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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课件民法总论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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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课件民法总论课件.doc

    第一编 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 民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按照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分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就属于前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法概念可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 民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清末、民国初年称为“民律”,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直至1929年5月23日颁布民法总则,才正式使用“民法”一词。日本民法典中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droit civil翻译而来,而droit civil一词源于由罗马法ius civil即“市民法”。由此可见,“民法”一词实际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是古罗马国家的法,即其适用的范围是罗马人,是一个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适用范围为罗马人以外的人)。罗马法虽诸法合一,但在法理上,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而罗马的市民法主要内容是私法,随着罗马法影响的不断扩大,市民法就成为了罗马私法的同义语。按照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观点,现代西方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事立法均属私法,因此民法就是调整民间(即市民、世俗)社会关系的法。三、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指以说明、阐释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或者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民法学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主要区别为:(1)民法是指一个部门法律规范,民法规范的总称。民法学是一门以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研究象的社会科学;(2)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民法学是学者的学术理论或学者对民法规范的说明、阐释,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具法律效力。虽然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别,但两者的发展是互相联系和影响的。民事立法的内容决定着民法学的内容,是民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同时民法学对民事立法亦有指导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一、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一)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可分为:(一)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例如土地、房屋、机器等;(二)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其又可分为智力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前者如科学发明、著作权等。后者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即为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层面上的经济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人们可以在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从而形成具体的经济关系。法律可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具体经济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就属于具体的经济关系。(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1)财产归属关系,亦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亦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可以通过自己一定的经济活动取得财产,法律可以调整具体财产关系,从法律上确定财产的归属,保护所有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经济性质主要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法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四)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即财产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民法规范任意性的具体表现。例如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意志自愿、自由。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决策是自由、自愿的。3、以等价有偿为主,辅以无偿。二、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通则采用具体与抽象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规定的“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名称、肖像、名誉等为具体人格利益。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亲属、婚姻、监护等发生的社会关系等。(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虽然社会中人的具体地位有所不同,但民法的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如果法律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就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2、与人身不可分离。即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放弃或被剥夺,除法律规定外,也不得转让。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某些情况下,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人的肖像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使用权而获得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保护人身关系的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由很大的差异。例如当人身关系受损害时,刑法主要是刑罚的手段,行政法用行政制裁手段,而民法则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法律概念,起源于西方的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或者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民法典,这是与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主要区别之一。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形成于19世纪。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指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编、法学阶梯和国法大全。这些法律诸法合一,虽然包括公法内容,但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私法。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其实体法为人法、物法。在人法部分,罗马法不仅确立人格的概念,还规定了详细的人身关系制度,包括奴隶主和奴隶、解放奴隶的人与解放自由人、夫与妻、家长与家属,以及准奴隶等制度,并规定他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在物法部分,即财产关系法,主要内容是:(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永佃权、地上权、信托、质权、抵押权等;(2)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还有准契约,如不当得力、无因管理等;私犯,相当于近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罗马法具有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严谨、简明等特点。西欧在封建社会中期以后掀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罗马法几乎为整个欧洲所接受。罗马法是民法法系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体系基础。二、 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9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的年代,各国资产阶级为巩固其革命成果,兴起了编撰法典的运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其在体系上最主要贡献是: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该法由总则和三编组成。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该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法典,充分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其主要特点是:(1)体系结构上,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建立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2)确认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3)立法语言简单通俗、明确流畅。但该法典毕竟是制定于资本主义初期,不可避免带有封建制的痕迹,主要缺点为:未区别民事主体的人与作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家庭关系中,突出以男子为中心的父权夫权思想,歧视非婚生子女;没有规定法人。德国民法典也是以法学阶梯的体系为基础的,其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该法典优点是立法技术讲究精密、科学、严谨。缺点是语言难懂、条文繁琐、内容庞大、条文间互相援用过多等。三、 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20世纪以后,各国民法典体系大多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模式,但各有其特点。瑞士民法典在内容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是将公司法、合伙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按照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的标准划分,20世纪民商合一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20世纪民商分离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等。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古代法典是诸法合一,但大多属于公法,其中也有不少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典当田宅就是比较典型的为我国所独创的物权形式。清末,清政府参照德日民法典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公布,清王朝就灭亡了。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特点是:(1)采用民商合一制;(2)保留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保留了一些封建的色彩;此法至今仍然在台湾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当然在内地失去其效力。建国后,我国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来处理民事关系,早在建国初就颁布了婚姻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几次组织起草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但由于历史原因,未能颁布施行。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民事立法得到较大的发展。主要立法成果有: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当前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一)现行的民法体系民法通则第2条就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非常广。这就要求民事立法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安排。科学的民法体系应有总则与分则之分,一般法与特殊法之分。以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为界碑,到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为止,我国现行民法体系是: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典,只是对民法的总则及分则的部分内容做简要的规定。其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2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传统民法典债法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当于传统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这三部法律是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编撰体例的国家,所以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为民事特别法。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都属于民事特别法。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中的部分规定亦为民事特别法的组成部分。二、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体系基本上取决于现行的民法体系,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法学体系基本与民法典的体系是一致的。由于我国尚无民法典,一般就根据现行民法体系,亦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外国民法典及民法学体系而形成以下通说。(一) 总论 民法总论是普遍适用于民法分论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为: 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历史、渊源和适用范围等。2.民事法律关系,总论部分所讲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 3.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其是关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及理论。5.时效与期间,主要内容包括时效利益的保护及期间、期日的计算。(二)物权这部分以所有权为中心,研究有体物特别是不动产的法律形态及民事主体的权利。我国有关这部分内容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及担保法的部分内容。(三)债权这部分主要研究因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有关这部分的内容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合同法。 (四)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知识产权。(五)人身权这部分研究人身权的概念、特征等人身权的一般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人身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五节规定了人身权。(六)亲属主要内容是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婚姻法等。(七)继承权研究自然人死亡后,死者遗产归属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有继承法。(八)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这部分是我国民法通则独创。为突出民事责任的地位,还做了专章规定(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在学理上称之为商法,将在商法部分论述之。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所谓民法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通常所讲的民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渊源。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可把民法划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及法理等。