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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围城(离婚前的准备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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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围城(离婚前的准备工作).doc

    离婚前的准备工作1 、自己有过错怎么办?2 、如何说服父母支持自己的选择? 3 、怎样预防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发生?4 、离婚之前,是否需要分居? 5 、一方可能做出自杀等极端行为怎么办? 6 、离婚阶段心理如何自我调解? 7 、离婚的成本有多少? 8 、打离婚官司,花钱请律师有用吗? 9 、如何签订聘请律师合同? 10 、如何聘请婚姻律师?1 、自己有过错怎么办?     两个人从恋爱时的依依不舍到结婚时的两情相愿,走到形同陌路,一方或双方可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离婚这一步,男女双方肯定多少有一些责任,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从实践看,常见典型的过错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身体或心灵的背叛。    第二, 家庭暴力。    第三, 家庭关系处理不和谐。    第四, 性格不和。    一方有外遇是常见的过错,这占一般离婚案件的一半以上。当然,也许夫妻有矛盾不一定一开始就是因为有外遇,也可能是由于性格不和、观点不一、相互不理解导致感情疏远,一方自然亲近其它异性。    人是感性动物,再伟大的人也需要爱和被爱。而感情在环境改变下有改变的可能,即所谓“情随境迁”。我们固然提倡始终不渝永恒的爱情,但现实感情的变化原因相当复杂。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那么有婚外性行为自然是违反忠诚义务的,是应该不被提倡的。现实是,明知道是错,还要身不由己去犯错,明知道婚外情是有毒的果子,但看上去很美,不由自主去摘。    自己有过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起诉离婚前,自己已经书面承认或在亲友前承认出轨的行为,即对方已有一定的证据掌握了自己的过错事实。对于一方内容确定的“保证书”,比如,内容已确认自己有婚外性关系的保证书,法院一般最终认可该事实的可能性会很大,因此,一方要有此心理准备。对于一方出具的内容不确定的“保证书”,比如,内容说自己保证以后不再同其他异性来往密切,或保证爱老婆之类的书面材料,内容不能确定有婚外性行为,法院一般最终不会据此认可一方有过错。另外一种情况是,一方事实上有婚外情,但另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只是猜测和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过错方摊牌要求离婚,另一方有时会花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一方婚外不忠实的行为。因此,如果一方一旦向另一方提出离婚,一定要适当处理自己和婚外异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为了使自己在法庭上不至于太被动,尽量不要和婚外异性过夜,以免激化矛盾,或使自己处于不利。实践中,也有些误会的情况发生。比如,在与异性朋友谈心时,被多疑的配偶及其亲友怀疑有不当行为发生,而堵门甚至砸门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来势汹汹,明显带有重大的误会和愤怒,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开门,以免流血或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是要稳定情绪,及时报警,在警员询问时要实事求是地陈述情况,以求解决问题。    对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和谐以及性格不合,一般无法直接判断哪一方的责任大,“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是因为这两种情况导致无法继续生活,一般法院无法认定过错责任。如果自己有过错,在离婚时我们建议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财产分割范围内给予对方适当的让步,毕竟有错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另一方“得理不让人”,提出过分的财产请求或条件,过错方也没有必要一味迁就,使自己承受过重的负担。2 、如何说服父母支持自己的选择?     如果说这世间有无私的爱,我想那绝对是亲情之爱,是父母对子女的爱。夫妻之间的爱情是自私的,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实践中,当我们向父母取证时,他们都表示刚开始不同意子女的婚事,只是由于子女的坚持,他们才让步同意。现在子女要离婚,绝大多数父母内心是激烈的矛盾和折磨。    一方面,对自己子女有深深的爱,另一方面,出于传统思想及人生阅历的考虑,又觉得子女“离婚”实在是不能接受。在有些有婚外情感介入的案例中,有的父母甚至坚决反对自己的子女离婚,并表示如果离婚,将断决父子、女关系。    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凄美的爱情故事,叙述某男某女痴心相爱,却遭家人反对,导致冲破家人的阻扰,两人偷偷远奔他乡或是私定终身。笔者认为,这并非是完美的爱情,夫妻之间的工作和生活与父母的联系太密切了。因此,在离婚时,要尽量取得父母的支持。    如何让父母支持自己呢?    第一, 要让父母知道自己真实的内心感受。    一段不和谐的婚姻会让人深感痛苦。痛苦的婚姻不在于一定存在家庭暴力或婚外情。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自我价值观念的增强,性格不和以及观念不同或者不能相互理解都可以成为夫妻关系的破坏剂。当夫妻之间无话可说,没有感觉可言,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因此,当自己决意离婚,应当适时找父母认真谈一谈,将自己的真实感受告诉他们,以求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实践中,自己有了外遇或问题出在自己身上,有些当事人可能羞于向父母启齿。对于这种情况,若对方没有确凿的证据,建议还是不要对父母讲得过于清楚。一般父母不能接受婚外情发生,想获得父母的支持相对困难。如果对方已有了一定证据,或者自己父母已经知道一些情况,不妨就明白告之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爱是自私的,最终,即使是自己子女的错,父母仍会无奈地站在子女一边。    