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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天誉公司 法律服务计划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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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天誉公司 法律服务计划书.doc

    广州天誉法律服务计划书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目 录致广州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定义22声明与承诺33法律服务方案43.1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研判43.1.1房地产业的特点43.1.2从法律角度观察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53.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93.3贵公司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的简要分析273.4法律服务初步方案373.4.1为贵公司提供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原则373.4.2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383.4.3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计划423.4.4法律服务工作方式453.5法律服务律师团队473.5.1顾问律师确定原则473.5.2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及职责分工483.5.3顾问律师简介493.6安道永华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613.6.1安道永华法律服务的体制保障613.6.2安道永华法律服务的机制保障633.6.3安道永华法律服务的制度保障664法律服务合同及报价674.1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标准版674.2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业务规范754.3保密协议814.4法律服务类型及费用的选择845关于安道永华855.1安道永华的行业评价865.2安道永华的运作模式915.3安道永华内部治理结构935.4安道永华的精英团队975.5安道永华的律所文化985.6安道永华承担的社会责任1015.7安道永华合作伙伴1025.7.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合作伙伴1035.7.2房地产和工程类合作伙伴1045.7.3金融类合作伙伴1045.7.4交通运输系统合作伙伴1055.7.5其他类型企业合作伙伴1055.8安道永华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业绩1065.8.1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业绩1065.8.2为企业提供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相关业绩1065.8.3为大型项目提供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相关业绩109附表:安道永华2006-2009年法律服务重要业绩一览表113致广州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下称“安道永华”)非常荣幸进入广州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备选名单,并与贵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初步会谈和接触,获得进一步与贵公司及下属企业合作的机会。在此,安道永华对贵公司给予的信任表示诚挚的感谢。安道永华作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是广州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杰出代表,也是采用公司化运作管理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典范。安道永华在全国首创的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法律顾问服务;安道永华在公司并购与重组及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始终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安道永华希望以严谨的职业态度和专业精神,投入最优秀的专业人士,结合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贵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全面保障贵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安道永华期待与贵公司的进一步合作。顺祝商祺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二九年五月十一日1定义除本法律服务计划书中另有规定或说明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所指的含义:1、“公司”系指接受或拟接受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业运营机构。2、“安道永华”系指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3、“律师团”系指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特定国内外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业运营机构提供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律师、顾问、律师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2声明与承诺1、安道永华将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专业精神,以安道永华的专业律师团为贵公司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2、安道永华承诺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充分实现法律服务的现场性、法律服务团队和法律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及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和持续性。3、安道永华声明法律服务计划书所做承诺可视为与贵公司签订公司及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保证法律服务计划书所做承诺的有效执行。4、安道永华对法律服务计划书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安道永华在以后的相关陈述均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并承诺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安道永华保证在未得到贵公司书面许可的前提下,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贵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6、安道永华在出具本法律服务计划书前对贵公司的了解是初步的,故法律服务计划书的内容同样是初步的,原则性的。安道永华保留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服务计划书的权利。7、安道永华的声明和承诺效力不仅及于安道永华本身,也同样及于安道永华的律师、顾问、律师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8、安道永华为法律服务计划书合法的、唯一的著作权人,法律服务计划书的受送人为贵公司。未经安道永华书面许可,法律服务计划书及其内容请勿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全部或部分提供或披露。3法律服务方案3.1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研判3.1.1房地产业的特点房地产业是指通过市场运营机制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出租、管理、服务、咨询等项目的产业。基于房地产业本身的基本规律及发展轨迹,中国房地产业逐步形成并具备了如下特点:其中,房地产业的地域性、高风险性、对金融业的依赖性及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等特点更为突出。从法律角度考量,房地产业的上述特点最终均会以高度危险性的形式体现,具体表现为:筹集资金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竞争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受形势和政策影响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可见,房地产行业虽然是公认的高利润行业,但同时也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巨大的行业。