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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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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毕 业 作 业(调查报告) 分校名称 新田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 09年春 专业名称 管理学 。 课题名称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生姓名 李李军 指导教师 李高 2013年 10 月 25 日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茂军论文摘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要领导人民,当好家、作好主,必须进一步发扬民主。为进一步对农村民主建设问题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现状,我利用暑期社会实践时间到新田县大圩村展开以村民自治为主题的社会调查。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村民自治 问题 完善对策一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概述下大坪村隶属于新田县金盆圩乡,地处金盆圩乡南端,东面与李千二相连。下大坪村距金盆圩乡政府5公里,距县城39公里。下大坪村下辖5个自然村,辖8个村民小组(全村共有205户,总人口1008人。村党支部党员数38名(含预备党员2名),其中女党员5名,2013年被列为考察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2名。全村现有耕地面积37214.851亩,可放养水面1395.7亩。经调查研究,就该村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途径,是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为了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任务、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进,用科学规划引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为农村建设不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会受阻。然而,如果想让农村和谐发展,农村的管理,即村民自治是很需要改进的。新农村建设是进行村民自治改革的目的,村民自治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二者统一于现代化建设。二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村民自治是一个有这多方面任务的制度:首先,她必须能够维持农村的稳定与繁荣,处理好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村民之间的矛盾。其次,它还要最大限度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认真劳动,发展生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丰厚的物质基础。第三,他还要能够维护农民的权益等。问题是现在农村比较稳定,各项设施正在稳定发展和建设,可使农民的权力没有得到实现和维护,权益没有很好的获得,甚至出现了一些危害农民利益的事情。(一) 村委会的选举问题。村委会使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机构和手段,如果这一环节处理得不好,将会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在现实中,村委会选举这一环节的处理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1、 有很大一批村民对村委会的选举不够关心。据笔者对我镇部分村进行调查的报告显示中,将近一半的农民对存委会的选举不够关心,缺乏积极性,甚至不参与。积极性不高和参与度不高的村委会选举能够达到预期的村民自治的效果呢?回答是否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要让大多数人的民主得到实现。如果参与度不高,就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就不能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合理性与可行性。2 、农村留守问题的日益严重。“无农不稳,无工不富”,这是发展中一定要重视的。可是在追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去外出到城市打工赚钱养家糊口,为城市的建设提供充裕的劳动力,留下老幼在家,他们的文化层次和对政策的理解力,以及人数都有很大的局限,对村委会的选举都有很大的制约。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另方面也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然而,进程务工的大多是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特别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精英,农村精英的大量流失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农村精英的大量流失,降低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使村级组织后备人才空虚; 同时,进城务工的农民对村庄的公共事务逐渐缺乏兴趣,加之交通往返不便等原因,也使他们难以参与乡村本土的政治生活。据调查统计,在打工大军中,18-45岁的青壮年占92%,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0%,他们当属农民中的精英人才。并且,农村中外出打工人员大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男性青年,男性比例高达79.2%。而留守在村里的大多是没有文化或文化程度很低的妇女、年幼的儿童和上了岁数的老人,这些留守人员的文化程度、政治素质与外出务工的村民相比,可以说相差甚远。这就直接导致村委会选举时参选人数较少、村委会成员的选择面越来越窄,村民选择合适的人选就越来越困难。而村民选举充其量也只能选出精英,但却无法造就精英。3 、贿赂选举的存在。据调查,在选举的时候,为了当选,惯用的方法是贿赂,即对各家各户进行物质性的游说、宣传或许诺,使选票偏向于其个人、亲属或家族。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默认和习惯,村民任其发展。贿选现象已在很多地方出现,部分地方已呈蔓延之势。贿选的手段多样化,有给钱的,也有给物的,还有既给钱又给物的。有候选人直接参与贿选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指使他人所为的。因贿选引起的选举争议和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选举质量。(二) 民主监督问题。要保护农民大众的权益,民主监督是不可少的,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特别是村务公开,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欢迎。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村务工作的监督、对村干部的监督显得十分薄弱:1、 村务公开性差。据笔者对部分村调查统计,多数村民认为村里有时公开或很少公开村务,并对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有67.0%的村民认为有时公开或很少公开,18.7%认为从不公开,只有14.2%认为所在村庄能够做到一贯按时公开。可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状况也并不理想。这样的情况,即使是村民想监督也没有机会啊,不可能知道村务是怎么制定和执行的。2、 相当一部分村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想了解村务,想监督他们选出来的干部也是不可能的。3、 许多农民不愿监督村务以及村干部行为。许多村民的看法是:“村干部拿他的工资,我种我的田,各管各的事”,他们大多不愿意关心他们的权利的实现状况。于是,村委会好比一个“空壳”,难以履行自己的职能,村民也觉得与自己利益不相关而失去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积极性,监督也没有用。三 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1、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问题。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达到这种理想的状态,在实际工作中村民自治出现了“附属行政化”倾向。乡镇政府把村民自治组织当作自己的下属机关,直接管理控制,随意发号施令,使得村民自治名存实亡。例如,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对民主选举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让“自己人”当选,严重影响了民主选举的真实性。  2、村党委和村委会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明确。