第二,要坚决地表现出自己坚定离婚的决心。    谈到离婚,绝大多数父母第一反应就是反对。在与父母的交流中,子女要坚决地表现出自己离婚的决心,使父母感觉到子女的意志已不可扭转。切记不要出现反反复复的表态和情绪,这样会使父母认为子女内心是矛盾的,婚姻关系是可以挽回的,父母自然不同意子女离婚。    实践中,有的父母会从经济上控制子女,以求达到阻止子女离婚的目的。比如,不再帮子女还贷、控制子女钱财的管理等手段。对于这些情况,只要子女抱着哪怕一无所有也要离婚的决心,父母最终会退让的。    第三,尽量使父母少干预或牵涉其中。    得知自己子女要离婚,父母往往是寝食难安,从情感上伤心,从分割财产上伤神。父母永远为子女考虑,子女想不到或不愿想的地方父母会想,想得可能还过多,有的父母甚至由于此事影响身体健康。因此,让父母知道自己准备离婚这件事就行了,对于更多事务的处理,尽量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和行动,让父母少参与。    第四,尽量在父母面前表现出坚强和从容。    在离婚期间,不要让父母的心情随自己的脸色阴晴不定。如果让父母感觉自己是镇定从容的,父母内心多少会感觉相对平静,不会有过多的担心。如果自己天天落泪神伤,父母自然心里难过挂念。结婚是自己的选择,离婚也是自己的选择,如果有什么痛苦和无奈,尽量由自己一人承担,在父母面前表现的坚强,也让父母放心,减少父母的压力。3 、怎样预防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发生? 离婚期间,由于男女双方的心态处于波动及矛盾中,因此脾气烦躁、易怒。对于本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来讲,一方对于另一方可能会采用暴力手段应当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因为法律意义的家庭暴力构成较为严格,需有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或一定的频率次数,因此,偶尔的家庭成员间的打骂,或一方对另一方轻微的殴打行为,一般不会被法官认定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弱者为防止家庭暴力中受害,应该做好应对家庭暴力的准备。首先,应尽量不要激化矛盾,挑起或深化双方的争端。    离婚期间,双方都会看对方不顺眼,或视为仇敌。可能会因为一些非常琐碎的小事,如关门的声音大、一两句风凉话就怒火中烧。对于弱者,通常为女方,不要一味地放任自己的脾气,这倒不是要处处忍让对方,而是一旦火上浇油,处于不利地位或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因此,“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不要有意激化矛盾,尽量避其锋芒,是女方理智的作法。    其次,一旦男方动手,应及时报警或寻求居委会的帮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是公安部门及居委会等部门的义务。一旦男方有家庭暴力发生,切记不要忍气吞声,担心“家丑外扬”,而要及时报警,警员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男方的暴力行为曾经发生。若女方的身体已遭到男方暴力伤害,一定要坚持要求警署开具验伤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这样可以获得一些男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    居委会虽然是民间自治组织,但其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居委会成员往往是富有爱心、待人热心、为人诚心的长者,一般对于夫妻之间纠纷的调解具有相当的经验,同时,介入家庭纠纷处理后,对于弱者取证也是一个保障。居委会一般不会如同其它组织或个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对于当事人一方的合理取证要求,居委会会一般会配合的。    再者,如果有条件,在男方有暴力倾向前提下,尽量分居。    虽然男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其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女方以这种身心俱损的方式获得一点点优势显然是不必要的。为避免激化家庭矛盾,使自己受到更大的隐形伤害,在经济条件和各方面比较不会被动的前提下,同男方分居,另行租住到他处,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受伤害事件,这也是一个明智的做法。4 、离婚之前,是否需要分居?     如前所述,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另一方有必要在综合考虑得失后,采用分居的措施。当然,不见得只有在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情况下,才采取分居的措施。如果一方已坚定离婚,在处理好财产及孩子抚养的前提下,如果经济条件没有问题,尽量采取分居的方式,可以更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第一次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在第一次诉讼期间,以及第一次诉讼之后,双方仍然关系没有改善,一直分居生活,为法院第二次判离就能提供更充足的依据。但是,在决定分居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一,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比如,如果搬出去住,孩子是不是也一起搬走。如果不一起搬走,对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显然是不利的。如果一起搬出,孩子的日常生活由谁照料,上学教育会不会受到影响,孩子的生活质量会不会下降等等问题要一并考虑。    第二,处理好财产问题。如果一方搬出,对家里面的财物就不处理控制和管理的范围。家里面有什么东西,有哪些财物,最好一一清点,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下来,再让两个无利害关系的朋友在场作证。存折、贵重金属都做一个妥善的处理。    第三,关于搬出地点保密的问题。    为了避免生活受到对方的干扰,没有必要将自己新搬的居住地点告之另外一方。同时,尽量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以证明有租赁关系,印证分居的事实。5 、一方可能做出自杀等极端行为怎么办?     实践中,由于另一方对于一方提出的离婚要求或离婚的条件想不通,极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不能接受一方提出的离婚要求及条件,并扬言要做出极端的事,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第一,“鱼死网破”型。