对此,业内已有共识,不再赘述。3.1.2从法律角度观察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基于房地产行业的前述特点,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各界站在不同角度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多种预测,总的观点是:房地产业虽然进入了调整期,并且由于恰逢金融危机,其调整的深度和周期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但由于其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拉动内需、解决就业、保持经济稳定方面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替代的作用,将会进一步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政策指导,未来的前景是仍然是乐观的。对此,安道永华也表示认同。同时,鉴于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企业经营行为最终必然在法律方面有所体现,作为法律专业机构,安道永华亦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初步认为: 1、行业调整必然面临资本和资源的重新配置,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房地产业全国性和区域性并购和重组将以超过往年的规模和速度进行,产业集中度明显加强。房地产业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点,即使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的巨无霸型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布局也充分考虑了地域性因素。具体而言,目前房地产市场格局为:在全国具有一批实力雄厚,土地资源储备巨大,融资渠道畅通的巨型房地产企业,这类房地产企业属于一线房地产企业;在主要城市或地区拥有一批在当地具有丰富资源和特殊背景,具有较强区域性运作实力,土地储备质量较高,融资渠道较为畅通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这类房地产企业属于二线房地产企业;此外,在各主要城市和地区尚有一批规模相对较小的房地产企业及主要在中小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这类房地产企业属于三线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是必然存在的,房地产行业资源的竞争和融资渠道的竞争必然导致规模较小,资源较匮乏的房地产企业主动或被动推出市场。也就是说,无论从全国来看,还是从区域性角度来看,产业集中度的加强是必然的。近年来,一线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合作沟通日趋加强,一线房地产企业之间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项目合作。事实上,一线房地产企业的日子并不是都很好过,而是逐步出现两极分化的特点,且这一分化在不断加剧,因此,一线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并购和重组是必然的。这类并购不仅区域广,而且规模会非常巨大,产业的集中度将越来越高。从地域角度考量,在一线房地产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二线房地产企业也在不断依托地域优势,通过各种形式的并购和重组,努力实现地域性产业集中。全国性或地域性房地产业集中的结果是三线房地产企业将逐步丧失市场竞争力,以各种形式退出主流市场甚至彻底退出市场。因此,在未来几年内,房地产行业的并购和重组是房地产市场的主旋律。房地产企业的做大和做强必然通过一系列的并购和重组实现,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具有较强的并购重组能力和技巧。2、房地产融资多元化步伐将加快,融资模式的创新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使用金融机构资金(含按揭贷款)占全部开发建设资金比例达50%以上,拖欠占用施工企业资金占比30%,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3%,比工业企业高出16个百分点。过高的负债率造成了房地产行业对金融业的极度依赖性。房地产业对金融业的依赖是先天的,也是危险的。房地产业充分利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是党务之急,这将决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为了拓宽其融资渠道,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国九条”和“金融30条”都明确指出,要“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房地产行业的传统融资渠道主要是股东自有资金投入、商业借贷,民间借贷,证券市场融资等形式;此外,目前已有不少国外基金以各种名义进入我国房地产行业。安道永华始终认为,为改变房地产企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的局面,房地产投融资创新应当加快,推进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和社会化,主要是通过增加和扩大项目融资的主渠道,包括上市、私募、信托等,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信用公司、基金、投行、房地产经营公司等战略合作伙伴,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能力和管理能力。从长远来看,在坚持传统融资途径的同时,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大到房地产行业,具体到某一房地产企业,融资能力的提高将决定其发展和命运。融资模式的创新不仅是一个经济命题,更是一个法律命题,应予以重视和研究。3、房地产政策、法律及行政监管所体现和强调的因素在不同时期虽然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监管。随着物权法理念的深入与发展,房地产法律不仅需要而且必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企业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化发展。鉴于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总体经济形势不确定性的进一步加剧,在不同历史时期,相关政策及行政监管也会随之不断地进行调整,但总的趋势非常明显,即监管不断加强。因此,房地产行业对于政策、法律及行政监管的发展动向应有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做到心中有数,顺势而为。4、房地产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显著提高。如前所述,房地产业不仅深具综合性,而且具有高风险性,且相应特点最终必然以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作为经历了巨大发展并进一步走向成熟的行业,房地产业及部分企业对其所面临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已有全面的认识,并具备较强的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必将不断提高。其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作为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必然在房地产企业中得到加强,法律风险的“免疫力”也将显著提高。3.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作为衡量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一直得到了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的重视。安道永华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在为众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经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思路和总体框架。现简要阐述如下:公司是商业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有目共睹,基于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殊制度设计,公司制度自创立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公司不仅在经济活动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经验告诉我们,公司作为拟制的人法人,必然会经历创立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和退出阶段等五个时期,这与自然人的出生、成长、成熟、衰老及死亡过程惊人的一致。