二、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是民事立法的依据。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民事法律规范有规定的,适用民法,民事法律规范没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其内容不限于行政性质的规范,也包括民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各自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规章,有许多涉及民事方面的规定,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仅具参考作用。(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这些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只在制订者所管辖的区域生效。(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港、澳法律制度不变,其中民事法律制度当然也不变,但这些民法规范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六)国家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所作的关于民事立法的解释,其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广义的民法规范。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对其制定的民事方面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说明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民法渊源之一。三、习惯外国民法中一般把习惯作为法的渊源,无法律规定时,依习惯。但我国民法未对习惯做一般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方承认其效力,称之为习惯法。四、判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没有约束力,只有参考作用。五、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又称法律的自然道理。民法上的法理在于弥补民法不足,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不能与现行立法相违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其对法官裁决案件有着重要作用。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适用于哪些人,其中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且还规定: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采用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领馆和航行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根据民事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适用的领域也不同。主要是:(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规范。这类法律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民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主要是地方性民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和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一)民法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规范生效时间有两种: 1、自民法法规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一般法律上表述为:“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如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二)民法的失效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是民事法律规范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另外,学理上的原则如“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等。(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质特征的反映,所以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很多,不同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总体上称为民事法律制度。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原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法律是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原则也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也不乏其共同点,因此不同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共同之处。民事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起草,国家制定的。所以立法者的法律观念和国家的政策都会对法律的制定有所影响,并且反映在法律上。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以其渊源划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由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有些国家虽然在民法典或其他民法规范中没有基本原则,但在条文中都体现了立法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反映了一定的观念与学理。例如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平等”、“自由”等思想与要求成为了法国宪法的指导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这些原则。(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是: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学理原则对法定原则有指导意义,如被立法者采纳,学理原则就成为法定原则;学理原则是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官的观念及民事活动有一定的影响;法定原则一经颁布,就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总之,两者之间是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如下:(一)指导功能基本原则一经确定,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同时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时,法院就必须以其为指导来处理案件。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活动也具有指导作用。(二)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适用民法规范不能偏离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活动违反基本原则就不受法律保护。(三)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统帅与指导的地位,有时又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实际,这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关系前进性所决定的。在出现新的法律关系,而又没相应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节 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就决定了平等原则。所以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止或法人自成立时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当事人。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 自愿原则民事法律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应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干预的过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所以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规范应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但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四节 公平原则“公平”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民法调整的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更要强调公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的含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阶段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例如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通常说的买卖公平、公平交易。民事主体在精神利益关系上,也应贯彻公平原则,如作品、发明、发现的署名先后,获利的大小,应依当事人的贡献大小决定。3、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没明文规定的,法官的处理应体现公平原则。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近代各国法律大多都有规定了此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自觉承担责任。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4、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制定其他具体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与公平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原则。其联系是:两者都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否平衡来作为判断的客观标准。区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具有道德性,而公平原则没此要求。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有的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有关,如宪法、刑法。有的则关系不大,如保险法、继承法。公共秩序的外延要比法律规范大。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具有法律意义,其含义不同于一般的道德。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就包含此原则。构成权利滥用的三要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由民事主体的行为或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A与B有了结婚的事实,才能成为夫妻关系,否则只有婚姻法并不能自然而然的形成夫妻的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即民法是通过调整民事权利义务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管是自然人、企业还是国家机关,只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起着很大的作用。民事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但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由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等。最典型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相互的(除赠与合同)。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法学理论基础,也是民法学总纲。2、对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民法学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理论对每一项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判断,对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有着以简驭繁、纲举目张的作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法律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是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是多方的。一方可以为一人,也可为多人。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产生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依托,又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其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国家土地使用权。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与义务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例如,债权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交货时间地点等,就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更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变化,即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变为另一个主体。例如甲把对乙的债权转移给丙,并通知乙,此时债的权利人就变为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是指客体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变化。例如,所有物部分灭失,所有权的客体就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发生变化。内容的变更常有客体的变更所引起。例如,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有的变更与客体没直接关系。例如,买卖合同现约定卖方送货,后有约定由买方提货。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分为两种情况:(1)绝对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复存在,例如债的履行,使得债的关系绝对消灭;(2)相对消灭实际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例如债权的变更,从原债权人看来,他的债权消灭了,但新的债权人则取得债权,就是债权相对的消灭。这实际是对同一事实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例如结婚行为就能产生婚姻关系;时效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1、行为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1)、按行为人行为的“动”或“静”,行为应分为作为和不作为。(2)、按行为是否违法,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法行为)。(3)、按行为人意思状态,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表示行为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其包括a、意思通知,是指表示人表示其欲望的通知,例如,对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就造成时效中断地发了效果;b、观念通知,是指表示人对一定事实的观念或认识的通知,如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作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里讲到。2、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其可分为事件和状态。(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天然孶息的分离。(2)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即抽象的自然状态。例如,时间的经过。(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但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例如,抵押担保关系发生,需要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例如,民事主体需要通过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被侵权等法律事实,民事主体才能享有债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等。(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典型代表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有基础权利。按照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主要有: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继承权的抛弃权、撤销权、抵销权等。(4)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分为:a、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以时效届满永久对抗债权人。b、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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