即扬言,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就要杀了他全家,或残害孩子,或者检举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违法行为,“让谁都不好过”等等。如果对方用这种手段威胁,一定不要屈服,否则只能是你退一步,对方又要进二步。实际上,对方放出这样的话,更多的是掩饰法律上的被动,因为对方明白,通过正常途径即法律途径来达到自己的要求显然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只能通过威胁、恐吓的非正当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般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较为自私,看自己的利益很重,一般不可能拿自己的命去拼命的,因此,所谓“鱼死网破”最多是吓唬。当然,也要做好思想准备,预防万一的发生,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激化矛盾,比如,和对方正面的冲突,使对方在失去理智下,做出对已不利的事。    第二,“自我摧残”型。即扬言或用实际行动来漠视自己的身体,如自杀、割腕、自残、绝食等方式给对方压力,迫使对方不离婚,达到财产分割目的的方式。如果觉得配偶在离婚过程中有这样的自残倾向,要注意在离婚的立场上,一定要给对方坚定不移的感觉,绝对不能让对方认为自己有犹豫、反复、心软、矛盾的心理。即使对方采取了自残的行为,也坚决不要松口,最多默然。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担心,如果自己坚持离婚,对方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产生严重后果,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事实上,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人的自主自愿行为,也是行使人权的表现形式,如果提出离婚,对方想不通,采取了过激行为,对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行为人的伤害后果与提出离婚一方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本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是在另一方面前采取了过激行为而另一方不履行救助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比如,女方不同意男方离婚,在男方面前吞服了几十粒安眠药,男方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女方死亡,那么,对于男方是否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罪,虽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已有有罪的判例。因此,明知或应知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还是要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当然,如果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对于配偶的伤害后果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骚扰闹事”型。这类当事人的主观思想是,你要离婚,你不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让你好过。比如,发短信给提出离婚一方的朋友、同事揭短或恶意诽谤、到提出离婚一方的办公室闹事等。常见的骚扰闹事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另一方不愿意将离婚的事声张的心理,到另一方单位闹事。再比如,现女方声称要去男方单位找男方领导讲理,男方不可能阻止女方的行为,因为腿长在女方身上,但应当将自己的家庭情况告诉单位领导,以寻求支持和帮助,不要总担心丢面子。若女方真在上班时间找男方领导反应男方情况,男方单位最好派员接待一下,并告之家务事最好在家里解决,尽量不要影响单位工作。若女方执意不听,可请单位保安或写字楼保安参与调解协调,若再无结果,可以打电话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警察将女方带至警署并作了询问笔录后,女方一般不会再到男方单位闹事。    由此可见,不论是何方采取极端手段,一方不能轻易就范和让步,否则另一方会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和要求。 6 、离婚阶段心理如何自我调解?     离婚带来的心身疲惫和痛苦是无形的,这无形的折磨使人憔悴、度日如年,甚至改变人的性格,可以说,离婚带来的后遗症会影响人的一生。常见离婚后的心态因性别而异、因性格而异、因年龄段而异、因家庭环境和背景而异。    首先说性别的差异。对于男人而言,如果女方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即男的被女的甩了,男方从内心深处会有自卑感,又怕别人发现自己的感觉,因此,出于要面子,人前坚强,人后痛苦,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要证明自己的欲望,以求得内心的平衡。而对于女性而言,如果是男性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对于初次离婚的女性而言,内心当然有极大的痛苦,但更痛苦的是不再相信爱情,不再相信男人,怀疑自己的魅力,甚至害怕结婚,宁愿同居也不愿意再结婚。    其次从年龄段来说,由于不同年龄段人的思想观念和成熟度不同,因而对于离婚的反应也有差别。较为成熟的年龄段看问题较为透彻,更能好一些的把握和看待离婚,更有能力调节自己的心理,尽量减少离婚对自己的影响。    再者从家庭环境和背景来看,家庭关系和睦,父母识大体者,会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而不是去责备子女。不论是责骂还是鼓励,这都表达了父母对孩子的重视关爱,但是更多以正面鼓励引导子女早日走出离婚阴影更能抚平子女的伤楚。有些父母不懂得这些,子女离婚后一味责怪和埋怨子女当初不听话,结果只能使子女感到与父母的距离感,内心更加孤独。    一般来说,离婚后,当事人心灵的创伤需要用时间抚平,所需时间的长短因人而异,因具体情况不同。一般两年的时间,会使很多事情淡化,一切虽然仿若昨天,但又似遥远。离婚后的心理历程一般会经历剧痛、伤痛和隐痛三个阶段。离婚初始是剧痛,有时感觉痛不欲生;接下来是伤痛,就像被割破的刀口,剧痛后一段时间仍有伤痛的折磨;最后一个阶段是隐痛,这种痛要相伴终生。