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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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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doc

    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 王丽萍* 王丽萍,女,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一、引言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三、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在中国四、结语一、引言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男女平等,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称,“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在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在第7条中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第4条、第5条还规定,缔约各国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陈见方面的偏见。男女平等要求我们,在承认男女生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同等对待。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人权,并不意味着把妇女人权完全纳入以男性为标准的结构框架中去,要想使妇女人权得到切实的保证,还应适度地将妇女意识融入法律中,强调法律、政策制订时的社会性别视角,强调对于法律、政策执行状况的监测与评估,重视结果上的平等。本文追溯妇女解放运动历史,阐释男女平等的进程及其含义,并探讨我国男女平等、妇女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于我国女性权利保障尽绵薄之力。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男女平等要求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男女平等,不能只强调字面意义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更要强调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男女平等不仅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真正为男女两性的发展提供机会,从而实现结果上的平等。我们不能否认,男女两性是有自然的生理差异的。所谓生理性别即指男女生理上的差异;而社会性别,则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由社会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现在,理论界更为强调社会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即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社会性别平等要求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平等的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一致定义,即:“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当涉及到促进妇女进步的机制时,政府和其他参与者应开展积极的、显而易见的措施使得所有政策和计划在制订时都考虑到性别问题,从而在决策之前可以分别做出其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的分析”。具体而言,“(1)确保在做出决策前,分别分析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2)定期回顾国家政策、计划和项目,评估就业和收入政策的影响,从而确保妇女能够从发展中直接受益,并确保经济政策和计划能够充分考虑她们对发展所做出的所有有偿和无偿的贡献;(3)推动男女平等的国家战略和目标,从而消除所有影响妇女权益的障碍和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歧视;(4)与立法机构开展适当的合作,推动所有立法和政策增加对性别的考虑;(5)通令所有部委在考虑政策和计划时加入性别因素并符合行动纲领,并指派高级官员负责执行,在部委内部成立协调机构来开展以上任务,监督进展,并同相关组织进行沟通”。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报告第202段和204段。 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项目建议书和评估表中也对社会性别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与妇女协商,妇女参与项目,项目对妇女的影响(即确保男性、女性都从项目中受益),其目的是有助于亚太经合组织论坛在设计、实施和评估项目时考虑妇女的利益,解决对妇女的一切潜在的不良影响。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我们采取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社会问题。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自从意识到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与男性并不是完全平等时就已经开始使用了,但直到20世纪末才成为倍受关注的分析方法。参考文献:1 王丽萍:解读女性主义法学,载民商法论丛,347页,2004(29)。1 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中,重申在每一个重大关切领域中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运用,如要“支持或加强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取得成功,则应在有关社会所有领域的一般政策中纳入性别观点,执行积极的措施,并在所有各级获得适当的体制和财政支持”,“应推行一种积极和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的方案和政策之中,从而在做出决定前,就分别对于对男女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认识到一些妇女可能因性别因素而受到歧视,注意到法律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从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给女性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社会性别分析并不要求男女享有完全同等的待遇,也不允许涉及到男女差别时(如与生育有关的问题),因为女性的特殊之处而对其歧视。社会性别分析的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消除男女的不平等;“在制订法律和政策时,要具体分析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会给男性和女性带来什么样的不同影响”,“在任何时候,决策者都应当确保他们自己的经验和偏见不妨碍他们全方位地看问题”,“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对老年妇女的影响与年轻妇女的影响不同,或者对已婚妇女比对未婚妇女更有利,那么就可能意味着选择的政策的缺陷较大,就要考虑是否进入实施阶段”。社会性别分析强调,“只要妇女在立法界的比例依然偏低,他们就将由于数量少而处于严重缺乏代表性的境地,并且由于是克服了巨大的障碍才获得高级职位的,很多妇女领袖意识到她们在运用自己的影响力时必须小心翼翼”,“由于妇女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治法律圈内缺少真正的权力,所以,以妇女利益名义所做的调整实际更多的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而不是对妇女幸福的纯粹关怀”。2 Kathleen Lahey, Gender-Based Analysis in Law, Research and Policy: Strategies to Mainstream Womens Equality. Materials Prepared of Gender Workshops Canada China Womens Law Project, 2002.21995年北京行动纲领中,将社会性别分析“主流化”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12个战略性行动方案之一,并且是在这12个方案中,获得承诺度最高的行动方案。在联合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只有不到一半的国家(189个国家中的90个)承诺改善妇女地位。在12个战略性方案中,除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外的其他行动方案涉及贫穷、教育、卫生、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和武装冲突、经济利益、权力和决策、人权、媒体、环境、女童。