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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讲义(最新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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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讲义(最新整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共九条;第二章 生产共八条;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共八条;第四章 运输共五条;第五章 爆破作业共九条;第六章 储存共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十条;第八章附则共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原条例比较,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规定(区别)1、条例明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3、条例规定,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两年备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因原条例中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破器材,现将烟花爆竹分离出去单独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55号令,2006年1月21日,原条例中的“民用爆破器材”即本条例称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序号名称英文名称备注一、工业炸药1硝化甘油炸药Nitroglycerine,NG甘油三硝酸酯类混合炸药2铵梯类炸药Ammonite含铵梯油炸药3多孔粒状铵油炸药4改性铵油炸药5膨化硝铵炸药Expanded AN explosive6其他铵油类炸药含粉状铵油、铵松蜡、铵沥蜡炸药等7水胶炸药Water gel explosive8乳化炸药(胶状)Emulsion9粉状乳化炸药Powdery emulsive10乳化粒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11粘性炸药12含退役火药炸药含退役火药的乳化、浆状、粉状炸药13其他工业炸药14震源药柱Seismic charge15震源弹16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含炮弹、火箭弹等、限生产、购买、销售、运输管理17矿岩破碎器材18中继起爆具Primer19爆炸加工器材20油气井用起爆器21聚能射孔弹Perforating charge22复合射孔器Perforator23聚能切割弹24高能气体压裂弹25点火药盒26其它油气井用爆破器材27其它炸药制品二、工业雷管28工业火雷管Flash detonator29工业电雷管Electric detonator含普通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电雷管30导爆管雷管Detonator with shock-conducting tube31半导体桥电雷管32电子雷管Electron-delay detonator33磁电雷管Magnetoelectric detonator34油气井用电雷管35地震勘探电雷管36继爆管37其它工业雷管三、工业索类火工品38工业导火索Industrial blasting fuse39工业导爆索Industrial Detonating fuse40切割索Linear shaped charge41塑料导爆管Shock-conducting tube42引火线四、其它民用爆炸物品43安全气囊用点火具44其它特殊用途点火具45特殊用途烟火制品46其它点火器材47海上救生烟火信号五、原材料48梯恩梯(TNT)/2,4,6-三硝基甲苯Trinitrotoluene,TNT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49工业黑索今(RDX)/环三亚甲基三硝胺Hexogen,RDX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0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Picric acib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1民用推进剂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2太安(PETN)/季戊四醇四硝酸酯Pentaerythritol tetranitrate, PETN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3奥克托今(HMX)Octogen,HMX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4其它单质猛炸药Explosive compound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5黑火药Black power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6起爆药Initiating explosive57延期器材58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AN限于购买、销售审批管理59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释义】本条是关于【许可证制度】的规定1、行证许可的主要功能有三个方面:1.1、控制危险,1.2、配置资源,1.3、证明或是提供某种信誉、信息。2、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2.1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申请与审批,核发许可证。2.2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申请与审批,核发许可证,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行为规范。2.3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资质条件,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与审批,以及对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2.4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须经公安机关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2.5爆破作业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破爆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爆破作业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实施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的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1、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1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1.2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相应的储存。1.3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1.4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1.5组织销毁、处置生产、销毁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2、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1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的储存2.2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2.3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2.4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2.5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2.6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2.7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从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3.1基本安全管理制度3.1.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1.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3安全责任制度 3.1.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3.1.5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3.1.6消防管理制度 3.1.7设备检修保养制度 3.1.8开停工管理制度 3.1.9危险品销毁制度 3.1.10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3.1.11动火管理制 3.1.12安全保卫制度 3.1.13装装卸、运输、储存管理制度 3.1.14定员定量制度 3.1.15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3.1.16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3.2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的内容:3.2.1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结果 3.2.2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3.2.3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3.2.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3.2.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3.2.6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3.2.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3.2.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限制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及登记制度】的规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和奖励】的规定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新技术及一体化经营模式】的规定第二章生产 (共八条)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原则】的规定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10年)1、十五末“小、散、低”状况依然严重,市场化程度不足。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相对较低。全国394家生产企业和1728家流通企业分布在31个省区市,造成部分地区企业布局不合理。近一半炸药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在5000吨以下,未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地区分割、地方保护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脱节,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不能很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2、十一五目标:企业数量大幅压缩。通过深化结构调整,促进企业重组整合,培育一批十万吨级炸药和数亿发雷管的优势骨干生产企业,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格局。到2008年底,生产企业数量减少100家以上,经营企业减少500家以上,2010年底生产企业数量进一步减少到200家以内,经营企业数量进一步减少到800至1000家以内。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的标准规范有: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2000年版)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083-1999 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 7、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8、GB140-2005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文件及审查】的规定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及备案】的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依核定生产】的规定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物品标识及雷管编码打号】的规定具体见:工业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公通字200267号 公安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工业雷管编码工序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科工爆2002276号)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检验及包装】的规定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释义】本条是关于【试验或试制】的规定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从业条件】的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文件及审查】的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本企业产品的条件、品种和产量】的规定本条例与原条例发生重大变化,原条例规定:“爆破器材属于计划分配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和组织供应,严禁企业自销”。改变了计划调拨管理模式,回归了民用爆炸物品属于商品的属性。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释义】本条是关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及审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企业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许可证-即销售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释义】本条是关于【银行账户交易及建立备查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及购买备案即买卖行为发生后备案】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及备案】的规定1、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实行一单一批的管理模式。2、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2.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2.2、具有国家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2.3、一定的注册资本。2.4、对法定代表人规定一定的从业限制条件。在一定年限内没有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且没有犯罪记录。2.5、企业在以往进出口贸易中的信誉表现。2.6、通过安全评价机构的评审。2.7、具有行业经验和相关专业人员。第四章 运 输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释义】本条是关于【按许可运输即持证运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释义】本条是关于【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循的规定】的规定第二、三款按如下标准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94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释义】本条是关于【许可证的签注和核销】的规定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及禁止邮寄、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第五章 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专用仓库结构具体要求参见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释义】本条是关于【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及从业许可】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爆破作业分级管理】的规定爆破安全规程分为A、B、C、D级爆破工程,按相应级别进行设计、施工、审批。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释义】本条是关于【特定区域实施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跨省爆破作业的报告】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释义】本条是关于【爆破作业单位的记录及其保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爆破作业的警戒及爆破后检查(盲炮处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释义】本条是关于【剩余用爆炸物品的登记,发现、捡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告民】的规定第六章 储 存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释义】本条是关于【专用仓库保存及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安全防范工程规范GB5034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的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释义】本条是关于【爆破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释义】本条是关于【变质、过期失效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的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违规生产的处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及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罚】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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