这世界没有绝对的恶人,每个人都有善的一面,离婚造成的隐痛,哪怕对于过错方而言,隐痛都是存在的。    离婚后,调节自己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容易陷入一种自暴自弃、自怜自虐的心态中去,甚至感觉不到活着的快乐和意义。如何避免自己陷入痛苦的旋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自己融入社会,而不是将自己的心封闭起来,否则,一个人独处时,容易想的太多。就像一掬池水,只有与社会的大河大江相通,交流融汇,才能保持美丽和心洁。 7 、离婚的成本有多少?     经济社会要算经济账,离婚也是如此。那么,一个正常程序的离婚需要哪些成本呢?     1协议离婚:几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离婚证国家规定只能收取9元工本费,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办妥了。目前来看,上海每年三万余对离婚案件,一万七千余件都是通过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    2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该协议公证的打算。律师告诉您,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到了离婚协议,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离婚协议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公证费的开支意义就不是太大了。    3诉讼离婚,律师收费有几何。    对当事人而言,往往事与愿违,在财产分割方面或感情是否破裂方面不能达到一致的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男女双方一次次的谈判,总是不欢而散、没有结果。这种情况下,只有借助律师或法庭的力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加速离婚的速度。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上海律师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五千到一万元左右,因此,如果律师开价在这个范围之内,笔者认为都应当算是非常正常的。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再借以其他信息自己确定。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5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等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计,这里不再详述。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其二,风险代理,即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收费额度的比例。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的情况。这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4 法院要收多少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方法第5条规定,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交纳诉讼费,一般是原告预交。就离婚案件而言,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最终未予判离,一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不再返还,由原告最终全部承担;若法院最终判离,因为最终处理的共同财产价值可能大于1万元,因此,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补交诉讼费用,最终诉讼费用由法院判令双方按分得的共同财产的比例分担。一般情况下,如果共同财产被平分,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了,法院一般会准许,并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向原告退还一半。    绝大多数地方的法院,如上海法院在收取诉讼费方面,掌握是较为严格的,到现在为止,笔者还没有发现上海哪个法院违规多向当事人索要诉讼费用,或所谓的“交通费”、“汽油费”、“赞助费”等各种名目的收费。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当然,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万元左右,从而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因此,原告预交的义务,是迟早的事。当然,一旦通知让原告预交,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了,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    5房产评估也要收费。    如果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价值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的。一般每个法院都会与几个房产评估机构保持这种业务联系,让当事人在这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这个费用收取也是要看房价的,评估公司收费高的会在房价的1%左右,有的评估公司价格会低一些,一套100多万的房子只收取5000元的评估费,但总之,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离婚案件中,以上费用是最常见的离婚成本,这里主要指经济上的成本。那么,精神上的成本又是如何呢?    6时间成本。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因案而异。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搞定。如果诉讼离婚或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再去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两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出判决。