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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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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毕业论文.doc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浅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专 业: 姓 名: 准考证号: 考 点: 联系电话: 指导教师: 填写日期:2013 年 01月 25日自学考试毕业论文任务书系 别: 专 业: 学生姓名: 准考证号:指导教师(签字): 论文题目: 浅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一、毕业论文的目的(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二)通过撰写毕业论文,进一步深化所学知识,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提高写作能力。(三)进一步加深对基础理论的理解,扩大专业知识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综合训练,力求在收集资料、查阅文献、调查研究、方案设计、外文应用、计算机处理、撰文论证、文字表达等方面加强训练,实现所学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四)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和大胆创新。二、毕业论文的要求(一)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二)毕业论文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份量适中(字数一般应为50007000字)。(三)毕业论文的正文内容文题相符,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合乎逻辑;概念准确,语言流畅;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四)毕业论文应当反映出学生查阅文献、获取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方案的设计能力,研究方法和手段的运用能力,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及团结协作能力。(五)毕业论文书写格式规范,符合贵阳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三、毕业论文的进度安排 时 间工作进度要求备 注2012.122013.1确定选题,下达任务书2013.1.20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初稿2013.03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定稿组织答辩工作,评定系优秀毕业论文系部意见: 系主任(签章)年 月 日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导 师 姓 名: 院 系: 专 业: 论 文 题 目:浅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一、立论依据(选题的研究意义、社会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对财产所有权日益重视,无论是普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相伴到老的夫妻,都必须面对并依法处理财产关系。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因此,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夫妻个人、家庭、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婚姻中夫妻身份关系,在生活中要发生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不同与物权法、债法上一般的财产关系,难以用普通债法或物权法上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基于夫妻身法关系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其特殊性,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因此,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的方法,无论是对于上述的理论价值还是实践价值都有很高的研究意义,并且,如何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真正实现夫妻之间的公平,也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二、研究方案研究目标: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研究内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并不能全部适应社婚姻当事人的要求,存在着缺陷与不足,需要进一步去完善。我们应当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地进行思考、实践与总结,立法上、解释上不断完善,真正实现既保障好夫妻双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在着手写作本篇论文之前也做了相应的社会调查,收集了些的学者观点。技术路线如下:首先,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历史分析、社会分析和比较分析,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历史类型与制度演变,并分析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其次,运用文献研究、描述性研究、经验总结及定性分析的方法,重点论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不足,提出应如何完善的建议。研究方法:引用、文献研究法、三、论文大纲绪论我国新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一)、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三)、财产补偿制度 (四)、过错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四、主要参考文献1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耿春霞.约定财产制评析J.河北,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田甜.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J.兰州学刊,2005,(2).4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J.求实,2005,(1).5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1).6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周安平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苏州大学学报,2002.8郭 力,栾 东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9龙 陈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法学论坛,2001.10杨春英 试论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韶关学院学报,2001. 五、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2013年 月 日 贵阳学院毕业论文浅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年 级: 学 号: 姓 名:专 业:指导老师: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二一三年三月浅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提高,人的生活价值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多,夫妻双方相对独立性的较强,关系的渐趋淡化,随之离婚率的飙升,离婚导致原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的分离和财产关系的重新划分,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缺陷 完善 【Content the】: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is law allows couples use the "agreement" method agreed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the creditor has the 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use, dispose of, revenue and debts, marriage removed of the liquidation of the assets, etc to make agreement, and eliminate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applicable system.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has prescribed, the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subsists income property, be husband and wife together, all have agreed otherwise, the husband and wife on the property of the common to all have equal discretion.Along with our country social productivity, the person's life values change, both sides of husband and wife increased personal property, both sides of husband and wife of relative independence, strong relationship gradually fade, and then the divorce rate soared, divorce leads to the both sides of 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of the person of the separation of property relations and a new division, the division of property in ques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Key words】:Marriage law Husband and wife agreed property system defects perfect 一、新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四)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五)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七)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八)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九)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十一)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十二)婚后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十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十四)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十五)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十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十七)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十八)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十九)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二十)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二十一)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十二)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二、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的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存在缺陷。(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我认为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对制度所作的规定不完善。取消约定财产制度,本质上是否定婚姻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处分财产权利的自由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如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婚姻法规定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来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才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有作过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一)中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只言片语,会使约定财产制的效用大打折扣甚至沦为形式。在现实当中不排除会出现不少夫妻一方串通他人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现象,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一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有待探讨之处。(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1新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法条可以把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正在形成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2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顾。”这些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元,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面对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约显不足,急需补充和完善。(一)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无从知晓。对这一问题,我觉得应该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有两种:一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形式。因公证成本较高,鉴于当今社会,采用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比较适合。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因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意味着将其某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交易时,另一方不得以约定财产制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仍可要求交易对方夫妻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清偿债务。(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只要无精神障碍,订立财产约定的夫妻双方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指明,此处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夫妻,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欺诈、胁迫等而作出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 (三)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一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一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一方继续深造,另一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一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等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此支出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四)过错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既然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一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耿春霞.约定财产制评析J.河北,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田甜.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J.兰州学刊,2005,(2).4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J.求实,2005,(1).5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1).6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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