其中,49个国家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41个国家承诺妇女人权,35个国家承诺对经济的平等参与。社会性别主流化关注的是男女两性的社会关系,而不只是妇女。当然,它并不排斥为妇女制定特殊的保护性政策。北欧国家常常以妇女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男女平等实现程度高而闻名于世。在瑞典和丹麦,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首先体现为政府责任,而不仅仅是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使命。瑞典任命有性别平等大臣,下设政策参谋部和性别平等司,负责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性别平等工作,并为各领域提供社会性别的技术支持。同时在政府各部中设立有性别平等协调员和联络员,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性别平等方案、指标和计划,各部门的大臣对性别平等主流化负有责任。此外,瑞典还实行了性别平等调查官制度,调查官虽为政府任命,却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按照法律程序对违反性别平等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丹麦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进程也有其独到之处。2000年,丹麦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写入国家法律,这样,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成为法律的要求。丹麦的性别平等法案规定,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工作都要体现性别平等;各政府部门须每两年向国家社会性别平等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内容要包括本系统的性别平等政策、分性别的数据统计结果以及开展的相关活动。同时还要求各部委至少实施一个推进性别平等的项目。3 肖扬: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印象,http:/www.china-。3在挪威,1979年1月实施的挪威社会性别平等法(Norwegian Gender Equality Act)。其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特别以提高妇女地位为目的。”为在公共领域中,促进男女平等,该法案第3条,明确了 “歧视对待”或“区别对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一词的法律含义,从而确立了非歧视原则。所谓“歧视对待”或“区别对待”,是指基于性别上的差异,对男女的歧视或区别对待,它还包括事实上导致不同性别之间明显劣势地位的情形(第3条第2款),但是,“符合本法目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区别对待,不属违反上款规定的情形;这还包括基于生理上的性别差异,赋予妇女专门享有的权利”(第3条第3款)。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设立了社会性别平等事务督察官,作为社会性别平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 (The Gender Equality Ombudsman - the Main Executive Body for the Act );并规定了在非歧视原则下,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实现的一系列具体措施(Some Specific Measures for Improving Gender Equality Under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社会性别平等法确立的反歧视、促进性别平等的举措,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在职业生活领域,“雇主在雇员的招聘、晋升、解雇或者暂时下岗方面,不得违背本法第3条规定,必须男女无差别”(第4条2款)。在招聘启示中,“禁止使用本工作仅限于某一性别的字眼,或者使用那些使人产生雇主希望或更愿意雇佣某一性别印象的用语。”这样可以鼓励男女突破传统的性别职业分工,自由申请职位。关于男女同工同酬,法案第5条规定,受雇于同一雇主的男女,做同等价值的工作必须获得同等的报酬。事实上,男女很少做完全一样的工作,所以,法案使用“同等价值的工作”,使得同酬不仅适用于同类工作,那些尽管外部特征明显不同,但在价值上有可比性的工作,也要同酬。影响对不同工作价值评估的因素主要有:雇员的受教育程度,技能和经验,责任和工作条件等。二是在教育领域,第7条指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使用的教具必须符合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教具是指用于教学的书籍、录像带、录音带和电影等,幼儿园中教师带幼儿所作的游戏,也是教具。这些教具在使用过程中,会对儿童看待男女的社会作用和地位产生重要影响。三是关于所有官方机构中两性代表比例的规定。第21条指出,“在所有官方机构的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及其他机构中都应当有男女双方的代表。当某一公共机构任命或者选举一个四人以上的上述组织时,每一性别的代表都应当至少占到40,即男女双方代表都应当有二或三名。”4 薛宁兰: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4挪威社会性别平等法的目的很明确,一方面,消除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在参政议政、就业、教育和劳动报酬这些公共领域中的平等,另一方面,影响和改变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态度。三、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在中国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婚姻法均规定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1992年,我国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推进男女平等的伟大事业、是中国妇女与男性获得平等权利、共享社会资源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代表政府向全世界庄严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这标志着中国妇女的发展被正式纳入政府规划。我国政府还于2001年5月公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根据我国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纲要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妇女工作的重视。这是占世界妇女人口总数1/5的中国对国际妇女运动的重要贡献。这也说明,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应当也已经正在成为促进我国全社会树立男女权利平等信念的理念基础;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战略观点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实践并纳入行动议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其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愈来愈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应当从确立法律、推行政策入手,保证了妇女在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同时,分享人类社会进步的成果。必须指出,虽然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要求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 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要求: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虽然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将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我们有专门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权益、劳动权益、受教育权、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对于妇女的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以及各种侵害妇女利益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关于对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全国妇联进行的中国高层决策者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调查结果表明,中国高层决策者赞同男女平等原则,关注妇女的平等权利,对推进性别平等具有社会责任感。