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标的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的案件,法院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当然,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事实上,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心态都处于变数之中,当事人的心态变化往往是有规律的,有经验的律师会善于把握时机,促成协议离婚成功的。    7精神压力成本。    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路子,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社会上的目光、邻里朋友同事的议论、子女分离的痛苦、重新开始生活的压力,都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当事人的心情。离婚的事,将会从两个人的事,发展到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会使当事人产生很大的愧疚感,觉得连累了父母等等。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有时甚至痛苦,虽然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来自于思想上的压力当事人还是有所准备的好。    让我们举例说明离婚的成本。比如,如果您家里有一套房,价值70万,股市、存款、基金等有30万,也就是共同财产一共约100万左右,你要交纳:    之一, 律师费:500010000元左右。    之二,诉讼费:10000元。    之三,房屋评估费:5000元左右。    之四,请假考察律师至少两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调解、开庭至少二次,每次半天;领判决一次,半天。    之五,精神压力成本:难以衡量,因人而异。 8 、打离婚官司,花钱请律师有用吗?     虽然“打官司,请律师”已路人皆知,但打婚姻官司,特别是打离婚官司,律师能在其间起到多大作用呢?对于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官司有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再优秀的律师,有时也不能改变这个规则。比如,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般法院第一次基本不会判离。当当事人手捧法院不予判离的判决书,回想交给律师几千、几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心里可能真的不是滋味!那么,打婚姻官司,请律师有用吗?我认为,这还要适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1哪些情况不用请律师。    (1)情感争议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财产,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觉得自己很受伤很委屈,对方太不是人,太没有良心。律师不是心理咨询师,这类案件一般请律师的意义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咨询师指导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倾诉调解自己的心情。    (2)过高期望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有些案件,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因为除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外,其它诸如有婚外情、暧昧男女关系、见异思迁之类的情况,通过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赔偿,更不用说是巨额赔偿,因此,这类案件,律师最终起的作用不大。当然,请了律师可以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但若不见效,功夫白费。    (3)结局明确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有些案件,案件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却很简单,法院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类案件,请律师的意义就不是很大。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毕了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几年后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提出房产分割要求。这类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简单的诉讼知识以及心理对抗知识即可,没有必要花太多的钱请律师,因为此类案件,若没有另外约定,房产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万元,且双方在欠条上均签字画押,现父母索要欠款,没有过诉讼时效,也不用请律师,因为“欠债还钱”法院也会认这个理儿。    (4)“走程序”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有些离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过场,无非是法律程序稍有复杂,对于此类情况,当事人只需到律师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作下记录即可,根本不需要请律师。比如,当事人双方均户口均在外省市,而已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而又不能或不愿到原籍办理。这类情况,通过法院走调解程序,比如上海浦东法院按速栽程序审理,最快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拿到调解书,根本无需请律师,只需要律师稍做指点即可。而全部费用有可能只需50元,但律师代理费,可几十倍于此。再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双方均不在国内,而又同意离婚,但必须走法院程序。对于有些公证认证程序,只需了解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请律师。    (5)“心理恐慌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有些离婚案件,案件争议很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当事人心态过于复杂。绝大多数当事人没有打过官司,第一次打官司害怕慌张,就花了几千块钱请律师。有些当事人可能有些什么把柄被对方抓住了,但其实这些所谓“把柄”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但当事人总用放大镜看问题,或由于不懂法律被对方的威胁所惧,也要掏钱请律师。其实对于这类情况,请律师大可不必。    2哪些情况下,建议当事人请律师    (1)“经济实力型”,建议请律师。    不论案件大小,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请了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类,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同自己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律师,还是有用的。    (2)案件复杂型,建议请律师。    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一般经历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也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接谈离婚,但内心也经历了一个压抑许久的心理反复过程。但是,打离婚官司,想获取一个对自己好的结果,不是吃了秤砣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就完成了离婚的准备。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师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虽然即将开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准备给养、绘制战役计划书,获取财产证据工作都是较为重要的,这时律师的作用就明显了。另一方面讲,当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递的起诉状,望着上面无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诉时,望着诉状中过分的诉讼请求时,气得脸色发青,嘴唇哆嗦是不够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而不是长篇大论地拟写答辩状,从而澄清自己的清白,与此同时需要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对方有意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收集证据,或从法律规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再如,对于有些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查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请律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时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    (3)法理争议型,建议请律师。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上海高院的相关司法答复也不甚明确,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理论性强的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比如这个案件:    女方在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价50万。女方出资40万,另男方有证据证明同时也出资10万元直接汇入女方购房的房产公司。之后,男女双方结婚。再之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此时,房子已升值至100万元。    女方称:该房系其婚前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也是其一人名义,该房应为其个人财产;    男方称:该房虽系婚前女方所购,但男方亦有出资,且该房现已增值,故该房包括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这个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就不再展开叙述。这个案件就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案件,目前分割的法律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建议请律师。    (4)有意调解型,建议请律师。    99%的当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经过律师从中斡旋,从中调解,凭律师三寸不烂之舌,将双方争议圆满化解,促使双方能有一个都可以接收的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有这个可能。据我们统计,律师诉前居间调解成功率为10%,但尽管可能性较少,但对于实在不愿意诉诸法院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律师作用所在。 9 、如何签订聘请律师合同?     婚姻律师与当事人不愉快的原因是什么?是相互的不理解。这些不理解和误会其实本可以在聘请律师的当场就相互讲清楚,或者在聘请律师合同中具体体现。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律师怕当事人不签字交钱,有些话就没有讲到位;而当事人担心得罪了律师怕律师不好好干活儿,就没好意思问,在具体办案中,有些矛盾和磨擦自然会产生,我们在代理案件中,虽然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做到与当事人沟通顺畅,但也不排除有些事情做得不够到位,或当事人不理解,让双方误解的情况发生。    为了力争做得更好,同时也给各位可能会聘请律师的朋友提个醒儿,我把签订律师聘用合同的一些应当注意的地方给大家略讲一下,有不对之处,请多多指正。    以下合同是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合同范本修改得来,我们先分析一下这个范本的优缺点:                         聘 请 律 师 合 同         (2005)XX律民字第 号解析:案件编号是为了便于律师事务所管理,一般根据序号可以直接找到本案的案卷材料。