识,涉及传统知识产生的利益问题都可划分到财产权利,而精神权利涉及面就比较难区分了,它是关于传统知识的完整不被破坏、正源不被侵占、长效可持续等。确定行使权力的内容,可使自身权利明朗化,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传统知识,进而保护自己的利益。3、确认传统知识行政主管机关传统知识保护措施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引导和监督,同时权利人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行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和政策上的指导和帮助。传统知识涉及面太宽泛,确定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的某一行政部门管理是不合适的。因为,一方面保护传统知识的工作量巨大,会使该行政部门有心无力,会影响到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保护传统知识需要有一定专业性,而政府部门不具备该专业性,所以工作起来难度是很大的。为此,在尊重专项立法如中药品种管理暂行规定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确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的基础上,按照传统知识的分类,将不同类别传统知识管理工作划分到现有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三)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创造者利益,从而促进智力成果的利用。采用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依据的理由是,鼓励人们投资创新。从国际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这一领域所做的工作和贡献是巨大并有着深远影响的,所作研究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展开的;从国内看,保护传统知识的其他非知识产权方式大部分仍处在设想和论证阶段,尚不成熟,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趋成熟。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鼓励人们在文学、艺术或技术上的创新,但传统知识的最大特点却是“传统的”,其间显然存在着很难调和的矛盾,因此传统知识很难得到知识产权有效的保护。所以,改善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结构,分门别类的对传统知识进行有效的实质的保护,对涉及传统知识领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注释说明并进行司法解释,逐步的运用知识产权法去更多的调整传统知识面临的问题。因此,加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提高法律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直接效果的途径。五、结 语保护传统知识有多种方式,知识产权只是其中的一种,与之并行的还应有公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等多种措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并非仅仅是为了使某些可能已经过时的文化不致消灭,也不是为了阻止现代社会的人们利用那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而是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开发和利用民族传统知识,保持世界文化形态的多样性。作为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制度之一,知识产权法的最大作用不在于对遗产的保护,而在于使拥有遗产的群体、团体或个人获得一定的权益,并适当促进传统知识的市场化利用,显现它的经济价值。这种利益激励机制与公法上所提供的强制保护相得益彰,两者的结合可以使我国传统知识得到更好的保存、传承和发展。进而期待我国能尽快建立起保护传统知识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致 谢本论文是在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李晓庆李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李老师认真负责、平易近人,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每一步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我表示由衷的感谢,谢谢李老师!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习生活的开始。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在今后的日子里,用现在之所学,处理工作上的种种问题,不辜负老师们对我的一番栽培。最后再一次感谢所有在毕业论文中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论文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参考文献:1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唐广良:可持续发展、多样性与文化遗产保护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3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 4赵洪思:中国传统文化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5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6汤璇:传统知识及其保护模式初探D.济南:山东大学,2006. 7朱雪忠: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8周方:传统知识法律概念初探J.电子知识产权,2005.9周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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