任何一个自然人均渴望生命不断的延续,以至长生不老。自然人生命延续的最大敌人无外乎意外事故、疾病与自然衰老,这是威胁自然人健康及生命的最大危险。为此,自然人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下,通过各种主动或被动的科学方式进行锻炼或防御,不断提高人体自身的“免疫力”,确实实现了健康状况的普遍提升,并大大延长了生命周期。公司亦然。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将面对各种各样的商业风险,有些商业风险如同自然人面对的意外事故,对公司将造成突然性或致命性的打击;而大多商业风险如同自然人面对的疾病,在慢慢侵蚀公司的健康机体,最终导致公司的衰退或退出。面对上述商业风险,就如同自然人面对疾病一样,公司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免疫力”,尽量延续公司的生命周期。不必讳言,大多商业风险均是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所表现,因此,法律风险的管理对于公司而言是必须解决的、最大的、也是最困难的课题之一。尤其在经济飞速发展,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的今天,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建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和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是所有公司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一、公司应当明确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宗旨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其他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国经济背景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宗旨应当确定为“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细言之,依法决策解决的是公司的决策风险,依法经营解决的是公司的经营风险,依法维权解决的是公司的救济风险。换言之,依法决策是源头及事前控制,依法经营是过程及事中控制,依法维权是救济及事后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当紧紧围绕上述三项宗旨的实现而构建。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必须在国家宏观经济控制,行业监督与管理下,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严格在法律框架下,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行规划和实践,这是公司必须持之以恒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二、公司应当选择有效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必须由专业机构或部门,由专业人员承担,即应当秉承“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的原则。自公司制度创立以来,国内、外公司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其中主要包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探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中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模式:(一)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是指公司通过设置内部法务部门和(或)法务岗位,选聘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由法务部门和(或)法务人员完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内部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存在总法律顾问制、法务总监制、法务部门制,法务岗位制等多种表现形式。总法律顾问制。根据国家及各省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要求,在特大型或大型国有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在公司内部享有总师级待遇且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全面负责和统筹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同时,一般在这类公司内部会设立法务部门具体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务总监制。一些大型的外资公司或民营公司目前较为推行的是法务总监制。法务总监的地位和作用与国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有类似之处,由其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一般来讲,选择此种法律风险管理形式的公司多为集团化经营的公司。此类公司法律事务繁多,在其内部、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会同时设立一个或多个法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制。公司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公司多设有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并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不同的是,有些公司将法律事务部作为一级部门独立设置,而部分公司将法律部门作为二级部门附属于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法务岗位制。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多通过设置法务岗位,由法务人员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并具体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务岗位一般设置于办公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在公司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其他具有一定法律背景的人员。此外,我国正在一些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职能实际上与公司法务人员、法务部门的职能没有本质区别,但公司律师属于执业律师,在处理本公司法律事务时拥有与专职执业律师同样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律师只能以律师身份处理本公司的法律事务,而不能接受社会的委托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同时也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2、内部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内部实现模式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风险管理模式,该模式与公司本身的契合度比较高,公司的控制度亦较强,这是突出的优势。从另一角度考量,公司内部实现模式易受公司意志或机制的制约或支配,独立的专业性倍受考验,风险管理的目标实现程度有限;再则,法律事务的复杂化,专业化分工的精细化,对公司法务人员的专业水准和专业精神都产生了很大的挑战,公司法务人员未必能够适任风险管理的重任。3、内部实现模式的控制要点从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内部实现模式的形式和特点不难看出,其控制要点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公司内部实现模式的形式选择,是选择总法律顾问制、法务总监制,还是选择法务部门制或法务岗位制,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管理与效率原则慎重考虑;其二是法务负责人及其他法务人员的选任,法务负责人至关重要,其专业水准将决定法务部门的专业水准。鉴于法律工作的实践性,应当特别注意法务负责人和法务人员的资历,过往业绩和背景等因素。(二)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服务外包的形式,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及具体法律事务处理全权委托给律师事务所承担,由社会化专业法律人士完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全过程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外部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通常包括外聘法务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两种表现形式。