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因离婚纠纷一案,聘请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调解及出庭,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与 因离婚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解析:合同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聘请方是谁,受聘方是谁。因为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接案和办案,因此,受聘方首先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个人一般只能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承办案件,当然,这只是一个形式。一般而言,婚姻案件请律师,当事人看中的是律师个人,其次才是律师事务所的牌子。    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解析:离婚纠纷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案件,人身关系一般法律不允许律师代理意思表示。比如,是不是同意离婚,是不是接受离婚的具体条件,因此,婚姻案件除当事人一方在国外作了授权公证或其它特殊情况外,不允许特别授权代理。在经济案件中,特别授权代理相当普遍,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对于代理的案件,可以代替代理人作承认、放弃、变更的意思表示,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有权代为调解,有权反诉等等。但离婚案件一般只允许代理人有一般代理的授权。如果当事人给予代理人另外的授权,最好写明,比如,签收法律文书。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解析:一般情况下,聘请的律师应当亲自出庭,毕竟收人了钱财,理应为人办事。但如果特殊情况发生,如严重疾病、死亡、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律师代理已不可能,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受托的律师才可以另行找人接替。也就是说,换律师有两个条件:    其一,原来请的律师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死亡,重病等。一般的案件开庭冲突、其他案件繁忙都不能成为换人的理由。    其二,征得了委托人的同意。既然受托的律师出现了意外,一般而言委托人都是通情达理的,一般对原律师推荐的新律师还是信任的。如果不信任,可以与原律师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协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退还部分或全部代理费用。为了明确责任,防止律师间相互扯皮和拆台,一般在合同中可以明确一个主办律师和配合律师。为了保证律师之间沟通的及时性,除了特别重大、疑难或跨地域的案件外,一般不要跨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解析:笔者认为,如果你要求当事人全部对你讲实话,在婚姻案件中有时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婚姻案件涉及个人绝密的隐私,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毕竟是有一个过程的。但律师不能原谅当事人捏造事实,或者说你捏造了事实律师却还蒙在鼓里还不知道,这只一件令人不愉快的事。从小里说,可以造成律师心里的不快,从大里说,甚至可以导致律师单方解除代理合同。下面举一个例子,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律师问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在建设银行是否有过存款,哪怕是存过一分钱。当事人明确保证绝对没有!开庭时,对方律师在法庭调查后的相互提问阶段问向当事人发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建设银行有没有存款,在当事人明确表示绝对没有后,对方律师从容地拿出一个银行出具的存取款证明,证明当事人在建设银行婚后有14万多块钱的存款,并于提起离婚诉讼前两个月销户。因此对方律师要根据婚姻法47条追究故意隐匿共同财产的责任,导致法官就此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训斥。事后,律师问当事人为什么不提前告之,当事人说这个账户已销户了,以为查不出来。其实,一般账户销户的一段时间内都是可以把存取款明细查出来的,这一点对律师是常识。如果当事人当初给律师讲了实话,律师就会制订一些方案,就不至于处于这么被动。    五、根据双方协议,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交通费、查询费、邮寄、差旅费等必须开支凭据支付。解析:有些律师事务所现在还沿袭以前的格式有“手续费”一项,并且一收就是几千块。当事人当然不会顾及这些,主要是看律师一共收多少钱。律师一般是按财产争议额以及考虑办案事务多少收费的。另外,办理过程中的交通、查询、邮寄等费用,也需要当事人支付的,一般市内交通费加上邮寄费用不会超过二百块钱。律师在结案时,会打一个详细的单子,把每次的交通费、邮寄费用列明,让当事人钱花得心里有数。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解析: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必须履行,如果需要变更,当然需要另行签订书面文件了。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协议达成、或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诉讼)时止。解析:当事人尤为注意的是,律师的任务不是打完你心理意义上的整个官司(离掉婚)为止,而是诉前调解结案或一审审理终结为止。只要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出来,一般律师的任务就算完成了,之后,如二次起诉或上诉的事儿我们都没有义务管了。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你交了一万块,并就这种合同条款签订的合同,如果一审法院判了,拿到判决/调解/裁定书了,律师的任务就完成了,若当事人再上诉、申请执行,需要另行支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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