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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民法学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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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民法学小抄.doc

    民法学简答题一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c1 y* 9 P' i5 _4 ?3 C/ l- N二1什么是平等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是否存在差别。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德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吴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分,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保持平等。同时,应该指出,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民事主体实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均等。(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B) p P5 U* % K3 z6 W  D2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其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即一方享有权利,也应向对方履行相应义务;对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同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无偿转移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等。应该指出,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关系,而不适用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 F3 s# 5 q) T; H. V: o T" N3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 A! W* 4 H# w, (1)自愿是指民事主题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然,当事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观念是社会道德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 f/ k3 T2 J" K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内容有哪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3 x# V7 ) e9 I8 p- R- 1 p三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何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在:(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虽与物发生直接联系,但它依然是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只有当事人的意志符合民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能确认并保护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大都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_2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及产生的后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产生买卖法律关系。(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化。(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债务的清偿,使债的关系消灭。3简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6 X: h: K/ H g0 C( h(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A.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C.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A.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B.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C.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 r) d- M! I8 v4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 可以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民法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广泛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由于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义务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当滥用权利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x; H0 J/ H4 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有何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3)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得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依法转让、放弃。' d* r0 5 F, T0 $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N+ J1 K! j) Z3 I1 " a" k" J(1)资格的平等性(2)范围的广泛性(3)内容的统一性(4)实现的可能性- x* d) R5 q+ h/ N+ p* b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征?6 _ , Z- E& U' w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_9 6 R' e" B% T- ; h( J+ h4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t) O+ ' d( X  f( s* G/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T9 V; t" 8 u$ w 5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做出宣告。  s9 a/ 5 s% % c; U" y6简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T" A# N7 j, U* m- j% z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2 n: O9 Z9 7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d  |. d" G: v8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q7 H6 F1 y3 t" F9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即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由此产生如下具体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C+ e9 F8 o9 S0 M10简述宣告死亡被撤消的后果?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人可能还生存并重新出现,出现这些情况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对于此前已发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变动如何处理,有以下方法:(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他人不得主张无效;(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在,应予适当补偿;(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财产,可以不返还;(4)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被撤消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消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 ?1 D) L! v' n* , W11个体工商户有何法律特征?. q4 c5 ?( x; t* a个体工商户法律特征为:(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 O7 d. v9 J5 H$ l: q9 ; s. c12简述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民组成。组成合伙的公民都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在一起的。(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形式方可形成个人合伙关系。(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由于合伙人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还要共同经营。但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只投资并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的,也视为合伙人。(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V: E+ o8 K) L13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3 P2 _6 l, h0 ! N14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时合伙对外的连带债务也就转变为了内部的按份债务。% k0 J- b' 五1法人有何法律特征?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6 p$ U! 8 g7 p) 2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这些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 ?" Y$ " r; , d* ?# E9 g3 Y3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有何区别?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如下:(1)合伙的财产并未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的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2)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3)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4)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 s9 E2 n# g1 j/ K, C/ $ 8 4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较具有如下区别:(1)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消或解散时消灭。(2)法人不享受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婚姻、收养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人为社会组织,其享有权利能力是出自法律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较大限制。(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互之间呈现差异。8 |7 I% 5 p- / q7 p1 W7 B1 ?! a( G5法人与公民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较有如下区别:(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 Z# O# h% K. - _1 c% r' - K6简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不同。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须有法人授权。而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U; g. n% |3 L7 t' a, p# D法定代表人对内是法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活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尽职或进行违法活动,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除法人承担责任外,也要视法定代表人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k  d% w! + . t7简述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1)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嫁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2)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由于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为创立人和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负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这种责任范围小于债务范围的情况,即为有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只是指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的成员的有限责任。