外聘法务部门。外聘法务部门是指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团,对公司提供长期的现场和(或)非现场法律服务,承担公司内部法务部门的全部职能,承担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具体法律事务处理的职责,而公司内部不再设立法务部门或法务岗位。选择这一风险管理形式的公司通常是具有相当规模,法律事务相对较为繁杂,且法律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公司。该模式由于契合了由最专业人士处理最专业问题的最新管理理念,日受推崇,成为一种潮流。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是一种通常的法律风险管理形式。具体表现为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一至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具体法律事务处理的职责,而公司内部不再设立法务岗位。选择该法律风险管理形式的公司一般是法律事务相对较少,且法律风险管理难度不大的中小型公司。2、外部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外部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非常明显的。外部实现模式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处理法律专业问题,其专业水准及风险管理能力较有保障;该模式是通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安排而实现的,在合同安排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律师事务所基于社会声誉、经济利益以及执业风险的考虑,其内部对法律服务质量有较高的要求,法律服务质量较有保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公司意志和机制支配和制约的可能性较小,可较好的实现法律专业意见的独立性。3、外部实现模式的控制要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的有效性取决于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实力和律师的专业水准,以及他们与公司的合作深度和契合度。因此,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必须注意控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选聘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司应当选择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行业声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深入的和全面的沟通机制,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够纳入公司的运作体系,并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三)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是指公司通过内部设置法务部门和(或)法务岗位,同时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交叉配合的形式共同完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交叉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目前比较常见,有相当数量的中大型公司采取该模式。若加以区别,其中存在两种形式:其一,以内部法务部门及法务岗位提供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为主,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服务只是作为补充,仅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其中更以处理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为主;其二,以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为主,内部法务部门及法务岗位只是作为补充,以协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公司的沟通,或配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2、交叉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可以形成一种内外互为补充的风险管理机制,综合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内部实现模式和外部实现模式的优势,并避免了二者的不足,很多公司将其视为最理想化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3、交叉实现模式的控制要点公司选取交叉实现模式实施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应合理界定内部法务部门和法务岗位与律师事务素和律师之间的职责界线,防止二者间的互相扯皮或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形发生;同时,公司必须明确“以谁为主”的问题,这是交叉实现模式的核心问题,应当由为主一方构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框架。上述两个要点若不能明确,交叉实现模式的优势将无法发挥,可能出现一加一小于二,甚至发生一加一小于一的情形,公司将不仅为此付出双重的成本,法律风险管理的预期目的也将无法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存在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具体形式,孰优孰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根据不同模式的特点,及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很难彻底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而外部实现模式和交叉实现模式能够较好的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尤其,近几年来公司外部实现模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渐趋流行。作为国内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类型、市场地位。所处行业及发展规划确定适合自身的有效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三、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灵魂。(一)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公司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依据,也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衡量标准,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依靠制度进行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才能真正实现控制法律风险,提高公司法律风险“免疫能力”的目标。1、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要处理好效率和管理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效率和管理并不矛盾,有效的管理是效率实现的保证,管理越好,效率越高。实际情况却不能一概而论,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法律风险的管理与商业运作的效率之间的关系却是非常微妙的,这与法律风险管理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机会稍纵即逝,公司都在拼尽全力去争取并把握可能的商业机会,力争在反应时间上首先能够击败竞争对手。以合同的签订为例,合同草拟并确定初步意向后,必然要依据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经过必要的审查和审批过程,这一过程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一些公司中这一过程可能较长。在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诉求非常急迫时,较长的或不合理的合同审查和审批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公司丧失机会。再比如,在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情况较为复杂,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经常会发生变更,工程量的变更必然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了合同的执行问题,更涉及到了合同的变更问题,当然应当纳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范畴。