但部分决策者受中国传统性别文化影响,对现实生活中的性别差异以及不平等权责关系还了解不足。全国妇联“社会性别平等领导项目组”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全国妇联的242名部、局级领导进行问卷和访谈调查得出的结果。在被调查的150位男性和92位女性中,只有55.2%的被调查者认为“男女平等是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有43%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已与男性“差不多”和“高于男性”;而88%的被调查者认为城市妇女的家庭地位与男性“差不多”和“高于男性”;超过82%的被调查者认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护。此调查结果还显示:中国高层决策者能够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分析人口与生殖健康领域的突出问题,但是他们对中国性别平等状况和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趋势缺乏了解,影响其对妇女社会地位和中国性别发展形势的判断。5 调查:部分高层决策者对性别差异了解不足,见。5这也说明,尽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已经提出近10年,但仍有一部分高层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尚不符合贯彻男女平等的要求,不能从基本国策的高度认识其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对公共政策中的性别问题缺乏应有的社会性别敏感。另据中国妇女报2004年5月报道,有调查显示,知道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的人数比例为739%,赞成男女平等列为基本国策的占91。同时,这项调查也显示,57.4的人认为我国男女地位存在差异,超过30的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现状并不满意。6 尹艳红:走过8年之旅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情况综述,中国妇女报2004年5月27日。6关于妇女的政治权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4年3月30日发表的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的白皮书指出,中国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受到保障。目前,国务院29个部委办共有女部级干部22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4,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132;第十届全国人大还选出女副总理人、女国务委员人。就各省而言, 以海南省为例, 2003年,全省省级女干部(含享受同级干部待遇)7人,占同级干部比例的159,比2000年的1429提高了161个百分点;厅级女干部(含享受同级干部待遇)42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017,比2000年的885提高了132个百分点。7 同6。7 虽然从纵向比较来看,妇女参政比例有所提高,但是,妇女参政也显示出妇女的参政层次较低、参政结构不合理、副职多的特点。中高层女性领导者大多集中在那些传统上认为适合妇女的领域和职位,诸如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的权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性的工作,很难进入决策层的主流;而男性领导则多分布在诸如国家安全、金融、建筑、能源、水利、外交、司法等资源和权力相对较多的部门。这种分工影响了女性参与关键领域的重大决策。关于家庭暴力,全国妇联系统2002年接到的家庭暴力信访案件为36600多件,比上一年上升了近40,占婚姻家庭权益总数的22以上,夫妻间暴力的信访量近30000件,上升了近30,占到家庭暴力信访总量的八成左右。绝大多数的投诉中,女性和儿童是遭受暴力侵害的受害者,还有一些案件情节严重,受害妇女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8 家庭暴力:我国妇女维权的热点,见。8家庭暴力行为是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除给妇女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外,还导致部分妇女自杀或“以暴抗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使受虐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况,产生“受虐妇女综合征”,甚至丧失理智、报复杀人,由受害者变为犯罪者。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在2002年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所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46%的女犯人曾经遭遇过家庭暴力,24%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的占18%,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的占12%,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占7%。9 南通监狱女子分监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结果,见。9关于妇女保健,2004年3月30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的白皮书中称,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得到加强,中国政府推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妇女疾病的普查普治和孕产期系统保健,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到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改为自愿的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现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比过去明显减少。和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68.03%和90.14%,分别比2000年提高3.48%和0.78%。2002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到3067个;农村新法接生率已达97.2%。随着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目前,中国平均期望寿命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35岁上升到71.4岁;孕产妇死亡率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150010万下降到2002年的43.210万。妇女的卫生保健状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山东省卫生厅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该省建国以来最大一次全省妇女生殖健康状况调查的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山东妇女中,生殖道感染是最常见的妇科病,在4054例调查者中,有52.2的人患有一种感染,16患有两种感染,1.9同时患有三种以上的生殖道感染。调查还显示,患有生殖道疾病的女性多有以下特点:年龄在31至40岁从事服务行业、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采用非淋浴方式洗澡者以及有人工流产手术史。15 席淑君:山东妇女健康状况调查 生殖道感染最常见,中国妇女报,2003年12月31日。15 天津市妇女保健所2002年对16700余名20岁至29岁青年女性的妇科疾病调查表明,其中患妇科感染性疾病的占8.3%、慢性宫颈炎14.8%、良性肿瘤0.17%、乳腺疾病7.5%、恶性肿瘤0.012%,性传播疾病占0.06%,这说明妇科疾病已逼近年轻女性。10 中国女性生存状态不完全调查报告,见 。10尤其应当注意的人,农村女性的保健形势非常严峻,不容忽视。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贫困地区,卫生设施和医务人员不足,加之人们缺乏足够的卫生保健知识,以及交通不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偏低,约为45%65%,因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较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同样,由于贫困,妇女无法享有最基本的生育健康服务,一些本可以防治的疾病成为危害妇女健康的主要问题,也正是由于贫困,使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的一些改善妇女生育健康状况的举措举步维艰,难以落实。 