同时,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指法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8 ?: z- X9 e I# x; H* n5 / Q8简述联营的法律特征?联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在联营中,联营关系以成员法人保持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联营成员自身的法律地位并不因联营关系而发生任何变化。(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当事人之间要订立联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等重要事项。(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联营的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流通的经济活动,而非行政管理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协作。:   G5 H/ V$ k+ e9简述联营的三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其特征是A.联营各方共同出资;B.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我国有关规定,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2)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其特征为A.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B.联营各方投入的财产仍归各方所有,但由联营各方共同使用,联营所得利益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分担。(3)合同型联营是以合同结成的协作关系,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也不共同经营,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8 f! d; I( 1 J8 Y- M8 F2 f/ ' z) ?六1民法上的物有何特征?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2)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3)能为人类所支配。9 d, J2 % |2 u 4 W2 H2 V3 2有价证券有何法律特征?有价证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2)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可背书转让,亦可在证券交易所买卖;(3)有价证券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4)有价政权须按法定方式制作。3 s% L/ D! j* t' W! ; 6 z! 七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g* x% b7 Y( W. A(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目的性是决定和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不可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而仅是法律行为构成要素之一。(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效果。  F) V* I) w. F) ?-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 R. ! M3 r(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4)符合法定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形式时,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 E4 H1 T: z$ T( L0 k" H- e2 a3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总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暂时停止生效,待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归于消灭。(2)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积极条件的法律行为;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消极条件的法律行为。: w7 Q4 A: B8 U, z$ N6 X4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种类?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A.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2 9 n4 a3 c2 n z2 c; y5什么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主要特征:(1)欺诈一方主观上为故意;(2)欺诈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受欺诈一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0 R/ # Q. U* G3 A. 6什么是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为:(1)胁迫一方主观上为故意;(2)胁迫一方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一方在此胁迫下进行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a0 U" D  y$ I  B6 7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行为?" W- G' E  + c, ; v) - h# X* 8 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其特征为:(1)当事人一方存在陷于危难处境或有急迫需求的情况;(2)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急迫情状以不适当条件强迫对方为意思表示;(3)当事人一方由于急迫而被迫满足对方的条件为意思表示,并且因此受重大不利。/ k% O8 O  L, X! Y6 S a  % r( a8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何区别?(1)可撤消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消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民事行为其无效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为之;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消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其系当然无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判。(3)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撤消其行为,亦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消权消灭。(4)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其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 s% V! Y6 A* ?, E0 N9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返还财产。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指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则另做处理。后者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损失,则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在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取得和取得的财产。(4)强制收购。对于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无效行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5)其他制裁。主要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以上诸措施,可分别适用,亦可同时试用其中数种。4 z3 o( F' v. 6 r八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5 x# G0 z: i" w+ I2简述复代理的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4 m; J. y*   x  v0 t1 y3简述复代理应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酌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9 w$ N O& M  r1 V4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或指定单位的授权范围内积极进行代理行为,完成代理任务。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而进行。代理人在代理后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并有义务保持帐目的清楚正确。民事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代理工作;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工作的进展及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j* $ O# W/ ! L# m" y2 f5简述无权代理及其表现形式?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无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利于被代理人本人,而且断然地认定其无效,亦不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民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系采取特别的方法,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3)表示代理。0 Q2 I8 V/   b% t, q" + R/ F/ s) B6简述代理权的滥用的内容?/ Z5 E1 J" C8 A$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m, ' m$ ) A$ A7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 $ I3 n1 i% u' X! L: " W8简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w4 D0 L6 . 九1期限的意义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2)决定某些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5)决定法律关系效力。* j! V+ h) B7 ?(   u6 a; N2简述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b' X0 p$ $ V4 s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效力在于消灭诉权,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效力却在于消灭实体权,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e/ t) g' , C# g. Z0 R2 G7 g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主要区别?(1)发生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事由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3)中止是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原来的时效继续进行。而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保障,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 y2 H5 I; |% h; B+ P# B十1简述物权的特征。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w/ , M0 1 X. Q  A% w( f2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f; M" C, r: e5 h/ O3 H3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 u! O2 b" p  V4 p6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灭。(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i* r% 2 |* O" ) _( 十一1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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