由于工程施工受气象影响较大,再加上时间成本因素,工程变更如果不及时确认,很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对工程发包人及工程承包人都极为不利。如果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事实上将造成变更不及时,从而发生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如果审批权限下放,很可能会导致对部分工程量的失控,承担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公司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过程中对管理与效率的矛盾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和考虑,并在制度中予以合理的安排,做到控制、管理与效率的兼顾。2、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负责建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公司管理制度,制度本身不仅应满足商业运作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更要遵循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又要以我国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也要兼顾程序法领域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对制定者、制定程序和制定方式都有特殊要求,但目前大多数公司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存在诸多先天不足之处,无法实现控制及降低法律风险的管理目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者不仅要熟悉公司的治理结构、职能分工、管理流程,还要熟悉公司的商业运作、交易习惯和控制要点,更要具有实体法及程序法领域的丰富知识。这是一般的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法务人员无法具备的。因此,只有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才具备制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素质,才可以组织或协调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起草小组或机构完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工作。此外,为了保证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不仅应当拥有统一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确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方式和程序,同时,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也应当建立具体的操作细则或实施办法。由此可见,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本身就应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3、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就公司情况进行量身定制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根据特定公司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规模、所处行业、产品特点、市场地位、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职能部门设置等诸多因素,结合法律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律,度身定制适用于特定公司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切忌直接仿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否则,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会出现“水土不服”,无法有效执行,从而难于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至关重要,不执行或不当执行将导致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形式化和虚无化。这种情况形象地被称为“两张皮”现象,即公司制度形式上健全完善,但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执行,实际上是形同虚设。以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航油)巨额亏损事件为例。该公司前总裁陈久霖成为第一个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国在海外挂牌上市公司的总裁,在新加坡被判四年零三个月监禁,相关主要责任人在国内也受到了党纪和政纪处分,该事件最终以中国航油进行重组而宣告落幕,但数亿美元的直接损失已经无可挽回,其他损失根本无法计算,是哪些原因造成了今天的局面?这一结果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经济界及舆论多将监管缺失作为中国航油巨亏事件的主要原因,虽有道理,但忽略了中国航油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缺失这一重要原因。中国航油巨亏实际上就是由一系列不理智的合同行为造成的。中国航油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相关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一定是完善的,其中当然应包括完善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显而易见,包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在内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未获得有效的执行,更未发挥实际作用。再如: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等必要的调查活动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其中重大合同应由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对合同相对人及合同标的进行法律及会计尽职调查,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应有之意。事实上,能够有效执行上述规定的公司十分有限。假设一家公司意图通过上游持股的方式间接控制建设运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则必须对项目公司及其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同时需要分析相关行业投资、建设的规定,了解股权转让或间接控制模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果忽视了项目公司或股东在项目立项、投资等环节中因违法违规给项目带来的法律风险,则会动摇整个项目的合法性基础,从而会给该公司的投资收购活动造成巨大的法律隐患。实际上,如果该公司具备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并确实予以执行,对收购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相关的法律风险是可以轻而易举被发现的。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两张皮”现象是中国航油事件的重要原因,也是其他类似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鉴于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两张皮”现象在我国相当比例公司的客观存在,中国航油巨亏事件的发生在一定范围来讲是必然的。由此,我们认为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中公司应当主要防范类似情形的发生。如上,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强有力的执行力,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基石。四、公司应当建立公司标准合同体系公司的标准合同体系是指由公司制定的并在商业运作中首选的合同或条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合同、预制合同及谈判要点等。公司的经营性活动是以合同活动为基础进行的。