关于妇女劳动保护,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关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但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得并不理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因而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的。但是,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的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的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的保护。11 12 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58、57页,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11此外,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2002年12月公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也显示,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调查数据显示,在社会保障中,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保险的普及率较高,达到75.4%,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住房以及其他职工福利的普及率低于50%,其中又以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即使是普及率最高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也有近1/4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享受。调查数据还显示,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妇女为62.2%,比男性低5.7%;享受退休金或养老金保险的妇女为74.4%,比男性低2.1%;享受失业保险的妇女为43%,比男性低5.9%;享受工伤保险的妇女为39.2%,比男性低9.2%。另外,调查显示,按单位类型划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对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提供率明显高于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而在企业中,按单位所有制性质划分,三资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高于其他用人单位,其次是国家所有制单位,而个体、私营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及职工福利最低。问题恰恰是,女性更多地集中在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单位,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自然低于男性。13 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见。14 1374件议案提交人大 十余议案关涉妇儿发展,见http:/www.china-。12关于生育保险问题,中国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2003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3655万人,全年共有36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部分地区覆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13并且从总体上,贫困地区的农村女性的状况更令人担忧。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严峻。受历史、传统文化影响,农村具有家庭供养、自我保障、家族互助的长期传统。因此,如何在妇女保健、医疗制度、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方面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在我国的现况,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2004年中国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议案组共收到议案1374件,其中有10余件议案关涉妇女儿童发展,其主要内容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修改刑法以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条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制定校园安全法等等。14中国现在虽然没有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但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界定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并且,宁夏、四川、湖南、江西已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也汇集了来自公检法机关、大学、研究机构、妇联、NGO的众多志愿者,形成了遍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家庭暴力民间网络。学者们也正在讨论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对于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性骚扰等内容,并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将有力地推动妇女人权事业的发展。当然,切实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一方面要有法律中的明确规定,强调政府所承担的对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保障妇女人权实现所承担的责任,强调法律及政策制订的社会性别视角;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通过各种努力,促进法律及政策执行中的社会性别视角的运用。比如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高层倡导,提高决策者对社会政策的性别分析能力,避免公共政策中的性别缺失,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进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性别平等倡导模式。特别是,我们还要提高整个社会的不歧视女性、公正对待女性、尊重女性的认识,强调对于女性人权的重视。我们的社会只有为女性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男女两性才能共同携手可持续发展。四、结语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实施10多年了,我国国家领导人提出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也已有10年的时间了。但是,这1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远没有像人口、环境、资源等基本国策那样深入人心,贯彻得力。与其他国策相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状况不尽人意。切实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女性权益,要求我们:一方面,在涉及人的权利和发展的所有法律、政策的起草或修改中,应推动其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律、政策实施的层面,应当重视实施的效果,审视法律、政策的实施对于广大妇女带来何种影响。我们应当在承认男女生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同等对待。我们还应特别注意,保障妇女人权并不意味着把妇女人权完全纳入以男性为标准的结构框架中去,我们应当适度地将妇女意识融入法律中,既强调法律、政策制订时的社会性别视角,又强调对于法律、政策执行状况的监测与评估,重视结果上的平等。我们反对任何特权,是因为特权有违于平等、人权的基本理念,而不是因为特权不在自己手中。当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在保护妇女的特权,因为那些权利都是妇女的合法的权益,同时,那些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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