这些年来,在实行村民自治的农村地区,同时存在着两个执行管理的组织,一个是村级党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村级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经常会出现职权争执。这种不协调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自治理解产生偏差,认为本村村务工作应该完全由自己决定,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帮助。此外,村党支部书记都是直接由上级任命而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又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有的村党支部书记对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不支持,或者是包办,使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党自治”,这完全与村民自治实践的意义相背离。还有的村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力难以得到体现和落实,村民自治组织在成为“一把手”之后慢慢地忽略了民主。  3、选举制度存在问题。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不仅使村民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还保证了村民民主权利的实施。但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还存在着很多缺陷。首先,民主选举程序混乱。有些地方由村党组织进行民主选举时,暗箱操作、不召开村民选举会议、直接由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提出候选人,也不搞选民登记,只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严重阻碍了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同时也影响了民主选举的真实性。其次,民主客观性、公正性不高。在一些村的换届选举中,经常会出现宗族势力或黑势力把持或操纵选举的现象。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农村地区,通常利用自己宗族和宗派的势力,进行垄断性选举,或者强迫、威逼利诱村民为其投票,对民主选举进行干预和控制。四 村民自治完善的对策。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新制度,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进程,必须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得到稳定而又可持续的发展。  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合理理顺乡镇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对促进村民自治在农村稳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在制度上明确划分政务和村务。政务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府的要求。对于这些政务,村委会必须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村务则主要包括本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经济和社会规划、社会公共秩序、社区文化教育、村规民约及有关制度的建设等。对于村务,乡镇政府不能干预。其次,要正确理解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必须要改变观念,正确理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乡镇政府应该在村民自治遇到困难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引导村民自治组织更好地实行村民自治。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协助和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必要的工作。协调村党委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协调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间的矛盾冲突,可以做以下规定:1、明确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间的地位关系。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是处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不能弱化。2、合理规划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间的职权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党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核心,决定村里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领导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推进村民自治,对村委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村委会是引导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民自治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本村的日常事务。3、明确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都是一样的。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要意识到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让村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应把精力放在为村民全心全意服务,而不是争夺职权上。  4、完善选举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就必须加紧完善民主选举制度。首先需明确选举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但具体的提名办法、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候选人以及选举过程中具体的时间安排并没有规定。因此民主选举的工作应该有明确的时间安排与规定,以避免民主选举时间过长给村民正常生活带来不便,以及一些因素影响民主选举的质量。其次,规范选举秩序。为了避免选举多次不成功以及选举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可以规定对造成选举不成功的处罚措施以及干预民主选举公正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了提高选举的质量,可以规定,选举结果因候选人得票都不过半数造成选举失败,进行第二次选举时,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候选人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最后,要积极引导和提高农村村民的民主意识,使他们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进而提高村民对民主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锻炼村民的自治能力。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村民政治社会化进度,提高村民民主参与意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能提高村民的收入与生活质量,而且还能从根本上解决阻碍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问题。村民教育是村民民主意识提高的关键。只有村民教育得到发展,让村民加快形成自己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逐步实现村民的政治社会化,才有可能让村民意识到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性,才有可能使村民积极地投身到村民自治事务中去。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把他们培养成村民自治所需的精英,为村民自治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储备力量。通过这些措施,使农民群众从村民自治中切实得到实惠,从而调动农民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上属个人愚见,希望能在村民自治的改革完善中尽绵薄之力。参考文献: 1 陈锡文(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牢牢把握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全局意义",瞭望,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第1页。转引自: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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