公司建立标准合同体系,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更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公司制定标准合同体系是大势所趋,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标准合同体系的构成标准合同体系应由标准合同、预制合同及谈判要点构成:1、标准合同标准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就是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概念的界定。主要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通常被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有如下特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通常是由公司根据市场环境、行业状况、产品特点及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同公司内部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对可能集中发生的合同情形预先研究拟定的合同。一般为印制并多次重复使用。拟定格式合同是非常复杂的,公司既要考虑市场因素,又要考虑法律因素,一般公司不会对偶尔发生的合同情形拟定格式合同,而仅会对集中发生的合同情形拟定格式条款。从效率角度考虑,公司一般会将格式合同进行印制,以备公司的重复使用。合同相对人没有协商余地。合同相对人没有协商的余地是格式合同最核心的基本特征。制定格式合同的公司一般会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行业地位、产品地位所形成的竞争优势,以及资金上和人力资源上的优势,制定对保护公司利益较为有利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和条款是不容许合同当事人修改的,在制定前也不会与合同相对人协商。标准合同是公司标准合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标准合同往往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处于较强势地位时使用。2、预制合同公司的预制合同及条款,该类合同虽然也是公司预先拟定的,但在合同签订中不以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形式出现,仅以合同建议稿的形式提供给合同相对人作为谈判的基础。在合同谈判中,公司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协商,但一般相关的预制条款也是没有变更余地的。公司的预制合同及条款实际上规避了格式合同的形式,是公司标准合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制合同往往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与交易对象处于较均衡地位时使用。3、谈判要点谈判要点是公司制定的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或拟签合同中应当必备的主要合同条款。谈判要点属于公司谈判的底线。谈判要点是公司标准合同体系的组成部分。谈判要点往往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时使用。(二)标准合同体系的建立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构建标准合同体系,在有些公司中将标准合同体系的构建过程称为“合同建模”。标准合同体系的构建同样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法律活动,在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制定需由律师事务所组成专班负责公司制定的合同必须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违反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要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稳定性、可执行性,可救济性等;同时,合同还要实现公司商业目的,起草难度很大,譬如:起草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会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保证合同条款,尤其是主要条款的完备;合同条款和文字应当协调统一,做到合同及条款的解释唯一,不会产生歧义。可见,合同起草涉及法律、商业和文字等多方面的知识。合同起草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非常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起草一个合同尚非易事,制定一个完备的合同体系难度可想而知。比较而言聘请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司建立标准合同体系应为首选,理由显而易见,不赘述。2、标准合同体系应不断完善法律在不断的进步,公司在不断的发展,市场环境在不断的变动,产品本身也在不断的调整,这些因素都决定了标准合同体系需要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这完全符合客观事务的发展规律。我们认为,应当从两个方向对标准合同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其一,不断丰富标准合同体系的内容。很多公司将标准合同的设计做为标准合同体系建立的唯一目的,非常值得商榷。公司的在商业活动中强势或劣势的商业地位是在不断变化的,没有恒定。标准合同的使用范围实际上是有限的,且还要面对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不利解释原则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挑战,很难完全实现标准合同的预期作用,甚至标准合同的使用机会都非常少。因此,公司在标准合同体系中必须将预制合同或谈判要点作为标准合同的有效补充。不可否认,格式合同是标准合同体系的主要内容,但并不是唯一的内容。公司应当不断加强预制合同及谈判要点的制定,丰富标准合同体系的内容,并充分发挥预制合同及谈判要点的作用,使标准合同体系名符其实。其二,适时更新标准合同体系中的版本。正如杀毒软件需要不断升级更新才能有效控制电脑病毒一样,由于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是瞬息万变的,相应标准合同体系中版本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和持续的调整综上,公司标准合同体系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必备的一个子系统,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对标准合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予以高度重视。五、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培训机制的建立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中培训机制的建立是最易忽视的。我们认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培训机制的建立,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公司中逐步树立“法律创造财富”的理念,使公司全体人员都重视和积极参与法律培训工作,由承担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或聘请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逐步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深入理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确保公司员工成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参与者和执行者。综上所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应当包括上述多方面的要素。我们认为,每一个公司所处的地域、行业、股权构成、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历史沿革、公司文化和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均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故此,没有“统一的”和“最好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而言只有“最适合”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公司应当量身定制,切忌简单的拿来主义。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直接参与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运作是较好的选择。3.3贵公司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的简要分析根据贵公司领导的介绍,贵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兼顾物业管理、餐饮、健身等相关多元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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