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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011553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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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谁贷款、谁申报、谁管理、谁处置”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格审查,及时处置,减少损失。第三条 以物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财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待处理财产。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第四条 贷款人应首先以货币形式收回贷款本息,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借款人确无能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财产清偿信用社债务,抵债资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可办理以物抵债,具体包括:(一)依法行使抵押、质押权收回的资产;(二)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三)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四)协议抵偿、收回的资产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经公证)。第五条 抵债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二)易于变现和管理的资产(法院裁定受偿的资产除外);(三)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四)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下列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1、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2、无形资产;3、信用社认为并报县联社认定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财产。第三章 申报与审查第六条 各信用社对需要“以物抵债”收回贷款本息的,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以物抵债意见,填制“以物抵债意向书”(附件一),上报县联社。县联社业务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并由联社主任审查同意后立项,同时通知信用社组织以物抵债的申报材料,按法院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定确认的价值,填制“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附件二)。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及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实施以物抵债时,无需填报“以物抵债意向书”,可直接上报抵债申请报告。第七条 信用社接县联社通知以物抵债立项后,应指定专人或组成小组,组织申报材料。主要材料包括:(一)抵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情况、抵债理由、抵债资产评估情况、抵债资产处置意见。)(二)抵债资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三)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裁定意向书或抵债协议书);(五)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六)抵债资产预案;(七)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等。第八条 对抵债申请涉及的抵债物、抵债申报材料、抵债方式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应请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九条 审查权限。抵债申报材料经信用社审贷小组审查同意,主任签字后逐级上报。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联社审查;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由省联社办事处初审后报省联社审查,省联社由资产风险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核并签发审查意见逐级下发;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经主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签发审查意见逐级下发。 第四章 入账与管理第十条 各信用社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和抵债资产实物后,按审查意见认定的“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确定价值(又称计价价值下同)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按先本后息的顺序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利息。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入账手续。第十一条 信用社以协议形式取得抵债资产后,按“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认定的价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第十二条 信用社以协议形式取得抵债资产,按“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认定价值不够抵偿本息的,已达成协议部分,按第十条或第二十条办理。不足部分仍在原贷款科目核算、按合同继续追偿本息。第十三条 县联社应成立由联社主任任组长,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任副组长,业务、风险、财务、稽核部经理为成员的“处理抵债资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风险部全面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相关社要负责抵债资产接管、清理、登记、建账和保管维护,定期进行盘点、清查,与会计部门的账表核对。财会部门要对抵债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认真进行财务核算,出入库要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毁、丢失的,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事故损失,按核销呆账贷款或坏账损失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第十五条 信用社主任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抵债资产的变现处置进度和盘点保管情况,防止意外损失发生,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六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或争取有关部门减免,确应信用社承担的从抵债资产中扣除。第五章 变现处理第十七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积极的变现措施,自取得抵债资产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应按照入账管理的审查程序,填制“抵债资产变现审查意见表”(附件三)逐级严格审查,具体权限为:20万元以下的由县联社审查;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由省联社办事处审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省联社审查,省联社由资产风险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报主任签发逐级下发;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经主管主任审查同意后经主任办公会审核同意签发逐级下发。第十八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公开竞卖等形式变现抵债,不得随意处理给信用社职工或家属。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自用的按本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查手续,先上报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变相增加固定资产。第二十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先用净收入抵偿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本金应继续催收,若确实无法收回的作为呆账按程序向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核销,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第十条入账,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处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冲减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净收入与入账价值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入账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二)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低于入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后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贷款本金与入账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三)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贷款本金,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四)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入账价值还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后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五)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入账价值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呆账准备金处理。(六)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但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入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县联社要建立抵债资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保管、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 在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信用社可适当给予奖励;对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批、越权审批、处置不及时、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以物抵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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